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生是台灣第一間痲瘋病院,作為慢性傳染病、癩病防治的專門機構。百年前,癩病特效藥尚未問世,加上對痲瘋病的不瞭解。早年痲瘋病被誤認為無藥可治、且高傳染病的瘟疫。所以,當初是遵循了在德國‧柏林舉行「第一屆國際癩病會議」(The First International Leprosy Conference, Berlin, 1897)的建議,採行「強制收容,絕對隔離」政策。政府強制病患進駐樂生,幾乎就註定老死其內,院方對於院內病患懷孕的態度,也是採取強制墮胎的手段,導致墮胎失敗產下的下一代,有身心障礙的問題。院內有一碑立於1947年,為當年院長吳文龍所題「以院為家、大德曰生」,正是當時隔離政策的寫照。
大同育幼院,收容從五歲到十四足歲以下身心健全之兒童未接受政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固定補助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雙亡,家境貧困,無可依賴之親朋者。 2. 父母一方死亡,家境貧困,而存在之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o 患有精神病者 o 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癒之嚴重疾病者 o 殘癈而失去工作能力者 o 患而法定傳染病而需隔離者 o 犯案經判刑在無依無靠與被遺棄者 3. 流浪街頭無依無靠與被遺棄者 4. 父母一方出走、離婚,而另一方確實無法撫養者 5. 兒保個案(遭照顧者身體、精神、性虐待或疏忽者)
a. 生理因素: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造成無就業能力,其親屬不願照顧撫養進而使其無可供安生立命之住所而流落街頭。 b. 經濟因素:不景氣造成裁員情形趨於頻繁,而大多數又為中高年齡且無第二專長之人。 c. 家庭因素:家庭暴力,未受良好教育,家庭關係不良等等。 d. 個人因素:社會環境適應不良,人格特質極度偏差,生活態度不加等等。
c.遊民救助層面缺少政策配套措施: 若無社會結構性的改變以及政策的配合,如產業外移的趨勢抑制、合理的國民住宅分配、健全的社會福利制度及減少外勞的引進等層面之改變,否則只有在救助層面協助遊民是不夠的。 d. 消極性的緊急服務無法真正解決遊民的問題: 遊民的存在是一個社會問題,雖有社會福利制度及公私立安養院之機構輔助,但這些機構為遊民提供的幫助都屬於消極性的維持他們一些生活上基本需求,沒有辦法真正解決遊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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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社會關懷報告
組員:
1.法2A 徐甄儀
2.法2A 張允瑋
3.法2A 林姍
4.法2A 黃韻璇
5.法2A 葉柏瑋
參訪地點:
華興育幼院。
華興簡介:
民國四十四年一月,大陳島居民一萬八千餘人追隨政府全部撤退來台,遺孤難童數百人極待救助, 蔣夫人宋美齡女士一本抗戰時期撫育遺孤與戰區難童之仁愛精神,乃創設「華興」,收容離鄉背井之大陳義胞子弟及國軍烈士遺孤,初設育幼院、幼稚園與小學部(50年前院址所在地交通極為不便),民國四十七年復設華興中學初中部,民國五十八年秋增辦高中部。
五十年來本院校地校舍逐次擴充改建,各項教學與生活設備亦不斷充實更新,院童生活品質亦得逐年提高,畢業離院院童如今分散在國內外,從事各行各業,報效國家、服務人群,極有貢獻,對夫人及院方亦極為感恩,多所回饋。
近年來由於國民所得提高,社會福利措施漸臻完善,孤兒難童人數逐年減少,華興中小學遂於民國九十一年起逐步開放招收自費生,並調整院校定位,九十四年八月,院校行政系統分立,但仍互相合作,朝擇優育幼與精緻教育並進。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前任董事長 蔣宋美齡女士蒙主恩召,由辜嚴倬雲女士繼任董事長。 蔣夫人非常關心院校設施、院童的生活、品德及學業,數十年如一日,其仁慈為懷,舉世同欽。現任董事長辜嚴倬雲女士及全體董事,均以繼承 夫人遺志為己任,本院將繼續收容教養弱勢家庭子女,以期為國培育人才,維持 夫人建院初衷。
收容對象:
1. 父母雙亡者。
2. 北市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為優先考量)子女。
3. 家庭遇重大變故或災變,經濟無力負擔者(需提出公信證明)。
4. 軍警遺孤,生活有困境者(父母一方因公殉職)。
收容年齡層:
年滿6足歲~12歲,無身心障礙者。
收養期限:
通常約為期六年。
華興育幼院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1)政府補助問題:
由於政府規定,如需要向上級機關申請補助,必須經過官方派來的人對該育幼院進行評鑑,而後透過評鑑的結果,再決定是否分發給該育幼院補助,而且其補助經費的多少是由評鑑結果之標準而定。或許使用評鑑的方式,來決定是否發給補助是為了提升每個育幼院的品質,但是就某方面而言,非常的不客觀!由於每個育幼院的資源設備環境等等方面都很有限,且條件也不同,如果單依評鑑來決定發給經費與否,這樣顯失公平。由於官方立場並不代表第一線的立場,故這樣顯然在救濟補助上有缺失。
(2)床位不足問題:
在這裡的小孩,由於校園的分布空間有限,育幼院的大樓就是小小的一棟,每個小孩的活動空間其實都很有限,尤其是他們一個房間裡頭要擠四張床進去,平均每個小孩所分到的床位大小大約是十五平分公尺而已。
不過由於華興院校方面已經在籌備規劃建造新的院區,供這些孩童有更好的活動空間環境,所以床位不足的問題其實尚不論為急迫之需求。
(3)人力資源不足問題:
由於華興育幼院位於台北市內,台北市對於其管轄範圍境內的育幼院,對於物資跟經費的補給,比起其他縣市的育幼院來說,較為充足,故其院區對於物資資源尚不匱乏,然其院區內對於其孩童心理及課業上輔導的志工人員,就現況來說,有相當急迫之需要,惟其院方希望能招募對照顧院區院童充滿熱忱且擁有無比愛心及耐心和責任感之人士作為其院區內之輔導人士及志工,而且必須為長期在其院區內擔任其工作者,而非僅就為應付各學校所規定之公共服務時數或報告而前往應徵者。
(4)孩童重返家園問題:
在這裡的每個孩子,都是因原生家庭經濟沒辦法供應養育而不得已才到育幼院裡頭接受寄養;又有些孩童是本身於嬰兒時期就被棄養而為孤兒被送到這裡來扶養,惟這裡的資源環境有限,故每位孩童自收養開始六年後,必須被送回原生家庭,或者是交由社福機構另外安排,抑或是自己在外面獨立自力更生。
但由於這些小孩本身從小就是在一個缺乏愛和關懷以及親情的環境下成長,其心靈已處於受傷脆弱狀態,而今好不容易在育幼院的關愛之下成長且心靈上得到平復,然由於迫於現實環境的因素,他們必須回歸到原生家庭或者到社會其他角落去,但原生家庭的情況或許並沒有改善,例如經濟狀況仍然不佳、家人脾氣依然暴躁等等;或者由社會局安排的小孩可能會被送到其他的收容所去,裡頭的成員背景複雜或者有不良的習慣如吸毒抽菸等,這些總總因素會讓好不容易做好心理建設的孩子,再次受到二度創傷或者染上不良之習慣行為。
故對於孩童重返家園之問題,政府需應再做更好的安排和政策方針。
心得:
這次的參訪,讓平時鮮少去關懷社會的我們,有了更多且更深的了解以及體悟。尤其,育幼院的實質內容體系,以及裡面的一些執行上的困難和其真正面臨的窘況等等的問題,對這趟參訪來說,有極大的收穫。
走這一遭,讓我們知道世界上還有更多不幸的人需要我們伸出援手去關愛,不只是物資上的關懷,更需要精神上的即時撫慰,並應該要實際的以行動去表示!不是僅就金錢上物資上人力上給予幫助,對於念法律的我們,應該要徹底的去思考該在現今的法規上,如何去支援幫助他們排除他們在執行一些事務上面的障礙!
其實在這次關懷之旅參訪前,我們並不了解有哪些機構或者是法規可以替弱勢團體爭一口氣,經過詳細的蒐集資料後發現,其實有蠻多資源的,例如:社會福利網、內政部兒童局、中華育幼兒童機構關懷協會以及兒童福利法等等,當然對於非兒童部分的一些相關支援機構也是不勝枚舉,真的可以好好利用並身體力行的替這個社會以及弱勢團體做一些更有意義的事情。
對於華興育幼院目前所面臨的最重大問題,經過館長表示,其目前所最匱乏的為人力資源部分,他們需要一些對於照顧這群孩子有熱忱、有耐心、毅力的有心志工,而不是僅為了應付學校的報告或者公共服務時數或者出自於好奇心而去前往應徵者。由於這群孩子從小即失去家庭以及親情,故院方認為,他們需要懷抱著誠心和關愛的人,去彌補這些精神受創孩童的心靈,並且最好能長期的一直陪伴著這些孩童成長,對這些孩童視如己出,可以像是很好的朋友或者親密的家人一般。
謝老師說:
很好!希望你們未來能持續關懷社會,不要覺得自己的力量小,只怕冷漠.
社會關懷報告
法學2A羅培爾
新聞評析(1)
大賣場的廣播重複播報當日特惠拍賣,最後不忘親切的提醒:「早晚溫差大,提醒您多加件衣服,適時適量補充維他命C,以免著涼唷!」人在廁所的小倩(化名)聽得清清楚楚,但她的心卻如冬天般寒冷……。
小倩低頭看著馬桶裡「很像寶寶」的黃色穢物,淚水在眼框裡打轉,嘴裡喃喃喊著「寶寶」,手卻同時按下沖水鈕,心想「這樣就解決了」,強忍淚走出廁所。沒想到迎面而來一名手上抱著小女孩的婦人,看到這一幕,小倩想起那無緣的寶寶,淚水有如泉湧,但她只能一面哭,一面走回大賣場裡繼續打工。
壹 文章評析
一 人格尊嚴?未婚懷孕少女傾向拿掉孩子
承文所述(2) ,因社會存在著所謂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善良風俗。故左右著墮胎數 的動機不勝其數(3),諸如升學,經濟壓力,來自社會的異樣眼光(如掠奪尊嚴的眼光),冷潮熱諷,多少的侵害人格尊嚴行為,致使未婚少女頃向墮胎。然而我們的憲法最受強調的原理原則不就是「人格尊嚴」嗎?任何人類生命的存在就是價值?
二 善良風俗?想生小孩得先結婚?
結婚有小孩是被允許的?承文所述,未婚少女在懷孕後,大多數的人第一件事是要求男方,「娶我」,為何不正常性行為會是少女心中的依靠,第一順位的求助者,而少女所關心的不是小孩子的未來,以及如何向社會福利機構請求扶助。
可怕的社會善良風俗觀念,不僅易使小小的生命遭剝奪(承上文),對於殘存下來的生命體,亦給予最沉重地位打擊,為何有結婚的小孩才是正常的,難道多少的家庭暴力案件,還無法映襯出「家庭」是要幸福才有辦法發揮社會規範目的的嗎?
三 加害人男方卻可以選擇小孩子的存活
想到課堂上發人省思的笑話「關於未婚懷孕,加害人男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承文所述,「男方願意提出婚約,孩子才有出世的可能。」,社會上普遍存在著偏差的價值觀,居然加害人還有選擇賠償的可能,詭異。或許在現今社會領養風氣尚未健全,對於領養兒時常給予不平等待遇,導致被領養人易有不可抹滅的心靈創傷。促使生母將小孩給予他人領養的意願遲遲無法決定,總認為還是自己養好了,在日子過不下去時,再歇斯底里的帶小孩一同去自殺。
這樣的結局,學生以為惟有大眾社會,能理性的正視此問題並了解,每個生命體都有存在的價值,配合被領養人能重視自我,創造自我價值,成為社會的棟樑,如此才能扭轉社會對弱勢家庭的歧視。
四 父母的接納宜多於譴責
然而文章卻又提到未婚少女的家人應接納多於譴責,可能嗎?學生以為討論可不可能那還倒不如討論健全社工輔導機制還來的具有實益,故本文以下嘗試以法律的方式盡可能的對本案提供協助,以落實法律存在的目的。(4)
貳 社會救助
一 未婚懷孕少女的育嬰中心
1勵馨基金會「未婚媽媽之家」
提供當事人待產的地方與產後一個月的住宿,並協助生活規劃
2台灣婦幼衛生協會[幸福九號門診]
提供26歲以下未婚青年獨立的候診空間,給予人工流產、懷孕產前檢查、避孕、性病篩檢、重要他人團體諮商。此外,還提供未滿20歲青少年人工流產補助費兩千元、緊急避孕及一般避孕藥材第一次免費供應等補助。
二 政府經濟補助須更完善
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者,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可提出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5)
又依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只能申請一次」
三 保障未婚媽媽的教育權
依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
同法第四點規定學校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本法雖被評為與實際執行有落差,然而這卻是我們不可不一同前進的大方向。
四 結論 她負起責任 你譴責什麼?
本文正視被評析文章涂尚惠所談到的:「當我選擇年紀輕輕就生下孩子,正表示我願意負責。」她已經負起養育孩子的責任了,社會還要譴責什麼?此話點醒了我們,不管社會的立法如何的完善,最後主導善良風俗的那隻看不見的手,社會大眾,他們對未婚懷孕少女與新誕生的小生命的看法,假使能融合人格尊嚴的精神,那麼讓弱勢家庭的小太陽以後成為國家的棟樑才是社會共同的福祉。
註釋
(1)《特約記者郭育瑋專題報導》,〈台灣立報〉,w世新大學2007-10-21
(2)指被評析新聞,以下同
(3)根據青輔會青少年政策白皮書統計數據顯示,95年人工流產有1萬2千3百人次,服用RU486進行流產者達1萬2千人次,總計人工流產人數約2萬4千3百人。而同年19歲以下少女產下的嬰兒,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為5,086人。人工流產人數與產下嬰兒數相差近5倍。
(4)整理被評析文章所提供的建議,附加法條依據
(5)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二條規定
老師您好
我是學生羅培爾
本文更正前述社會懷報告的內容
造成老師作業上的不便
Verzeihung entschuldigung
原註釋一之內容更正為
註釋
(1)《少女懷孕不好受 給她一次機會》,〈台灣立報〉,世新大學2007-10-21
http://lihpao.shu.edu.tw/news/in_p1.php?art_id=15602
組員:
1.法學2A 呂俊霖
2.法學2A 陳威耀
3.法學2A 江岢峰
4.法學2A 方建淩
5.法學2A 戴維真
6.法學2A 溫珮琪
參訪地點:
體惠育幼院(天母)
一、參訪動機
幾週前,接到一份關於社會關懷的作業,面臨第一次作報告要對外訪視的陌生以及不知道如何著手的窘境,一切對我們來說都很新鮮。想把這份報告做到最好的心態加上緊張和不安,我們選擇了最和善、最歡樂但也是最弱勢的機構-育幼院。
起先,以為育幼院大多為公立,上網搜尋才發現大多為私人設立。為了尋找一間我們可以配合參觀時間的育幼院,搜尋了網路上所有台北市育幼院的資料,也詢問了許多間。最終,才找到這次訪視的育幼院-體惠育幼院。
二、創辦歷程
湯樂誦院長秉持關懷孤苦失依兒童以及基督愛人之精神,於民國49年成立了體惠育幼院,迄今已有四十七年的歷史。回顧這段歲月痕跡,體惠育幼院已走過了創建期、奔波期、穩定期和目前的困境期四的階段。
(一) 創建期(民國49年):
創辦了體微托兒所,社區的孩子有一適合的托育環境,同時免費收托三軍烈屬孤雛。湯院長以個人積蓄、先生及父親的退役金,並且向親友借貸才正式成立體惠育幼院。
(二) 奔波期(民國49年─58年):
以租來的房子作為院舍,民國51年正式立案,並成立財團法人。此時院童吃的是眷村挨家挨戶要來的多餘米糧作為糧食,殯儀館的輓聯布縫製衣服,住無定處,前後搬了四次家。
(三) 穩定期(民國58─83年):
民國58年,前監察院柴峰女士捐贈座落天母木造平房乙棟,僅有二十多坪的卻是提供五十多位孩居住,僅有一套簡陋廁所、取溪水盥洗,但院童從此不再流落街頭。承蒙美籍宣教士蘇以諾先生返美募款籌湊建院基金,並向陽明山管理局申請於原地增建三層樓房,院童生活大大改善。感謝多方善心人士的捐助,先後照顧400多院童,培養許多優秀人才。
(四) 目前面臨的困境期(民國83年─迄今):
院設座落的土地於民國83年,因都市計劃被規劃成公園用地,被迫面臨拆除的命運。在眾多善心人士的支持及奔走協商,歷經10年仍難逃被迫拆遷的命運。目前院方向政府協商,尋找適合居住安全的建物(地),懇請您的支持及贊助,協助為體惠的孩子打造一個新的家園。
體惠主要業務規劃
1.收容貧困失依兒童安置
2.院童生活照顧
3.院童身心輔導
4.離院院童追蹤輔導
5.協助家庭重建
6.團體與方案策劃與執行
7.志工管理與訓練
8.社區資源與管理
體惠服務對象
1.三歲以上,無身心障礙及未罹患顯有感染他人傳染病之兒童青少年。
2.父母雙亡,無人撫養者。
3.單親;父親或母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年滿60無謀生能力者
△ 患有重病或精神疾病
△ 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 刑事判決且執行中
△ 家庭變故,無法提供家庭照顧功能之幼童
△ 遭棄養之幼童
經費來源
本院目前照顧院童的生活費用及日常開支,如教育費、日常用品開支等均來自各界善心人士捐助。目前本院收容院童18名,分別就讀托兒所、小學、國中、高中及大學。
未來展望
1.重視院童養育及教育
建立正確良好的認知習性,加強知識及能力的培養。院童因多來自家庭功能不健全的家庭,容易產生兒童及青少年行為問題,透過身心靈之輔導使兒童身心健康、人格正常發展,培養獨立生活能力。預防因家庭功能缺乏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
2.協助家庭重建
育幼院的孩子來自破碎的家庭,最終仍需回歸家庭。家庭功能的重建是重要的課題,透過親職教育協助院童之父母解決家庭中影響正常家庭功能運作的問題,包括教養方式、經濟能力改善、親人就醫及受刑之父母,宜採漸進的方式協助恢復應有的家庭功能。
3.建立社區化機構
將機構與社區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把育幼院的生活融入社區,鼓勵院童多參與社區活動。使育幼院成為開放性的組織。
4.提供多元化服務
凝聚工作人員的工作熱誠及信念,共同提供院童快樂成長的環境。
5.四大工作方向
收容貧困失依兒童安置、院童生活照顧、院童身心輔導及離院院童追蹤輔導。
三、體惠目前所遇之困境
體惠育幼院目前已走過四十七個年冬,雖然已經建立多年,但近年來一直有一些經營的困難之處。第一個困難是機構評鑑。所謂評鑑是依據「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所為之評鑑。體惠育幼院由於位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園區內,故土地大小有限,且由於創立已久,設備多已老舊。因此,在這樣的評鑑制度之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欠缺經費,除無法改善環境與設備之問題,對於其經營也是一種阻力。體惠育幼院就是在這樣的評鑑制度下,無法發展成為足以輔導政府所發配個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因為此一評鑑制度之缺失,常導致院內之社工及員工感到灰心。因此,體惠育幼院若需得到更多的經費補助,或是更加用心經營育幼院,此一評鑑制度實有檢討之必要。
另外一個困難是拆遷問題。體惠育幼院由於位在陽明山國家公園之土地內,且所在之處被政府單位規劃為天母公園之所在地,因此從多年前開始,體惠育幼院就一直面對即將遭遇拆遷之不確定感。經過多方之關說,以及多方之協助,原本定在明年的拆遷期,短暫得到了紓緩。雖然說目前政府並未對育幼院的拆遷實行強制執行,但問題仍然存在著,若法令沒有變更,以體惠育幼院之經費,除了等待善心人士捐贈一塊新的土地之外,只有面臨拆遷並解散之命運。而且,若是拆遷至新建的院館,體惠必須重新與新社區建立社區關係,也是他們必須面對的沉重課題。因此,於法令及制度上,對於此類問題之相關規定,亦有檢討之必要。
四、困境之解決方法
關於評鑑制度之缺失檢討:目前困擾體惠最大的評鑑標準,是設備及專業人員之認定問題。關於設備,由於創立已久,設備老舊,若以評鑑制度作為經費補助與否之標準,勢必無法解決此一機構長久以來之問題。因此,我們認為,政府單位應該給予機構協助,所謂協助並不單指金錢上之補助,還包括政府單位對於機構之輔導措施。專業人員之認定,雖然也是十分重要,但目前此類標準太過於嚴格,若鑑於此種標準,可能會使許多擁有熱情之社工人員及專業人員因此而卻步。故我們認為專業人員之認定標準,有放寬之必要。
關於拆遷問題之檢討:體惠育幼院是一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對社會來說也是一個重要的少年安置機構,若影響其經營及發展,勢必對整個社會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政府單位因為規劃公園的關係,勒令育幼院拆遷,雖然是因為社會建設之故,但是卻無法因此兼顧另一個社會所需之單位,此法規及制度亦有檢討之必要。我們認為,如果此類機構之存設,無法受到法律之保障,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社會機構因此而感到無力。法令及制度,可朝幾個方面修改:1.保留此類機構所需之土地,使其不拆遷。2.由政府單位負責尋找附近之土地,並協助其建立新院館。3.由政府單位或者機構本身另尋土地,但政府單位必須負起機構本身與新社區之關係建立。藉由此幾種方式,此類社福機構之存續,才有保障。
五、心得感想及總結
這次參訪育幼院後,使我們更深入的了解育幼及收容機構的運作,與社工的訪談間,也了解國家立法上的漏洞與生硬,雖然立法感覺很全面,但是規範外的實際運作及後續發展,並未列入考量,導致衍生出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在育幼院中我們深深感受到精神傳承的這份熱情,雖然在短短的幾個小時的參訪,但是我們都被他們那份熱心及精神所感動,在育幼院中長大的孩子,個個傑出,但從沒忘去在育幼院中長大的那份情,而這份情也是社工跟我們說,支持他們繼續往前走的原動力。
組員:
1.法學2A 呂俊霖
2.法學2A 陳威耀
3.法學2A 江岢峰
4.法學2A 方建淩
5.法學2A 戴維真
6.法學2A 溫珮琪
一、參訪動機
幾週前,接到一份關於社會關懷的作業,面臨第一次作報告要對外訪視的陌生以及不知道如何著手的窘境,一切對我們來說都很新鮮。想把這份報告做到最好的心態加上緊張和不安,我們選擇了最和善、最歡樂但也是最弱勢的機構-育幼院。
起先,以為育幼院大多為公立,上網搜尋才發現大多為私人設立。為了尋找一間我們可以配合參觀時間的育幼院,搜尋了網路上所有台北市育幼院的資料,也詢問了許多間。最終,才找到這次訪視的育幼院-體惠育幼院。
二、創辦歷程
湯樂誦院長秉持關懷孤苦失依兒童以及基督愛人之精神,於民國49年成立了體惠育幼院,迄今已有四十七年的歷史。回顧這段歲月痕跡,體惠育幼院已走過了創建期、奔波期、穩定期和目前的困境期四的階段。
(一) 創建期(民國49年):
創辦了體微托兒所,社區的孩子有一適合的托育環境,同時免費收托三軍烈屬孤雛。湯院長以個人積蓄、先生及父親的退役金,並且向親友借貸才正式成立體惠育幼院。
(二) 奔波期(民國49年─58年):
以租來的房子作為院舍,民國51年正式立案,並成立財團法人。此時院童吃的是眷村挨家挨戶要來的多餘米糧作為糧食,殯儀館的輓聯布縫製衣服,住無定處,前後搬了四次家。
(三) 穩定期(民國58─83年):
民國58年,前監察院柴峰女士捐贈座落天母木造平房乙棟,僅有二十多坪的卻是提供五十多位孩居住,僅有一套簡陋廁所、取溪水盥洗,但院童從此不再流落街頭。承蒙美籍宣教士蘇以諾先生返美募款籌湊建院基金,並向陽明山管理局申請於原地增建三層樓房,院童生活大大改善。感謝多方善心人士的捐助,先後照顧400多院童,培養許多優秀人才。
(四) 目前面臨的困境期(民國83年─迄今):
院設座落的土地於民國83年,因都市計劃被規劃成公園用地,被迫面臨拆除的命運。在眾多善心人士的支持及奔走協商,歷經10年仍難逃被迫拆遷的命運。目前院方向政府協商,尋找適合居住安全的建物(地),懇請您的支持及贊助,協助為體惠的孩子打造一個新的家園。
體惠主要業務規劃
1.收容貧困失依兒童安置
2.院童生活照顧
3.院童身心輔導
4.離院院童追蹤輔導
5.協助家庭重建
6.團體與方案策劃與執行
7.志工管理與訓練
8.社區資源與管理
體惠服務對象
1.三歲以上,無身心障礙及未罹患顯有感染他人傳染病之兒童青少年。
2.父母雙亡,無人撫養者。
3.單親;父親或母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年滿60無謀生能力者
△ 患有重病或精神疾病
△ 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 刑事判決且執行中
△ 家庭變故,無法提供家庭照顧功能之幼童
△ 遭棄養之幼童
經費來源
本院目前照顧院童的生活費用及日常開支,如教育費、日常用品開支等均來自各界善心人士捐助。目前本院收容院童18名,分別就讀托兒所、小學、國中、高中及大學。
未來展望
1.重視院童養育及教育
建立正確良好的認知習性,加強知識及能力的培養。院童因多來自家庭功能不健全的家庭,容易產生兒童及青少年行為問題,透過身心靈之輔導使兒童身心健康、人格正常發展,培養獨立生活能力。預防因家庭功能缺乏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
2.協助家庭重建
育幼院的孩子來自破碎的家庭,最終仍需回歸家庭。家庭功能的重建是重要的課題,透過親職教育協助院童之父母解決家庭中影響正常家庭功能運作的問題,包括教養方式、經濟能力改善、親人就醫及受刑之父母,宜採漸進的方式協助恢復應有的家庭功能。
3.建立社區化機構
將機構與社區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把育幼院的生活融入社區,鼓勵院童多參與社區活動。使育幼院成為開放性的組織。
4.提供多元化服務
凝聚工作人員的工作熱誠及信念,共同提供院童快樂成長的環境。
5.四大工作方向
收容貧困失依兒童安置、院童生活照顧、院童身心輔導及離院院童追蹤輔導。
三、體惠目前所遇之困境
體惠育幼院目前已走過四十七個年冬,雖然已經建立多年,但近年來一直有一些經營的困難之處。第一個困難是機構評鑑。所謂評鑑是依據「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所為之評鑑。體惠育幼院由於位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園區內,故土地大小有限,且由於創立已久,設備多已老舊。因此,在這樣的評鑑制度之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欠缺經費,除無法改善環境與設備之問題,對於其經營也是一種阻力。體惠育幼院就是在這樣的評鑑制度下,無法發展成為足以輔導政府所發配個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因為此一評鑑制度之缺失,常導致院內之社工及員工感到灰心。因此,體惠育幼院若需得到更多的經費補助,或是更加用心經營育幼院,此一評鑑制度實有檢討之必要。
另外一個困難是拆遷問題。體惠育幼院由於位在陽明山國家公園之土地內,且所在之處被政府單位規劃為天母公園之所在地,因此從多年前開始,體惠育幼院就一直面對即將遭遇拆遷之不確定感。經過多方之關說,以及多方之協助,原本定在明年的拆遷期,短暫得到了紓緩。雖然說目前政府並未對育幼院的拆遷實行強制執行,但問題仍然存在著,若法令沒有變更,以體惠育幼院之經費,除了等待善心人士捐贈一塊新的土地之外,只有面臨拆遷並解散之命運。而且,若是拆遷至新建的院館,體惠必須重新與新社區建立社區關係,也是他們必須面對的沉重課題。因此,於法令及制度上,對於此類問題之相關規定,亦有檢討之必要。
四、困境之解決方法
關於評鑑制度之缺失檢討:目前困擾體惠最大的評鑑標準,是設備及專業人員之認定問題。關於設備,由於創立已久,設備老舊,若以評鑑制度作為經費補助與否之標準,勢必無法解決此一機構長久以來之問題。因此,我們認為,政府單位應該給予機構協助,所謂協助並不單指金錢上之補助,還包括政府單位對於機構之輔導措施。專業人員之認定,雖然也是十分重要,但目前此類標準太過於嚴格,若鑑於此種標準,可能會使許多擁有熱情之社工人員及專業人員因此而卻步。故我們認為專業人員之認定標準,有放寬之必要。
關於拆遷問題之檢討:體惠育幼院是一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對社會來說也是一個重要的少年安置機構,若影響其經營及發展,勢必對整個社會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政府單位因為規劃公園的關係,勒令育幼院拆遷,雖然是因為社會建設之故,但是卻無法因此兼顧另一個社會所需之單位,此法規及制度亦有檢討之必要。我們認為,如果此類機構之存設,無法受到法律之保障,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社會機構因此而感到無力。法令及制度,可朝幾個方面修改:1.保留此類機構所需之土地,使其不拆遷。2.由政府單位負責尋找附近之土地,並協助其建立新院館。3.由政府單位或者機構本身另尋土地,但政府單位必須負起機構本身與新社區之關係建立。藉由此幾種方式,此類社福機構之存續,才有保障。
五、心得感想及總結
