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PCCU20090504行政法案例

甲因拆遷補償事件,請求被告機關核發系爭第 2 期拆遷補償款,被告未於法定期限內為准駁,屬消極的行政處分。原告就本案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原告向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本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決定者,故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並認為原告此部分請求事證未臻明確,猶待訴願機關調查相關事證,為實體審認以作成適法決定,但訴願機關認為行政法院已就此裁判,故就本案不再審查。試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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