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榮堂教授
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20100525輔仁大學勞工法案例分析
甲96年1月1日開始受雇A人力公司,屬於勞動派遣人員,固定派遣於B公司給付勞務,並由B指揮監督其工作。98年3月5日甲於工作時因為辦公椅故障受傷,導致甲必須住院治療3個月,事後並需療養2個月。B認為甲已無法給付勞務,故要求A公司另外派遣他人前來。試分析甲得對A與B之法律關係為何?得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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