這次參訪育幼院後,使我們更深入的了解育幼及收容機構的運作,與社工的訪談間,也了解國家立法上的漏洞與生硬,雖然立法感覺很全面,但是規範外的實際運作及後續發展,並未列入考量,導致衍生出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在育幼院中我們深深感受到精神傳承的這份熱情,雖然在短短的幾個小時的參訪,但是我們都被他們那份熱心及精神所感動,在育幼院中長大的孩子,個個傑出,但從沒忘去在育幼院中長大的那份情,而這份情也是社工跟我們說,支持他們繼續往前走的原動力。
社會關懷報告
法2A 陳盈臻
参訪地點:義光育幼院
在一個機會下,我們接到了要關懷社會的任務,所以我決定到我熟悉的萬華,找看看有沒有育幼院,正好,位於龍山國小附近有一間義光育幼院。
位於萬華區的義光育幼院,是一個歷史悠久的育幼院。到育幼院門口,只見外面的鐵欄杆沒關,便走進裡面按電鈴。來應門的是一位年約10歲的小孩,他向院長媽媽通報一聲後,我得以入內參觀。這間育幼院共有4層樓,但每一層樓的坪數不算大,一走進去,便可知是一間很老舊的房子,由院長媽媽的口中得知,原來育幼院的設立,一波三折,還曾經遭火祝融,經過萬般波折,最後才落址在現在的和平西路上。育幼院一共有4層樓,一樓是客廳,二、三樓是院童生活的起居室,而四樓則是電腦中心。現今,還留在院內的,多半是發展遲緩的遲緩兒,而身心健全的院童,多經由社會局安排到適合的家庭成長。
走訪這一趟,了解到,其實在台灣幾乎已達到人人均能接受義務教育和大學錄取率高達90%的同時,在育幼院的院童只有少數能讀到高中,而只有更少數的3%能讀到大學。其原因在於全國的育幼院院童普遍面臨學習成就低落,加上多數育幼院課業輔導成效不佳,而育幼院僅成靠社會微薄的捐助來提供院童就學,所以育幼院的院童,無法有多餘的錢,像一般學生一樣有補習、重考的機會。根據統計,多數院童離院時的最高學歷為國中畢業,以現今的社會來說,幾乎人人都是大學生,國中畢業的學歷根本是毫無競爭力的,更別說是跟外國比。而育幼院院童多為遲緩兒,所以就讀資源班的比例亦是全國的4~11倍,比例之高。而這些院童,是多數家庭所不能接受的,也因此很難替他們找到適合的收養家庭。我認為與其費盡心思幫他們照到收養家庭,不如幫培養他們的專業技能,讓這些院童能有一技之長。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26條到37條,是一系列有關於身心障礙者促進其就業之規定,雖然條文中規定了許多關於身心障礙者應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的就業服務,但反觀社會上真正上,真正提供此就業機會的機構卻是少之又少,眾所皆知的「喜憨兒麵包坊」,在最近幾年,也出現了財務危機,而面臨倒閉的困難,這麼一來,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的環境又少了一個。我認為政府應該多多設立一些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機會,並每年提供一定經費,維持這些機構的存續。對於已擁有專業技能之遲緩兒,而在政府設立服務有一定年資以上之遲緩兒,則可以輔導轉入一般營業公司就業,使政府設立之機構有足夠之空缺,提供那些剛出社會而未有專業技能之遲緩兒訓練。如次之做法,能改善社會上這些遲緩兒因無法工作能力,使貧窮的惡性循環繼續延續。
社會福利機構之參觀心得
參觀機構為「廣恩老人養護中心」,此機構位於台北縣新店市北宜路2段上,為政府所立案之財團法人。
老年人的生體隨著年齡增長易產生:
1. 記憶退化
2. 動作遲緩
3. 感官功能減退(如視力退化、感覺遲鈍等)
4. 內分泌系統退化
5. 免疫系統降低了抵抗疾病的能力
有鑑於上列原因,當家中長者需要委託專業機構照顧時,能否選擇真正符合老人家需求、環境優良、服務品質良好又照顧經驗充足的合法立案機構便是件非常重要的事。
由憲法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之內容即可看出國家對於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之人民應給予相當之扶助,所以特別制定『老人福利法』來落實憲法第155條內所稱對於特定對象之幫助。
『老人福利法』第2章是關於福利機構之規範,第9條至第14條是有關於老人福利機構之申請設立條件及程序,其中第9條第1項第2款「養護機構: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之內容指出養護機構之設立目的為何。
隨著人口結構高齡化延伸的問題是-雙薪家庭、婦女投入職場及家庭居住環境的型態轉變、生活模式改變。老人在家庭中被照顧的需求增加、適應環境的能力卻不足,因而形成健康和醫療照護的需求,由「治療」轉為「治療與照護並重」,正是目前社會之老人問題之所需,也是「廣恩老人養護中心」其成立之目的。
法學2a陳建翰
文化法律系法學2A 蔡昀昕 95222600
2007年10月26日我回到高雄我的母校與家長會5個志工媽媽在教育資源諮詢輔導組的國小組輔導老師陪同下一起輔導資源班的小朋友寫作業。
我深感抱歉,為學校帶來困擾,他們顯然不太歡迎像我這樣的生面孔,我也知道我不配在他們面前表現我有多熱忱的想付出我的關心,畢竟我得誠實的說,他們顯然非常明瞭,除了關懷外,我又是一個想要完成一份心得報告的偽善學生。
他們的經驗當然都比我還要豐富,但他們還是選擇沉默,讓我自己獨自體會那種心力交瘁的無奈感。
我才踏入教室一步,我就確信全天下絕對不會有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和一般的孩子不一樣,尤其自閉症的孩子外貌和一般人沒有顯著的不同,甚至他們在某些方面還有比一般人更令人為之驚豔的領悟力,但他們卻必須承受心智缺陷及行為怪異的輿論壓力,這樣的感受情何以堪。
我不到一分鐘就察覺到他們內心的自我衝突和無法抑制的緊張焦慮 ,讓我真的必須拿出很大的勇氣去面對,我承認我沒有做好萬全的準備,他一開始根本不願意回答我的問題,「你叫什麼名字?」我自以為親切。「我來教你這題選擇題好不好?」他開始不斷的重覆我的問題。他就這樣唸唸有詞十分鐘。輔導老師看不下去,偷偷跟我說他最喜歡的就是恐龍。我從頭開始。
「我很喜歡翼龍,大家都叫我翼龍。我想跟你做朋友,那你是哪一種恐龍呢?」
他終於肯回答我的問題。他說他是暴龍。我問他看得懂考卷上的選擇題嗎?如果每個選項都是不同的恐龍,要選出最正確的那一隻,他可不可以選的出來。他果然連續答對了好幾題。當我說錯名字或特性時,他不但會糾正我,還會跟我說明牠們出現的年代和相似的種類。但每當我轉移話題或我真的再也想不出任何恐龍的名字和特性,他就像之前一樣,又開始不斷重覆我的問題,還會轉頭衝出教室在走廊上來回的快步走或蹲下來用盡全身的力量大聲嘶吼尖叫。大概三個小時,這樣的情況反覆上演,我已非常非常的疲倦。
這個班級在我就讀的小學已經成立很久了,我還在讀小學時就有了,不只有自閉症的兒童,還有一些情緒障礙的學生,人數保持5~10位左右。
我從他身上看到自己不出色的部分(除了大家所知的基本常識之外我對恐龍的認識和記憶真是膚淺),雖然他一直生活在只有自己的世界裡,但他在自己的世界並不茫無頭緒,他知道自己想做什麼,對什麼有著濃厚的興趣潛力和堅持,反而是像我這樣的陌生人闖入,讓他覺得不自在。
我跟他的父母親友和老師一樣,都希望像他這樣特別的孩子有機會在屬於自己的領域,不需要到發光發熱的程度,但至少平安有尊嚴的和大家一同在這個世界生活。
國內對於自閉兒所提供的照護、就學至就業輔導都非常局限,雖然有許多自閉症患者的家屬在各地區成立基金會、協會以謀求自立救濟,但也就僅止於此,資源很顯然不夠充足,但那些樂觀的大家長們都很慶幸至少還有一個可以循求協助的地方,讓他們的孩子能學習跟人群相處。
合法的救濟途徑及法律依據:
自閉症者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定義之身心障礙者。
同法各條規定。
肯納自閉症基金會: (引用自肯納自閉症基金會: 有鑒於眾多成年肯納症者養護需求的迫切,在2004年10月18日成立了『財團法人肯納自閉症基金會』(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30216122號),使命是呼籲政府落實「肯納症者」的教育、就業和生活安置,減少肯納症者家庭的負擔及社會問題。肯納便是我們過去所稱的自閉症。肯納症是一種腦部疾病,造成患者在溝通、社會化與抽象思考上的障礙;伴隨而來的,還有感覺上的障礙,包括聽覺、觸覺等。第一個特徵是極端的孤獨,而且缺乏和別人的情感接觸,它包括理解別人的表情、肢體語言、音調改變所隱含的情感意義,還有表達自己的情感上的顯著困難。通常只有最親近照顧的人才瞭解他們情緒表達的可能意義,一般人不僅難以瞭解,甚至還會誤解,像被指責莫名其妙亂發脾氣、躺在地上打滾敲頭、沒有理性,甚至攻擊行為等等。其實孩子的這些行為是要表達需求,或表達生氣、挫折等。第二個特徵是「同一性」,也就是對事物或環境有其特殊固定的要求固定的做法,像早上一定要煎三個蛋,家裡每個人各吃一個,家人不吃不行;出門的時候一定要走左邊,不走右邊;到學校只走某一條路等等。第三個特徵,這些孩子雖然跟人的情感接觸有障礙,可是對物卻有特殊的偏好,而且會用很好的精細動作來操作這些物品,譬如操作DVD、把繩子甩得很好等,這些動作能力如果跟他的語言能力相比,那是天壤之別。第四個特徵,這些孩子大部分在小時候沒有語言,而且在表情動作溝通都有很明顯的困難。根據研究,大約有一半的肯納症的孩子到五歲還沒有語言溝通,有部分的孩子會有簡單的溝通,像是用視線移動表達需求,但用手指指物的行為,對他們是相當困難的。即或有語言,卻不是用來溝通,只是仿說、自言自語,或在自己玩的時候,大聲重覆聽過的話。第五個特徵,這些孩子雖然在語言溝通、人際方面有這樣的困難,可是往往保持了某些智能,外貌清秀,看來像哲學家,臉部不太有表情,好像在思考。這一些保留下來的智能,在有語言的孩子常常很會背誦;而在沒有語言的孩子身上所表現出來的,往往是很好的操作能力,很會拼圖、很會認路等等。可是有不少的孩子不一定全部都有,只具有一部分,這些典型的和非典型的自閉症簡稱PDD,或ASD。根據內政部統計:96年度台灣自閉症的人口共計6430人,其中男生5571人,女生859人,15年間成長30倍,男女生的差異比例更高達6:1。而80%自閉症者都伴隨有智商低於70的智力發展遲緩問題。)
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 (引用自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 一、成立經過:本會是集合患者家長代表以及關心自閉症者之各界人士共同推動,並在臺大醫院、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東區扶輪社等公益團體及熱心人士協助下,於中華民國76年9月24日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衛署醫字第687550號),並於中華民國77年1月24日正式成立。二、設立宗旨:◎結合學術和醫療,共同推行自閉症患者的早期發現、早期診治,並及早協助其培養獨立生活之能力。◎促使醫療和教育配合,使自閉症患者能接受適當的矯治和教育。◎協助政府加強立法,保障自閉症患者的基本權利。◎設立自閉症矯治中心,庇護工作場所以及研究中心。三、組織及會務:◎家庭資源中心─家長工作坊:教養諮商、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團體、種子家長團體、家長聯誼活動、愛心媽媽教育關懷團隊。資訊坊:專題演講、出版會訊與叢書、網站管理、圖書管理◎行政中心─企劃組:社會宣導、活動規劃與執行、開發社會資源、校園社團總召集。行政組:會務行政◎教學中心:學前個別諮商、自閉症兒童最佳實務模式遊戲教育團體班、暑期入國小準備班。)
中華民國自閉症總會:(引用自中華民國自閉症總會: 本會於民國八十五年元月二十日舉行成立大會,同年二月二十六日獲內政部頒發立案證書,正式成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總會』。本會之任務如下:請政府頒訂具體之法令條文,加速推動自閉症者之醫療、教育、職訓、就業、就養等等相關權益及福利事宜。藉由傳播媒體之宣導,喚起社會大眾,認識自閉症;提供諮詢服務,使相關人員能早期發現、早期教育,並給予接納、關懷、輔導及資助。擔任與各基本會員及服務自閉症機構、政府單位之溝通協調角色,並辦理國內外自閉症相關機構之交流聯繫與合作事宜。發行有關自閉症之書籍、雜誌或刊物。 辦理自閉症者之訓練活動課程及服務事項。辦理從事自閉症相關工作人員之專業訓練及進修。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及促進醫療機構研究分析自閉症之成因、預防之道,並能給予早期診斷,及時進入療育體系。配合相關法令,整合各項資源,使自閉症者能獲得最妥善的服務。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台北市自閉症家長協會:(引用自台北市自閉症家長協會: 本會原名台北市自閉症教育協進會,民國79年由自閉症者之家長發起,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向台北市地方法院登記成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民國92年經會員大會通過,正式更名為台北市自閉症家長協會。94年6月正式成立『台北市自閉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服務內容:小貝殼工作坊: 小貝殼工作坊的主要營業內容為花藝盆栽、植栽包裝、手工精油香皂。在店內上班之自閉症者每天按照時間規劃及工作步驟做事。銷售所得將作為工作坊的營運經費,包含發給在店內上班的自閉症者之薪資。會員家庭支持服務: 一、促進對身心障礙者之施政與權益倡導,使對自閉症有正確之認識與重視。二、提供相關自閉症之醫療、教育、就業等生涯規劃等諮詢。三、自閉症之療育相關書籍、出版會訊、建構網站提供各類資訊。四、辦理自閉症者家長之成長課程、座談會及親子活動。五、辦理自閉症者之休閒、認知、活動課程、冬夏令營、青春期情緒輔導課程..等。六、協辦各階段升學鑑定安置工作及教育局暑期國小準備班,提供輔導資源與品質。七、辦理自閉症者之家長、教導者師資培訓課程。八、辦理志工訓練,增加宣導和服務資源。九、承辦庇護性、支持性就業服務,附設「小貝殼工作坊」。十、規劃家庭聯絡網,發展區域性各類家庭支持服務、互助小組與網路家族雙向溝通服務。社區化就業: 服務項目:1.協助找工作2.陪同與雇主面談3.工作現場訓練輔導4.職務再設計5.追蹤輔導。服務特色:1.專業輔導團隊2.評估發掘職業潛能3.適性的安置4.密集現場輔導5.持續提供支持6.工作類別多樣化。)
台中市自閉症教育協進會:(引用自台中市自閉症教育協進會: 本會是一由自閉症患者之家長所組成的人民團體,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會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核准文號:府社行字第 7391 號,正式成立「台中市自閉症教育協進會」。本會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更名為「社團法人台中市自閉症教育協進會」。本會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成立「肯納夢工場」。 服務項目:教育.休閒方面: 一、自閉症孩子的部分:1.冬令營:以住宿方式,每年寒假期間 辦理一週。夏令營:以通勤方式,每年暑假期間 辦理四週。冬、夏令營皆聘請音樂、美術、體能、職能、ABA課程..等專業特教老師擔任課程,並由輔導員一對一方式輔導自閉兒。冬、夏令營皆聘請本會資深志工來設計服務隊相關職業課程,並輔導學生就業和獨立生活相關技能。2.高功能自閉症青少年活動計畫:三天兩夜生態之旅,以住宿方式,於每年暑假期間辦理。自閉症青少年生活技能成長班(於每學期週末辦理)。 3.生活應用美術課、創造性戲劇遊戲課:每學期辦理十週,於週間晚上辦理,以親子共同上課方式。4.直排輪、律動課:每學期辦理十週,於週末時間辦理,以親子共同上課方式。5.假日社會適應暨家長喘息服務:每學期於假日由本會啟心志工隊(中部五所大專院校學生)辦理,每學期各辦理五次。6.青春聚場、青春小鼓手:時間不明。二、家長或專業人員的部分:1.心靈成長教室:於週四上午辦理,每年辦理四期。 2.心靈加油站:每學期辦理,於週末舉辦。3.專題講座:不定期舉辦醫學、教育、輔導等相關講座。4.教育座談會:不定期舉辦教師座談會、家長座談會、專題座談會、志工座談會等。5.家長聯絡網:透過分區的聯絡網組織,不定期舉辦聚會或座談會促進家長之間的交流及凝聚共識。)
高雄市自閉症協進會:(引用自高雄市自閉症協進會:南台灣有關自閉症療育資源極端缺乏,長期以來自閉症家屬忍受南北奔波之苦,促使一群同患難的父母,本著自助、人助及助人的精神,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組成的家長團體。本會服務項目:日間托育中心:學前教育訓練、親職教育。庇護工廠:職前訓練、職業陶冶、庇護就業。輔導教學:充電列車、體能訓練營、打擊樂訓練班。育樂活動:冬令營、親子趣味競賽、卡拉OK、游泳等。社教宣導:專題講座、會訊、宣導活動。諮詢活動:以書信、E-MAIL、電話或親自來會館洽詢。)
自閉症的病因,目前仍無定論。可能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腦部不同地方的傷害。資料顯示可能的因素有:
1.遺傳的因素: 20%的自閉症患者中,家族史有智能不足、語言發展遲滯和類似自閉症的患者。自閉症男童中約10%有X染色體脆弱症。
2.懷孕期間的病毒感染。
3.新陳代謝疾病: 先天性新陳代謝障礙,如,苯酮尿症等,造成腦細胞的功能失調和障礙,影響腦神經訊息傳遞的功能因而造成自閉症。
4.腦傷: 懷孕期間窘迫性流產等因素而造成大腦發育不全。生產過程中早產、難產、新生兒腦傷。嬰兒期因感染腦炎、腦膜炎等疾病造成腦部傷害。
自閉症到目前為止,沒有特殊的預防方法。根據資料顯示:一般性預防主要是預防腦傷,如重視產前檢查,母親在懷孕前應對德國麻疹等已具備免疫能力,在生產的過程應避免腦傷、生產之後也應避免造成腦傷的因素等,如此便可降低出現自閉症的機會。因此自閉症必須要早點發現、早點療育。對於其不適當行為,用行為矯治、學習原理的方法。根據兒童的實際年齡、心理年齡及階段發展性的需要來安排治療課程。矯治內容透過適合矯治環境的建立,在專業人員、老師及家人的配合下,協助其學習,使其潛能得以發揮,長大後能照顧自己,並適應社會生活。
希望大家多付出一點關心,不要吝惜伸出援手,社會的救助遠勝過所有的數據及統計資料,不只醫界對自閉症的研究治療需被重視,各界都必須為這社會的一份子保留一份尊重和生存的空間,自閉症患者只是這廣大世界的一小角落,仍有其他一樣的弱勢族群需要被關懷和幫助,大家都有責任,互相援助,這才是真正的
「社會」。
創世基金會的服務宗旨:
1.殘到底----安養清寒植物人
2.老到底----安養清寒失智老人
3.窮到底----救助街友(遊民)
服務項目:
一.安養清寒植物人
1986年11月成立以來,創世基金會秉持「救一位植物人,就是救一個家庭」的理念,陸續在全台各地設院服務,只要領有植物人或重度痴症之身心障礙手冊、政府列冊中低收入戶證明、無法定傳染病的病人,即可申請入院。 植物人需全天候照顧,創世二十四小時請專業護理人員輪值,每隔二小時為病人翻身一次進行叩背拍痰、更換褥墊,隔天洗一次澡,以維持清潔,避免褥瘡的產生,每四小時餵食或灌食。病人若有緊急狀況,立即聯絡送醫治療。
二.老人服務
1.獨居老人問安電話:1989年5月起,為避免獨居老人在家時發生意外、生病,延誤送醫時間,只要提出申請,創世基金會請義工於每日下午兩點至五點,於約定的時間打電話向長輩問安,若連續三通電話無人接聽,即改撥事先提供的鄰居或親友電話,促其前往訪視,以防範意外發生,並撫慰長者寂寞的心靈。
2.到宅服務: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老人失智症的患者逐日漸增,所引發的家庭及社會問題亟待解決。有鑑於此,創世自八十四年 試辦「失智老人之家」,針對需要者提供人性化、家庭式且專業的照顧,期能減緩失智症的惡化。 並於八十九年五月推動「老人到宅服務」,至長輩家中關懷訪視,提供家務服務、日常生活協助、臨時替代照顧、陪診等相關服務。
3.老人益智保健中心:創世基金會內設有老人益智保健中心,提供如血壓計、跑步機等保健器材及益智遊戲器具,增加動腦機會,為老人間的社交活動,提供一正當休閒場所。
4.成立姐妹會華山基金會:為擴大老人服務面向,創世於1999年5月協助華山社會福利基金會成立,組織愛心天使網站、社區慈善功德中心,服務三失長者(失依、失能、失智),使服務更臻完善。
三.街友(遊民)服務
創世基金會自1991年開始針對台北萬華地區的遊民(街友)展開服務工作,於萬華大理街設街友平安站,工作重點如下:
1.防飢:供應午晚二餐,避免餓死街頭,在端午、中秋、尾牙,舉辦應節包粽子、月餅、聚餐活動,鼓勵街友向上。
2.防寒:1991年起開始【街友三溫暖】,提供街友寒衣保暖、洗澡潔身,恢復自尊, 避免 影響市容。
3.防病:年老體殘街友遇有病痛,協助就醫及申請健保、福保手續,避免路倒病死街頭。街友平安站還規劃庇護工廠及自力更生計劃,其目的一方面建立街友自信心,另一方面促街友賺取些許生活費用,重回社會。
4.成立人安基金會:2002年7月,創世協助人安基金會成立,提高街友服務的質與量。
四.資金來源
創世基金會的原則,因為其董事長下達規則,不主動勸募,因此工作人員不會主動上門勸募。他們可以主動募集的只有發票。金錢的部分,創立初期的當代社會沒有很多社會資源,募款在當時候對百姓而言,會有一定的壓力,而該組織的規章明言希望用服務去說服社會,那社會大眾感同身受一起來幫助這些植物人。而隨著台灣經濟發展,社會普遍較為富裕,民眾也有較多的人願意將資金捐助給慈善型機構,儘管如此,創世基金會仍然不採用主動募款(現金)的方式取得資金。以下為該基金會主要的資金來源。
1.民間捐款:一般基金會通常受到大型企業會定期捐助,創世基金會卻沒有這項有力的經濟支持來源,儘管政府對於捐助慈善機構可給予節稅優待,中小型企業的捐款仍然收得比一般慈善機構少。最多現金來源是從民眾的善心而來,稱為小額捐款。
2.政府補助
3.統一發票:募集發票的計畫,始於1993年,但統一發票在台灣的兌獎制度,自2000年後,開獎的號碼數不斷下降,從六組號碼到2004年底時只有三組號碼可兌換,從一開始平均一張發票約二到三元新台幣,到2004年度,統計募集七千三百餘萬張發票,金額總計六千七百餘萬新台幣,平均一張發票僅值零點九元。該基金會更期待在2005年,計畫募集9000萬張,希望在單位發票對獎金額逐漸減少的狀況下,繼續為弱勢者的生存,謀求更多的空間。
部分協助發票勸募的義工,是由於在台灣教育機構多鼓勵學生或是以半強迫學生的方式進行社會服務,因此在基金會給予認證交換學生的公共服務的機制下,確實有助於節省一些人力的開銷,其他社會機構也有服務人力增加的趨勢。民眾也可以自行以郵寄方式的捐獻此一特殊型態的募款。
4.公益彩券:2004年台灣推行公益彩券以來,陸續有民眾以得獎的善款捐助創世基金會,其中多以萬元計數,金額最高紀錄為一百萬元。
資金運用
絕大多數投資在照護植物人的部分,包括看護人員(護佐)、醫療人員,小部分分配在街友與老人服務。
心得與檢討:
這次去參觀創世基金會是和我一個高中同學一起去的,她現在唸的是社工,有時候她會問我,物什麼法律總是那麼的無情?在一些事件中,處於弱勢的人卻無法得到救助,難道這就是法律的終極目標嗎?有時候會讓我想很久,對!我唸法律是為了什麼?幫助弱勢,賺錢的工具,還是回饋社會?
一進去創世,整層樓是打通的,無聲無息(只有職員,志工的聲音),每個植物人躺在病床上,不能動,只能靠著眨眼跟外界溝通,因為是在大樓建築裡,陽光只從窗戶透出一點點的光芒,更顯得悲淒無奈的感覺,
參觀創世後我有個想法,根據創世的統計,6成的植物人大多是因為飆車造成車禍,所以我認為,會有這麼多的植物人,幾乎大部分都是自己所造成永久的遺憾,所以我贊成政府應該加速研擬出一套安樂死的制度,不應該因為少數人的悲劇,而讓在世的人更多的負擔….
近年來,少子化的現象存在於這個社會似乎已經成為潮流,年輕人外出打拼,卻忘了家中的父母,讓這些人變成了孤獨老人,在傳統社會裡,忠孝仁愛是大家一生遵從的守則,現在卻是父母養小孩,養到四,五十歲也要在家當米蟲!這樣的現象,讓社會多了很多的老人,孤苦一人,孝養父母不應該是用金錢打發了事,而是應該要用行動來表示吧!
常常有人說,沒工作!沒工作!,就開始流浪到各處,現在不管是地下道,火車站,捷運站,都看的到遊民(現在稱為街友)的身影,但是我認為,應該給予它們的是正面積極的態度,而不是讓他們用消極的態度生活下去,及時伸出援手是可以的,但我認為,如果長期的對他們伸出援手,反而是讓他們會有依賴性,所以我認為政府可以就這方面研擬一套制度,而不是讓他們永遠在那裡自生自滅,毀壞市容,也毀壞國家形象,甚至一些滋事份子,長久下來就會成為社會的負擔!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法學組2A 95222316 張雅雲 社會關懷報告
參訪地點:創世基金會(板橋分會)
創世基金會的服務宗旨:
1.殘到底----安養清寒植物人
2.老到底----安養清寒失智老人
3.窮到底----救助街友(遊民)
服務項目:
一.安養清寒植物人
1986年11月成立以來,創世基金會秉持「救一位植物人,就是救一個家庭」的理念,陸續在全台各地設院服務,只要領有植物人或重度痴症之身心障礙手冊、政府列冊中低收入戶證明、無法定傳染病的病人,即可申請入院。 植物人需全天候照顧,創世二十四小時請專業護理人員輪值,每隔二小時為病人翻身一次進行叩背拍痰、更換褥墊,隔天洗一次澡,以維持清潔,避免褥瘡的產生,每四小時餵食或灌食。病人若有緊急狀況,立即聯絡送醫治療。
二.老人服務
1.獨居老人問安電話:1989年5月起,為避免獨居老人在家時發生意外、生病,延誤送醫時間,只要提出申請,創世基金會請義工於每日下午兩點至五點,於約定的時間打電話向長輩問安,若連續三通電話無人接聽,即改撥事先提供的鄰居或親友電話,促其前往訪視,以防範意外發生,並撫慰長者寂寞的心靈。
2.到宅服務: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老人失智症的患者逐日漸增,所引發的家庭及社會問題亟待解決。有鑑於此,創世自八十四年 試辦「失智老人之家」,針對需要者提供人性化、家庭式且專業的照顧,期能減緩失智症的惡化。 並於八十九年五月推動「老人到宅服務」,至長輩家中關懷訪視,提供家務服務、日常生活協助、臨時替代照顧、陪診等相關服務。
3.老人益智保健中心:創世基金會內設有老人益智保健中心,提供如血壓計、跑步機等保健器材及益智遊戲器具,增加動腦機會,為老人間的社交活動,提供一正當休閒場所。
4.成立姐妹會華山基金會:為擴大老人服務面向,創世於1999年5月協助華山社會福利基金會成立,組織愛心天使網站、社區慈善功德中心,服務三失長者(失依、失能、失智),使服務更臻完善。
三.街友(遊民)服務
創世基金會自1991年開始針對台北萬華地區的遊民(街友)展開服務工作,於萬華大理街設街友平安站,工作重點如下:
1.防飢:供應午晚二餐,避免餓死街頭,在端午、中秋、尾牙,舉辦應節包粽子、月餅、聚餐活動,鼓勵街友向上。
2.防寒:1991年起開始【街友三溫暖】,提供街友寒衣保暖、洗澡潔身,恢復自尊, 避免 影響市容。
3.防病:年老體殘街友遇有病痛,協助就醫及申請健保、福保手續,避免路倒病死街頭。街友平安站還規劃庇護工廠及自力更生計劃,其目的一方面建立街友自信心,另一方面促街友賺取些許生活費用,重回社會。
4.成立人安基金會:2002年7月,創世協助人安基金會成立,提高街友服務的質與量。
四.資金來源
創世基金會的原則,因為其董事長下達規則,不主動勸募,因此工作人員不會主動上門勸募。他們可以主動募集的只有發票。金錢的部分,創立初期的當代社會沒有很多社會資源,募款在當時候對百姓而言,會有一定的壓力,而該組織的規章明言希望用服務去說服社會,那社會大眾感同身受一起來幫助這些植物人。而隨著台灣經濟發展,社會普遍較為富裕,民眾也有較多的人願意將資金捐助給慈善型機構,儘管如此,創世基金會仍然不採用主動募款(現金)的方式取得資金。以下為該基金會主要的資金來源。
1.民間捐款:一般基金會通常受到大型企業會定期捐助,創世基金會卻沒有這項有力的經濟支持來源,儘管政府對於捐助慈善機構可給予節稅優待,中小型企業的捐款仍然收得比一般慈善機構少。最多現金來源是從民眾的善心而來,稱為小額捐款。
2.政府補助
3.統一發票:募集發票的計畫,始於1993年,但統一發票在台灣的兌獎制度,自2000年後,開獎的號碼數不斷下降,從六組號碼到2004年底時只有三組號碼可兌換,從一開始平均一張發票約二到三元新台幣,到2004年度,統計募集七千三百餘萬張發票,金額總計六千七百餘萬新台幣,平均一張發票僅值零點九元。該基金會更期待在2005年,計畫募集9000萬張,希望在單位發票對獎金額逐漸減少的狀況下,繼續為弱勢者的生存,謀求更多的空間。
部分協助發票勸募的義工,是由於在台灣教育機構多鼓勵學生或是以半強迫學生的方式進行社會服務,因此在基金會給予認證交換學生的公共服務的機制下,確實有助於節省一些人力的開銷,其他社會機構也有服務人力增加的趨勢。民眾也可以自行以郵寄方式的捐獻此一特殊型態的募款。
4.公益彩券:2004年台灣推行公益彩券以來,陸續有民眾以得獎的善款捐助創世基金會,其中多以萬元計數,金額最高紀錄為一百萬元。
資金運用
絕大多數投資在照護植物人的部分,包括看護人員(護佐)、醫療人員,小部分分配在街友與老人服務。
心得與檢討:
這次去參觀創世基金會是和我一個高中同學一起去的,她現在唸的是社工,有時候她會問我,物什麼法律總是那麼的無情?在一些事件中,處於弱勢的人卻無法得到救助,難道這就是法律的終極目標嗎?有時候會讓我想很久,對!我唸法律是為了什麼?幫助弱勢,賺錢的工具,還是回饋社會?
