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 星期一

PCCU下周六20080517補課0800-1400行政法案例研究共四題/

PCCU 行政法案例研究(一)
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啤酒以外之釀造酒(如葡萄酒、水果酒)、酒精成分百分之二十以下之再製酒及其他酒類等三種類別之酒品,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七元,是以廠商應按產品登記之酒精度數產製,否則即構成違法。甲廠商產製之釀造酒,於辦理產品登記填載之酒精度成分為九度,依法核定其每公升應納稅額六十三元。但是上揭酒品送驗後,其酒精度數為十五度,依規定其每公升應納稅額為一百零五元,亦即其每公升應再補繳稅款四十二元,並涉及違法而再除以行為罰。問甲不服應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PCCU 行政法案例研究(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在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禁止吸煙。另外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等亦禁止吸煙;違反者,將依據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文化大學設立三處師生得吸菸之場所,但地點偏僻且設施不當,下雨天時因為風大雨大吸菸者必須長途跋涉及穿戴雨衣。於是甲學生於建築物門口吸菸而遭校規及菸害防制法處罰。甲不服應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PCCU 行政法案例研究(三)
甲於民國89年度因建屋而出售新竹市之房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2,878,402元(含稅),建屋成本133萬7,967元,進項稅額6萬6,899元,合計140萬4,866元,且經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損益完結,核定在案。新竹市國稅局]分局於查核階段認定甲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額 13萬7,067元,遂核定向甲應補徵營業稅額13萬7,067元,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計27萬 4,100元。甲不服應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PCCU 行政法案例研究(四)
甲參加國家律師考試,放榜後成績與預期有著極大差距,於是申請複查,認為閱卷委員評分恣意專斷。但依據複查規定,主管機關僅得就應閱卷未閱卷之項目及總分是否正確為複查。甲主張該規定違法,其不服應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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