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9日 星期一

20080616行政法案例

甲公務員服務於台北地方法院,未經服務機關同意,私自經常藉由澳門到大陸旅遊及攻讀大陸大學之博士學位,後經國安單位查獲並通知其服務單位。甲服務機關依法將甲依據相關法規予以記過處分,甲不服認為,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包含旅遊。試進一步分析相關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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