一進去創世,整層樓是打通的,無聲無息(只有職員,志工的聲音),每個植物人躺在病床上,不能動,只能靠著眨眼跟外界溝通,因為是在大樓建築裡,陽光只從窗戶透出一點點的光芒,更顯得悲淒無奈的感覺,
參觀創世後我有個想法,根據創世的統計,6成的植物人大多是因為飆車造成車禍,所以我認為,會有這麼多的植物人,幾乎大部分都是自己所造成永久的遺憾,所以我贊成政府應該加速研擬出一套安樂死的制度,不應該因為少數人的悲劇,而讓在世的人更多的負擔….
近年來,少子化的現象存在於這個社會似乎已經成為潮流,年輕人外出打拼,卻忘了家中的父母,讓這些人變成了孤獨老人,在傳統社會裡,忠孝仁愛是大家一生遵從的守則,現在卻是父母養小孩,養到四,五十歲也要在家當米蟲!這樣的現象,讓社會多了很多的老人,孤苦一人,孝養父母不應該是用金錢打發了事,而是應該要用行動來表示吧!
常常有人說,沒工作!沒工作!,就開始流浪到各處,現在不管是地下道,火車站,捷運站,都看的到遊民(現在稱為街友)的身影,但是我認為,應該給予它們的是正面積極的態度,而不是讓他們用消極的態度生活下去,及時伸出援手是可以的,但我認為,如果長期的對他們伸出援手,反而是讓他們會有依賴性,所以我認為政府可以就這方面研擬一套制度,而不是讓他們永遠在那裡自生自滅,毀壞市容,也毀壞國家形象,甚至一些滋事份子,長久下來就會成為社會的負擔!
我參訪的是一間位於汐止山區的育幼院,但規模並沒有很大,它主要是廟宇附設的育幼院,環境也並非像私立或是公立的育幼院,有良好的設施,提供小朋友不管是在教育上還是在身心上給予完備的設備,在去之前我曾想過,要帶些什麼民生用品給小朋友,聽了我媽媽的建議,我帶了我和弟弟沒有再穿的衣服給小朋友,想想那些衣服丟掉也是浪費,那倒不如給有需要的人,這時候我就在想,對於我們來說沒有用的東西,或者已經沒有在使用的東西,但對於有一些真正需要,但沒有能力購買的同時,是應該想想是不是給予自己所有的能力去盡可能的幫助他們。
在一天的星期日的早晨,我和媽媽、弟弟提著我們準備給予小朋友的東西,來到了這間附設的育幼院,在我眼前的,是幾位小朋友,在玩著丟球的遊戲,我看了看四周,似乎沒有一個籃球場或是跑道,而小朋友们只能玩著你丟我接球的遊戲,從大門走出的是一位穿著僧侶衣服的尼姑,她詢問我們到這裡來是有什麼事嗎?我告訴他我想來這看看育幼院的小朋友,了解一下他們平常的生活,並同時告訴她我是位大學生,並沒有其他惡意,她似乎有點失落的回答我們說:她以為我們是來領養小朋友的,不過她還是很熱心的邀請我們進去育幼院裡頭的環境參觀。
裡頭是一個很長很長的長廊,裡面隔出了許多的房間,我首先看到了是一間掛著黑板的房間,負責人告訴我,這是給予5到7歲小朋友的幼稚園教室,因為由於經費的問題,無法讓所以5到6歲的小朋友可以都去上幼稚園,這樣的支出對於她們來說負擔太大,所以平常5到6歲的小朋友會由地方上願意照顧或是教導小朋友基本算數,注音符號的有心人士來幫忙,她同時也告訴我,有許多大學生也會很熱心的來教導小朋友,我這時身感而發覺得父母親給予我們的也許不是多富裕的生活,但是和這些小朋友相比我已經幸運很多了,到了該上幼稚園的年齡,就可到鄰近的幼稚園去上課,但對於這些小朋友呢?他們應該和正常家庭裡的孩子擁有上幼稚園的權利,可是他們並沒有。
在我認為,老人小孩固然都需要幫助,但是老人都有固定國家給予的老年年金,但是我覺得這樣有失公平性,也許老人中有必較完善的設備,也有子孫在照顧著,那事實上就跟本不需要這國家給予的補助,如果國家可以再這部份設一個限制,並非每位老人都可以領取老人年金,而是把多餘的錢補助到這些小朋友的教育上那會不會是比較適當的。
限在對於就學上有困難的孩子,國家所給予的是低收入戶的午餐補助外有學費的減半這些都是,但是這也只有涉及到國小,並未在往下實施,如果國家可以在公立的幼稚園裡,開放固定的名額給予這些育幼院的小朋友,上學的機會,那就是對於這樣沒有經費的育幼院最好的補助!
財法2B 王薇婷
法二A 陳 毅
法二A 戈正元
財四A 黃柏勳
法三A 蔡緣潤
主要簡介
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的前身為「台北市私立忠義育幼院」,是劉銘傳將軍之曾孫女-劉德岑女士,於民國四十年春天,為幫助困苦失依之兒童以紀念其先人捍衛台澎,遺愛寶島的「忠義」精神為名而創辦之兒少安置機構。
民國93年,忠義為延續關懷弱勢兒童的宗旨及提供更多元之兒童少年福利服務,讓組織朝向永續發展的目標,育幼院正式轉型為全國性基金會,命名為「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分類方式
忠義育幼院
針對0至18歲失親無依之棄嬰、遊童、受虐待或嚴重疏忽、原生家庭遭遇重大變故(經濟貧困、罹患重病、判刑在獄等)之兒童、少年,提供家庭式的生活照顧及身心、行為、就學就業輔導。(心棧家園開辦後,將轉為只收容0~12歲個案)
綠洲家園
北市綠洲家園是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之台北市兒童緊急暨短期收容中心。針對0~12歲棄嬰、受虐、嚴重疏忽等孩童提供24小時安置之生活照顧、身心輔導等服務,園內有專業人員照顧孩童基本生活、安全及健康醫療,讓每一位孩子在安全無憂的環境中生活。
心棧家園
本家園預計於2008年初開辦,提供12~18歲失依、中輟、遭受家暴之青少年身心安頓及獨立生活培訓等相關服務。
一.忠義育幼院
56年來忠義已撫育超過4000名0~18歲孩子,院內依照孩童年齡及身心發展需求不同,聘請專業人員提供家庭模式照顧,分別為:0~6歲懷幼家園、6~12歲歡心家園、12~15歲成長家園、15~18歲心棧家園。
目前忠義收容的孩子,一部分是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轉介,一部分是院方自行收容,大致分成以下幾種類型:
1. 兒少保護個案
此類型孩子是因家中生活環境可能為他們帶來危險,如遭受疏忽、虐待等等狀況,經社會局社工評估,必須離開家庭,安置在安全的地方。
2.一般委託個案
此類型孩子是因家庭遭受重大變故,或家人無能力照顧,無法繼續在家庭中生活,如父母因犯罪必須服刑、家中經濟陷入困境、單親或未婚媽媽等,經社會局社工評估,暫時離開家庭,安置在可受到完善照顧的地方。
3.棄嬰、棄童
此類型孩子是遭到生父母或親人遺棄的孩子,即無依孩童,經半年警政協尋期確定無人出面認領,院方將安排孩子出養,讓每個孩子都能到正常家庭中成長。
4.自收個案
此類型孩子是家中遭受重大變故(失業、生病、服刑…),親屬無力扶育,自行來院請求協助,或非設籍本市,社會局無法安置,或是經院方評估急需協助之個案。
二.綠洲家園
累積五十多年協助並照顧弱勢兒童經驗後,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於民國94年起開始承辦「台北市綠洲家園」,為台北市兒童緊急暨短期收容中心,收容對象為0~12歲棄嬰、受虐等緊急個案。
受虐的經驗往往會伴隨受虐者一生,甚至造成受虐兒長大後成為施虐者的惡性循環,造成社會中的隱憂,也是社會大眾所不樂見的。而綠洲家園提供弱勢兒童一個溫暖安全的照護環境,使他們身心及人格得以健全發展,以愛關懷受虐兒,並增加兒童對自身安全的重視,讓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在一個更平和的環境中成長。
在有限的人力、財力、物力等條件下,雖然艱辛,但綠洲家園仍突破萬難去執行。每當他們發現兒童及家庭暴力事件發生,皆引起社會震驚與哀痛;但哀痛之餘,幫助這些身處高危險家庭的棄嬰及孩子們,讓他們獲得積極的協助與保護,更是當務之急。忠義基金會熱切期盼更多愛心人士的共鳴,讓這些受虐、失依的孩子找到荒漠中的綠州家園。
服務項目 Í收容緊急安置家暴個案 Í收容緊急安置受虐兒個案
Í收容緊急安置棄嬰 Í收容緊急安置遊童
Í法院裁定安置兒童個案 Í孩童生活照顧
Í孩童情緒輔導
服務對象
涉及台北市或事件發生地於台北市,經評估需緊急保護安置之十二歲以下兒童。安置期間最長不超過14天。經評估或法院裁定需短期安置十二歲以下兒童。安置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服務內容
1.提供基本生活、安全及健康照顧服務
提供24小時生活照顧、課業指導、衛生教育指導及兩性教育、安排休閒活動、個別醫療照顧與醫療計劃。
2.提供專業服務
提供個案定期會談、個案緊急狀況處遇、身心輔導、定期評估與資源轉介服務。
服務時間
24小時受理接案,並提供全天候的服務。
服務人力
為了提供園童一個溫暖安全的照顧環境,及規劃適切的服務內容,設有主任、社會工作員及保育人員進行各項工作的執行,如個案安全維護、生活照顧、醫療照護等,並結合個案所需資源;應工作需求另聘有臨床督導及諮詢顧問團,定期進行督導工作,並與安置個案進行諮商輔導,提供服務建議。
忠義育幼院榮獲95年度內政部兒童局評鑑優等
內政部兒童局繼91年第一次實施台閩地區43家兒童福利機構評鑑後,95年度擴大辦理全國80餘家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忠義育幼院的工作團隊以優異之服務績效獲得96.44分,再度得到優等肯定。
本次聯合評鑑方式採機構自評、地方主管機關初評、內政部兒童局組成之專家學者複評等三階段進行,評鑑項目包含: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專業服務、權益保障、收出養服務、特殊事項或措施等6大類共計157小項。在評鑑結果中,內政部兒童局特別肯定忠義在組織運作、財務管理、資訊化管理系統的規劃及運用的用心與努力;而專家學者對忠義多年來不斷以多元創新之專業服務,因應社會之需要,協助政府照顧不幸兒童,給予嘉許及鼓勵;而所有評鑑委員對忠義家園空間的規劃及資源運用,更留下深刻的印象。雖然忠義的房舍已經是30年的老舊建築物,但內部設施設備在工作伙伴與孩子們共同規劃下,創造視覺寬度及合用、舒適的成長空間,在院舍中處處有巧思,顯見忠義用心經營孩子的溫馨家園。
連續多次獲得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兒童局評鑑優等的肯定,對忠義的工作伙伴是很大的鼓舞與激勵。忠義育幼院感謝多年來一直給予孩子們關懷與協助的善心人士。相信孩子的需要、主管機關的督導及肯定、善心人士的支持及奉獻是忠義不斷創新及進步的原動力。
在獲得掌聲的同時,忠義育幼院在弱勢兒童少年的福利工作上將更加自我期許與鞭策;不但要持續結合政府的資源,以及各界善心人士的捐輸,更要多方運用專業督導諮詢團隊等資源網絡,來強化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的專業服務,重視孩子的個別需求與適性發展,將服務更多元化呈現在孩子的福祉上。請與我們一同加油及努力,為弱勢兒童少年共創更美好的未來!
參觀忠義育幼院之感想
忠義育幼院在硬體方面可說是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即便空間的需求仍在,基本上院內的孩子們是衣食無虞,生活品質甚至比許多家庭要好。但眼前一切是否僅為表相?經由此次訪談,我們察覺了不少軟體部分存在的問題:
社交活動過多
每逢週末或國定假日,這些孩子們必然忙碌,因為有太多的機構團體為其舉辦活動或是來此參訪,孩子們必須熱情接待訪客。當然,偶有孩子個別選擇不參與,但並不影響院方安排活動行程。我們不免質疑,這些以善意為出發點的公益活動是否已經變質?這些孩子們是否成為某些機構團體作秀的工具?頻繁的社交活動看似帶來雙贏──機構團體達其宣傳之效,院方得財物之利──但真的這麼單純嗎?在雙贏的交易背後,是否已經教會孩子們戴上面具接觸社會現實? 他們會知道,不管怎麼樣,只要肯臉上堆滿笑容逢人便有禮貌的喊哥哥姐姐叔叔阿姨,自然會有好處。這個現象委實令人憂心。
照顧者人數不足
一般家庭都免不了手足之間爭寵吃醋了,以院內一名照顧者同時照顧許多孩子的情況來看,孩子們之間的競爭必然形成,他們多麼缺乏溫暖和安全感,卻必須和沒有血緣關係的同伴們爭取瓜分那有限的愛與資源。如何作到公平? 如何兼顧每個孩子的脆弱心靈? 如何克服照顧者個人的主觀好惡?這對照顧者來說何嘗不是艱難的課題?
未善加利用教育資源
院內有為數不少來自各地捐贈的藏書,形成了一個迷你的圖書館,但問及使用頻率時,卻得到令人失望的答案。原來,孩子們普遍對讀書是缺乏興趣的。歸結起來有幾個原因,一則是這些飽經命運折磨的孩子們有太多憂慮,使他們不易專注於課業,在校與同儕相較程度相對落後,對課內書既已應付不來,遑論課外書籍?二則是休閒時間多已用於活動,能分給閱讀的時間銳減。見院方在物資上的強調與教育上的積極不成正比,我們覺得可惜。
建立金錢觀念的做法尚待改善
由於長期處在受人捐助的物質環境下,院內的孩子極度缺乏金錢的概念,院內處理此一現象的做法是強迫儲蓄及帳戶透明化,因此每個孩子零用錢的花用與打工的收入支出全登記在公開的表格內,這其實是相當消極的手段,與其以規定的方式為他們留住存款,倒不如多給與他們財商的教育。不過,此一理想要實踐恐怕相當困難,一般家庭學校都不見得會給孩子們充分的財商訓練,何況是育幼院呢?雖然如此,仍應積極解決這個問題,才能使孩子們在離院後真正受益。
上述幾點問題供大家反思與討論。
我們願意相信院方的努力與用心,但唯有不斷的檢討與改進,社會福利機構的進步才能繼續。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http://www.cybaby.org.tw/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http://www.bosa.taipei.gov.tw/
主題:社會法報告─如何社會關懷
系級:法律系法學組二A
姓名:邱敬琳 蔣德媛
報告名稱:如何社會關懷
參訪地點:台北市文山區保儀路129號
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伯大尼育幼院
機構簡介:這間育幼院,占地其實並不小,院內目前收容孩童的數量為四十二人,收養年齡為三歲到十八歲的小孩為主。
一 參觀經過:
我們找到的育幼院,並不近,遠在台北市文山區保儀路,當天我們是補完課,趕過去的,加上交通很不方便,大概花了兩小時,差不多約三點才到我們要參訪的育幼院,那間育幼院為伯大尼育幼院。
從我們和院長祕書鄭小姐的談話中,我了解到以前的孤兒院和現在的育幼院有何不同,主要分別為,現在的育幼院受大家的關懷遠比,從前的孤兒院要多的多,且稱孤兒對小孩的心靈傷害較大,所以改稱為育幼院,最重要的分別是,現在的育幼院所收容的孩子不單單只是父母雙亡或父母失蹤的孩子,還包括原生家庭父母經濟上無法提供適當的生活、或其父母無法予以適當之管教、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等孩子,都予以收容安置,這樣的改變對受害的小孩當然是好事,但為何原生家庭會如此呢?是否該重視並好好教育原生家庭的雙親呢?社會環境的巨大改變,讓社會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如上所述,在以前,鮮少聽聞有孩子會遭受到家暴的,但現在這樣的情況不只是會發生,更甚至有越演越烈的情形,媽媽可以看著同居人虐待小女嬰致死而且自己有時還參與施暴,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難道孩子不是你十月懷胎所生下的嗎?如果你真那麼不喜歡她,不如讓孩子給別人養育或者是交由社會機構來妥善安置這孩子,而不是生出來後,還來不及長大,就離開人世,而死因竟是被家人凌虐致死。
伯大尼育幼院,能接受補助的孩子,只有經由社會局轉介過來的孩子,其他的院內孩子,支出是由院內自行吸收的,而院內的經費主要來自各界善心人士的支持。但接受社會局補助的孩子一個月也只有一萬多元,補助之少,尤其現在的物價上漲的如此嚴重,本就不多的補助,現在能用的真正效益更為低落,而且接受補助的孩子,政府只補助到十六歲,完全不問,這孩子能否因此而獨立生活,政府的心態就是,反正我有補助了,補的夠不夠是一回事,有補了,我的政策就算達成了,補到能否獨立生活是一回事,反正也補了這麼大段的時間,算仁至義盡了,以後的日子就自生自滅吧?不過在育幼院的方面就人性化的多了,政府不補助,他們就自行吸收,而且縱使孩子已經十六歲了,若其仍無法自力生活,仍然為他輔助,直到他能獨力生活為止,在這方面育幼院做的比政府要好也人性化的多了。
經社會局轉介的孩子還有一項好處,就醫時,可以比照低收入戶看病時全額的補助,但其他院內的孩子還是只能用健保。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二 個人想法:
現在社會存在著越來越多不公平的現象,部分弱勢人民只能在政府的支持下,維持一定的生活,然而政府的補助常常是不足的,而且這樣的情形有越來越越嚴重的情況,雖然補助沒有減少,但在現在的環境下,物價飛漲,一樣的錢,能發揮的效益,卻逐年下降,這樣的補助政策應有改進之處。
或許不該怪政府,政府每年都會說,有財政困難,所以我們人民必須體諒政府的難處,更何況又不是沒有補助,人民應該惜福了,縱然有時候補助跟本沒有太大幫助,甚至於有時,所說補助好處,只有在選舉前才會出現,人民仍舊會深信不疑,縱使大多的政見,從來不曾兌現過,但人民又能如何呢?或許真如政治人物所想的,一切行為都以選舉為考量,所以在補助上都以有選舉能力人的居多,雖然,這樣說或許有些許的不公平,但實際上,政見發表都說增加老人年金,很少人會說,為孩子多做些什麼吧?沒辦法孩子對他的政治道路上沒有即時的幫助,因此政治人物大多都會秉持著,禮尚往來的觀念,我有好的政策給你,那你應該也要給我選票吧?(邱敬琳)
前陣子有新聞報導,育幼院的孩童因年滿十五歲而被迫離開育幼院,我看到新聞時覺得很不可思議,一個十五歲的小孩子,就這樣的被迫離開他居住的地方,那他該怎麼辦,十五歲才剛從國中畢業,十五歲正式充滿希望的年紀,但是在這個時候卻必須離開他的”家”,或許在十五歲的時候可以靠勞力賺取金錢養活自己,但是三十歲.四十歲呢,他還能依靠勞力嗎。
十五歲的時候被迫進入社會,那麼他的社會地位會變動嗎,他可能努力了一輩子依舊是個勞工,或是絕大部分的勞工階級所生養的孩子依舊是勞工階級,如果社會階級流動的速度如此的緩慢甚至是不動,那麼這個社會公平嗎。
參觀育幼院後,縱使知道上述那種情形,是很少發生的,而且絕大部分的育幼院都不希望這種事情的發生,她們都希望能養育這些孤兒,但是都限於資金的問題,一但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就必須有所取捨。(蔣德媛)
三 如何改善:
既然我去的地方是育幼院,所以關切的當然是弱勢小孩的情況,如上所述,現在,在育幼院的孩子,不在是以父母雙亡或遺棄孩子的父母為主,現在居多的反而是遭受到家暴的小孩,但不管是怎麼樣的小孩,他們都可以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保護,因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支、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十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而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八條規定:
第一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第二項: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五條規定:
第一項: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一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予以禁止。
二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
規定,情節嚴重。
三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二項: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第三項: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的禁止規定和五十八條與第六十五條的法律效果,這樣的規定有使父母能善盡照顧的功效,但若真的違反時,也有法律可處罰,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八條的規定處罰鍰並公告其姓名,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五條規定可令其父母接受親職教育,使其父母可以了解到,到底要如何扮演好父母的角色,我想經過這樣的親職教育,會遭受到不利的孩子是會減少的。而受害的孩童,也可因有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
第二項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故遭受到家暴的孩子可以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的規定,而得到保護,使小孩可以離開家暴的家庭。這樣的孩子可以依照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有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二項: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第三項: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得到合理的安置,而不至於流離失所。而且孩子的後續生活如何,並不會因安置完後,就不予以理會,而是會根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四條
第一項: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第二項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
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五條
第一項: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轉介或交付安置輔導之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當地主管機關應予以追蹤輔導,並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第二項:前項追蹤輔導及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之。
這樣的規定,可以了解小孩的安置後的情況如何,以免讓小孩又陷入另一個不完善的家庭。
福利機構的設置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而得以設立,如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 托育機構。
二 早期療育機構。
三 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第二項: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至於經費來源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如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 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四 其他相關收入。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我想各級政府應該要更加努力的為小孩們爭取,才不會讓國家未來的棟樑在危險而且食不飽,穿不暖的環境下長大吧?
社會關懷報告
指導教授:謝榮堂
組員:法律系法學組2A
95222502許盛國
95222529黃紀諭
95222472林哲宇
95222421劉長文
95222014何哲旭
94222207江竑均
95222278林昌壽
院內簡介
源起 ●●●●●●●●●●●
創辦人計志文牧師幼年失怙,深知孤兒疾苦,於一九五二年在台中創立孤兒院,後又於一九六一年遷於台北天母現址,命名聖道兒童之家。本院秉基督博愛精神,收容貧苦無依、家庭遭變、 流離失所之孤幼,不取分文,教養成為有用之人。
數十年來,上帝眷顧保守,社會大眾愛心關懷,已有近千個孩子在這個溫暖的大家庭成長茁壯。如今在社會中,這些孩子大多成家立業,甚至多有成就,有醫生、護士、老師、藥劑師、設計師、傳道人等...各行各業都有我們的孩子。他們也不忘回饋這個養育他們的家。欣見這些孩子各有一片天空,讓曾獻出心力的人深感安慰。
現況 ●●●●●●●●●●● 院長:張培土女士
目前本院收容了近50位的院生,大專生1位、高中生16位、國中生18位、其餘是小學生,年齡最小的七歲。本院依照孩子的年齡、性別,分為六個小家庭,每個家最多不超過8個孩子,有八位生活輔導老師及三位社工員以專業的理念來照顧輔導他們,希望讓孩子們得到正常的生活照顧、學校教育、以及家庭生活的情感需求。
這些孩子背景堪憐,有受虐兒、孤兒、被遺棄的及清寒單親的,可以視為這個社會弱勢與人性黑暗角落的縮影,使他們弱小的身軀與稚嫩的心靈受到很大的傷害,因此他們格外需要更多的愛心、耐心、及專業的輔導來幫助他們成長。我們希望藉著上帝的大愛,醫治他們的心靈,重建這些孩子的信心,讓他們與別的孩子依樣得到應有的關愛和照顧。感謝各位贊助人為院內孩子的愛心支持與熱心參與,有您們的幫助讓這群孩子的身心靈更加地平安喜樂。
聖道兒童之家歷史
看過了台灣育幼院的幾大問題,讓我們從聖道兒童之家來觀察育幼院的現況。聖道走過台灣歷史中經濟發展的各個階段,現在,面臨社會道德價值觀的衰落,以及物價不斷飆漲、現實生活的不易,他們又要如何因應,才能讓孩童在溫暖且備受保護的「家」裡成長茁壯,不受干擾?
台北市私立基督教聖道兒童之家是臺北市天母地區的一所育幼院,旁有美國學校及日僑學校,雖然地理位置處於鬧區,但是卻擁有自己的寧靜。
走入兒童之家的大門,馬上就被和樂的氛圍所吸引,院內有寧靜的小操場、杵立的球框、教堂的建築、院童的宿舍。日光透著樹葉間的隙縫舞動,院童嘻嘻鬧鬧地遊戲,和外界的喧囂繁華似乎一點關係也沒有。
原先,聖道兒童之家收容的大多為失親無依的孩子。後來台灣經濟逐漸繁榮,許多家庭因父母同時就業導致家庭功能喪失,夫妻離婚比例驟升,離婚後各自無法獨立照管,又無適當機構介入輔導家庭功能,產生了無人管教的個案。
民國七十年之後由於台灣社會福利政策日漸穩定成熟,國人對兒童青少年的教育及保護觀念逐年清晰,許多孩童未得適當照顧的問題日亦受重視,政府積極推動兒福相關法令,聖道兒童之家開始接受收容社會局轉介的受虐、被遺棄的孩童個案。
這些由於社會結構改變,家庭倫理失落而產生的個案多為保護個案,他們因為失去親人照顧,不僅肉體心靈受創極深,更需要親情的滋潤,個案中父母為毒癮所困者比例大幅提高,並多重產生非婚生、遺棄、家庭破碎等等複合個案。又因為缺乏適當的教導,行為有些偏差,課業學習落後。
聖道兒童之家教保主任毛穎芝:「將來的社會結構會更複雜化,尤其現在有很多的外籍新娘,這樣的家庭在未來也會產生問題。」
目前聖道院童有四十二名,院裡的孩童年齡都在三歲以上,原則上主要是收容在身體機能上都沒有重大的疾病或是障礙的孩童,撫養至國中或高中畢業,並提供獨立生活之訓練。社工劉永浩老師說:「因為聖道無法提供這些特殊個案專業的幫助,所以不會收容我們無法處理的孩童。」
在聖道這裡,所有小朋友的生活和一般小孩子幾乎沒有什麼差別,也許是因為這些小朋友可能原本受過虐待、家庭貧困,或是遭到重大災害,他們經歷過一般小孩子不會發生過的事情,因此聖道對院裡的院童極盡呵護,深怕他們受到一絲傷害,老師們也用專業來帶領這些小朋友走出人生的方向。
將被送進聖道的小朋友,都要接受院方的評估,是否能提供對他有幫助的專業,並調查其家裡經濟生活狀況,才會接收照顧,這一切都是為了使聖道的院童過得跟一般小孩子一樣。
聖道依照性別、年齡區分出幾個小家,就好像夏令營一樣,有一堆同年齡的小朋友整天在一起玩樂。或許因為如此,不能說在聖道的小孩不喜歡念書,而是因為天天的感覺都是夏令營,他們每天最期待的就是課輔的到來以及寫完功課的玩樂。
除了提供一般的教育課程之外,聖道為了希望給每一個院童最美滿「家」的感覺,在週休的時候,院方老師們都會安排戶外活動,讓小朋友能到處走一走、看一看,或是到了寒暑假,也會應外面團體的邀請,像是看電影,到安全且有趣的地方遊玩,甚至有時候有蔡依林演唱會的門票、空中飛人的表演、八仙樂園等,都是讓人羨慕不已的演出觀賞機會。
其實他們擁有的更多
外人可能會覺得在聖道的小朋友很幸福,平常上學日子跟著同年齡的孩子一同上下學,下課後有很多的課輔大哥哥、大姐姐來教他們寫功課,雖然他們在課輔時間寫作業時總是有如「龜速」,纏著老師東家長西家短的,但最後都還是很聽話地完成功課。就因為這樣的生活,幾乎跟一般小朋友沒有差別,甚至過得比一般小孩子還要好。
為了讓聖道的院童,有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院方用專業的制度來幫助他們,也給予他們最好的資源與環境。
「在這裡,小朋友對於我們的付出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社工劉永浩老師說。聖道的用心也許不能很明白的讓小朋友知道,但是從旁觀者的角度,是可以感覺到他們對於院童的用心。
院裡面的規模
院裡有四十二名院童、七個小家,一個小家有一個老師,當然不可能每個小朋友都能像父母般仔細地照顧到,如果院童本身有問題不主動向院方提起,結果可能就是等事情發生了再來收拾殘局。
有這麼多的小孩子生活在這個地方,院方是否它們提供了足夠的資源來教養他們?
