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6日 星期六

訴訟武器對等

前總統陳水扁委任辯護律師鄭文龍,被法務部以違反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為由,函請台北地檢署和台北律師公會查明。台北律師公會昨作出不予以懲戒決議,讓法務部臉上無光。
 如此結果不令人意外,因為鄭文龍既沒夾帶不法物品,也未洩漏偵查中祕密,更無客觀串證情事。法務部想辦他,不僅理由牽強,對照檢方偵辦訊息滿街流竄的現象,也落人「只准州官放火」口實。
 律師公會除決定不懲戒,還以「在武器對等原則下,尊重完整辯護權」呼籲北檢,並援引美國律師協會職業行為示範規則為例,指鄭文龍轉述扁的發言屬於平衡性言論範疇。
 一位與會律師認為,如果被告被羈押禁見就不能對外發表政治語言,這是極權主義者與獨裁者最喜歡的解釋,因為他們將對手關起來,讓對手的政治影響力從此消失。
 鄭文龍曾任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為博士的家、東星大樓等九二一受災戶義務辯護過,社會形象並不差,在司法界也有一定正面評價。法務部想拿鄭文龍開鍘,可能會鍘到一顆大石頭。
 曾有法官投書媒體,批評王清峰上節目談個案,破壞歷任部長之風骨與堅持。要質疑鄭律師的專業操守,法務部何不先從自己檢討起呢?
個人認為:我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自由,所謂訴訟的自由涵蓋偵查中、審判中、執行中以及出獄後之更生保護。前總統陳水扁目前身分仍然屬於刑事案件嫌疑人,基於法治國家無罪推定原則,在確定判決之前,縱使被告人權益亦應受到合法之保障。國家以法律授權發動公權力,其目的無非在發現真實與懲罰犯罪,不論輿論和社會各界對於前總統陳水扁有任何負面的看法,司法機關都應該本於司法中立原則,本於良知與對法律確信,公平公正公開進行司法偵查與審判,不應隨媒體起舞,或甚至為討好民意,如此一來則與全民公審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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