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 星期三

實質課稅原則將立法

稅捐課徵上,實質課稅原則向來是國稅局打行政救濟官司之利器,但因未能明列在稅法中,經常受到納稅義務人之質疑。為此,司法院和財政部昨(十八)日舉行座談會,確定將實質課稅原則納入正式法規,列為賦稅改革委員會之「反避稅」研究議程。
所謂實質課稅原則,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0號解釋文意旨,指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之,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孫森焱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更清楚闡述,依私法秩序所生利益之變動,若利益所得之法律上歸屬名義人與經濟上實質享有人不一致時,於租稅法律之解釋上,以經濟上實質取得利益者為課稅對象,此即實質課稅原則。
  簡而言之,許多人經常意圖透過各類方式,規避稅法之相關規定,但透過實質課稅原則,縱使非法律名義上之納稅義務人,亦得加以課稅。所以實質課稅原則,往往成為稅捐稽徵機關、法院打擊逃漏稅之最佳利器。但使用稍有不甚,可能過度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亦可能違反憲法第19條中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之規定。
   因此,司法院建議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5條之1規定,將實質課稅原則明確條文化。未來實質課稅原則明文化後,可減少部份課稅案件可能違憲之疑慮,也有助增加國稅局在行政救濟案件勝算之機率,此外,統計顯示,目前行政救濟案件逾四成屬稅務領域,為有效紓解訟源,司法院在昨日會議中,提出多項建議,希望能有效將稅務行政救濟案件數量降低。

2008年8月9日 星期六

主管機關檢舉事項不成立之函復,僅屬事實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檢舉人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262號
摘要:檢舉獎金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 條(96.07.04)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96.12.26)
菸酒管理法 第 1、37、44、45 條(93.01.07)
如檢舉人檢舉他人違反之法令,並未賦與檢舉人向國家請求處罰被檢舉人之權利,且該法令賦與主管機關處罰被檢舉人之職權,係在維護公益,檢 舉人之私益並未在其保護範圍,檢舉人之檢舉僅是促使主管機關發動職權,主管機關之函復係將檢舉調查結果函知檢舉人,未對檢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影響,不生法律效果,則該項檢舉非屬依法申請之案件。主管機關檢舉事項不成立之函復,僅屬事實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檢舉人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主管機關為獎勵人民檢舉他人違規行為,訂有發給檢舉或查獲違規案件獎勵辦法,檢舉人能否依該檢舉或查獲違規案件獎勵辦法獲得獎勵金,並非在檢舉違反之法令之保護範圍,檢舉人對主管機關檢舉事項不成立之函復,不得執該檢舉或查獲違規案件獎勵辦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