在聖道裡,四十二名院童分成七個小家,每個小家各有一個專職的生活輔導人員,他們俗稱「家老師」。當進行小朋友人物觀察的時候,怕對小朋友造成傷害,如果想對特定的對象做了解,必須先向院方做詢問的動作。
但是詢問過程中,我們卻發現有許多關於小朋友的事情,他們並不是很清楚,為什麼呢?家老師陳建國說:「因為怕傷害到小朋友,對於這些過往的傷心事,不希望用強硬的姿態去問出個所以然,慢慢引導他們打開心防,讓他們願意主動談論起會比較好。」
志工來源和制度
另外他們說,目前常有許多社會人士來聖道擔任志工,這是可喜的現象,對聖道來說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人力資源協助,但是這些志工大部分都是短期的,常會出現課輔老師不夠的時候,能夠給予育幼院的幫助很有限,穩定的教養品質還是要由院裡的專職人員來維護。
在聖道的師生比例大約是一比六,像是一個家庭養了十二個小孩子。現在的家庭教育,一對父母都不一定可以教導好孩子,更何況是在育幼院的環境。在財務條件的允許下盡可能多聘請幾位專職的老師照顧院童,聖道最大的支出就是人事的成本已經佔了超過一半的比例,但院方總是希望在這些有限的資源下提供最大的幫助。
如果想要與這些人一起為兒童之家奮鬥,卻抽不出時間來當志工,可以選擇最實際的方式,也就是捐款。
政府單位在經濟不景氣的影響下,兒童福利的預算呈現負成長的趨勢。目前兒童之家財政較為以往拮据,經費來源以政府補助大概三分之ㄧ,其他以社會善心人士的捐贈為大宗,佔所有來源的半數以上。
什麼是對他們好的?對他們好的事情就去做,才是一個「家」應該提供的未來。
聖道的經營之下
聖道的存在,是來自社會中所有善心人士的慷慨付出,以及社工人員、輔導人員,種種力量都是為了使社會上的孩童都能健康長大。
許多已經出社會的孩子已經成家立業,這些孩子也不忘回饋這個培育他們的「家」。甚至在社會上極有成就,包括醫生、護士、教師、藥劑師、設計師等,各行各業都有聖道的孩子。
在未來,會有更多的人更重視社會上的這個角落,我們要一起努力,讓這些沒有家的孩子,擁有一個「家」。
參考來源:聖道育幼院簡介
聖道育幼院 社工-劉永浩老師專訪
參觀完聖道育幼院後,我們請教陪同我的參訪的劉老師一些有關現行有關育幼院相關的問題
劉老師也非常熱意有耐性的爲我們解答。
以下是我們的問題和劉老師的回答
關於社工方面的問題
問題一:可以請你簡單描述一下與「社工」這個名詞相關的經歷嗎?
劉老師:我大學是就讀社工系,當兵完就找到一個醫院的社工工作,在那裡做了3個月,後來就來到聖道兒童之家,目前為止已經在這邊工作了兩年半了。
問題二:像你提到在育幼院做社工的壓力跟前途的問題,那你覺得未來你會怎麼走呢?
劉老師:我覺得之後可能會嘗試去做別的工作試試看,但是我覺得不管我做哪一行,都可以回來繼續做志工,因為這兩者是沒有衝突的。
問題三:從事社工後,你有沒有學到什麼或是一些讓你比較印象深刻的事情?或是讓你覺得快樂或者挫折的事情?
劉老師:像我在育幼院當社工,每個小朋友的背景都不是很好,可能有家暴、甚至被遺棄,他們的內心都充滿的怨恨和不開心,可是我們在這邊他們來了以後,雖然說進步不是很大,然後有時候都惹你生氣、難過,但是只要他們有ㄧ點點的進度,我覺得都是很值得的,像他們有時候會貼心的問:老師今天吃飯了沒?或是教師節做張卡片給你,你會覺得很開心,雖然生氣的時候比快樂的時候多,但是還是覺得很欣慰,他們的進步哪怕是一點點,可是都是大家一起努力得來的。我覺得最大的挫折,是像有些個案,家長把小孩送進來之後,家長可能就不理不睬,那你會覺得說孩子是他們的,我們這邊只是幫忙他們養育,最終孩子還是要去他們的原生家庭裡,我們在這邊在怎麼樣的努力幫助小朋友,將來還是要回家,那他們父母親的態度或是一些方式不改的話,回到家之後小朋友還是一樣會被不當的對待。
問題四:對於社工,其實有社工師的考試,錄取的名額很少,可是社會其實很需要社工這種行業的人才,你覺得是什麼環節出了問題?
劉老師:我想是因為考上社工師很難,才能代表它是一種專業,可是我覺得社工人才多一點是無所謂,不在乎社工師是多還是少,而是政府應該要去推廣從事社會工作,鼓勵更多的青少年朋友加入社工的行列,福利好一點、制度好一點,其實應該會有滿多的人願意加入。
問題五:從事社工以來對你自己有何改變?期望是否跟一開始不一樣?是否有理想跟現實之間的差距?
劉老師:事實上壓力很多,比如說,進來以後你會覺得社會的大環境是這樣子,然後現在主要是台灣的人口逐漸的在老化,那有很多獨居老人的問題,政府也是沒有辦法解決,你也是很無力,這都是政策的問題,然後現在又有很多家庭暴力的事情發生,有的醫院也是把小朋友當成人球一樣踢來踢去,有些家庭會因為父母親只要經濟不好,就全家一起帶走,這些東西都不是社工介入就能解決的問題。像我在育幼院,院裡面有些制度、人事,會與院方的一些利益問題衝突到,那社工這個工作也許說是要站在兒童保護的立場,站在小朋友這邊,但有時候跟院方的決策有衝突到的時候,社工也是覺得很悶,夾在中間,因為院方基本上也是要維持正常的運作,有時候我們也不可能跟院方的一些決策有所衝突,通常我們還是會妥協,那有時候會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覺得矛盾與衝突。
問題六:像你待過醫院社工、育幼院社工,那其實社工的工作範疇很廣,需要的專業不一樣,那你覺得就學校社工教育來說,是否會覺得不足夠?
劉老師:在學校教育選課方面都有開各式各樣的課,你自己將來想要要走哪一方面,可以在多進修那一方面課,那學校比較欠缺的就是實務方面,雖然有兩年實習在暑假的時候,學校會幫我們找一些機構讓去當實習生,或者是學期中,也會有一次機會選擇機構去實習,但是實習不一定是實務工作,也有可能是文書的工作,要看機構願不願意讓你實際去操作,社工的事真的很雜,那社工也有包含行政工作,通常實習生到某些機構,有些機構會讓你自行發揮,看你想要做什麼在跟督導討論,有些機構就真的很缺人,他也真的沒辦法顧到你那麼多,只能讓你做些行政或是打雜的事,所以基本上每個機構的狀況都不一樣。
社工環境和國家政策方面的問題
問題七:那你對社工的環境或者是國家對育幼院的政策有沒有什麼看法?
劉老師:台灣的社會福利本來就沒有很健全的規劃,像現在都是殘補式的,哪裡有問題就哪裡給錢,像是有些家庭不是給錢就可以改善他的經濟生活,給他錢他可能拿去買毒品或是買酒喝,給錢並不能解決他們本質上的問題,可能在政府的政策上不是那麼樣的健全。
問題八:像你之前有說到社工有時候會跟上面的政策衝突,可以舉例一下嘛?
劉老師:其實社工的工作主要是針對小朋友,可是由於人手不是那麼充足,有些不屬於社工的事情,也會交給社工做,比如說:總務、園遊會的事情,或是一些代替家老師的工作:像有時候小朋友沒去上課,這應該是生活老師負責的事情,或是晚上的課輔之類的,有時候都必須要幫忙。那一些比較專業的工作,像是做諮商或個案的一些活動,可能就都會被一些帶組阿、雜七雜八的事給佔滿,會覺得我們的專長並沒有被發揮到。
關於育幼院收養兒童方面的制度
問題九:現在的育幼院不像以前是針對孤兒,那想請問一下院方是怎麼收院童的呢?
劉老師:院童進院裡有兩個途徑:經由社會局進入或自收,因為我們是基督教機構,所以會有基督教教會的朋友來接觸我們,表示家境有困難希望小朋友進來這樣。那我們通常是希望經由社為局來接下個案,因為第一個就是他進來後社會局會給我們一筆補助款,對我們機構經濟上就是會比較好,那如果是自收的就沒有;第二個就是他要是出了什麼問題、家裡有什麼事情,我們可以透過他的社工去聯絡他的家庭,就是會有更多的資源去幫他處裡他的問題,而不是只有我們機構。如果是我們自收就只有我們機構去處裡,那這樣如果他家裡把小朋友送進來後就不見我們也沒辦法。
問題十:那你們有遇過那種小朋友本身有不良習性的,然後有聽說過有被拒收的嗎?
劉老師:有阿,我們也有拒收的。像是精神病的、傳染病的,我們會先評估,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進來。因為我們院方的師資跟能力如果不符合那個小朋友需要去的地方,那麼他進來後,我們也沒有配套措施或是相關的專業能力,因此我們不會輕易的答應要收。
參訪過後的感想
組員中有人與教會的單親家族的小孩及母親聊及有關育幼院的情形,剛好他們是住在陽明山的華興育幼院,其中單親家庭的母親提到,華興的情形是一個老師輔導四個孩子,在教育資源上,似乎是足夠的,但是被後的情形,不足的似乎是在補助資金上,還有依其所述,孩子的心理輔導為很重要的層面,有些社會問題是出在對於孩子的疏忽,本人以為是否對於一個有問題之兒童,對其的照顧由志願的人輪流照顧之。由於聖道是基督性質的育幼院,對於此種照顧方式雖不是大問題,但是基督教的照顧不及於全台灣,所以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上的實有制定的必要。
育幼院一磚一瓦都得來不易,他們沒有錢,只有神的祝福,以前小朋友沒飯吃,院長有信心,帶小朋友禱告,就有人送飯給他們吃,以前沒有男生宿舍,因為神的祝福,蔣經國來探視,幫他們建了一棟,以前廣場塵土飛揚,神也給他們水泥地,育幼院小朋友有90幾個,真正政府輔助的….只有少數幾個!!其他小朋友吃的飽,全部都是神的恩典。神真的是恩典的神,他們過的不是最好的,但是他們吃的飽,他們有喜樂,有我們沒有的信心。
逛育幼院的時候,我了解到這一些,他們吃別人剩下來的,吃別人不要的,但是他們有我們沒有的,一方面很替他們難過,一方面很感動神的恩典,小朋友很可愛,也很熱情的叫我….阿姨好。看到這些小朋友很想衝過去抱抱他們,我發覺….自己能為育幼院的小朋友做的,真的好少,我能給他們什麼?除了關心和物質?我還能給他們什麼?
育幼院裡面的一花一草,院區裡面有含羞草、迷迭香、向日葵、還有ㄧ大堆不知名的花草樹木,不過都把育幼院點綴的充滿溫暖,都是育幼院裡面的小朋友,每天含辛茹苦流著汗,頂著大太陽親手栽種,但,不光是栽種,還要每天早起灑水澆花,平常育幼院的小朋友,大概都六點左右起床,打掃院區,灑水,但冬天的時候,院長都不忍心讓小朋友太早起床受凍,所以都七點左右才叫小朋友們起床,比我們這些大學生都還勤勞,我們這種時候都還在跟周公談天說地呢!
聖道兒童之家的經濟拮据,大家就用捐錢的方式來幫助他們,有關於社會救助的法律,有社會救助法第一條:『為照顧低收入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身為法律人,雖不能出錢,但,也能出到這一點微薄之力,以上三條法律,希望能救助或幫助到他們。
法學2A楊詔凱
社會關懷報告
訪問對象:台北市私立聖道兒童之家
地點:111台北市天母東路6-2號(NO.6-2 Tien Mou E. Rd. Taipei,Taiwan)
聯絡方式:電話: 886-2-2871-4445轉1114
FAX: 886-2-2873-2907
E-MAIL:teresa121845@yahoo.com.tw
hwch.orphan@msa.hinet.net
現任院長:張培士女士
創院源起:
創辦人計志文牧師幼年失怙,深知孤兒疾苦,於一九五二年在台中創立孤兒院,後又於一九六一年遷於台北天母現址,命名聖道兒童之家。本院秉基督博愛精神,收容貧苦無依、家庭遭變、 流離失所之孤幼,不取分文,教養成為有用之人。
數十年來,上帝眷顧保守,社會大眾愛心關懷,已有近千個孩子在這個溫暖的大家庭成長茁壯。如今在社會中,這些孩子大多成家立業,甚至多有成就,有醫生、護士、老師、藥劑師、設計師、傳道人等...各行各業都有我們的孩子。他們也不忘回饋這個養育他們的家。欣見這些孩子各有一片天空,讓曾獻出心力的人深感安慰。
目前現況:
目前本院收容了近43位的院生,高中生12位、國中生19位、小學生12位,年齡最小的八歲。本院依照孩子的年齡、性別, 分為六個小家庭,每個家最多不超過8個孩子,有七位生活輔導老師及三位社工員以專業的理念來照顧輔導他們,希望讓孩子們得到正常的生活照顧、學校教育、以 及家庭生活的情感需求。
這些孩子背景堪憐,有受虐兒、孤兒、被遺棄的及清寒單親的,可以視為這個社會弱勢與人性黑暗角落的縮影,使他們弱小的身軀與稚嫩的心靈受到很大的傷害,因此他們格外需要更多的愛心、耐心、及專業的輔導來幫助他們成長。因此聖道育幼院希望藉著上帝的大愛,醫治他們的心靈,重建這些孩子的信心,讓他們與別的孩子一樣得到應有的關愛和照顧。此外,院長也感謝各位贊助人為院內孩子的愛心支持與熱心參與,有社會大眾的幫助,讓這群孩子的身、心、靈更加地平安喜樂。
聖道歷年大事紀錄:
1948年2月中國佈道會於上海沪北江灣區設立容納300多位孤兒之聖道兒童之家育幼院。
1952年2月由創辦人計志文牧師親自獻堂典禮,台中太平路舊禮拜堂改為孤兒院,取名福幼園,收容兒童40餘人。
1961年2月育幼院由台中遷至台北天母,福幼園改名為「聖道兒童之家」。
1967年成立聖道兒童之家董事會。
1970年創辦人計志文牧師請托傅碧霞女士擔任院長。
1976年7月禮拜堂擴充修整竣工.命名天母感恩堂.並對外開放聚會。
1976年創辦人計志文牧師.院長傅碧霞女士創立思恩幼稚園。
1983年創辦人計志文牧師正式退休返美。
1985年太平洋建設集團總裁章民強擔任董事長。
1985年2月創辦人計志文牧師逝世。
1985年3月志文樓舉行破土奠基典禮。
1985年11月推展認養院童計畫。
1987年6月志文樓落成.並舉行奉獻感恩崇拜。
1991年成立聖道兒童基金會。
1998年6月中國佈道會控告院長傅碧霞女士刑事日期。
1999年3月聖道兒童之家與中國佈道會信託官司開庭。
2000年3月民事信託官司因法律程序原因而裁定駁回.已請律師抗告上訴。
2000年11月聖道兒童之家四十週年慶感恩活動。
2001年5月法院首次宣判不予起訴日期。
2002年5月聖道基金會為聖道兒童之家圍牆重建舉辦音樂義賣會。
2002年6月聖道圍牆動工。
2002年9月圍牆完工。
2003年12月舉行全家感恩聚會。
2003年11月法院再次終結宣判不予起訴日期。(最後法院以兩方和解"土地.產權狀等等為中國佈道會所有""成立共同管理委員會""請聘新院長"等等為和解條件)。
2003年成立聖道兒童之家共同管理委員會.聖道兒童之家與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各派五位委員組成。
委員會主席由寇紹恩牧師擔任。聖道兒童之家董事會解散。
2004年3月聖道基金會搬遷松江路現址。
2004年5月傅碧霞院長女士榮退.並全力推展聖道基金會工作。由聖道基金會董事長張培士女士擔任院長。
聖道的需要:
每當聖道育幼院在物資或是金錢上有需求時,我們都會登在聖道之家的網站上。感謝上帝的恩典,藉由許許多多關心聖道的朋友們,每天作為我們的天使,每一位朋友的貢獻,都是甘霖,甚為寶貴。
這幾年來由於社會經濟不景氣,生活上的花費及物價不斷上漲,公部門的補助費用更是大幅縮減,所以自去年起,我們的收支就一直呈現赤字,對天天仰賴社會大眾支持的聖道來說,院內龐大的開銷壓力,壓得人喘不過氣來!由於政府有規定育幼院須照顧孩童的基本人力及學歷,且為了讓孩子能得到最好的照顧,我們最大的開銷就是人事費用及孩子的教育費用。有許多支出我們已盡量做到節流,但是照顧孩童的人力及教育費用真的不能省,聖道育幼院每個月的開銷至少需要二百萬元,而公部門的補助卻不到三分之一,其餘的費用真的很需要大眾愛心的支持,也希望大家將這份愛心,傳遞給願意關心孤幼工作的朋友,藉由大家的力量,幫助這群需要幫助的孩子們,屆時,您會發現您所付出的愛心,在這群有需要幫助的孩子身上,是何等的美好!
聖道的心聲:
目前全台灣有四十多所育幼院,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育幼院都已成立超過四十年之久,在二、三十年前,所有的人普遍物質生活都不富裕,慈善公益事業或機構,多半都是仰賴國外宗教團體救助。所以那時候育幼院孩子們的生活的確很清苦,當然也無力栽培他們繼續向上升學。當時整個社會型態並非不願照顧育幼院的孩子,而是無力照顧。
然而最近幾年來,台灣社會結構不論在經濟或人文上,都有著很大的轉變,政府社會福利政策的提升,人民生活富裕之餘,支持關懷社會公益的能力也大為增加,甚至還有能力救助其它弱勢國家。
但也因為社會結構大幅度的轉變,使得家庭倫理及功能受到極大的挑戰!單親家庭、隔代教養等社會問題浮現。以前育幼院收容的孩子背景多數為孤兒、貧童,現在多數收容的孩子卻是因社會價值觀錯亂,家庭功能不足,父母沒有善盡天職等因素,被忽略、傷害、遺棄的一群弱勢兒童青少年。經濟與人文反差的矛盾,是目前大家都在嚴肅思考卻每況愈下的議題。
以聖道之家的院童為例,目前本院收容了近四十三位的院生,高中生十二位、國中生十九位、小學生十二位,每個孩子的成長都是許多善心朋友愛心支持及社會大眾資源的贊助,還有許多站在第一線的育幼院老師,默默付出心血的結果。無論是社會大眾或是在育幼院服務的人員,總是盡可能讓孩子們受到最好的照顧、教育,期望他們日後能獨立自主,有正確的價值觀,不再成為社會的負擔。目前大多數的育幼院也是如此盡心盡力朝此方向努力!
但有些媒體報導可能提到一些特別案例,可是卻忽略了全貌,以偏概全,譬如:育幼院的孩子離開育幼院之後,沒有得到完善的照顧,或是少數機構因為滿十五歲即要孩子離院等,殊不知這些特別案例中,有許多複雜的問題被省略,譬如:監護權親權、親職教育、原生家庭無法重建、育幼院安置型態等等,這樣以偏概全及不具專業的分析結果,足以抹殺許多人的付出與努力,讓不知情的社會大眾對育幼院有了誤解,實在令人遺憾。
在此,衷心建議關心育幼院孩子的朋友們,應該親自到相關的社會福利機構參觀,了解其真正的需要及訴求,再將你們的奉獻交給那些信任的機構,才能真正幫助到那些需要幫助的孩子們。
能夠在育幼院服務這些天使般的孩子們,是我們最大的恩福,而看見這些孩子們一點一滴地成長,正是這世上最無價的感動!您的支持、關心、參與,更是我們最需要的動力。
院長的話:
孩子們來到聖道,無論生活多安逸,居住的環境多寬敞,三餐多豐富美味,但永遠不能替代孩子們心中渴求的 ”家 ”。我們也知道,面對孩子們幼小生命遭遇到的這些無奈,也只能儘量做彌補的工作,我告訴孩子們說神把他們帶到 ”聖道”來,”聖道 ”就像一座涼亭,在生命某一階段的路程中遇到烈日或風暴時,可以及時找到一個遮蔭避雨的地方,雖然不得已離開了家庭,但”聖道 ”有關懷他們的老師,也有安定的居住環境,使他們幼小受傷的心靈得到愛的滋潤與扶持,仍然可以正常健康的成長,今年夏天,聖道有9位孩子高中職畢業離院了,很欣慰看到他們大多數考上大學或在職訓中心受訓﹐就好像離開了歇息一段時間的涼亭,開始踏上人生另一段路程;同時也有11位孩子新進入這座涼亭,在生活學業各方面也都漸漸適應下來,開始過安定的生活。
感謝社會上許多愛心人士及院裡的同仁老師,都願意在這一座愛的涼亭內,幫助孩子們得到物資的供養及心靈上的扶持。願神也祝福你們,使你們在人生的路途中,有需要時也能遇到可供歇息的涼亭。
結論:
這次的育幼院參訪,是我生平第一次到育幼院,藉由這次的機會,使我不僅了解到育幼院設立的功能,也了解到了其內部的制度以及招收的對象,在這次的訪談中,我發現到社會中,還是有許多的善心人士,正在為這些弱勢的兒童,默默的打拼,且在孩童們互動的過程當中,從他們天真無邪的眼神裡,透露出其需要被照顧的渴望及期待。 在我國的立法裡,也訂立了一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設立宗旨,係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
現今社會家庭結構有重大的改變,而父母及監護人(家庭)為照顧及養育兒童少年之主體,所以政府及公私立機構應協助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並應增加辦理兒童托育服務、辦理父母親職教育、三歲以下兒童醫療照顧措施、課後兒童托育服務,政府應補助人事費用,鼓勵聘用合格專業人員,並負起主管課後照顧之權責。此外,十五歲以上少年職業訓練與輔導等福利服務措施,也應訂立相關措施,使其更完善。此法經過修正後,涵蓋保護與福利服務範圍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少年,把原「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中,0至12歲者稱兒童,12-18歲者為少年。整合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針對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一體之保障,將使得兒童及少年福利事務事權統一,卻無法凸顯青少年群體的獨特性與需求,並忽略了青少年階段由於生心理變化所帶來的獨立與自主需求,這點也是應予檢討的。另外,隔代、單親及教養家庭中的兒童少年成長過程中,比一般的孩子要負擔較多的成長及教育風險;外籍配偶子女則欠缺語文及學習之有利環境。為解決隔代、單親、外籍配偶家庭育兒負擔沉重及教養困難等問題,爾後須繼續推動相關之福利措施。隨著通訊科技的發展使得資訊的傳播越來越多元化,應擴大兒童及少年不良閱讀物品之範圍,並將飆車及參與飆車的行為增列為兒童及少年禁止行為以及明定媒體分級,包括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絡應分級數,且須加強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少年網路安全宣導活動,保護少年免受不良網站內容影響。針對兒童虐待與疏忽事件,仍強調責任通報的實施,增加通報的範圍,依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篩選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家庭,應主動提供預防性家庭處遇服務方案,確保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虐待、疏忽等不法侵害。面對未婚生子的比率攀升,政府應積極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兒童少年性教育宣導活動,防止未成年少女未婚懷孕問題產生;另補助未婚懷孕少女安置教養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未婚懷孕處遇服務,以建構一套完善的未婚懷孕支持系統。
在修正合併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除考量層面寬廣,也朝向實務與前瞻性的方向修正合併。未來為有效推動此法,更需儘速訂定各項配合辦理的配套措施,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在縣市政府中設立兒童少年專責單位及編列執行預算。此外,現行的法規不應該還是採取消極性的防護,而是該轉為主動出擊的去消除兒童及少年的問題,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國未來的主人翁,得以健全的發展!
社會關懷報告:樂生療養院
組員:財法2A 陳卿哲
巫彥輝
陳冠宇
邱博裕
林俊佑
方雅君
董貴麗
王柏翊
張逸民
邱琦淵
陳律夫
前言
樂生療養院位於臺灣,民間俗稱樂生院,全名為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屬於署立醫院,是少數專責收容痲瘋病病患的醫療院所。樂生療養院有新舊兩院區。舊院區位於台北捷運橘線迴龍站附近,省道台1線旁,門牌為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794號,但實地範圍橫跨台北縣新莊市丹鳳里及桃園縣龜山鄉迴龍村。新院區位於舊院區旁,行政區隸屬桃園縣龜山鄉。新院區原名為迴龍醫院,現改為樂生療養院迴龍院區,主建築為兩棟地上八層地下一層的大樓,其中一棟作為舊院區民眾使用。唯部份院民認為新院區設計不佳,不便於坐電動代步車的院民行動,不願搬入等因素,仍居住在舊院區。
樂生療養院成立於日治時代的1929年(昭和四年),地域橫跨臺北州新莊郡新莊街大字埤角及新竹州桃園郡龜山庄大字塔寮坑(今稱迴龍地區,行政區屬於新莊市及龜山鄉。最初名為臺灣總督府癩病療養樂生院。此院為日治時代為強制收容痲瘋病(又稱癩病、漢生病、韓森氏病)患而設,最初只有五幢房舍,收容一百多人。戰後國民政府遷台,由於國府延續日治強制隔離政策,至使病患愈來愈多,陸續擴建病舍至六十多幢,有近千張病床。
樂生是台灣第一間痲瘋病院,作為慢性傳染病、癩病防治的專門機構。百年前,癩病特效藥尚未問世,加上對痲瘋病的不瞭解。早年痲瘋病被誤認為無藥可治、且高傳染病的瘟疫。所以,當初是遵循了在德國‧柏林舉行「第一屆國際癩病會議」(The First International Leprosy Conference, Berlin, 1897)的建議,採行「強制收容,絕對隔離」政策。政府強制病患進駐樂生,幾乎就註定老死其內,院方對於院內病患懷孕的態度,也是採取強制墮胎的手段,導致墮胎失敗產下的下一代,有身心障礙的問題。院內有一碑立於1947年,為當年院長吳文龍所題「以院為家、大德曰生」,正是當時隔離政策的寫照。
後來治療藥物發明,患者不再需要強制隔離,樂生的病人才逐年減少。院民與世隔絕了數旬年,直到1954年,才慢慢開放讓院民回家。至今老病患逐漸凋零,根據2006年3月的統計資料,約165位院民居住於新院區,52位院民居住於舊院區與其它地方。
樂生療養院舊院區仍保有日治時代的建築特色,共有六十多棟院舍,最早一批建於1929年日治時代,採英國歌德式設計,外觀典雅,員工宿舍也是典型的日式庭園建築,加上舊院區內風景優美,吸引了許多連續劇前來取景拍攝。
樂生療養院各舍的基本構造為三合院的構造,唯有貞德舍是連棟式的建法,因此在院友間被稱為「火車棟」(閩南語發音)。貞德舍是女性院友居住處,過去嚴禁男性接近和進出,違反者會被關禁閉。
怡園為監禁違反規定及精神障礙院友的建築,有鐵絲網及磚牆,外頭難以窺見。當中也曾有院友因無法承受被隔離的壓力,而產生精神方面的問題而被關入。
除了居住的各舍,樂生院院友為了信仰和精神上的寄托,合力建造了一座佛堂。院中主要購物的場所是「消費合作社」,和小型的菜市場,樂生療養院中大煙囟矗立的位置,則是所謂的「公炊」,是大家聚集的飯廳,但是各院友漸漸改到自己居住的舍中炊煮後,公炊停止使用。
現狀
由於台北捷運新莊線興建機廠及樂生療養院迴龍院區(新院區)的需要,原樂生三十公頃的舊院區,目前已拆除部份院區範圍築起水泥牆。而後續的捷運機廠施工,引發了工程與古蹟保存的爭議。另外也衍生院民安置的爭議。
目前許多單位,包括臺大城鄉所、青年樂生聯盟等,均加入搶救古蹟的行列。目前「新莊線捷運工程與樂生療養院保存計畫」獲行政院核定,古蹟與捷運共構使用,保留41.6%現存院區(即全盛期面積的12%)。
另一方面,青年樂生聯盟等團體仍然反對,並認為此方案會將最重要的「王字型哥德式醫院建築」犧牲,鍋爐間、消毒室,消費合作社也在拆除之列;只能保留歷史較不悠久、地勢較高的少數建築,進而要求採取文建會委託欣陸工程顧問公司規劃約90%現存院區(即全盛期面積的27%)保留的方案(保存90%的方案被部分人士認為工程上難度太高)。
相關爭議與法律之適用
拆除行為,搬遷行為與社會基本權之關係
與生存權之關係
憲法第十五條為社會基本權利法源之一,「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上所保障之人民生存權應包括「生命之尊重」與「生活的延續」兩大問題,即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應包括生命權與生活權的保障。生命權之尊重,涉及國家制度對人民所抱持的態度,生活權係指國家如何使人民維持其最低度合於人性尊嚴之生活。
因應捷運施工建造機房之需,臺北市政府捷運局選定樂生院現址作為捷運新莊線機場,並確立樂生院遷建的先建後拆原則,建立迴龍新院並拆除舊樂生,要求強制搬遷於新立院區。
人民之生活權,國家需以維持最低度合於人性尊嚴之生活為原則實行,如今將舊院拆除,並強制院民搬離,似有侵害生活權中國家應給予之生存保障,但在拆遷以前,政府即規劃先興建與舊院相較更加先進,具有安全保障,方便看護的迴龍新院以作為拆遷後之住所為補助,難謂之無維持其最低度合於人性尊嚴之生活,顯難稱無理侵害院民之生活權。
與財產權之關係
財產權乃社會經濟生活之基礎,保障內容包含物權與債權領域,乃民法上所有權絕對之理念的實踐。旨在「所有權之存續保障」,大法官釋字第400號闡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避免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另外除保障財產價值外,財產權之保障亦同時保障了人格發展自由。
樂生療養院為日據時期所建,強制收容痲瘋病患百人迄今,患者皆有長久居住之事實,且有繼續永久居住之意欲。
院民客觀上雖有長久居住之事實,主觀上亦有繼續久居之意欲,但並不因此當然將該院之土地、房舍視為院民之財產,樂生療養院院區經國民政府來台後接收,屬公有用地,公用建築,將院民強制收容於其中,本不會因居住時間長短或意欲生取得該院所有權問題,故院民無法主張憲法上之財產權。
結論
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居住遷徙自由權,生存權,僅為憲法原則性揭示,需賴法律具體規定,始能主張。樂生院民可能能主張的權利於法律上並無任何實體法上之依據,所以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標的,也無訴訟權能。
人性尊嚴為一抽象的價值概念,顯難對其下達一具體定義,僅能以抽象方式提出客觀公式、核心領域理論、社會承認說等學術性言論,大致可將其視為個人在社會中要求其自我價值必須受到重視的權利,但若在社會實例中深究,卻將發現鮮少有實例能供驗證。無人會否認,人性尊嚴簡單的說,就是把人當人來看待,但如此簡易的一句話,具體內涵究竟為何,很難精確說明,不過至少可建立一種「滑動尺度」與「消長法則」,即地位財富愈顯赫者,須受人性尊嚴保障的程度愈低;地位財富愈卑微低下者,須受人性尊嚴的保障程度自然愈高。從此案例中可見,樂生院民無疑為應保護的弱勢一方,但我們的法律,只能做到將人性尊嚴當作僅有的理論依據,由於欠缺具體的實體程式,竟無力捍衛…
人性尊嚴,這片法學的未完全開發領域,正欠缺著法學先進前來探勘,樂生議題在將來,究竟可以成為維護人性尊嚴的模範實例,還是會淪為踐踏人性尊嚴的負面教材,我們將一同持續關注。
社會關懷報告
組員: 法二A 楊婷詠
法二A 潘柔安
法二A 李思萱
法二A 陳玟錚
法二A 卓家琪
參訪地點:天母 體惠育幼院
一.創院歷程
體惠育幼院創院於民國四十九年,當初創辦人湯樂誦懷抱著母親的心情,放棄專業護理工作而創辦了體惠托兒所,同時也免費收拖三軍列屬孤雛。湯院長慷慨慈悲的心,使得越來越多困苦家庭主動求助,在面對眾多孤苦無依之生命時,於是以個人積蓄、父親退役金及向親友借貸的方式設立了私立體惠育幼院。
體惠育幼院成立之後僅以租用的簡陋房子作為院舍,院童吃的是眷村挨家挨戶要來的多餘米糧,穿的是殯儀館留下的輓聯布所縫製的衣服,更必須面臨一再搬遷的惡夢,前後共搬了四次家。
民國五十八年,蒙前監察委員柴峰女士願意無條件捐贈座落天母的房子作為體惠育幼院照顧院童的房舍,雖然僅區區二十多坪的木造破舊平房,讓五十多位院童僅能席地而睡,但是從此不再面臨遷移的惡夢。
日後承蒙美籍宣教士蘇以諾先生返美奔波募款籌湊經費,經由陽明山管理局申請核准於原地增建三層樓作為院童生活起居之用,多年來感謝社會熱心朋友的關懷與捐助,讓體惠這個孩子的家更加完備。
目前又再次面臨院舍因天母公園擴建,市府發函會本院限期搬遷,孩子更無法接受失去家園的恐懼,在眾多熱心朋友的支持及努力奔波協調,僅獲得暫時保留的命運,危機並未真正遠離,懇請社會熱心朋友多給予體惠支持及祈福,保住這座屬於體惠孩子永遠的燈塔。
二.收容對象
符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1.三歲以上,無身心殘障及未罹患顯有感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的兒童青少年。
2. 父母雙亡,無人撫養者。
3. 單親,父親或母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2) 患有重病或精神疾病
(3) 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4) 刑事判決且執行中
(5) 家庭變故,無法提供家庭照顧功能之幼童遭棄養之幼童
三.開結案標準
◎ 開案標準:
四至八歲體智健全之兒童少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由父母或重要關係人自行申請或由政府和其他社福單位轉介安置,經評估核可進住本院。
服務對象如下:
(1)三歲以上,無身心殘障之兒童青少年。
(2)父母雙亡,無人撫養者。
(3)單親,父親或母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患有重病或精神疾病
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刑事判決且執行中
家庭變故,無法提供家庭照顧功能之幼童
遭棄養之幼童
◎ 結案標準:
經本院收容安置之兒童少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兒童少年本身、父母或重要關係人、政府委託安置單位提出結案申請,經評估核可辦理離院:
(1)如年滿18歲院童,未繼續升學而將就業或服兵役者。
(2)家庭有困境之院童,高中職畢業繼續升學、年滿二十歲者。
(3)院童不適應或有其他情況需要轉介至其他機構安置者。
(4)特殊情況者。
四.未來展望
1、重視院童養育及教育
建立正確良好的認知習性,加強知識及能力的培養。院童因多來自家庭功能不健全的家庭,容易產生兒童及青少年行為問題,透過身心靈之輔導使兒童身心健康、人格正常發展,培養獨立生活能力。預防因家庭功能缺乏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
2、協助家庭重建
育幼院的孩子來自破碎的家庭,最終仍需回歸家庭。家庭功能的重建是重要的課題,透過親職教育協助院童之父母解決家庭中影響正常家庭功能運作的問題,包括教養方式、經濟能力改善、親人就醫及受刑之父母,宜採漸進的方式協助恢復應有的家庭功能。
3、建立社區化機構
將機構與社區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把育幼院的生活融入社區,鼓勵院童多參與社區活動。使育幼院成為開放性的組織。
4、提供多元化服務
凝聚工作人員的工作熱誠及信念,共同提供院童快樂成長的環境。
5、四大工作方向
收容貧困失依兒童安置、院童生活照顧、院童身心輔導及離院院童追蹤輔導。
五.經費來源
本院目前照顧院童的生活費用及日常開支,如教育費、日常用品開支等均來自各界善心人士捐助。所以很少自己向外採購,大部分都是善心人士捐助。
七.目前困境
目前他們遇到最大的困境就是院社面臨拆遷的問題,因為天母公園擴建,所以他們必須搬遷,而他們現在正在等待一塊建地,可以讓他們順利搬遷和永久經營的地方,不會讓孩子們感覺到要一直遷移的恐懼感,而他們在這期間,也一直向政府協商,很多善心人士也從旁協助,但僅是獲得暫時的保留,日後仍是要遷移。還有一點是每年都會有評鑑,如果他們評鑑沒過關,可能無法得到經費補助,有時他們會覺得,這個評鑑像是他們的考試,會對此充滿恐懼,而且評鑑人員標準不一,因為他們環境或設備有改善時,反而比沒改善時低分,讓他們覺得非常挫折。
八.解決方案
1.機構評鑑應該多點彈性,不要太過於僵化,或應該訂立一些標準,讓他們有目標去實現,有進步就應該給予鼓勵。
2.政府需要提供一些拆遷後的配套措施,例如:提供另一塊建地和補助經費,讓他們可以順利遷移,不用恐懼不知道下一步在哪。
3.政策太過於制式化,沒辦法依照他們的情況,給予一些幫助,因為他們已經屬於弱勢團體,需要大家協助和幫忙,如果連政策都無法讓他們依靠,讓他們有個保障,他們也會對這社會充滿不安定感。
九.心得
山上溼溼的天氣,到了天母,竟變成秋高氣爽,讓人舒服涼爽的好天氣。到了體惠育幼院門口,看到天真無邪的孩子再那裡吵吵鬧鬧,更覺得開心;但是,我們在與志工的談話過程中,卻是越來越嚴肅。我完全看不出,外面那些充滿笑容在大聲嘻笑的孩子,竟然有這麼令人鼻酸的過去和背景。
在我們聽完志工的描述和育幼院目前的困境時,我深深困惑著,法律存在的目的,不就是要給弱勢的人一些保障嗎?但是,政府似乎沒有真正在乎他們的感受,只是制定僵化的法條,對他們是限制多於保障,或許這樣管理方便,或許認為好的設施和資源可以讓孩子無憂無慮,但是政府似乎不知道孩子真正需要的是什麼。
這些孩子,都是受過心理創傷的,他不知道什麼是評鑑,也不知道評鑑過不過有什麼關係。他只知道,他在這個育幼院,體惠育幼院,有關心他的人,有可以讓他笑的人。既然孩子在這裡是快樂的,那評鑑有存在的意義嗎?
