謝榮堂教授
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20100525文化大學行政法案例
台北縣政府推動英語活化教育課程,由縣政府編列預算每週增加三小時英語課程。教育部依據教育基本法、國民義務教育法以及九年一貫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認為台北縣政府之作法違反九年一貫教育課程綱要規定,增加學童上課負擔,違反五育均衡之教育目的。台北縣政府主張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政府推動英語活化教育課程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中央政府應予尊重。試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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