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9日 星期六

主管機關檢舉事項不成立之函復,僅屬事實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檢舉人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262號
摘要:檢舉獎金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 條(96.07.04)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96.12.26)
菸酒管理法 第 1、37、44、45 條(93.01.07)
如檢舉人檢舉他人違反之法令,並未賦與檢舉人向國家請求處罰被檢舉人之權利,且該法令賦與主管機關處罰被檢舉人之職權,係在維護公益,檢 舉人之私益並未在其保護範圍,檢舉人之檢舉僅是促使主管機關發動職權,主管機關之函復係將檢舉調查結果函知檢舉人,未對檢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影響,不生法律效果,則該項檢舉非屬依法申請之案件。主管機關檢舉事項不成立之函復,僅屬事實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檢舉人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主管機關為獎勵人民檢舉他人違規行為,訂有發給檢舉或查獲違規案件獎勵辦法,檢舉人能否依該檢舉或查獲違規案件獎勵辦法獲得獎勵金,並非在檢舉違反之法令之保護範圍,檢舉人對主管機關檢舉事項不成立之函復,不得執該檢舉或查獲違規案件獎勵辦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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