孩子需要的,是希望有人關心他心裡想什麼,在乎他為什麼心情不好,而不是採光充足,設備良好但卻冷冰冰的地方。
因此,我覺得政府設計法條,必須要人性化的設計。而不是像機器一樣制定,不能事都照一板一眼的法條,畢竟是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事,人與人之間的事,有黑、有白,當然也有所謂的灰色地帶。必須要人性化的處理,才是好的法律。
社會關懷報告
組員:
法律系2B 黃貞瑋
法律系2B 高振洋
法律系2B 蔣秉蓁
法律系2B 許碩穎
參訪地點:
好生育幼院
一、育幼院簡介:
本院創辦人王東海、王子乾先生,秉承父訓在北平創辦志仁義學,照顧孤苦幼童、施善於人的家風,創立王氏圖書館與好生育幼院,並且遵循「天有好生之德」古訓,以收容、教育無依之孤兒及棄嬰為主要工作,旨在幫助受到家庭變故、父母死亡,流離失所的孩子能得到妥善之照顧。
本院於民國四十九年四月正式成立,五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登記財團法人組織,秉持創立之目的,使得入院之孩童能接受到妥適的教養、保護,並扶養到孩子能獨立生活為止。
其經費主要來源,是由政府機關補助、各界人士捐助、董事會籌助。
二、收容條件:
(一)年齡限制:收容七歲至十八歲之身心健全之兒童與青少年。
(二)主要條件:
1. 家庭遭逢變故者。
2. 父母雙亡、家庭貧困、無親友之孩童。
3. 父母一方死亡、家庭貧困,而存在者有。
(1) 患有精神病者。
(2) 身心障礙而失去工作能力者。
(3) 犯案在刑者。
4. 兒童少年保個案(遭照顧者疏忽、身體、精神、性虐待者)。
5. 社政單位或司法單位轉介者。
三、育幼院面臨問題:
(一)經費問題
雖有各界捐款及董事會的籌助,但其無長期性固定性的收入,尚須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但按照申請規定,須通過相關機關之評鑑,而評鑑之結果將影響補助經費之多寡。但仔細想想,倘若以評鑑之結果來決定是否得以補助及經費之多寡,豈不是扼殺條件較差者,使其更無法生存?是不是有本末倒置之情形?
(二)空間問題
由於院區位於台北市志仁家商校之區內,空間有限,故院方預計將於今年年底將育幼院遷離台北縣,搬遷至新竹縣,但目前仍在尋找足夠的空間以供育幼院的院童使用。
(三)院童問題
這裡的院童,因種種的原因而被收容,所以可能在心理上有所創傷,但經過院方的輔導,得以獲得治療;但礙於育幼院經費等因素,回家是一大問題,許多院童可能因為原家裡經濟狀況未改善或家人不適合行使親權,再者,有院童無父無母,親戚又不肯接納撫養,讓人不經感嘆社會的價值觀是不是變了?
四、心得:
學期初,老師要求的期中報告,讓我們到弱勢團體的扶助機構參觀並了解其有何問題或需要,使我們能較一般人更清楚,到底社會應該給予何種幫助或改變。但是,從小至今,未曾想過去了解弱勢團體,更不用說深入過這些相關機構,故亦不知該從何製作報告。不過,也因此次作業,始有機會去了解這些弱勢團體,我參考其他同學選擇的題材,決定選擇育幼院做為此次報告的題材。
這些院童,雖然沒有一個健全的家庭,但其行為舉止,和一般正常家庭的小孩並無差異,並未依此而有偏差行為,可能是因為育幼院設有輔導機制,對於每個院童,不論是知識面或心靈層面等教育,均設有專人進行輔導,讓這些院童有正常的成長環境。相較於這些院童,社會上有許多單親家庭,因父或母親須靠獨自一人負擔家裡的經濟,忙於工作而疏於自己子女的教育,導致這些孩童從小就沒有一個正常的家庭教育,出現一些偏差行為又無人糾正,可能造成往後社會的問題。
有些院童,無父無母,而親戚又不幫助撫養;再者,甚至有父母虐待、性侵害自己的骨肉,這些種種的景象,讓我看到這社會黑暗的一面,疑惑這社會的價值觀是不是變了?還是自古以來就是如此?從這點可以得知,除了法律面以外,在對事物的價值觀,亦需要做根本的教育。
參觀完育幼院,才發現到,原來,這社會還有這樣的團體面臨重大的問題,看著這些院童天真的笑容,很難想像在他們小小年紀卻遭逢家變,獨自面對如此殘忍的事實,對於從小到大都有父母呵護的自己,不禁替他們感到難過,同時自己也非常慶幸,能從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中長大。
社會關懷報告
組員: 法二A 楊婷詠
法二A 潘柔安
法二A 李思萱
法二A 陳玟錚
法二A 卓家琪
參訪地點:天母 體惠育幼院
一.創院歷程
體惠育幼院創院於民國四十九年,當初創辦人湯樂誦懷抱著母親的心情,放棄專業護理工作而創辦了體惠托兒所,同時也免費收拖三軍列屬孤雛。湯院長慷慨慈悲的心,使得越來越多困苦家庭主動求助,在面對眾多孤苦無依之生命時,於是以個人積蓄、父親退役金及向親友借貸的方式設立了私立體惠育幼院。
體惠育幼院成立之後僅以租用的簡陋房子作為院舍,院童吃的是眷村挨家挨戶要來的多餘米糧,穿的是殯儀館留下的輓聯布所縫製的衣服,更必須面臨一再搬遷的惡夢,前後共搬了四次家。
民國五十八年,蒙前監察委員柴峰女士願意無條件捐贈座落天母的房子作為體惠育幼院照顧院童的房舍,雖然僅區區二十多坪的木造破舊平房,讓五十多位院童僅能席地而睡,但是從此不再面臨遷移的惡夢。
日後承蒙美籍宣教士蘇以諾先生返美奔波募款籌湊經費,經由陽明山管理局申請核准於原地增建三層樓作為院童生活起居之用,多年來感謝社會熱心朋友的關懷與捐助,讓體惠這個孩子的家更加完備。
目前又再次面臨院舍因天母公園擴建,市府發函會本院限期搬遷,孩子更無法接受失去家園的恐懼,在眾多熱心朋友的支持及努力奔波協調,僅獲得暫時保留的命運,危機並未真正遠離,懇請社會熱心朋友多給予體惠支持及祈福,保住這座屬於體惠孩子永遠的燈塔。
二.收容對象
符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1.三歲以上,無身心殘障及未罹患顯有感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的兒童青少年。
2. 父母雙亡,無人撫養者。
3. 單親,父親或母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2) 患有重病或精神疾病
(3) 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4) 刑事判決且執行中
(5) 家庭變故,無法提供家庭照顧功能之幼童遭棄養之幼童
三.開結案標準
◎ 開案標準:
四至八歲體智健全之兒童少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由父母或重要關係人自行申請或由政府和其他社福單位轉介安置,經評估核可進住本院。
服務對象如下:
(1)三歲以上,無身心殘障之兒童青少年。
(2)父母雙亡,無人撫養者。
(3)單親,父親或母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患有重病或精神疾病
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刑事判決且執行中
家庭變故,無法提供家庭照顧功能之幼童
遭棄養之幼童
◎ 結案標準:
經本院收容安置之兒童少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兒童少年本身、父母或重要關係人、政府委託安置單位提出結案申請,經評估核可辦理離院:
(1)如年滿18歲院童,未繼續升學而將就業或服兵役者。
(2)家庭有困境之院童,高中職畢業繼續升學、年滿二十歲者。
(3)院童不適應或有其他情況需要轉介至其他機構安置者。
(4)特殊情況者。
四.未來展望
1、重視院童養育及教育
建立正確良好的認知習性,加強知識及能力的培養。院童因多來自家庭功能不健全的家庭,容易產生兒童及青少年行為問題,透過身心靈之輔導使兒童身心健康、人格正常發展,培養獨立生活能力。預防因家庭功能缺乏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
2、協助家庭重建
育幼院的孩子來自破碎的家庭,最終仍需回歸家庭。家庭功能的重建是重要的課題,透過親職教育協助院童之父母解決家庭中影響正常家庭功能運作的問題,包括教養方式、經濟能力改善、親人就醫及受刑之父母,宜採漸進的方式協助恢復應有的家庭功能。
3、建立社區化機構
將機構與社區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把育幼院的生活融入社區,鼓勵院童多參與社區活動。使育幼院成為開放性的組織。
4、提供多元化服務
凝聚工作人員的工作熱誠及信念,共同提供院童快樂成長的環境。
5、四大工作方向
收容貧困失依兒童安置、院童生活照顧、院童身心輔導及離院院童追蹤輔導。
五.經費來源
本院目前照顧院童的生活費用及日常開支,如教育費、日常用品開支等均來自各界善心人士捐助。所以很少自己向外採購,大部分都是善心人士捐助。
七.目前困境
目前他們遇到最大的困境就是院社面臨拆遷的問題,因為天母公園擴建,所以他們必須搬遷,而他們現在正在等待一塊建地,可以讓他們順利搬遷和永久經營的地方,不會讓孩子們感覺到要一直遷移的恐懼感,而他們在這期間,也一直向政府協商,很多善心人士也從旁協助,但僅是獲得暫時的保留,日後仍是要遷移。還有一點是每年都會有評鑑,如果他們評鑑沒過關,可能無法得到經費補助,有時他們會覺得,這個評鑑像是他們的考試,會對此充滿恐懼,而且評鑑人員標準不一,因為他們環境或設備有改善時,反而比沒改善時低分,讓他們覺得非常挫折。
八.解決方案
1.機構評鑑應該多點彈性,不要太過於僵化,或應該訂立一些標準,讓他們有目標去實現,有進步就應該給予鼓勵。
2.政府需要提供一些拆遷後的配套措施,例如:提供另一塊建地和補助經費,讓他們可以順利遷移,不用恐懼不知道下一步在哪。
3.政策太過於制式化,沒辦法依照他們的情況,給予一些幫助,因為他們已經屬於弱勢團體,需要大家協助和幫忙,如果連政策都無法讓他們依靠,讓他們有個保障,他們也會對這社會充滿不安定感。
九.心得
山上溼溼的天氣,到了天母,竟變成秋高氣爽,讓人舒服涼爽的好天氣。到了體惠育幼院門口,看到天真無邪的孩子再那裡吵吵鬧鬧,更覺得開心;但是,我們在與志工的談話過程中,卻是越來越嚴肅。我完全看不出,外面那些充滿笑容在大聲嘻笑的孩子,竟然有這麼令人鼻酸的過去和背景。
在我們聽完志工的描述和育幼院目前的困境時,我深深困惑著,法律存在的目的,不就是要給弱勢的人一些保障嗎?但是,政府似乎沒有真正在乎他們的感受,只是制定僵化的法條,對他們是限制多於保障,或許這樣管理方便,或許認為好的設施和資源可以讓孩子無憂無慮,但是政府似乎不知道孩子真正需要的是什麼。
這些孩子,都是受過心理創傷的,他不知道什麼是評鑑,也不知道評鑑過不過有什麼關係。他只知道,他在這個育幼院,體惠育幼院,有關心他的人,有可以讓他笑的人。既然孩子在這裡是快樂的,那評鑑有存在的意義嗎?
孩子需要的,是希望有人關心他心裡想什麼,在乎他為什麼心情不好,而不是採光充足,設備良好但卻冷冰冰的地方。
因此,我覺得政府設計法條,必須要人性化的設計。而不是像機器一樣制定,不能事都照一板一眼的法條,畢竟是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事,人與人之間的事,有黑、有白,當然也有所謂的灰色地帶。必須要人性化的處理,才是好的法律。
社會關懷報告
樂生安養院
指導教授:謝榮堂 教授
學生:法二B陳威華
前言:
在修習謝教授的社會法課堂中,謝教授常會提到;每一個法律人都應該有個以法律來實現正義,關懷社會的理想。能夠有這分心並願付出行動,學法律才稱的上有點意義,如今本著這個概念,學生以目前在新聞媒體上正沸沸揚揚的樂生安養院議題,完成這篇社會關懷報告,望大家了解不論在何地,都有希望被聽見的聲音,希望被達成的心願。
院史:(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樂生療養院成立於日治時代的1929年(昭和四年),地域橫跨臺北州新莊郡新莊街大字埤角及新竹州桃園郡龜山庄大字塔寮坑(今稱迴龍地區,行政區屬於新莊市及龜山鄉。最初名為臺灣總督府癩病療養樂生院。此院為日治時代為強制收容痲瘋病(又稱癩病、漢生病、韓森氏病)患而設,最初只有五幢房舍,收容一百多人。戰後國民政府遷台,由於國府延續日治強制隔離政策,至使病患愈來愈多,陸續擴建病舍至六十多幢,有近千張病床。
樂生是台灣第一間痲瘋病院,作為慢性傳染病、癩病防治的專門機構。百年前,癩病特效藥尚未問世,加上對痲瘋病的不瞭解。早年痲瘋病被誤認為無藥可治、且高傳染病的瘟疫。所以,當初是遵循了在德國‧柏林舉行「第一屆國際癩病會議」(The First International Leprosy Conference, Berlin, 1897)的建議,採行「強制收容,絕對隔離」政策。政府強制病患進駐樂生,幾乎就註定老死其內,院方對於院內病患懷孕的態度,也是採取強制墮胎的手段,導致墮胎失敗產下的下一代,有身心障礙的問題。院內有一碑立於1947年,為當年院長吳文龍所題「以院為家、大德曰生」,正是當時隔離政策的寫照。
後來治療藥物發明,患者不再需要強制隔離,樂生的病人才逐年減少。院民與世隔絕了數旬年,直到1954年,才慢慢開放讓院民回家。至今老病患逐漸凋零,根據2006年3月的統計資料,約165位院民居住於新院區,52位院民居住於舊院區與其它地方。
今日現況:
1993年台北捷運局完成捷運新莊線規劃,樂生療養院正在新莊捷運線的機場用地上,這棟七十幾年的歷史建築,面臨即將拆遷重組的命運,而院民也將被迫搬離。府方指出樂生療養院已在前縣長蘇貞昌12年間任內即認定非屬古蹟,並確定以拆遷重組方式辦理。而文資法係於94年11月1日施行,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且沿線近百萬居民殷切期盼,縣府及各界皆應予以尊重。
周錫瑋認為捷運新莊線早於90年動工,現要尋求能獲大家百分之百接受的方案已不可能,縣府會要求北市捷運局就現替代方案再研議是否尚有其他技術可行性或調整間空。今年五月台北市捷運工程局長常岐德指出,樂生療養院在文史團體要求保留下,經過多年溝通協調後,提出保留樂生院區達百分之四十一點六的替代方案,並將邀集北縣府、
文建會與衛生署研擬拆遷時程。得知行政院在古蹟審議程序尚未完成下,逕行裁定拆除百分之六十樂生院,自救會七名代表與青年樂生聯盟十三名伙伴,千里迢迢趕往位於北投的捷運局北區工程處,用即知即行的街頭行動暫時制止了違反程序正義的拆除決定。
同時分別到衛生署與文建會陳情,要求重視住民自主意願、重視專業審查,反對黑箱作業。衛生署僅表示會在會議上代為傳達,並未作任何具體承諾;文建會則正面回應三點訴求,會後更發新聞稿表示絕對遵守文資審查專業程序的決心。
心得與感想:
樂生療養院,經過時代的演變,從原本的強制入院到如今的強制拆除。
從日據時期的蠻橫欺壓到現在的黑箱做業,七十年的時光,我總覺得這裡的居民仍然是被隔離者,也仍然是被犧者,今過兩次動工拆除今樂生院以不到原只百分之四十(原本規劃將保留百分之四十一點六)。而我們要探討的,是以上種種做為對病患合理嗎?甚至合法嗎?
一、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應與以保障。又第十條:人民有居住的自由。
政府所謂的增進公共利益與院民所被撥奪的利益,是否符何比例原則,而強致拆除所使人民所受的損害是否又能受到應得的陪償。
二、訴願法第一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題起訴院。
行政法第四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力或法律上利益,經依訴院法題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題起徹消訴頌。
縣政府與行政院多次不經合法成序,便下令強致拆除,於處至上已明顯有不當,應依照上開方式題出訴願或題起徹消訴訟。
後記:
一、樂生院有新址,大部分居民以遷入,但新院並不能答成院民基本的訴求。(院民多為肢殘,需要良好的無障礙空間,自動化的消防、逃生等設施)
而在很多方面政府與捷運局如此蠻橫,可能建設有涉及相當大的利益,官員欲圖利自己。
二、樂生問題會如此受矚目無非是因為凡是接觸過的人都能感受到院民的無助,
但長久的歷史似忽讓一般人民歧視慣了漢生病患,故大多連頃聽他們的心聲的欲望都沒有,(在我制作報告前,我也是如此)
三、完成一分報告,除了交一份作業之外,並不對社會有一點改變,若社會法能保障人民基本的尊嚴與權利,學生會努力的學好它。
四、日本政府對於當初同樣因為癩病被隔離的病患,除了法律面的國家賠償以外,還修法提供病患更 完善的醫療照護,並在教科書中增訂癩病的衛生教育課程。一度為日本殖民地的台灣與韓國,分別曾因安置痲瘋病患而留下了「樂生療養院」與「小鹿島更生院」兩座痲瘋病療養所。「癩防治法」後來在日本被裁定違憲,2006年初,樂生療養院在日治時期被強制收容的癩病病患在日本提起訴訟,獲判勝訴。
學生:法律系2A陳孝勇
地點:高雄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六,高雄早上。在經過一段有如人間煉獄的期中考周,好不容易回到老家,調養疲憊的身心,卻在此時想起了”偉大學者”謝榮堂老師,似乎有交代了一篇社會關懷的報告。雖然這個報告在期中考中已經手寫了一篇,但那篇期中手寫報告的內容只是純粹敘述本人對社會關懷的理念、和自認應當抱持的態度而已,更本沒有真正實踐社會關懷。此時此刻心生不妥,雖然報告寫也寫了、交也交了,但好像還是要做些什麼或去哪裡看看,否則總覺得怪怪的。正當我苦惱要以哪裡為主題、要如何安排時,看到了我那意氣風發的老爸正準備出門工作,剎那間我靈光一閃,想到了一個不需安排但卻可以做好這個社會關懷報告的方式。「爸,等等,我能不能到你上班的地方做你的跟班兼志工呢?」此時的老爸投以莫名的眼光,但還是答應了我這突如其來的要求。
看到這裡,或許大家會抱持好奇的眼光問說:「你爸去工作跟你的社會關懷報告有關係嗎?」嘿嘿嘿,關係可大了,因為好巧不巧,家父剛好是高雄長庚醫院的主治醫師。社會關懷,關懷社會?醫院,我相信這一定是一個社會關懷的絕佳場地。於是乎,跟著老爸去了長庚醫院。
長庚醫院,事實上,我對這環境一點也不陌生。畢竟在我國中之前,我是住在醫院附屬宿舍裡的,每次上下學,是一定要經過醫院才能回到家。所以說,到了醫院,反而有種回到舊家的感覺,有一絲絲的懷念,由其聞到醫院特有的消毒水味道的時候。雖然表面上說我是”志工”,但實際上,我在醫院裡的身份,也不過是一個醫師的親屬罷了。也因為如此很多地方我還是進不去,例如:手術房(這好像是廢話,就算是志工好像也不能進去吧!)而且,我並沒有受什麼訓練,所以也不能指導病人或回答病人什麼問題,也只能跟著老爸巡房,看看住院病人們。
醫院,真的是一個能嚐盡生離死別、人間冷暖的地方。也是一個社會關懷與法律最有相關的地方;健保、保險金、車禍賠償、遺產、傷害、墮胎、死亡…種種問題。因為只要一住院,就會跟錢、跟傷害有所關聯,跟錢、跟傷害一有關聯,緊接而來就會有法律層面的問題;不管是民事賠償也好、刑事責任也好,通通脫離不了關係。但這些事情,我一件也插不了手,因為這些全是人家的私事,我不能管,也沒法管(總不能叫我掏錢出來吧!我沒有錢!)然而,最讓我感觸良多的,是一位八十多歲深度昏迷的老先生。那位老先生的子女,為了遺產分配問題,兄弟們反目成仇,搞到最後,那位老先生根本無人來看望,他的子女們,只對他的遺產有興趣而已。我很不忍、很想幫些什麼,但似乎什麼也幫不上;他不像一般療養院的老人們一樣,缺錢或缺人陪。他不缺錢(事實上他還滿有錢的)、也不缺人陪(深度昏迷兼全身插管,根本有沒有人在他身邊他也都不知道),他缺的,是-尊嚴!
怎樣才能讓他有尊嚴,依他現在的情形,甦醒似乎是不太可能了,讓他住頭等病房,好像也沒有意思,畢竟這個裝著八十歲靈魂的軀體,靈魂似乎已不在,而維持這軀體運作的,也是他身上那些大大小小的管子。我真的很不想那樣說,但就現在的情況看來,好像也只有莊嚴的死去,才是最好的辦法。一想到這裡,我心中另一個聲音出現了:「這好歹也是個生命,況且剛剛都是你自己一個人的想法,你是他嗎?你又了解他想怎樣嗎?若他還不想死、不願就這樣的過世呢?憑什麼由旁人來決定他的生死?」但雖如此,沒人可以再度與他溝通,倘若他真的想了結他自己的生命,卻無法自己動手,反而活在如此痛苦的情境之中呢?但生命權在憲法中,不是不得拋棄嗎?當尊嚴與生命有衝突時,哪一方較重要呢?
此時的我,陷入了膠著!
