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星期四

2011/06/10謝榮堂老師文化大學期末考題

     憲法期末考題


得攜帶參考資料,但不得借用他人資料



甲原為大陸人民,因婚姻關係來台8年後,取得台灣身分證。去年參加公務員考試及格,後經分發至台北市A國小。台北市政府將其資料送考試院銓敘部銓敘時發現,甲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甲必須於取得台灣地區身分證滿10年後,始得任公務員,故甲無任用資格。試依據憲法理論及大法官解釋分析之。




行政訴訟法 考題


得攜帶參考資料,但不得借用他人資料



  知名飲料店甲將飲料賣給某乙,該飲料品項經檢驗後發現含有塑化劑及及起雲劑,塑化劑乃我國法律禁止添加於食品之化學原料,有害人體健康。經甲提供進貨資料後發現,該飲品之原料為原料供應商丙所供應,丙稱於起雲劑中添加塑化劑行之有年。衛生主管機關認甲與丙於飲品添加塑化劑行為違法,而處罰鍰新台幣十萬元,但逾期未繳。該主管機關認其毫無悔意,將甲與並勒令停業四個月。試問甲、乙、丙之何種基本權利受侵害?若甲與丙對於上述行政裁罰不服,應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行政法期末考題 


得攜帶參考資料,但不得借用他人資料



甲擁有一筆土地,一直閒置未使用。長期以來,不特定人民無害通過而形成既成道路。甲要求土地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徵收,但該地方自治團體以財政困難無預算為由,拒為任何處理。甲應如何主張其權利及進行救急?主管機關應如何作為?




社會法期末考題


得攜帶參考資料,但不得借用他人資料



甲為中低收入戶,失業在家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某日因病至健保特約診所求診,但該診所以甲已遭健保局停權為由,拒絕甲之就診。試分析依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甲應如何主張其權利及進行救濟?




新聞系 傳播與法律期末考題


得攜帶參考資料,但不得借用他人資料


試依據北國性騷擾劇情分析,此類事件發生時,我國法律之相關規定及處理程序。


2010年6月14日星期一

20100614法學德文期末考題

StGB § 1 Keine Strafe ohne Gesetz
Eine Tat kann nur bestraft werden, wenn die Strafbarkeit gesetzlich bestimmt war, bevor die Tat begangen wurde.

§ 13 Begehen durch Unterlassen
(1) Wer es unterläßt, einen Erfolg abzuwenden, der zum Tatbestand eines Strafgesetzes gehört, ist nach diesem Gesetz nur dann strafbar, wenn er rechtlich dafür einzustehen hat, daß der Erfolg nicht eintritt, und wenn das Unterlassen der Verwirklichung des gesetzlichen Tatbestandes durch ein Tun entspricht.
(2) Die Strafe kann nach § 49 Abs. 1 gemildert werden.

§ 15 Vorsätzliches und fahrlässiges Handeln
Strafbar ist nur vorsätzliches Handeln, wenn nicht das Gesetz fahrlässiges Handeln ausdrücklich mit Strafe bedroht.

§ 16 Irrtum über Tatumstände
(1) Wer bei Begehung der Tat einen Umstand nicht kennt, der zum gesetzlichen Tatbestand gehört, handelt nicht vorsätzlich. Die Strafbarkeit wegen fahrlässiger Begehung bleibt unberührt.
(2) Wer bei Begehung der Tat irrig Umstände annimmt, welche den Tatbestand eines milderen Gesetzes verwirklichen würden, kann wegen vorsätzlicher Begehung nur nach dem milderen Gesetz bestraft werden.

2010年6月10日星期四

982謝榮堂老師 文大期末考試題目

新聞系1B 傳播與法律 期末考
得參考任何資料,但考試中資料不得交換參考使用!

試分析電影辛德勒名單中,納粹德國對於猶太人屠殺所侵犯之基本人權,並發表個人見解。



法1B憲法 期末考
得參考任何資料,但考試中資料不得交換參考使用!

一、試分析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種類。

二、試分析甲女因援交遭警察查獲,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甲不服,認為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援交者),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嫖客),違反平等權。


法2A社會法 期末考
得參考任何資料,但考試中資料不得交換參考使用!

一、試分析說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之保障範圍。

二、試分析我國依法勞工退休後,得主張之退休權利範圍及如何請求。



法2B行政法 期末考
得參考任何資料,但考試中資料不得交換參考使用!

甲為開車族,每年必須依法分別繳交汽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認為前述徵收屬於雙重課稅。甲每年使用汽車之里程數不超過一萬公里,但繳交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與每年開十萬公里者相同,認為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方式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試分析之。

2010年6月8日星期二

20100615文大行政法案例

甲為A科技大學教授,遭3位女學生檢具性騷擾,先後多次對該3名女學生以言語、簡訊及考試輔導等方式為交換式性暗示。經該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認定3位女學生所述為真實,而建議該校教聘會,依據教師法第條14條第1項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認定情節重大,先予以立即停聘,該學年結束後不予續聘,該案決議並報教育部核准。案經甲向行政院訴願,訴願決定撤銷申訴決定、再申訴決定、原處分及教育部之核准書函。試分析之。

