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榮堂教授
2008年3月29日 星期六
文化大學法律系行政法案例研習2008/04/07
甲為下肢體障礙者,雙手健全。國中畢業後礙於家境困案,即學習按摩技藝。去年學成後,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摩工作室設立登記。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27條第1項:"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否准其申請。甲不服應如何尋求權利救濟?甲那些基本權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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