為此,我回去後,上網找了些有關安樂死資料。這資料還真不少!在外國,也是個極具爭議性的話題。而且好巧不巧,剛好在二十三號的新聞稿中,就有一則關於類似此情形的案例。
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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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拔管尊嚴病逝 保有善終權
更新日期:2007/11/23 22:10
前幾天在高雄,傳出有一位八十歲的老翁,因為不堪病痛折磨,在手術前央求家屬解開被綑綁的手,自行拔管結束一生。這個案例讓醫界再度站出來推動預立醫囑的觀念,民眾可以在健康時,簽下安寧緩和意願,然後註記在健保卡上,預約自己的善終權。
生命走到盡頭,面對病痛,需要的不見得是積極搶救,而是減緩病痛,但是前幾天在高雄,卻有一位不堪多年病痛折磨的80歲老翁,在手術前,趁著醫護人員不在,哀求妻女鬆開他的手,自行拔管結束一生,聽了讓人心疼。
國內從7年前,就開始推動安寧緩和照顧,去年九月衛生署也推動健保IC卡,可以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登記,但是一年多下來,登記的民眾只有七千多人,醫師認為,在健康的時候,預先立下意願書,不是觸楣頭,而是讓醫師知道你的選擇。
醫師強調,簽下意願書,代表在臨終要放棄電擊、插管、用呼吸器維生等積極性搶救,但不代表醫生就會放棄病人,相反地,還是會想辦法減輕病人的疼痛。安寧照顧協會提醒民眾可以趁年輕時簽下意願書,來維護自己的善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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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看完這新聞後,我卻想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加工自殺罪)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似乎,因為一時的心疼和不捨,就極有可能觸法。況且醫師法裡面也規定醫師要盡全力的救活病人,但病人活得快不快樂好像醫師也管不了了。
然而對於拔管意願書在法律上的定位,本人找到以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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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並非正式之法律用語,對僅以氣管內管之拔除欲涵蓋所有心肺復甦術及其他維生設施之撤除或終止,於醫學上亦不周延,惟於相約俗成下其所代表之意義即為醫療維生設施之撤除,此直接導致死亡結果之行為,於相關法律之評價及架構中,醫師於何種情況下得為此行為,而無任何衍生之責任?且能兼顧即將死亡者之尊嚴,實需一完善之制度予以界定。
承前之論述,對於即將死亡者身、心、靈之尊嚴捍衛,為醫學界一向努力追求之目標,亦為現今社會所共同支持,基於此共識,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醫師在末期或瀕死病患自主意願或其最近親屬之同意下,可終止或撤除醫療維生措施,讓病患自然死亡。
前揭「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就其立法目的規定:「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第一條前段參照)、並於該規定第三條對該條例重要之法律用語,何謂安寧緩和醫療、末期病人、心肺復甦術,予以定義。
另就其發動方式,分為由病人自己發動方式,其規定為:「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第四條第一項參照)、「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第五條第一項參照)、次得由病人前所委任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所發動,其規定為:「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第五條第二項參照),末補充規定由最近親屬發動之方式,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明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更就醫師拔管權限之賦予,規定於同法第七條第五項:「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法律之相關規定已簡述如上,若醫師遵守前開之相關規定,拔管之行為於刑法犯罪理論中構成要件三段論之判斷上是否構成要件該當,而得阻卻違法容有不同見解,惟吾人管見以為自法律規範秩序一致性觀點言之,該等行為根本連構成要件都不該當,實毋庸進行違法性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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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人認為,台灣甚至各國,對於安樂死這項行為,應當給予重視,並盡快明訂相關法令。這樣對於家屬、醫生、病人,或許是一件好事。我只能說,人不是神,沒有權力取捨生命,但生命所呈現的方式,人應當有權做詮釋。生物在死亡來臨時自然地死亡,只有人類......還違反這種自然法則,使人勉強活下去。或是,當人走到生命的盡頭,該不該努力施救直到最後一分氣息?何者才是正確的呢?這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以下是一個有關安樂死正反理論的網站:
http://www.healthno1.com/health/feature/html/fe19970514.html
對於這次的報告所要提出的問題:
若安樂死真的立法,是否有違反憲法生命權不得拋棄之原則?人是否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死?安樂死的立法,是否同等於鼓勵自殺?是否還會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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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報告若有需改進之處,望請老師不吝指教!
社會法期中作業-陽明老人公寓一日志工
法律系法學組四年級B班 陳忠泰
一. 陽明老人公寓簡介
陽明老人公寓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格致路7號3-6樓,是由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辦理。其服務對象為設籍北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無法定傳染病、精神病、失智症等疾病並能自理生活,或經巴氏量表評估達六十分以上者。主要服務項目包括套房住屋、營養膳食、清潔維護、醫護服務、藝文康樂、社團聯誼及各項特別服務。
二. 陽明老人公寓服務之原由
余於大學三年級時,因經同學介紹加入本校之慈濟青年活動社,並參與該社於每個星期六於陽明老人公寓舉辦一日志工的活動。活動開始主要由社團內兩位成員一組,於各樓層詢問願意參與活動之爺爺奶奶,並接與位於老人公寓三樓之交誼大廳。活動項目包羅萬象,首先社員們先與爺爺奶奶們聊天、談心,關心他們居住狀況及舒緩他們因長期未見親人鬱悶之心情。等待社員與爺爺奶奶們初步認識彼此、消解陌生之情後,即開始舉行一系列的活動。活動包括帶動唱、做勞作、健康操….等等。待活動結束後也到了晚餐時間,社員們與爺爺奶奶們一一分手道別,結束了這個既充實又有意義的週末。
三. 陽明老人公寓一日志工之心得
雖短短不到一天的行程,但感觸良多。居住於老人公寓的爺爺奶奶其大部分的子女皆還健在,多數因工作忙碌無暇照顧父母親而送於此處,且其探望時間往往間隔許久。爺爺奶奶們往往愛子心切以子女工作忙碌帶過,然於傾聽中卻也深深體會到言談間的鬱鬱之情。觀陽明老人公寓居住限制,居住者皆限能自理生活,家屬往往不需付出太大的心力即可妥善照料,但大多數不是嫌麻煩或婆媳不和等種種因素而捨棄了生育、養育自己的父母親。陽明山上的家並不屬於他們真正的家,也非他們所認同的家,老人公寓好像旅館、飯店一樣,對他們而言既無安全感更無歸屬感。雖然有些人真的有不得已的苦衷而捨棄父母親,但由衷希望那些還有能力與父母親一起相處的人,能盡最大的努力把他們留在身邊,留在那他們真正歸屬的地方。
四. 法律保障與社會倫理觀的沈思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然於安養中心的老人們,實質上卻看不出有任何自由可言。論居住,如果有家可歸何來安養中心。論遷徙,有家歸不得又不來安養中心,試問何去何從?
民法第一0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將父母送於安養中心生活者雖非皆不孝,其中必有力不從心者,然大部分卻屬不盡孝道之人所為。
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撫養義務。將父母送於安養中心雖已令其身存無虞,然對至親的撫養僅是延續其生命?身心上的奉養不需要嗎?
法律規定云云,惟真正瞭解現實者卻不多。法律對倫理如規範不得,抑或難以規範,何直接不從倫理下手,免去法律無意義之訂定。管見以為,「孝道」這方面的事由需由初步的人心著手,父母的教育首要為重。自小應培養倫理觀念,瞭解家庭的重要性,家庭成員彼此互相瞭解、關心、互助、體諒….等等。令家庭建立良好的倫理觀,能讓人之良心得以體現,小至家庭關懷,大至社會互助得充分實現。當社會上人人有了倫理、有了道德,那法律規範勢必漸漸減少,雖身為法律人,我想那應是我與大家最樂見的結果。
社會法期中報告
文化大學法律系法學組2A 馮慧慈、謝京穎、林曉吟
壹、參訪機構:
木柵 伯大尼育幼院。
貳、育幼院概述:
其前身為英國女傳教士艾偉德在北投所成立的艾偉德孤兒院,而後此事為美國「世界展望會」所知悉,幫助募款,在木柵現址購得約兩千坪院地,並正式更名為伯大尼育幼院。1972年美國「世界展望會」交由台灣基督徒接辦,並正式成立財團法人董事會。現全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伯大尼育幼院」。
參、參訪過程:
抵達時先向門口的警衛告知來意,感覺這裡對訪客的出入控管相當嚴謹。首先映入眼簾的是小小的禮拜堂,再向前走去,是一片兒童遊樂設施及廣場,院之占地相當廣大。
接待我們的是院內工作人員及輔導老師。因為參訪性質為訪談,所以並未安排與院童接觸。在訪談過程中有看見認養者來探訪孩童以及商談認養者。並於訪談過後,便在院內稍作參觀;參觀中看見有一看板,上面貼滿滿的孩童獎狀,看得出來這些孩童其實和一般孩童一樣,也是有表現傑出,各有所長的一面。至傍晚時便踏上歸途。
肆、參訪整理:
得知伯大尼育幼院收容3歲至18歲失依或原生家庭功能難以維持的兒童,而現約有40位院童,來源大抵分為:
Ⅰ由社會局轉介
Ⅱ自行收養
以上兩點分類,即產生不在少數的問題:
Ⅰ由社會局所轉介之孩童才有政府補助,自行收養則無。且補助只到16歲。導
致依賴私人贊助出龐大的育幼院因近來不景氣而捉襟見肘。若孩童想繼續升
學,勢必面臨龐大經濟壓力。
Ⅱ獲得政府補助之院童,其補助並不因個案而有所差異。.若孩童有額外支出,
則須煩惱經費。
Ⅲ被收養孩子背景大相逕庭。有些孩童可能是因為棄養、家暴亦或無父母,其所
需要的照顧自有所不同,如此是否能完善的受到照顧?
Ⅳ院內人員多為外聘。因此外聘也是靠院內自行吸收並無額外補助。
Ⅴ要申請額外補助,須另有活動專案。評鑑並無太大幫助,僅多另有活動專案補
助,經濟仍為院內最沉重的負擔。
Ⅵ孩童與監護人關係。監護人可分為三類:原生父母、社會局之社工、院方;院
方以外之監護人是否能真正瞭解孩童所需?
Ⅶ被標籤化的孩童。在社會上仍可見對育幼院不慎明瞭而排斥其孩童的人,對孩
子們來說很有可能會是二次傷害,在其未來生涯上也可能造成一定阻力。
依上述問題點得歸結出,院內的問題大多出自經費。公立的育幼院是受政府之補助,但目前台灣社會中係以私立為主軸,其所得到的幫助可說是寥寥可數。又以其院之社刊可得而知,每月支出近200萬的伯大尼育幼院,公部門補助竟不到三分之一 !目前伯大尼育幼院中,就讀高中者10位、大學者9位、研究所者1位,而按法規,這幾位孩童應是無補助,只能半工半讀完成學業,試想若在偏遠地區,這些孩子可能連打工的機會都沒有的話,豈不須放棄學業?
故以下將依院內經費及孩童兩方面來探討法律或政策得改善空間。
伍、探討
〈一〉院內經費
Ⅰ對於孩童每月的經費補助,得編列預算,採用年齡分層來做補助。個案特殊之
孩童應由院方提出專案,由專人評估後額外補助。
Ⅱ為避免浮濫申請經費,應不定期稽核院內帳目及派專人每年到院評估設施、孩
童照顧及學業、院內經營狀況。多次或連續評鑑不佳者,應勒令限期改善或停
止經營,將孩童合併至他院。
Ⅲ對於院內一年得作最低限度補助,最低限度應包含院內人員、師資、日常消
耗品,並對於其補助應經由開會評估是否洽當。
Ⅳ院內對孩童應作生涯規劃,有意升學或希望培養一技之長者,應於上項補助申
請時一併向地方社會局提出補助。
Ⅴ對孩童補助應至其成年,有特別事由者應每年申請特別補助。
Ⅵ以上方案應盡早提出,由地方社會局申報中央,使中央得已編列年度預算。
Ⅶ多提倡捐款至福利機構得以減稅之觀念。
〈二〉孩童
Ⅰ評估其是否適合返回原生家庭,應注重孩童之意願,並依個案對其追蹤。
Ⅱ監護者若為社會局,其應定時探訪,並與孩童互動。若為原生家庭者,應由院
方評估監護人是否稱職。
Ⅲ社會局之監護者須固定被監護孩童數量,且必須在其可承擔範圍。
Ⅳ對孩童之教育應視其意願做規劃,而非只對其技藝培養。
Ⅴ對孩童應做年度訪談,以求了解其身心狀態。院內輔導老師應依孩童個案作適
當合理分配並做不同輔導專案。
Ⅵ加強孩童資料保密,保障個人尊嚴及隱私,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O、四
十六條,並加強職場平等,不得因身分或其家庭背景予以排斥之觀念,鼓勵檢
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者,並依法辦理。
Ⅶ應加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罰鍰,以達阻嚇作用。並加強社會對各種孩童
通報,如出生通報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
之規定。
Ⅷ加強社會法制及社會福利之教育。
主題:社會法報告─忠義育幼院
法二A
陳文玲、陳宛群
參訪地點: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85巷12號
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機構簡介: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的前身為「台北市私立忠義育幼院」,是劉銘傳將軍之曾孫女-劉德岑女士,是為了幫助戰亂遺孤所創辦。民國93年,忠義為延續關懷弱勢兒童的宗旨及提供更多元之兒童少年福利服務,育幼院正式轉型為全國性基金會,命名為「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一)收容對象
56年來忠義已撫育超過4000名0~18歲孩子,院內依照孩童年齡及身心發展需求不同,聘請專業人員提供家庭模式照顧,分別為:0~6歲懷幼家園、6~12歲歡心家園、12~15歲成長家園、15~18歲心棧家園。目前忠義收容的孩子,一部分是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轉介,一部分是院方自行收容,大致分成以下幾種類型:
1.兒少保護個案
此類型孩子是因家中生活環境可能為他們帶來危險,如遭受疏忽、虐待等等狀況,經社會局社工評估,必須離開家庭,安置在安全的地方。
2.一般委託個案
此類型孩子是因家庭遭受重大變故,或家人無能力照顧,無法繼續在家庭中生活,如父母因犯罪必須服刑、家中經濟陷入困境、單親或未婚媽媽等,經社會局社工評估,暫時離開家庭,安置在可受到完善照顧的地方。
3.棄嬰、棄童
此類型孩子是遭到生父母或親人遺棄的孩子,即無依孩童,經半年警政協尋期確定無人出面認領,院方將安排孩子出養,讓每個孩子都能到正常家庭中成長。
4.自收個案
此類型孩子是家中遭受重大變故(失業、生病、服刑…),親屬無力扶育,自行來院請求協助,或非設籍本市,社會局無法安置,或是經院方評估急需協助之個案。
(二)忠義面臨之問題
1.社交活動過多
假日或空閒時間孩子們都要參與許多活動,育幼院的的目的不是讓孩子作秀,而是讓他們像一般小孩子一樣開心成長,但是一般小孩不會常常要參加一些多餘的活動更不需要接受旁人憐憫的看待,所以我們覺得真正對他們好就是讓他們擁有自己的生活,而不是都幫他們安排好他們的剩餘時間。
2.照顧者人數不足
育幼院的人力嚴重不足,院內一名志工大約要照顧5-10位小朋友育幼院的孩子他們嚴重缺乏溫暖和安全感,卻比正常孩子還要得不到關愛,這對將來的心靈發展會不會有影響,是值得懷疑的。
3.未善加利用教育資源
雖然有來自外面所捐助的課外讀物,但是在缺乏志工帶領的情況下沒有幾個孩子會放棄玩樂的機會來翻閱,造成孩子在學校課業普遍不好更造成他們心裡的自卑。
4.龐大的資金缺口
忠義目前目前仍有為數龐大的資金缺口。雖然有來自外界捐助的資金以及離院成員固定的回饋,但是面對越來越多需要幫助的孩童,仍然不夠,需要持續爭取政府經費補助,但是過於老舊的設備以及專業照顧人員的不足是困擾忠義最大的評鑑標準,若以評鑑制度作為經費補助與否之標準,那只會使得沒有雄厚資金的育幼院更顯弱勢。我們認為,政府單位應該給予機構協助,對於機構之輔導措施。專業人員之認定,雖然重要,但標準太過於嚴格,可能會使許多擁有熱情之社工人員及大學生因此而卻步,造成人力嚴重不足的情況。
(三)忠義育幼院與國際機構合作
忠義基金會自94年開辦國內外收出養服務以來,迄今已接受約20名5歲以上所謂「大孩子」個案的出養服務申請。不同於小嬰兒能夠較為單純的辦理出養程序,這些5歲以上的大孩子不只在國內非常不容易找到收養父母,安排國外出養更將面臨文化、語言等等適應的問題。
今年暑假第一次與美國Kidsave和Families For Children兩個機構合作辦理了「暑期奇蹟夏令營」,協助這些大孩子在未來能夠順利出養,目標是讓孩子們體驗美國的家庭生活、飲食、文化,協助孩子們於正式出養美國前,預先了解及體驗美國式的家庭生活,減低未來正式出養後的文化適應問題。安排孩子們住在當地的接待家庭,而隨行社工人員也會定期與孩子們保持聯繫,孩子們在這為期五周的行程中,經歷一個不同的美國家庭生活,也參與當地的文化性、教育性以及娛樂性活動。
(四)參觀忠義育幼院之感想
利用課餘時間,我們坐捷運到萬方醫院站,參觀忠義育幼院,到了門口看見佈置得溫馨可愛的忠義育幼院,佈置有許院樹、30多頂安全帽整齊排排放,更顯育幼院的新穎、像剛開募的兒童才藝班。屋內的會客室窗明几淨、義工笑容親切的跟我們娓娓道來忠義育幼院歷史。而在這段說明後、才突然體會到自己的付出是多麼的渺小微不足道、這些義工笑容的背後是要多少的忙錄勞心周轉、才夠支付小朋友的學雜生活費。這些燈光柔和、寬敞舒適的空間是否真能彌補這麼幼小的心靈所受到的無情創傷?我沒有受過心靈諮商訓練、忿怒與疼痛在腦內盤旋無法面對、處理,過多的無常與殘忍原來不是電影製造效果的的迂迴情節。眼前的義工成了活菩薩。當下找不出任何適當的話語、只能敬佩並感激的看著他。感謝他對孩子全部的奉獻與陪伴、感謝他勇敢的撐著面對著殘酷的現實、卻依舊笑容甜美的把孩子們教育得像個天使。
義工蔡小姐分享了幾個典型送來育幼院的案例,有的孩子被原生家庭遺棄、之後被寄養家庭性侵、於是由家暴中心或是警察局緊急送來安置。現在有很多年紀很小的小媽媽生了孩子養不起就送來育幼院、等到這個孩子長到國中高中年紀時、這個媽媽又回來認孩子、目的卻是要孩子賺錢養她。有的父母親是受刑人、孩子太小無人照顧;還有些天生有缺陷的孩子…這些孩子不是次等公民、我們希望提供一個穩定的空間有家的感覺。要孩子從小學會珍惜。老師們會24小時輪流關心孩子。我們隨著蔡小姐的帶領稍微參觀了小朋友的小窩。在拍攝記錄的過程中、閃光燈驚動了一位正在與小朋友遊戲的老師、這位老師馬上衝出來像是電影明星遇見狗仔、手掌檔住我的鏡頭嚴厲制止的直說不准拍、不准拍。這裏為了保護小朋友的隱私是不能拍照的、只能拍背影或是環境。老師保護愛護小朋友的情、無傭致疑表現在日常照顧的每個小小環節中。
整齊排放的小小安全帽、晾在窗前列隊的小小背心、色彩繽紛的兒童彩繪。許願樹上小朋友的心願寫著:「我要考上中餐丙級」、「我要好好把書讀下去」、「我要把以前沒有贏的比賽贏回來」。從孩子的願望中看到了充滿朝氣的希望、我們可以確認忠義育幼院在處理這些案例的成功及用心之處。
近幾年,還多增加了受虐的家暴兒童,這也是我們強烈希望能提供忠義的孩子們關懷的最大原因,如果孩子們是未來的希望,為何還會有受虐的孩子們在社會的角落裡哭泣呢?怎會有這樣年幼的孩子們在承受著我們所不知的苦?那他們在未來的成長路程,真的能夠了解人生中的愛與關懷嗎?
我們要創造的結果,是藉由我們的付出與關懷,可以讓他們收到,能讓他們在長大後,可以回想起:曾經有這樣的一群人,曾經願意為了未曾謀面的孩子們這樣付出,讓他們知道社會的溫馨是隨手可得的,是可以自己創造的,更讓他們能在長大後能傳下這份情感。我想,這是一份對社會最有價值的禮物了。
對於自己只是個20歲的年輕人來說,似乎很難去體會那種沒有一個完整的家的心情。電視中廣告宣傳幾千遍的幫助弱勢團體的慈善活動,那也要等我退休後之後再做的事。或許,年輕人恣意揮灑青春的方式,不是只有玩樂而已。彼此助人、友愛自己的朋友和愛護家人也是另一種表現青春的方式。從小到大自己也是接受了無數人的幫忙,而我曾經幫助過多少的人?被多少幫助我不認識的人說聲「謝謝」過?
藉著社會法課,我們探訪了忠義育幼院。院裡的服務人員熱心替我們介紹院裡的生活,讓我們了解育幼院的面貌。育幼院的小朋友們可能因為沒有過父母的呵護,或遭受不合理的對待下,他們很沒安全感,希望我們能一直陪著他們玩遊戲、看電視,他們最需要的就是我們多花點時間陪伴他們以及了解關心他們。其實照顧別人的感覺很好,自己也感覺更懂事、獨立了。
「施比受更有福」,小朋友們的心中渴望著依賴和需要,而自己也從「施予」中得到了心靈上的滿足,而自己也從一個不懂如何去愛別人的人,逐漸到去體會愛一個人以及如何把愛分享給別人的人。有愛故我在,一個人是多麼的渺小,愛使我了解自己的存在。
法律系財經組2B
張欣華-95226231
詹子萲-95226362
李枏玲-95226559
社會關懷──陽明老人公寓
一、陽明老人公寓簡介
(一) 陽明家園
1998年6月台北市政府以公設民營模式,委託「財團法人恆安老人養
護中心」經營管理。寓址在陽明山仰德大道上,毗鄰文化大學,人文景
觀豐富,交通便捷,設施設備周全,生活機能良好。
(二) 入住申請要件
1、設籍台北市一年以上市民,能完全自理生活者。
2、年滿65歲,但申請同住之配偶不受此限。
3、無法定傳染病、精神病、失智症等疾病。
(三) 社工服務
1、提供福利諮詢、協助申辦各項補助服務、關懷訪視、個案輔導
2、設計安排各種休閒文康活動、慶生會、音樂會、旅遊活動及協助成
立藝文社團等,開闊身心。
(四) 醫護服務
1、健保醫療門診由市立陽明醫院支援。
2、健康管理,協助辦理就診、急診事宜。
3、24小時緊急通報及送醫服務,協助處理緊急事故。
二、參觀經過
藉由這次社會法課程的機會,我們前往了位於格致路上的陽明山老人公寓參訪。甫進門,便看到警衛坐鎮大廳控管出入份子,與他說明來意後,在社工人員的帶領下我們參觀了老人公寓的設備,環境以及瞭解公寓的制度與現況。
令我們驚訝的是公寓內良好的情況,由於陽明老人公寓內僅收可自行料理生活起居的老人,入住前更需體檢確認身體狀況,而寓所內設施亦相當良好,不但備有書法教室,運動器材室,自炊廚房......等等,甚至有麻將間提共老人排遣時間的休閒娛樂,更會定期舉辦許多活動,例如:早上集體的早操,定期的才藝課程......等。房間則是類似普通公寓房間,走廊亦有充分活動的空間,透天的中庭,生活機能相當健全,自然所費不貲,單人房一個月房租便要一萬六千元左右,由此,也令我們思考到如此的環境,能夠負擔的老年人或家庭想必是少數。
三、參訪後的衍伸與探討
現今高齡化社會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口,處於現代化忙碌工商業社會,越來越多的子女勢必無法隨侍在側奉養父母,老人安養問題日漸重要。因此我們就高齡化社會,國民年金與勞保制度,老人獨居安養問題,探討如下:
(一) 高齡化社會
1、何謂「高齡化社會」?
