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榮堂教授
2010年5月4日 星期二
輔仁大學司法3勞工法第2組案例
甲自民國78年起服務於A公司,從事業務員工作,98年2月8日上班途中購買早餐時,遭路過計程車撞傷。經過6個月治療後,醫生診斷甲左手腕之傷害為永久性。A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予以解僱。試分析甲得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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