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榮堂教授
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20100601文化大學行政法案例
大陸配偶甲於民國92年2月1號與台灣人民乙結婚,因感情因素於民國97年與乙離婚,兩人並育有一女丙,今年小學二年級。兩人離婚後女兒之監護權歸甲,內政部移民署於今年3月1日通知甲,不具有台灣地區戶籍,必須於今年6月1日離開台灣地區,否則將予以遣送回大陸。試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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