根據我國《老人福利法》對於「老人」的定義,是為年滿六十五歲之人,又根據最新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台灣六十五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全部總人口數的9.6%(內政部,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台灣地區人口已逐漸轉型到低出生和低死亡的階段,使得台灣地區開始感受到人口老化的壓力;其中,人口老化所帶來的社會意義之一,就是老年依賴比率的逐年增加,因而突顯了未來老人安養的問題。
2、高齡化社會之社會意涵
(1) 健康與醫療議題:
步入老年,最明顯的變化即為生理健康的改變,隨著老人人口的快速成長,慢性病與慢性功能障礙的成行率也會上升,因而需要較廣泛的長期照護服務,包括醫療、護理、個人和社會服務等。
(2) 經濟安全議題:
老人從職場上退出,直接面臨到的便是日後無支薪生活的問題,若在退休之後於健康上產生問題,那麼將加重其經濟生活的不安全,因而使老人能夠在晚年擁有穩定無慮的生活,在退休的準備、老人工作(再就業)方面皆是我們可考量的面向。
(3) 居住安養議題:
大眾對此議題的普遍反應,往往認為三代同堂即為老人家最適切的居住安排;然而我們必須思考的除了在老人與家人、子女同住能接受照顧與情感、情緒上的支持之外,更必須考量到其所居住的環境:安全無危的環境、配合其生理變化及所需的支持設施、結合居家服務的各種住宅安排(如老人公寓、老人社區等)。
(4) 社會參與議題:
一旦老人退休之後,面臨到的是生活中時間的「過度充裕」。退休後的老人因自覺成為依賴人口而產生自卑感,甚至認為自己不再具重要地位而與社會疏離;因此,增加並提供老人參與社會的機會,將使老人家感到被需要與受重視;成為社區志工,是最為普遍的方式。
(5) 教育與休閒議題:
對於老人家而言,吸收新知識並學習新技能是適應與參與社會的重要途徑;「社區大學」的開辦,秉持「活到老,學到老」的理念,開設各類課程,使老人家能夠終身學習,滿足心理與精神上的需求;此外,休閒活動的提倡與規畫,對於維護老人家的生理機能健康更是不可或缺的。
2、高齡化的台灣所面臨的困境:
(1) 醫療、長期照護系統建制的不足
長期照護病患所衍生的問題,並非只侷限於醫療資源的大量消耗、健保財務的鉅額支出、大型醫院床位難求,影響其他病患就診等醫療層次,而是更深沈的牽動了人道的層面;而今由於我國長期照護尚屬發展階段,相關長期照護的制度規劃尚未健全,相關資源及人力嚴重不足、長期照護之財務負擔制度亦未建置等問題,反而讓急迫需要長期照護的老人及家屬得不到適切的照護與關懷,而產生了許多的社會問題及困擾。
(2) 安養、照護機構設備、服務品質良莠不齊
在照護機構方面,機構的品質水準不一、專業人才之培訓不足,無法滿足長期照護人力需求;此外,分級制度與評鑑制度尚未建立,造成服務斷層及品質低落。
(3) 年金、退休制度始起步,其成效未明
目前國內尚未建構起完整的年金保障架構,如國民年金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職業年金保障制度還有許多缺失,私人年金保障制度也才剛剛起步,以及政府仍尚未決定規劃成哪一種體系的年金制度架構;因此,為避免落入貧窮,保障未來老年生活經濟安全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3、結論:
綜觀目前關於老人福利服務相關措施,法令部分有「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細則」、「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老人福利法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老人福利法機構設立標準」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等規範,其重點著重於老人年齡及福利措施的界定,以及關於老人津貼、年金、住宅與保護等相關需求的規劃等,但對具體因應高齡化社會所必然面臨之醫療照護問題與個人財產保障問題,是否足以提供完整規劃,值得思考。
(二) 國民年金
政府面對人口老化所需解決的問題便是老人的照護與安養問題,台灣雖已實施全民健保制度,但因老人醫療支出佔老人家庭總支出的比例超過五分之一,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是一項龐大的財務負擔,特別是民國八十九年以後,國內的經濟情況不佳,失業問題嚴重,青壯人口的就業者對於經濟的不安全感愈來愈高,在自顧不暇的情況下,年青人對於老人的照護可能有心無力,因此,政府對於老人的安養問題更須即早提出對策,而在現代化的民主國家中,國民年金制度通常是用來解決社會福利問題的重要方式之一,亦是用於解決老人安養問題的重要策略。
台灣在民國八十二年年底的縣市長選舉中,便已提出國民年金制度的福利政策,但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國民年金制度,雖然民進黨政府為了實踐二千年總統大選的承諾,而以民國八十九年制定「敬老津貼行條例」,每月發給老人三千元的敬老津貼,但是因為資格限制相對嚴格,因此,僅有約五分之一的老人能享有老人津貼的補助,加上近年來所實施的各項賦稅減免稅措施,使得國內的稅基受到嚴重的侵蝕,導致全國賦稅收入佔GNP的比重降為12.6%,為全世界租稅負擔最低的國家之一,也由於賦稅制度照顧了企業及財團的少數個人,而以大多數人民及經濟的弱勢族群為犧牲的對象,不僅消耗了多數人的權益,而且對於老人的照護亦缺少實質的助益。
而根據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所公佈的國民年金法草案,明文規定政府辦理國民年金保險,保障國民老年及其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因此,凡年滿二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有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為保險者,相關社會保險自願加保對象且正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以及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都應強制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而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符合農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格之農民,亦得向保險人申請自願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
【附註】
一般參加年齡為25歲至64歲,繳納費用,直至退休後可每月按月領取。明年國民年金開辦後,已滿65歲之老年人仍可領取基礎年金,而農民原有可領取6000元的部分亦不會變,只是名稱變為3000元基礎年金加3000元差額金。
1、老年年金
2、老年基礎保證年金:即現行的老人津貼,每月3000元。
3、身心障礙基礎保證年金:目前的身心障礙津貼
4、身心障礙年金
5、遺屬年金
(三) 勞保制度(為另一保障老年人之制度)
1、勞保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
▲ 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
五十五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5)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勞基法法定由雇主支付退休金:勞退舊制
3、勞退條例由雇主提繳+勞工自行提繳的退休金:勞退新制
▲ 簡介: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退
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
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保局辦理。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
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以下分別説明其內涵:
A、個人退休金專戶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B、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1/2以上勞工同意,且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達全體勞工人數1/2以上,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 司。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另外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又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如有違反者,依相關條文處罰。
【附註】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為不同的制度,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而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勞工退休金新制,係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改制,與勞保無關,勞保被保險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投保年資併計、可以請領的老年給付等)並不會因為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而受到任何影響。
(四) 老人獨居安養問題
1、台灣老人的居住現況
三代同堂觀念在目前社會中仍然根深柢固,有家屬的老人仍舊喜好與子女同住,沒有家屬老人的也會選擇和親人同住,真正孤苦無依的獨居老人大約只占老人總數的一成一,不過這些獨居老人因為封閉的個性及生活型態,已經成為社會福利制度下的不定時炸彈,隨時有引爆的危險。
2、造成老人選擇獨居的原因包括:
(1) 子女愈生愈少,老人可以投靠子女的機會也跟著減少,碰上子
女到國外定居,老人只好獨居。
(2) 居住空間愈來愈小,三代很難同居一堂,老人只好被迫另地而
居。
(3) 現代老人的經濟與教育水準提高,為了個人的自由及隱私空間
而寧願選擇獨居,也因此造成獨居老人確實有年年增加的趨勢。
3、解決老人問題的三大方向
(1) 在老人方面
對於目前身心仍然健康的老人,一定要好好規劃自己的生活,如到老人長青大學上課或是參加社區裡的老人會,多利用社會資源讓自己能夠享受的晚年,在經濟上要保住老本,還有不要因為子女不夠孝順或疏於關心而自我封閉、輕言放棄生命。沒有子女的老人則可以組成老人互助團體,老人結伴、彼此互助,生病了相互照顧,一樣可以獲得像家人一樣的感情支助。
(2) 在子女方面
根據統計,老人在「剛退休」時、「另一半去世」時、「子女死亡」時,最容易因為精神上的巨大衝擊而引發憂慮、悲觀的情緒,進而導致身心的急速惡化,當有上述情形發生時,子女要儘早未雨綢繆,及早為老人安排好安養的生活環境,在平日則多關心、了解老人的心結,萬一不得已無法就近照顧老人家,或老人家的身心已經開始出現惡化的狀態時,可透過居家服務、安養中心或老人在宅服務等老人資源網絡,協助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顧。提醒為人子女者,愈早面對老人奉養問題,愈能降低精神及經濟的雙重負擔,就算無力照顧老人,也要聯繫社會福利團體提供協助,否則任由老人自生自滅,一旦悲劇發生,依據「老人保護法」,子女還是要負起「棄養罪」的法律責任。
(3) 在社區方面
照顧老人不一定要依賴大型的老人安養院,社區可以成立小型安養中心或是大廈式互助模式,讓社區裡的老人就近得到最好的照顧,結合社區自助力量,由政府提供規劃及支援,讓老人不必離家也可以得到安養。對於貧窮、孤苦無依的老人,社區則要發揮守望相助的精神,多關心、多舉報,減少老人孤獨死去的慘劇。
4、老人安養機構
由於每位老人的情況不同,每個家庭的問題也不一樣,因此老人安養也不是按照某一套公式就能解決的習題,社會局和散布在各區的老人服務中心就是站在諮詢、輔導與評估的立場,協助有需要的家庭找尋最適合家中長輩的安養方式,目前主要分為「機構照顧」和「社區照顧」。
(1) 機構照護
機構照顧就是由公私立安養院或養護中心進行全天候的照顧,除了有公費的安養機構外,另外還有老人自費安養中心及公設民營的陽明老人公寓、老人安養護中心及私立安養院。而此次參訪的陽明老人公寓則朝向「照顧住宅」方向經營,收容身心健康、有自理能力的老人,讓住民在享有完善的居家服務照顧的同時,也能擁有高度的隱私權,避免有住在「院區」內的感受。
不過,社會局並不鼓勵年輕一輩將老人送至安養院,因為讓長輩們都能在原居住的社區頤養天年才是社會福利工作長久的目標。為了避免年輕人隨意將老人送往安養院,社會局自九十三年度起規定只有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以上,經各地老人服務中心評估為中、重度失能且需進住機構照護的老人,才可以申請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至於沒有子女奉養且無謀生能力的老人,則可以申請入住公費的安養院,由市政府擔任照顧者的角色。
(2) 社區照顧
社區照顧就是讓老人仍然居住在其熟悉的家裡及社區鄰里中,只是在子女白天上班、上課時,由專人或專責機構提供居家照顧、居家護理、日間照顧、日間照護、暫託照護等服務,是落實國人「落葉歸根、在地老化」的一種方式。居家服務不僅有專業的社工提供生理和心理的輔導,服務長者,也提供家屬支持的力量,教導他們照顧老人的技巧和管理情緒的方法。
而關於獨居老人的社區照顧是建構溫馨安全的服務網絡。如以電話問安或訪視的方式關懷獨居老人以及緊急救援系統等。在訪視獨居老人居家安全的同時,包括公衛護士、社工員、里鄰長等訪視人員也同步進到長者家中關懷,其中公衛護士會為長者評估健康狀況,並做必要的建議,及獨居老人的居家安全檢測,依其狀況補助其鋪設止滑地磚、扶手等安全設施,希望提供長者安全的居住環境,健康愉快的安享晚年的生活。
五、心得
敬老津貼固然是重要的福利政策,亦是對老人的一種照護,但三千元的津貼僅是過渡性的措施,不能解決老人安養的長遠問題,因此,即早建立一套適宜國人的安養制度,有其必要性,而由於國民年金制度是一種強迫性的儲蓄制度,且是針對全體國民為保護的對象,若可順利開辦,則不僅社會上已存的各種社會救助津貼,包括老人津貼,老農津貼等都會逐漸減少,而且政府的財政負擔也會愈來愈輕,因此,國民年金制度的實施不僅重要,而且要儘早實施,以免過多的老人福利拖跨了政府的財政,同時亦癱瘓了國家的經濟。
除了上述問題,孤單與安養更是老人最關心的兩大問題。在參訪之中,輾轉得知曾有老人在公寓裡上吊自殺的事件,我們更驚覺,老人的訴求,不只是衣食無缺、住得舒服等物質層面而已,更重要的是,他們需要「關懷」!尤其,隨著社會型態的快速轉變,老人的生理、心理及人際關係均面臨前所未有的衝擊及挑戰,年紀愈大的老人愈害怕疾病及貧窮,而年紀較輕的老人也因為子女不在身邊而面臨孤獨、不快樂的情境。換句話說,現代老人不僅希望健康長壽,更希望「活到老、也活得好」。因此,如何關懷老人的心理需求、如何規劃銀髮族退休生涯,都需要子女及老人家們,以至社會、政府,共同來關心。
而關心高齡者照護工作,不僅是因為有一天每個人都會老、會生病,也不僅是每個有高齡者的家庭才需要關心的。除了關心家中、身邊的老年人外,也能推己及人,關懷社區及社會上的高齡者。盡我們所能,給予這些長者更健全、完善的照顧,是每個人的責任。期盼結合社區的資源和力量,建立起長期照護的功能。更希望這些長者在家庭、社區、社會國家的關心照顧下,能活得有尊嚴、活得健康、快樂。
社會法報告
94226067 王虹雅
95226061 何怡安
95226290 張祐華
95226460 盧韻竹
機 構 簡 介
龍山啟能中心為公辦民營機構,成立於85年12月17日 ,
服務項目:
1 身心障礙者的職前訓練
2 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輔導
3 身心障礙者庇護就業
4 有關身心障礙者的諮詢服務
5 親職教育、心理輔導、休閒活動等安排
主要提供似日間照護,及簡單的職前訓練及工作機會,讓學園的學生除了能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中學習成長外,也能培養自己的一技之長,加強自我的價值和能力
服務對象:
1 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輕度、中度、重度及極重度智障及合併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2 限設籍台北市並實際居住半年者
職前訓練招生方式:
1 台北市政府委託教養或自費者先試讀一個月
庇護性就業申請條件:
4 配合政府落實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提供庇護性工作場所及工作機會,輔導不適一般性就業市場之中度、重度及極重度智障及合併智障之多重障礙者之基本權益。
5 具有自我照顧能力、且有工作潛能者
6 需辦理委託教養並試工一個月
龍山啟能中心現在主要分為五大庇護就業職場組別,項目如下:
1. 抹布製作組:
大家學著操作縫紉機,縫製一些較為簡單的製品,如圍兜.抹布等,平時也會多製作一些小東西於義賣會上兜售募款
2. 拖把製作組:
四.五個學員彼此分工合作,一人負責一道程序合力製作,完成的產品看起來非常兼顧耐用呢
3.代工組;
手工較為精巧的學員負責在此組小零件的製作,例如氧氣管等等
4.餐飲服務組;
大家跟著老師在廚房忙進忙出,準備中午時所要送出的便當,不但菜色豐富,大家也都很注重衛生帶著口罩喔!
5.清潔服務組:
除了平時承接大樓清掃外,更有到宅服務的貼心項目,而且是採團體經營式,讓工作能更有效率的完成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服務型態:日間上課、工作、通勤
服務人數:一百名
收費情形:
1 自費者每月繳費
2 庇護就業學員需辦理台北市政府委託教養,不足者依中心收費標準補繳差額
經費來源:
1 社會善心人士捐款
2 委託教養費用收入
3 政府委託專案補助
4 作業收入
地址:台北市萬華區梧州街36號4樓
例子:烤出一個社會事業-「喜憨兒烘焙坊」
1996年,喜憨兒基金會成立的第二年,他們到日本取經思索有什麼是幫助孩子成長、自立的新策略,如果「給他們魚吃,不如教他們釣魚」,那最好的釣魚方法在哪裡?
1997年喜憨兒基金會在高雄成立了第一家烘焙坊,藉著企業的行銷優勢,經營至今喜憨兒基金會在全台計有6家烘焙坊、11家烘焙餐廳和3家烘焙工場,讓許多心智障礙者有一個學習自立技能的機會。
2006年的事業營收高達一億元(含產品營收與義賣活動收入),佔基金會整體收入的46%,脫離一般非營利組織高度仰賴政府補助與社會捐款的困境。
從庇護工廠到支持性就業
除了食、衣、住、行、醫療保健基本需要外,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無異,也有工作的需要。如果有好的職前訓練,適當的工作機會,不少的身心障礙者可以在專人的監督指導及輔具的幫助下從事生產,更甚是可以加入競爭性的就業市場工作。換言之,庇護工廠就是為那些因生理或心理障礙,暫時或永遠無法在社會中取得就業機會的身心障礙者所設置的訓練及工作的環境。目的在提供其間不等的職業訓練和就業服務,積極的以提供有酬工作來達到自立的目標。透過這樣的一個環境,身心障礙者可以嘗試不同的工作,藉機發現自己的興趣與潛在的能力。
在20世紀中,調查發現大部分智能不足者可以成為生產性的工作者,有些甚不必接受特殊訓練即能參與工作,以智能不足者為對象得職業訓練計畫才開始出現。另一方面,專家們也發現庇護工場所能提供的職前訓練對身心障礙者未來在社會中就業及適應有極大的幫助,庇護工場的目標這才從消極性收容轉變為積極性復健。
庇護工廠著重滿足身心障礙者的心理、社會及職業需要等因素的分析與評鑑,內容包括:工作的種類、督導的性質、社會及職業壓力、同事的個性、個人追求成功的毅力及包容挫折的程度等。必須針對每一位身心障礙者的需要,透過專業工作人員在資料上的密切配合,定期評鑑,視發展的情況計畫的內容,以滿足每一位身心障礙者不同的需求。
1 身心障礙者的工作能力之三種層次:
(3) 無法適應競爭性的就業市場,但能在庇護環境、專人輔導之下進步,從事簡單生產工作者
(4) 在庇護工廠餒接受一段時間的職業訓練,可以學得特定工作項目某種程度的技能者。
(5) 需要接受某項新的、高度專業化的技能訓練,以充實已有的技術,配合就業市場的需求者。
心智障礙者就業模式有四種:包括庇護性工場、工作隊(小生產圈)、支持性就業(社區化就業)及競爭性就業。
*庇護性就業**
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為許多就業方案之一,對於有就業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經過職業輔導評量,提供庇護商店、庇護農場、庇護工廠等就業安置,並輔以長期就業支持,強化 其職業能力,期以進入支持性及競爭性就業,在庇護性就業工作場所內,為保障庇護性就業者之權益,提升庇護 性就業專業服務,建立勞僱關係,協助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之設立,使庇護性就業者獲得合理薪資。他的工作場合可能是一些庇護工廠...等,庇護性就業進行之場所以非融合式環境為主,必要時得於半開放或融合式環境中進行。 長時間有輔導員進行協助與輔導
目的:
1、提升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工作適應及能力。
2、提供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安置。
3、協助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從庇護性就業進入支持性、競爭性就業。
4、結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機制。
特性:
1、庇護性就業屬長期性就業支持,兼具職業能力強化功能。
2、庇護性就業進行之場所以非融合式環境為主,必要時得於半開放或融合式環境中進行。
實施方式:
1. 庇護性就業經營型態:
(1) 勞務代工 (2) 受託製造 (3) 合作生產 (4) 自行產銷
(5) 物品銷售 (6) 其他具有經濟性、社會性、文化性及環保性之生產或服務工作等
2. 依業務需要設置主管人員及專業人員提供在場協助及督導,其人員比例、資格及遴用依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辦理。
3. 提供個案在職場工作的保護機制,工作場所之空間、設施及設備,顧及無障礙環境及庇護就業者特殊需要及安全性,且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4. 除依照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第6條擬訂營運計畫外,並針對庇護就業者擬訂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並定期評量及記錄工作狀況。職業能力強化計畫最長以2年為限,實施期滿應再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作為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轉銜服務或修訂職業能力強化計畫等之依據。
5. 庇護就業者能力提升後,將庇護性就業者轉介適當之就業服務單位協助進入支持性或競爭性就業職場,或留任給予合理薪資報酬建立勞僱關係。
*「庇護工場」**( Sheltered Workshop)主要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一「保護性」的工作場所,讓他們在一個沒有優勝劣敗的競爭情況下,感受工作帶來的制激與學習,經歷一般任務的養成要求,如薪資給予、工作時間的規定、工作品質的監督及工作流程的設計,使障礙者早日習慣一般就業環境的運作模式,達到其工作態度與技能的養成(藍介洲,2003)。
庇護工場依性質分為養護性、醫療性、就業型三類。養護性庇護工場係為不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生活照顧的身心障礙者而設,以生活訓練為主,藉由工作刺激學習與復健;當障礙者有生理上健康之考量(如尚需治療、復健等需求)則安排到醫療性庇護工場,使障礙者一邊復健一邊做就業的準備;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工作技能或能力不足但可達一定產能的障礙者,經評估可給予進一步相關就業訓練,若仍無法順利就業者則需考慮轉介養護性的庇護工場,而不宜長久待在此處。(李基甸, 2000)
*工作隊(小生產圈)模式**
此種模式適合中、重度的心智障礙者、或由庇護性工場轉介者的就業模式。由輔導員帶一群案主到雇主的工作現場(案主與輔導員的人數服務比例,則依殘障類別與等級來決定)做包工、包件或包量的工作。工作所得採包件(以件或以時)及包量(以件或以日)計酬方式,所得工資則由輔導員依心智障礙者的工作能力分配給他們。
而這次的龍山啟能中心中的清潔工作隊就是屬此種模式。
*支持性服務**
就業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庇護性就業、至支持性就業,而後延伸至競爭性工作場所就業,不僅能使身心障礙者賺取合理的薪資及獲得工作福利,減少對福利津貼的依賴、變得更獨立;更能參與社會活動,建立友誼與支持網絡。
身心障礙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針對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於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提供就業媒合、陪同、工作分析、職務再設計、輔具申請...使身心障礙者能夠適應就業環境。
*支持性就業**
支持性就業的工作環境強調在融合的工作環境與一般非障礙者一起工作,藉由就業服務員專業的支持,如工作技巧訓練、環境適應、職務再設計、交通、社交、健康與財物等,使其能獨立工作,並獲得全職或每週至少平均二十小時以上有薪給之工作,也就是一開始由輔導員輔導,最後目標是希望個體能進入競爭市場獨立工作!而就業服務員經過有計劃而持續性的支持計劃,安排並協助症狀與工作能力穩定之智能障礙者能在社區中就業,在一般職場與人共事,領取合理的薪資。就業服務員須於智能障礙者就業期間,持續提供個案工作評估、問題解決,能力強化與支持等就業服務,並協助個案與雇主間維持良性之互動。而支持性就業通常是一種先安置再訓練的模式,有就業服務員在個案就業過程中提供各項服務,如督導或訓練個案工作技能、工作態度與就業相關技能等,使智能障礙者能獨自完成工作。
支持性就業輔導單位,如:心路.第一.光仁或育成基金會的支持性就業。
*庇護性就業和支持性就業比較**
庇護性就業和支持性就業兩者差別在於程度上的不同,一般的工作場合 我們稱為競爭性就業,其次則是支持性就業再者才是庇護性就業!
有工作意願但可能不適合到一般競爭職場的精障者,可考慮先到庇護工場(工作場所而非工廠)或庇護性職場,這些地方一般都是公辦民營或說是社福機構申請政府委託案。在庇護工場及庇護性職場的人不稱為員工而稱學生(員),故是給予獎勵金或交通津貼,因實質上並非就業,故收入不能跟一般職場比較。而這些地方並非只適合安置而已,也可以進行基本訓練,當學員能力培養到一般職場時,工作人員會再做轉介的動作。
若有工作意願,能力也不錯,但仍須協助才能在競爭性職場者,可尋求支持性就業。由專業的支持性就服員,在現場給予工作指導、訓練與提供支持。。
觀後感
看到那一支支拖把,經由她們的雙手慢慢成型…不僅讓我覺得…他們真棒 ! !
每一個人從出生的那一瞬間,其價值就已經存在。不在乎價值大小,因為即使是小人物也很重要。龍山啟能中心替她們找到人生目標,縱使她們能力較不如別人,她們盡力讓自己做到最好…她們的工作項目,在我們看來簡單,對她們來說,卻要花很多時間去學習。當我從她們的眼神看出,完成工作時所散發出的自信與成就感,絕對不是筆墨所能形容……
想當然爾,身心障礙者在學習的過程中必定會遇到很多困難。但她們並沒有逃避,而是克服後所露出來的「驕傲」。舉凡做拖把、圍裙、抹布、便當、打掃等…都由她們一手包辦。或許能力不如人,但精神絕對沒有輸…雖然我是以旁觀者去觀察她們,不過心情卻跟他們一樣興奮,彷彿是我自己成功了。¬¬¬----(祐華)
看著學員工作的過程中,發現他們有發展出一種有別於社會上人們的互動方式,簡單明瞭的聲音和肢體語言,就能達到他們傳遞的目的,老實說,我在旁邊幾乎不懂他的互動所傳達出來的意思,相處雖然只有短短的幾十分鐘,讓我體會到用微笑就可以與他們做一些簡單的互動,和打破自己對身心障礙者的刻板映像。
在參觀機構中,覺得工作的環境還滿舒適的,而且乾淨,只是空間有點小,可能能容納的人不多,而這次能這麼接近這群學員,對他們有多一點認識,此外這次的發問當中,也聽到一個我從未想過的問題:有關身心障礙者的愛情和婚姻,其實當我聽到這個問題時,我腦內是一片空白的,除了加強身心障礙者的自身能力外,希望自己也能加強在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怡安)
在這次的社會關懷報告,我們這組去了龍山啟能中心.
我們在那邊看到了很多年紀甚至跟我們差不多的人,想到他們無法像我們一樣過著這麼豐富的大學生活,就覺得自己應該好好珍惜學習的機會!因為時間比較晚,所以我們只有在裡面稍圍繞一下.雖然是公辦民營的機構,但是資金好像不是那麼充裕,他們的設備似乎不是很齊全.不過有看到他們在庇護性工廠裡工作的情況,看著他們俐落的製作拖把抹布等成品,我都有點自嘆不如了!而且我發覺其實他們很單純,一發現有人來看他們,就會很開心.很熱情的對我微笑或跟我打招呼喔!
我們有跟那裡的社工人員聊天,他說這裡主要是提供那些輕度.中度.重度或極重度的智障者庇護性就業機會.年齡限制在15歲以上!參觀完以後,我覺得政府的福利制度應該更健全才是,如果那些大官員有親自下來走過一趟,真正關心這些民間弱勢團體需要什麼,這些身心殘障者一定可以得到更完善的照顧!而且其實我覺得這些身心障礙者只要經過訓練,他們也是可以像正常人一樣工作的!政府應該給予他們工作機會,至少要讓他們可以有自我謀生的能力,才能在這個社會上生存!---(虹雅)
這次的參訪裡,我們看到了許多有身心障礙的人,沒有實際去問他們的年齡,看起來還滿廣泛的,有些甚至比我們小,但看著他們做每一個動作、工程卻完全不馬虎,看著它們專注的眼神,感覺不出與我們有什麼不同,如果要說出有什麼不同,應該是他們在完成作品時的喜悅,是如此的驕傲。也許只是小小的成就,但卻可以造成他們無限的希望。 ---(韻竹)
法二B 陳英傑 95223495
現今社會人與人之間的感情逐漸由密切轉為淡薄,科技越為發達,人跟人之間的護動越來越少。從前是『不出家門焉知天下事』,而如今卻變為『不出家門便知天下事』,網際網路的普及,帶給人們很多的便利,不過也造成人們的怠惰,因而對很多事默不關心,不去理解社會問題、關懷弱勢團體,包括自己在內,都不曾去真正關心社會的問題。正所謂『物豈分正邪良莠,均端視於用者之心。』是故,科技的發達雖造成人與人間的冷默與隔閡,但它亦可聯結一顆一顆來自不同國家、不同種族、不同宗教及不同成長懷境之人關懷社會的熱誠之心。譬如,前幾年南亞的海嘯時,世界各地紛紛有名人或歌星出來幫忙募款賑災、各大慈善團體亦派遣專人前往幫助,以及當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時,各國亦有派遣救援來台協助、國內亦有募款賑災之活動,政府於災後成立九二一地震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來協助重建。只要每個人都盡一點心於社會之關懷面上,這世界將會更加的美好。
位於台北市士林區凱旋路61巷4弄9號的陽明教養院華崗院區,已經在此成立二十年了,二十年來陽明教養院見證了身心障礙在台灣發展的歷史,為了啟發中、重、極重度智能障礙者的潛能,陽明教養院致力於結合社會資源,努力向社區伸出觸角。成立二十週年,陽明教養院一直是台北市唯一公立的身心障礙機關,為了配合特殊教育體系的發展,教養院逐漸由嬰幼兒機構轉型為成人安置教育機構,未來陽明還要隨大環境做出調整,解決伴隨轉型而來的問題。
自民國八十七年政府實施隔週休二日後,每到星期五晚上八點就要將孩子帶回家,家長們年紀越大,身體狀況就越差,而且只要到了星期六、日就要被綁在家裡,家裡的負擔變重了許多。教養院家長會長希望院方可以多分擔一些,能跟其他同質性機構一樣恢復六天服務,甚至是規劃七天服務。雖然知道院方可能會有人力不足的問題,但教養院家長會長還是希望院方可以克服。但陽明教養院長則認為教養機構只能夠補足家庭功能不足,並不能夠完全替代,而陽明面對相關條件的改變也做出了很多的因應措施,如打破女性不值夜班的規定。部分日間照顧機構也實行「延托」。台北市社會局長說,將安置時間延長到與幼稚園、托兒所一樣的下午五點,並有一個小時的緩衝時間,給家長們更大的方便。
教養院其實也面臨了許多問題,陽明教養院的工作負擔與難度相當大,尤其全年皆須有員工輪排日夜班,並需時刻因應院生多重障礙所造成突發身心及家庭問題。目前除教養院本身組織編制人力外,社會局另提供二十六位臨時人力,希望減緩工作人員工作壓力,又因教養院院民老化及照顧困難度增加,社會局也正在檢討陽明教養院功能定位及人力配置,希望協助教養院爭取並修正組織編制員額。
其實目前社會資源有限而且分配不公,北市近十萬的身心障礙者只有約一千五百人可以住進教養機構,身心障礙者對於住宿的需求很大。大型機構已經不是趨勢,未來機構將走向小型化、社區化,而陽明教養院也會隨著社區化機構逐步完成,逐漸轉化為純住宿的機構。公立大型機構不會再增加,未來都會是公辦民營的形式。身心障礙者的人數與需求往往不是簡易的行政措施可以滿足的,機構的設置似乎跟不上成長的腳步。但目前教養機構進入社區欲形成小形化、社區化的目標似仍有其相當大的阻礙。因機構往往還未進入社區,社區裡的白布條便一一地拉了出來,足以可知二十年來真正不變的是民眾的抗爭與反對,不過實現福利社區化,更加是不變的理想。
社會法社會關懷報告
法律系法學組2B
95223266張國慧
參訪地點:伯大尼育幼院. 台北市文山區保儀路129號
伯大尼育幼院簡介:
約在一九五六年,一位英國女傳教士艾偉德女士.在中國大陸開辦「六福客棧」,接待過往旅客,藉以向他們傳揚福音。至大陸變色後,她即來台灣招收孤兒,並成立一所「艾偉德孤兒院」,租用一所在北投停業的旅館做為暫時收容所,收容約有八、九十名孤兒。此一事蹟為美國一慈善團體--「世界展望會」所悉,由該會會長皮亞斯先生邀請艾教士去美,並募得美金三千多元。艾教士返台後在木柵購地約兩千坪,建有平房七棟,其中三棟做為孤兒院舍,其餘做廚房、洗衣房、辦公室及小禮拜堂之用,這七座平房建成後,由展望會支助每名院生每月美金十元。院長艾教士指定其領養女兒的丈夫擔任院長一職,他是一位退休軍人因毫無實務經驗且自尊心特別強。每當收到由美國寄來每月孤兒生活費時,不肯出「收據」,亦無每月「收支詳細報表」,經數度溝通無效。「世界展望會」因對捐款人無法交代,乃決定與艾教士「分手」,並請董事會重起爐灶,另行招收孤兒,易名為「伯大尼育幼院」。伯大尼育幼院創立於民國五十二年,原屬世界展望會,於民國六十年由中華民國基督徒接辦,成立財團法人。創設迄今已四十三年,其全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伯大尼育幼院」。
1.設立宗旨:係秉持一貫的愛心,服務人群之精神,藉著基督信仰使幼失怙恃的孩童及青少年,得到適當之照顧。
2.組織概況:董事會由國內德高望重之基督徒長者組成,董事共十一席。董事會聘任院長管理一切院務,設教保部下設教保組、社工組、心輔組。行政部下設總務組、行政組、財務組。
3.收容條件:年滿兩歲以上,全孤、半孤、受虐兒、無謀生能力者及受刑人子女,由台北市 (縣)社會局轉介至本院之無依無靠、健康情況良好之兒童、少年,施予教養.保護、未來生涯規劃,撫養至其家庭功能恢復正常或其能獨立生活為止。
4.經費來源:目前一切生活費用及日常開支等,除社會局轉介之個案有生活輔助費外,其餘皆無固定來源,均賴社會各界善心人士及愛主的主內弟兄姐妹捐助。期望各界人士仍能秉持一貫愛心,繼續支援,俾讓幼失怙恃孩童得到正常的照顧。
5.地區環境:座落在指南山下,鄰近台北市立木柵動物園及國立政治大學、附近有木柵國中、國小和景文高中,是一典型的文教區。園區佔地近一千八百坪,園區花木扶疏、綠意盎然、空氣清新,令人心曠神怡;對面有近千坪的公有運動公園
6.信仰靈修:本著基督信仰、發揮博愛的精神照顧安置機構之孩童,因此信仰靈修為照顧院童時不可或缺的事工與特色。針對老師部分:每週一早晨同仁一起靈修,以提昇同工靈命成長並團隊精神。孩童部分:每週三下午參加靈糧堂的『草莓俱樂部』,每週三及週五晚上有『聖經故事』時間,每週日有兒童主日學。藉著各樣的活動,期能經歷神的愛,讓院童在屬靈的生命中一同成長。
7.生活輔導:教保人員目前有十三位,分九個小家。平均每位老師帶領六位院童,負責院童生活起居,指導孩子養成良好的習慣、生活的學習、人際互動、價值觀。晚自習時陪伴指導孩子,使其能完成學校作業以養成專心向學的好習慣,並簽聯絡簿與學校老師溝通,共同配合指導孩子學習。
心得:
上了謝教授的社會法.上課時.他總是不斷提醒我們有關對社會的關懷
不可以因為人性的關係而使對社會的關懷冷漠.社會上.有許多的兒童因為種種原因而被棄養.或是單親等許多的問題.有時.在無人照顧的情形下.會造成兒童偏激的心理.不過.有些人對於這些孩童並沒有放棄.所以許多有愛心的人成立了育幼院及孤兒院.像伯大尼育幼院就是許多有愛心的人集結而成照顧兒童的地方.根據院內人員表示因為是私立的育幼院.所以政府的補助並不多.造成他們資源非常缺乏.常常需要外界的資助.但是.現在經濟不景氣.許多的大額捐款也變成了小額捐款.更造成了他們生計上的困難.雖然只是從院內人員口中得知.並沒有實際去接觸他們.但內心卻有深刻的感受.曾經.我在一次的機會下.在台北市一次的活動裡擔任許多孤兒院.育幼院的孩童一起參與活動的志工.那時候.跟那些孩童接觸.覺得他們的個性較為倔強.不輕易妥協.我想.這跟他們身長在一個不安定且沒有安全感的地方所產生的個性.而且想法會較偏激.似乎會害怕失去些什麼.不善跟人們表達.溝通.我想這應該是他們會害怕再去失去得到的東西.我記得.那時候與他們活動了一整天.他們慢慢跟你熟絡後所露出的笑容.開始不客氣.不害羞的跟你玩耍.要求要玩這個或吃些東西.因為他們相信你會對他好.可是.當我們活動結束要離開的時候.那些孩子都不願意跟我們說聲再見.因為他們又再次遇到要分開的痛苦.讓我印象深刻.所以.政府應該要有一定的安置措施.才不會讓孩童覺得沒有安全感..真的要多花花時間跟孩童一起活動.這次的報告.讓我更加深刻體認了這些問題.尤其是孩童的心靈非常脆弱.所以.社會上應該多給些愛及關懷.讓孩童們有被需要的感覺.有溫暖的感覺.也許物質對他們很重要.但.內心的想法及感受才是他們心靈真正需要的
社會法期中報告
班級:法二C
學號:95224271
姓名:劉志遠
授課老師:謝榮堂
參觀弱勢團體機構之心得
選定報告機構:創世基金會(板橋分會)
創世基金會在國內算是非常有名氣的弱勢團體機構,也是大多數學校團體社服活動的熱門對象,網路申請義工亦很困難,只好再沒有任何洽談的情況下直接硬著頭皮去離家較近的板橋分會,在板橋四川路上愛買和亞東醫院旁邊的一棟工業區大樓的二三樓,感覺很陳舊,外面的門牌是標示在三樓,按了外面的愛心服務鈴,跟出來應門的義工說明來意後,才發現他們都是直接推開的,也很好說話,就直接進去先參觀了一下,雖然說創世很有名,但是在三樓植物人的收養區相當的開放,放眼望去就是一床床的植物人,和服務台,服務台旁就也是一個開放式的佛堂。
詫異覺得床位間連個帷幕都沒有,然後床上每個植物人都有名字,但不是真名,也有名字旁標示真名的,還有入住時間,年齡,成為植物人原因地點等,到服務台詢問後,他們說二樓有社工組,說要參訪的話下二樓即可,到了二樓,同樣也是非常開放式的,辦公桌和整理發票的地方都一目了然,簡易,當天社工組辦公桌只坐著一個人,說明來意後,也未互道姓名,她就接受了訪談,也是讓我相當的感到人相當的隨和。
一開始她就說她不是負責社福事務的,所以可以提供的資料跟網站上的差不了多少,但是相當的熱心提供了一些資訊,政府提供每個植物人一個月約一萬八的照顧費用,但是平均每個植物人需要的花費一個月就要四到六萬元不等,而且入住條件僅止於清寒家庭的植物人,並非植物人皆可入住,要領有植物人、失智症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資格且政府列冊,需有地方政府委養公文並無傳染病等。而符合條件仍尚未入住的植物人也有,在家派人去照顧的也有,地方不夠一直是個問題,而且環境也無法很好,很多據點都是在舊辬公大樓中的一隅,惟近年來有在南投草屯正在籌建中心式的據點,獨棟和有庭院,而相關的機構目前也只有在三重有一個據點的成功基金會。
上述之意事實上對於社會上植物人的照顧比率是遠遠不夠的,創世對於植物人條件的審核,有礙於他們的經費,但是一個植物人所需費的費用和人力,並非一般家庭可以付擔得起的,根據內政部網站上公佈資料,九十六年十月份為止,全台共有四千八百七十六位植物人,僅創世就收容近一千人。而未符合入住條件或政府未有登記的佔大多數,所以對於植物人的社會福利和照顧還是並不完善。
而創世還有老人和街友項目,老人方面主要是電話問安或者個案到府照顧,試辦癡呆老人組合家庭,老人益智中心現已停辦,街友則是領有街友證,據點放飯,防寒送衣,派報中心臨時工,防病協助就醫,不定期洗澡車,就業心理輔導等。
而政府補貼經費約佔百分之十,其餘由發票、義賣、活動、一般捐款取得,我所參觀獲得的資訊大致於此。
我覺得社會對於弱勢團體的照顧往往供不應求,而偏偏這些都需要很大的費用,植物人一個月要四到六萬,政府支出約一萬八,內政部網站上公佈資料,九十六年十月份為止,全台共有四千八百七十六位植物人,那一個月國家要支出八千七百七十六萬八千元。
根據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社會安全,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有關於社會保險及社會救濟之實施,社會救助法之法源由此依據,既然有明定之目標,我覺得只剩下經費的來源和發展的問題,國家照顧人民,仰賴全體國民的共同支出,羊毛長在羊身上,這些都要在稅收運作上和分配下功夫,還有因應社會狀況適時的修正社會法規,並且多協助成立社福機構,多與私法人合作及給予適當的資源,在國家與社會資源的幫助下,使得更多的私法人社福慈善基金會如創世般運作。
然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之設立及費用)第一項,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其所提之實際需要,需不需依社會救助機構之社會救助類別和社會上的需要,再明文規定評估辦法以真的知道並真正給予社會實際需要的設立機構與幫助?