20100615輔大勞工法案例

甲於民國 95年10月23日退職,檢據向勞保局乙申請老年給付,經乙審查後,依其老年給付年資29年又194 日,按其退職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42,000元,以95年10月 31日保給核字第095041112192號函,發給45個月計1,890,000 元,並於95年10月31日核付在案。嗣甲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宜蘭地檢署) 檢察官97年12月29日97年度偵字第4676號等緩起訴處分書,發現原告有詐領較高老年給付情事,乃以98年4 月8 日保承職字第09860139750 號函(下稱第1 次處分)核定刪除原告前所申報月投保薪資由16,500元調整為42,000元薪調,並重新核定原告前揭薪調日至退職日止之投保薪資,另前所繳納之保險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2 項規定不予退還。被告復核算原告退職當月起前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1,875元,於98年6 月6 日以保秘法字第09860006960 號函(下稱第2 次處分)核定發給老年給付45個月計984,375 元,前溢領之905,625 元應依限返還。試分析之。

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20100608行政法案例

A國稅局查得其轄內甲商行販售產製含鹽量不足之米酒,檢驗結果含鹽量僅0.2%,核與料理酒含鹽量規定不符,應歸屬蒸餾酒類。甲至民國93年6月3日止,產製及出廠米酒7,824瓶(合計4,694.4 0公升),A遂核定甲應補徵菸酒稅新台幣76萬5,188元,並處以罰鍰,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菸酒稅法第19 條第7款規定,按應補稅額76萬5,188元處以2倍之罰鍰153萬300元。甲不服,並認為A機關未依據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程序違法,且其所生產之酒類屬於料理酒。試分析之。

20100608輔仁大學勞工法案例

甲勞工因A公司預訂歇業解散,積欠薪資且未清償。甲得否請求資遣費或其他權利。

2010年5月27日星期四

20100601文化大學行政法案例

大陸配偶甲於民國92年2月1號與台灣人民乙結婚,因感情因素於民國97年與乙離婚,兩人並育有一女丙,今年小學二年級。兩人離婚後女兒之監護權歸甲,內政部移民署於今年3月1日通知甲,不具有台灣地區戶籍,必須於今年6月1日離開台灣地區,否則將予以遣送回大陸。試分析之。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

20100520文化大學法律系謝榮堂老師上課地點更動

10:10-1200社會法及13:10-15:00憲法上課地點改為文化大學大新館4樓演講廳, 台北市延平南路127號

2010年5月18日星期二

20100529文化大學行政法補課案例

甲係經由招考及格任職於A私立學校之護理教師,於民國93年2月1日由A核定退休,並自退休 時起享有優惠存款利息。惟A嗣後發現甲之資格不符「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2條第3項:「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 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 。」之要件,依據公法上不當得利要求甲返還受領之優惠存款利息。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20100525輔仁大學勞工法案例分析

甲96年1月1日開始受雇A人力公司,屬於勞動派遣人員,固定派遣於B公司給付勞務,並由B指揮監督其工作。98年3月5日甲於工作時因為辦公椅故障受傷,導致甲必須住院治療3個月,事後並需療養2個月。B認為甲已無法給付勞務,故要求A公司另外派遣他人前來。試分析甲得對A與B之法律關係為何?得主張何種權利?

20100525文化大學行政法案例

台北縣政府推動英語活化教育課程,由縣政府編列預算每週增加三小時英語課程。教育部依據教育基本法、國民義務教育法以及九年一貫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認為台北縣政府之作法違反九年一貫教育課程綱要規定,增加學童上課負擔,違反五育均衡之教育目的。台北縣政府主張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政府推動英語活化教育課程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中央政府應予尊重。試分析之。

2010年5月11日星期二

20100518謝榮堂老師輔大勞工法案例

甲自民國68年起服務於A公司,今年56歲,目前月薪資為新台幣52000元。A公司因遷廠至大陸,甲不願前往大陸工作,而遭公司解雇。甲依法得主張何種權利,請逐一分析之。

20100518謝榮堂老師文化大學法律系行政法案例

甲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未婚。下班後至PUB喝酒,認識19歲之辣妹乙女,情投意合發生性關係,乙懷孕要求甲與其結婚,甲不從。乙至台北地檢署向檢察長丙陳情,丙與促成佳事,甲\抵死不從。丙後以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考績法,將甲記申誡一次。甲不服應如何權利救濟?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前人事行政局局長陳清秀教授至文化大學大新館演講

大家好:
2010年5月11日上午10:10-12:00邀請前人事行政局局長陳清秀教授至文化大學大新館演講, 主題為: 法律人之國家考試、生涯規劃與自我調適,歡迎大家踴躍參加。陳教授為台大法律系所畢業,律師高考及格,曾經擔任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政治閱歷豐富,目前為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2010年5月4日星期二

輔仁大學司法3勞工法第2組案例

甲自民國78年起服務於A公司,從事業務員工作,98年2月8日上班途中購買早餐時,遭路過計程車撞傷。經過6個月治療後,醫生診斷甲左手腕之傷害為永久性。A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予以解僱。試分析甲得主張之權利。

2010年4月27日星期二

文化大學法律系社會法期中考

得參考任何資料

甲女自民國95年1月2日起服務於A公司,因為頗有姿色,主管乙常藉故要求甲一起出席晚上應酬。餐後並明示暗示甲是否有時間共同享受WEGO房間之設備,甲婉拒,一個月後遭主管以勞動基準法之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解僱。甲不服應該如何尋求權利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