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PCCU/FJU社會法報告案例2則

1. 甲為身心障礙者,受聘於某菸酒公司展示場。該企業之受聘員工共計一百人,且無其他身心障礙者。該公司爲提高營業額,改採24小時營業,以度過景氣寒冬。甲基於身體因素無法參與夜間輪班,且已提供公立醫院之醫師證明。菸酒公司仍以甲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甲解雇。試問,甲應如何救濟其權利?

2. 甲任職台南縣西港鄉公所(下稱西港鄉公所)清潔隊員,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即已到職,且按月扣繳勞保費。惟因西港鄉公所承辦該業務人員疏未填報加保,遲至八十七年七月九日為甲補辦加保。因此,甲之勞工保險年資將短少三年四個月又七天。為彌補甲之損害,西港鄉公所遂向勞保局請求追溯原告勞工保險年資。案經勞保局審查,以八十八年保承字第一○○九八七九號函略謂:「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為由,否准所請。試問,甲應如何救濟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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