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20100529文化大學行政法補課案例

甲係經由招考及格任職於A私立學校之護理教師,於民國93年2月1日由A核定退休,並自退休 時起享有優惠存款利息。惟A嗣後發現甲之資格不符「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2條第3項:「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 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 。」之要件,依據公法上不當得利要求甲返還受領之優惠存款利息。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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