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7日 星期一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謝榮堂老師 2008/1月期末考題

中國文化法律系謝榮堂老師 2008/1月期末考題

憲法期末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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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服務於某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並常上電視作股市分析,每日透過電視頻道分析預測股市之發展,提供觀眾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並直接或間接分析或推介建議個別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講習。主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因為甲不具證卷分析師執照,不得從事該行為,要求甲停止此類行為。甲不服,主張其工作職業自由與言論自由受到主管機關不當限制,試依據大法官之相關解釋分析之。

行政法期末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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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參加中央警察大學91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報考法律學研究所;初試採筆試,複試則含口試與體格檢查二項。甲經初試錄取後,於複試時,經中央警察大學醫務室檢驗判定為兩眼綠色盲,警大乃依招生簡章第 7 點第 2 款及第 8 點第 2 款規定,認定聲請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予錄取。甲於窮盡行政救濟途徑(訴願及行政訴訟)後,認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1947 號判決所適用之上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及平等權。試以大法官之相關解釋分析之。

社會法期末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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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自民國83年1月服務於某加工廠,該工廠後因遷廠至大陸,而於今年1月將甲資遣。甲失業後,因無收入而欠繳全民健康保險費一年,經健康保險局催繳後辦理分期付款,但甲仍無力繳納。96年8月初甲因心臟病發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掛急診,醫院告知其為健康保險局列為拒絕給付對象,而要求甲必須自費,否則拒絕為其醫療。甲不服,認為醫院違反醫師法,國家(健康保險局)應保障人民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與健康權,以及憲法第15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5項之精神。試以實體法、學說及大法官相關解釋分析之。

警察行政法期末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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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警察局資訊室警員,於民國 90 年間接獲某乙以行動電話撥接至其使用之行動電話,要求甲協助查詢丙之個人資料。甲經由其使用之電腦,向內政部警政署連線查獲丙之相關資料,並告知乙。 上述行為因檢察官核准通訊監察書後,對甲使用之行動電話為通信監察,而得知甲洩密等情,並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調取甲查詢之紀錄而查獲。台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上訴字第 882 號刑事判決乃以監聽譯文為證據,認定甲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項之洩密罪。甲主張:(1) 通訊監察書應一律由法官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2 項有關通訊監察書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核發之規定違憲;(2) 本件通訊監察書係以槍砲等重罪名義核發,系爭判決卻將監聽不屬通訊保障及監察第 5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重罪而取得之譯文,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試以相關法律規定及大法官之解釋分析之。

法學德文期末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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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bis 500 Wörter vor.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老師你好!
我是法A的班代
班上同學很多都說曾經聽到
老師說:
憲法期末考3選2

後來我詢問老師了
確定是全部都寫

那老師在課堂上真的有說過3選2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