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1日 星期六

各類國家考試將加考英文!

因現任總統曾經主張司法官特考英加考英文,考試院長提名人認為未來會研議推動在國家考試全面加考英文的可行性。
除了司法官特考之外,考試院長提名人透露現行的專門技術人員考試項目也將大幅檢討;而全面加考英文則是考量增加我國文官的國際觀,不僅如此,史地的範圍也將擴大。另外,為吸引學術的人才,未來希望將公務人員和教師待遇脫鉤,朝向公教雙軌的方向規畫;也就是說,教師的待遇、專業方面有更大的空間,退休職金方面可比照公務人員。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而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說明,本法第5條第1項所稱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指由考試院分別於各該考試規則或列表規定;同條第2項規定,其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
至於司法官特考方面,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規定,有本考試各等別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又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依據同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但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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