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榮堂教授
2008年4月20日 星期日
行政法案例研究21/04/2008
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將原專賣價格每瓶二十一元之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產製之舊裝米酒,分別以五十四元及五十二元價格,銷售五萬餘瓶,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依
菸酒稅法第21條
規定處罰。甲不服,認為其獲利僅約一百七十多萬元,財政部原核定罰鍰竟高達一億五百六十萬元。甲應如何主張其權利?如何救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