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20100615文大行政法案例

甲為A科技大學教授,遭3位女學生檢具性騷擾,先後多次對該3名女學生以言語、簡訊及考試輔導等方式為交換式性暗示。經該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認定3位女學生所述為真實,而建議該校教聘會,依據教師法第條14條第1項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認定情節重大,先予以立即停聘,該學年結束後不予續聘,該案決議並報教育部核准。案經甲向行政院訴願,訴願決定撤銷申訴決定、再申訴決定、原處分及教育部之核准書函。試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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