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6日 星期三

20090513PCCU文化大學社會法案例

甲原於A所有之高爾夫球場從事桿弟工作,於民國92年4月13日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導致言語機能障礙、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礙, 嗣於93年9月8日檢具申請書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經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甲非屬受僱勞工,不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殘廢補助之請領要件,乃以93年10月21日保護一字第09360019510號函核定所請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不予補助。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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