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日 星期一

20080609行政法案例研究

第一題
甲因為油價高漲,上班開車消費太高,為省錢而在路邊或公車站牌前拉客共乘。但卻不小心觸法,因為這種省錢的行為,除非是公司同事、鄰居相互免費共乘,只要在路邊叫客付費共乘,已觸犯公路法,遭罰款新台幣十五萬元,並吊銷車輛牌照。試分析之。

第二題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推動犬貓三合一計畫,要求飼主進行寵物登記、為愛犬注射狂犬病疫苗,並鼓勵犬貓絕育。甲養小狗一隻被主管機關查到犬隻未植晶片,經勸導無效,被開罰新臺幣三千元,且未注射狂犬疫苗,處一萬元罰鍰。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同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的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的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主管機關並得植入晶片。 甲不服應該如何主張其權利。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