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 星期二

20081110文化大學行政法期中考

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1. 抽默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2. 甲為大陸配偶,來台灣已經依法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努力進修,參加公務員國家考試及格。經分發至服務單位後,銓敘部審查其任用資格發現,甲屬於違法任用,而取消其任用資格。試分析
 (1)大陸人民取得我國身分證後,是否與原本出生於台灣之本國人之權利義
務相同?有無法律特別規定?其規定是否符合平等原則?
(2) 銓敘部之處置是否合法? 甲應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3) 您個人之意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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