依第三十六條 (編列救助預算)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而預算上是否要再規定可依預算支應並有預算上之預留金,以防超出預算?畢竟社會急難難以評估,所謂的實際需要難以界定,預算恐怕不能含括需求。
如果立法將社會實際需要確實評估和政府補助經費運用的充裕度和彈性提高,弱勢團體機構應當可以更加的活躍並幫助更多人,而社會對於弱勢團體的照顧應該可以由供不應求漸漸獲得的平衡,我個人參觀後的心得大致於此。
社會關懷期中報告.
組員: 曾士亭 林觀宇 廖珦志 王康杰
法律系法學組2B
◆ 樂生院古蹟保存宣言--
本聯盟陳請「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為縣定或國定古蹟,
惠請台北縣文化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古蹟會勘,
並召開古蹟審查委員會討論指定之。
樂生院應列為古蹟之理由說明如下:
一、樂生院為目前現存唯一能見證「台灣傳染病防治病史」的「史蹟」,
也是台灣近百年公共衛生的縮影,絕對找不到第二間可以取代。
現存公共衛生相關古蹟,僅存國民政府時期所建立的台南烏腳病院,
能作為特定疾病防治的歷史見證,
而日據時期,儘管殖民當局對於急慢性傳染病(鼠疫、霍亂、癩病、結核...等)防治,
均投入大量心力,能具體留下作為見證的文物只剩下「樂生院」,
甚至日劇時期鴉片戒治的歷史見證「更生院」都已遭拆除,若樂生院再遭拆除,
則我們對於日人在醫療衛生的努力只能認識到台大醫院及台大醫學院為止。
因為無論從單一疾病防治史或是日據時期醫療史的角度,
我們都堅決希望樂生院得到保存。
又樂生院因為捷運單位的施工,院區內一半建築物已損毀,
剩下尚未拆除的建築物為樂生院在日據時代最早的院區,
也是台灣癩病防治最早的發源地,
這是院區內僅存完善且具有歷史見證意義的古蹟,必然需要被保存。
二、數位在台灣公共衛生史和醫療史研究領域的學者,
都共同體認到樂生院在台灣公共衛生、醫學史、公共衛生教育,
甚至型塑台灣文化意識上,皆有其存在的具體貢獻,
其原地保存的意義,對於醫學人文教育改革和社會文化價值觀有著深遠的影響。
從公共衛生及醫學史的角度來看,
現有原地的建築配置以及空間關係提供了我們回溯過去衛生當局對於癩病的想像,
以及感染控制的邏輯所需要的媒介,從醫學教育的角度,
可以看到樂生院中所發展出相互扶持的病友社群及猶如小社區的環境,
此一即將走入的產物提供了今日慢性病患社區化的絕佳典範,
這些意義與價值都是在樂生院原地保存的前提下始得以展現出來。
三、從醫學生的角度觀之,全台灣正在實施醫學人文教育改革,
樂生院能夠給醫學生的,包括台灣的防疫史、疾病與社會污名化、
傳染病與社區發展、醫病關係的重新審視、醫學生的社區參與等等,
是一個最自然、最鮮活的教室,並且也只有透過樂生,
我們才了解到原來醫生還可以做一些更親近病人,甚至更親近社區的工作,
在我們學生和醫學人文教育老師如此急切渴望見到有這樣天然的、
在地的社區教育環境時,樂生院怎麼能夠被拆除呢?
樂生院對於醫學生在醫學倫理和醫學人文上的反思,
絕對是正面,並且是獨一無二的。
四、樂生院和社區的互動,提供我們在社區公共衛生推動上良好的示範,
又對於新莊當地社區而言,樂生院是當地近代歷史文化建構絕佳的文化資產,
由於樂生院珍貴的社會和文化價值已經被地方文史工作者所發覺,
地方文史工作團體早就開始針對樂生院進行文史調查研究,
也會從此展開社區公共衛生文史教育活動。
無意間逛到的部落格
樂生從來沒有反對先通車!
部份媒體一面倒呈現的盡是台北縣府的說辭:「樂生沒拆讓捷運新莊線通不了車」、「對分區通車決定樂生反對」、「沒申請集會遊行、沒溝通、向縣府丟雞蛋的非理性行徑」…!面對這樣的報導,學生們欲哭無淚!他們不懂為何記者不看他們新聞稿不斷強調的:「樂生沒拆,新莊線還是能通車!因為樂生牽涉的不是路線,而是機廠地。」「既然能先通車,就請給樂生一條生路!」從來,樂生未曾反對先通車,反而高興捷運局終於承認可以先通車。「不能通車」的罪名不再強冠在這群阿公阿嬷的身上。
2006.07.06 中國時報
不受新莊線工程延宕影響 捷運先通蘆洲、丹鳳
張力可/三重報導
部分樂生院民串連社運人士持續抗爭,新莊線機場工程勢必再拖延,導致全線通車從預定民國九十八年,延至一百零一年。但機場沒蓋好,可能只衝擊最後一站迴龍站,對沿線的丹鳳、輔大、新莊、先嗇宮、三重、菜寮、台北橋等站,並無什麼影響。捷運新莊機場工程延宕兩年多,但蘆洲、三重、新莊民眾不必太緊張,因為蘆洲支線通車不致受新莊線影響,新莊線也可在機場未完工之下,先通車至輔大站或丹鳳站。
從這則新聞可以知道,長期以來青年樂生主張「在機廠完工前,可規劃捷運新莊線透過其他機廠調度車輛,先行通車(至少至輔大站)」,留給樂生院民一條生路。然而,捷運局多年來一直否認這種提案,直到今日,捷運局終於承認「先行通車」是「可行的」。由此證明,捷運局過去是用「新莊機廠未完工,捷運無法通車的說法」欺騙院民、欺騙社運團體、欺騙政府、欺騙社會大眾。也因為他們的「假專業真欺騙」誤導社會,使得大家以為樂生院的去留攸關新莊人的交通權益,也讓樂生院的運動異常的艱辛。如果捷運局一開始就承認「先行通車」可行,樂生院早就被指定古蹟,機廠早就變更設計,問題早就解決了。
心得︰
樂生的簡介大概老師在課堂上都已經有所了解,就不多補充什麼,在參觀”樂生”之後,其實我剛開始幻想漢生病患會不會像”王者天下”裡面的國王一樣的恐怖,但是去了之後發現其實也還好,只是還有點怕怕的,我並非帶著有色眼光只是有點不習慣,而且進去的時候也有其他學校的人,而且他們主動去訪問病患問題,相較之下我們如同走馬看花,只是稍微看一下其他人平常都在做些什麼,大致上覺得有點像養老院,拋開抗爭那些事件,裡面的人真的快樂嗎?我看到有人手裡拿著一封一封信件、有人望著門外發呆、有人總是躺在床上,也許他們都還在想像著外面的世界,儘管外界帶著有色眼光看他們,靈魂被拘束久了總是沒辦法自在的大口深呼吸,選擇安逸的過一輩子還是不願與社會脫節,每個人在進去之前有著不同的背景、不同的困境,卻有著共同的事實,快不快樂也只有他們清楚,這讓我聯想到”飛躍杜鵑窩”的劇情,沒有人是希望被束縛被遺忘的。
社會法關懷報告
組員:法二A莊雅涵
法二A徐湘萸
參觀地點:大同育幼院 台北縣中和市圓通路121巷2號
簡介概況
民國42年6月,許英女士創設本院,迄51年1月經董事會議決,奉准贈與 CCF 接辦,翌年元月聘劉寶鏗任院長,重整院務,改為家庭式教養並新建家庭式院舍。民國67年3月由郭光輝先生接任院長加強兒童福利工作,興建大同兒童活動中心、籃球場、社教館、扶幼館、游泳池等設備。
創院以來,以促進兒童最大福址為目標,配合政府兒童福利政策,不斷改善軟硬體設備,精益求精,因財務清楚,制度完善,理念明確,人員專業,於民國81年內政部評鑑為台澎金馬地區公私立育幼機構優等成績,並榮獲專業服務項目成績優良獎。
育幼部門採取人性化、符合兒童需求且富歸屬感的(家庭式教養)。現在院童48名,分住扶幼館之恩慈、信實、和平、仁愛等四個家庭,每個家庭約有12名男女院童,由二名專職保育員輪流家庭管理與課業輔導、常規教導。室內外之整潔及家事則由家童分組互助合作,培養勤儉自立習性,同享家庭之樂。目前院童分別就讀於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專校及大學,每年教養費高達新台幣玖佰萬元。
民國87年10月起,提供學齡前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內容包括認知學習、生活自習、粗大精細動作、語言溝通、人際互動、社會休閒等七大領域的訓練及物理、職能、語言、音樂、水療等專業治療介入,並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提供完整的親職教育、情緒支持、心理成長等個別化家庭服務。
本院經費三分之一自地方政府補助,三分之一由認養人捐助,三分之一仰賴善心人士贊助。本院因應社會變遷及需求,將積極擴充服務對象及範圍,以達資源共享,預防社會問題之理想,誠心盼望各界有心人士共襄盛舉,攜手共創美麗和諧社會。
收容對象
大同育幼院,收容從五歲到十四足歲以下身心健全之兒童未接受政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固定補助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雙亡,家境貧困,無可依賴之親朋者。
2. 父母一方死亡,家境貧困,而存在之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o 患有精神病者
o 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癒之嚴重疾病者
o 殘癈而失去工作能力者
o 患而法定傳染病而需隔離者
o 犯案經判刑在無依無靠與被遺棄者
3. 流浪街頭無依無靠與被遺棄者
4. 父母一方出走、離婚,而另一方確實無法撫養者
5. 兒保個案(遭照顧者身體、精神、性虐待或疏忽者)
申請手續
經由縣市政府轉介,或向CCF總會、或本院及各家扶中心申請,經派員調查符合收容條件者,通知入院。
扶幼運動之友種類
• 贊助之友:年捐二佰元以上
• 助 養 人:年捐三仟六佰元,贈助養人卡,以為紀念
• 認 養 人:月捐一仟元扶助一名指定兒童
• 榮譽之友:年捐一萬元以上
• 永久之友:一次捐十萬元以上
• 義 工:協助庭院修護、整理或院童潛能力之啟發
早療簡介
為實踐”關懷今日兒童,造福明日世界”之理念,並享應政府與民間對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的關注,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起擴展服務形態,提供學齡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早期療育部成立之後,首先招聘教保人力開辦早期療育日間托育服務,繼之陸續聘請相關專業人力不斷充實服務內涵,並逐年累積服務經驗以規劃擴展相關業務,進而在八十九年七月獲得政府委託合約,使草創階段的工作更趨穩定。
自民國九十年五月起,又受託承辦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服務後,一方面主動接觸遲緩兒童家庭以協助其需求獲得適切的滿足,一方面積極聯結區域內的相關資源以以建構資源網絡,期能提供完整性與連貫性的服務。目。大同育幼院早期療育部是以日托班與個案管理為服務的兩大主軸。
(二)組織架構、工作人員配置&職責
• 行政組:出納、會計-育幼院共用;司機-約僱一位,負責接送日托學童;以工代賑清潔工-約僱二位,負責清潔維護、隨車及學童照顧協助。
• 社工組:社工員兩名分別負責早療日托服務、個案管理服務及相關行政工作。
• 教學組:教保員四位,負責日托班學童教學與生活訓練;教學組長目前聘請特教顧問諮詢替代。
• 復健組:恩主公醫院醫療合作支援物理、職能及語言治療師各一位,另外特別約聘語言治療師二位及音樂治療師一位。
(三)主要服務項目
日托班:
運用社會工作、特殊教育、醫療及復健等專業團隊人力,提供整合性的療育服務,目的在協助所收托之三至六歲學齡前身心發展遲緩或障礙兒童,提昇其生活自理技能、認知能力、語言發展及人際互動、知覺動作(粗大、精細動作)及社會適應能力等。上課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3:30。
個案管理服務:
承辦台北縣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所委託之個案管理服務,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為服務區(永和市、新店市、雙溪鄉及貢寮鄉)內發展遲緩兒童家庭,針對其需求提供完整的個別化家庭服務。透過家庭訪視、諮商與諮詢、資源連結運用、親職講座、工作坊或研習訓練、家長支持性與教育性團體等多元化的服務方式,以期能增加家長的早療認知、提昇親職照顧能力、擴展家庭社會支持系統、強化家長面對及處理問題之因應能力。
心得
大同育幼院因為設備齊全,院內附有多種運動休閒設施,平時可供一般民眾付費使用,所以經濟上較無一般育幼院所遇到的窘境,且因平時有許多民眾捐贈衣物、書籍類的東西,故院內也較少有物資缺乏的情況發生。
這次去參觀前有事先上網詢問是否需要什麼一般生活物資,但他們說衣物書籍類已過多人捐贈,而院內現在較缺乏的則為電腦這類的資訊用品,但因為電腦並不是我們可以負擔得起的東西,剛好他們最近缺乏衛生紙和樟腦丸,所以我們就買了一些衛生紙和樟腦丸送過去。
去參觀時來接待我們的是常在育幼院幫忙的媽媽,她雖然不是院內的志工,但因為平時有空便會常過來陪伴小朋友,對院內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度,所以這次便是她帶我們去參觀院內設備。而在參觀過後,這間育幼院顛覆我了以前所認知的形象,空間大、設備齊全(有游泳池、桌球室、羽球館、籃球館和活動中心)一開始在外面經過時還以為是公園,完全沒有想到會是這次參訪的育幼院!
而我們這次去並沒有見到小朋友,因為院方基於保護小朋友的立場,所以我們這次去參觀,只有遠遠地跟小朋友打招呼的機會,但可能是因為育幼院平時就有許多民眾出入的關係,所以那些小朋友見到我們跟他們揮手時,也很熱情地跟我們打招呼,並不像一般育幼院的小朋友那樣害羞。
雖然這間育幼院讓我了解原來並不是所有的育幼院都是貧困急待政府立案或善心人士幫助,卻也知道這間育幼院或許可稱之為例外,但只有一點,所有育幼院都是相同的—小朋友都是無辜的!其實他們會待在這裡並非出自於自願,而是家中環境出了問題,養不起才會丟給育幼院照顧。與其想說要如何讓這些小朋友過的更好,或是幫助他們找到收養家庭,何不乾脆從最根本的教育開始呢?
從家中教育和學校教育出發,給予現在的學生、家長和學校正確的教育,由政府推動社會關懷活動,讓所有民眾習慣付出、幫助,並讓所有人徹底了解到現今社會所面臨到的種種,不要讓社會關懷變成只是少數有時間或有心力的善心人士專屬活動,而是應該讓所有人都知道—讓社會變的更好,其實只是需要我們的一點時間和心意就可以辦到!
社會關懷報告
財法2B
陳玟臻 95226257
這次去參觀了樂生療養院,這不是我第一次來這哩,但是來了這邊還是先去巡守隊那裡聊聊,有位隊員帶著我走訪院區的各個角落,而當我們經過每個地方,大家都會親切的打招呼微微笑,那種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讓我覺得很溫馨,就算是我聽不太懂的台語,還是感覺到他們之間的互動.
記得上一次來這邊,是國二還是國三,因為當時就讀衛理女中是一所基督教學校,而這裡都有個習慣,就是聖誕節會到各個地方報佳音,當時還不知道那是什麼,但是就在去的幾個禮拜之前,我們練著很多很動人的聖誕歌曲,就為了當天去要唱給爺爺奶奶聽,那天去到那邊,也是有巡守隊帶著我們,他們帶著我們去了一個很日式建築的平房,那邊的環境很清幽,空氣也很新鮮,平房式的建築,讓爺爺奶奶省去上下樓梯的不便,走過了平房外的庭院,來到客廳,看護人員把爺爺奶奶都推往客廳過來,和藹可親的,我們就在爺爺奶奶的微笑中,唱起我們苦練多時的聖誕歌曲,一唱就是好幾首,唱完枝後再把我們大家親手做的玫瑰花,送給爺爺奶奶,他們笑的更是開心,好像自己的爺爺奶奶一樣的和藹.這是我國中的記憶
這次去到那邊,爺爺奶奶的笑容好像沒有那麼多,政府的捷運工程延誤,推到樂生療養院的身上,其實大家都很無奈,但是政府人員卻在檯面上說著:這是國家重大的建設,如果延誤了,要賠很多錢,誰賠的起.這段話聽來令人無奈,這個問題的爭論不休,但是這些老人的生死還是要顧,暫時保存下了院區,也蓋了新的院區,但是好像一切都不是那麼樣的便利,要養生,不要等死,是爺爺奶奶的心聲,現在我還年輕,換成我老了,我也會有一樣的心願.
參觀過的社會弱勢協助的機構還不只這個,還記得高二的時候,去參觀了創世基金會,一樣也是因為衛理女中,聖誕節要報佳音,我們去了在善導寺附近的那家創世基金會,一到那邊,我們沒有直接去到病人的病房,而是先去一個小小的影片教室,有專門的人為我們解說著,創世基金會的由來,他還說了一個小故事,有一個小孩,出生沒多久就變成植物人,他的爸媽還因此吵架離婚,剩下一個要每天努力工作賺錢的爸爸,後來那個爸爸知道可以把小孩子送到創世基金會,他就把他的小孩送過來,因為把小孩送到這邊,爸爸才能專心的上班,但是一直以來,爸爸都過著一樣的生活,每天上班到五點,開車趕來幫他的小孩擦身體,幫他的小孩按摩,跟他的小孩聊天,就這樣一直一直持續,到現在,那個小孩好像跟我們的年紀差不多大,小孩也長大了,但是他從來沒有開口說話,那個爸爸就這樣,靠著創世的幫助,每天每天的照顧自己的小孩,也感激創世對自己小孩的照顧,我不敢想像親身父親母親,一直到小孩快要20歲了,還不能跟他講話,也不能想像,一個人一出生,就只能躺在病床上一輩子,也許有一天他會醒來,但是那也是要經過細心的照顧,後來進去病房,真的有看到專員所講的那個小孩,他真的長大了.當然還有很多案例,不是一下子能全部說完.
這個社會上的愛心隨處可見,但是在我看來,那些無怨無悔的團體機構,通常都是由一般人創辦的,積少成多的愛,而往往看不到的是那些政治人物,為這個社會的弱勢團體付出,檯面上的爭吵不休,檯面下的貪污腐敗,社會還是需要願意付出的人,我知道我自己還不能做到那樣無怨無悔的付出,但是 順手捐發票,救救植物人 這類的標語隨處可見,我可以做的是讓那些推動者,能夠更為順利,而不會力不從心.對於現在一些議題,我想大家要追求的一定不是爭吵而是對於那些需要幫助的人一點點的關懷而已.
社會關懷
輔大司法四王毓喬
494610655
關於身心障礙者之法規於社會福利法規範、社會救助法規範、社會保險法規範均有法規之依據,本文以介紹陽明教養院中各方面設施及照顧福利制度,來了解目前相關法令,以及其中存有之隱憂。
一、社會福利法規中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福利:
(一) 社會福利與社會需求:健全之社會福利需仰賴公平與正義以及均衡有效分配資源,公平加上需求(需求不等於欲求)為公正,而依照MASLOW需求階層理論,人之自我實現階段為,生理需求之滿足,以追求安全感,進而得到歸屬感(認同、愛與被愛),擁有自我尊嚴後滿足自我實現需求。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福利以及措施,目的不外乎經由此階段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實現自我。
(二) 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包括現金給付、教養護機構安置、職業訓練和就業保障、醫療復健、就學教育保障及社會福利服務六大項。
二、陽明教養院:
(一)院方介紹(資料來源:陽明教養院網站http://www.ym.gov.tw/)
1.申請資格:
(1)年滿3歲以上60歲以下之中、重、極重度智能障礙者或合併智障之多重障礙(所稱多重障礙者,不包括以視覺、聽覺、語言精神疾病為主之障者) 。
(2)未患有法定傳染病。
(3)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六個月以上者。惟3歲以上未滿15歲,係以走失或受保護之身心障礙者個案為限。
2.服務內容:
(1)社工專業服務:
包括辦理入院申請、個案管理服務、社會資源運用、宣導參觀服務、提供實習指導。
(2)教養服務:
①、 生活照顧—依院生功能提供適當之生活照顧,如用餐、盥洗、沐浴、就寢、復健等
②、 啟能服務—結合不同領域專業,訓練知動能力、表達能力,以開發院生潛在才能
③、 輔導服務—依院生認知程度及操作能力,施予清潔、摺衣等訓練,增進生活自理能力
④、 養護服務—為院生施行被動運動,研擬年度教養計畫(IEP),執行個別教養方案
⑤、 社會適應—定期帶領院生至社區進行社會適應課程,如購物、搭車、人際接觸等
(3職能發展服務:
①、 庇護訓練—透過職業輔導評估提供職業技能訓練,設有糕餅組、清潔組、餐飲組等
②、 轉銜服務—成立院生生涯轉銜服務資源室,為院生提供整體性、持續性之服務
③、 職業安置—依院生程度施行個別化職業訓練,協助克服就業障礙、回歸社區生活
(4醫療保健服務:
包括建立病歷資料、醫師門診服務、復健治療服務、衛生保健、急診就醫
(5)生涯轉銜計畫:
結合特殊教育、職業訓練、生活輔導、醫療復健、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員,以科際整合之專業團隊合作方式,辦理本院院生生涯轉銜服務,使院生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並獲得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依據院生能力,提供糕餅製作、手工藝品製作、清潔工作、農藝工作、及餐飲服務等各項工作技能訓練...等
3.醫療保健服務:
設有護理站、藥局、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營養室等單位,由專業護理人員、藥師、治療師、營養師等來負責院生就醫保健與復健治療、膳食營養、衛生教育等,以提供妥善完備的醫療照顧。並開設門診醫療服務如神經內科、心智科、復健科、牙科等科別,定期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派醫師駐診。
(二)實際走訪陽明教養院:
陽明教養院位於文化大學旁,院中設有商店、餐廳和菜園,商店與餐廳是為了協助院生與外界交流以及職能訓練的場所之一,每天都可見到院生以及輔導老師在院方設置的菜園中灌溉、種植農作物,使院生學習自給自足。在院中亦有各式各樣的蔬果,皆使用天然方式灌溉,但其中不乏些許菜園因人手不足而枯萎,在探訪的過程中,輔導老師說到必須很有耐心一一指導院生從事日常生活的瑣事,雖然對我們來說即使是穿衣服、綁鞋帶等,有些院生都要經過長久反覆的學習才能上手,因此輔導老師很多因為壓力太大而離開,造成專業人員的不足,願意留下來繼續陪伴院生的老師也因為人手不足、事務繁忙而承受著巨大壓力。
如同網站上所介紹的,陽明教養院內設施的確是很周全,包括醫療設施、和活動、烹煮教室,以及寢室和無障礙空間,增加院生生活的安全感和便利,院方也盡力在院內組織小型社會,讓院生們學習互助和關懷週遭事物、夥伴。
在實際融入其中時,發現到院生很喜歡和訪客聊天、打招呼,可以強烈感受到一股出自內心的熱情和真誠。
離開後的感覺是院生們一直被封閉在教養院中受保護的朋友,雖然偶而有車子載院生下山接觸人群,但畢竟仍然是被限制在固定的範圍內,且由於先天身心的缺陷,以致減少融入社會的機會。但後來留心注意發現可以常常在文化大學大雅館(餐廳)附近遇到院生,而在安全範圍內仍然可以自由的活動,例如逛逛教養院附近或者到大雅館吃吃東西,看到同學們的時候也會開心的向同學們打招呼……等等,見到這些景象,那些想法也就突然間釋懷了,若沒有安全上的疑慮,感覺上是滿不錯的社交活動。
(三) 陽明教養院之各種措施與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福利服務、就業安全、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健康與醫療照護之內涵相契合,但其中存有之隱憂包括:
1. 專業工作人員之欠缺以致資源未有效開發及運用。
相關法規如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以解決人員及設施配置等問題。
2. 雖加強院生本生取得資訊之能力、解決問題之能力、生活管理之能力、溝通之能力,但仍需要民間相互配合,始能讓院生融入社會。
3.輔具設備之研發與維修需專業人員以及資金,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對身心障礙輔助器具研發服務包括輔具裝配、檢測、維修、回收、租借、到宅服務、個別化設計與使用訓練等服務,提昇生活便利與品質。
4.無障礙空間範圍須由外界以至於內心,由於一般人不了解身心障礙者需要的不是同情與憐憫,故產生誤解導致不愉快,認為身心障礙者總是拒絕接受幫助。
關於物理上為解決生活上障礙擬定之法規,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定之。
5.並非金錢可以決定一切,捐助財物只是關懷方式的其中之一,更重要的是在生活上適度關懷與協助,或者加入義務性的協助。
6.企業有多少比例要照顧身心障礙者,空有母法規範則僅達到宣示效果,對此政府仍有相對應之措施,例如身心障礙保護法第31條第3項之規定之差額補助費,為涉及法律義務之特別公課。
7.綜上述,許多問題雖仍訂有許多法規以茲解決,且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種類繁多,但仍有許多細節性問題和實質上困難並未得到改善,問題出自何處?值得醒思,除此外如何能達到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所謂以人民福祉優先、支持多元家庭、包容弱勢國民、建構健全制度、投資積極福利、中央地方分工、公私夥伴關係、落實在地服務、整合服務資源……等等目標,更需要人與人間相互合作,共同實現保障之目的及發揮法規範之效能。
社會法報告
報告題目:樂生療養院的困境與解決之道(附94年訴字2185號判決大綱)
報告人:輔大法律司法組494610617何家維
指導教師:謝榮堂教授
ㄧ、實地關懷:趁著這次要把社會法報告要po上網的機會,把期中報告重新整理過ㄧ次,上次沒時間去樂生療養院實地參訪,也趁著這個禮拜,實地去樂生療養院參訪,院區內的院民與工作人員都非常的親切的招待進入療養院參觀的民眾,雖然院區的設備和建築老舊,但從我與他們的聊天談話中,我發現他們對樂生的這塊土地還是有著濃濃的情感與懷舊,對他們來說,他們也己經在樂生療養住了40、50年,基於中華民族「安土重遷」的觀念,院民們還是不願意搬離就院區吧!在參觀的同時,也了解到樂生療養院的歷史,樂生療養院成立於日治時代的1929年,以收容漢生病﹝又稱痲瘋病﹞病患為主,在西元1969年樂生療養院的規模達到全盛,共有病棟61棟,共收容病患1050人,此後病患人數逐漸減少,共有病患313名。 離開了樂生療養院,回到家,在網路上找到了這篇報導:
樂生新院區住民:很舒適(2006/10/25中國時報)
【黃天如/北縣報導】
樂生療養院遷院計畫鬧得沸沸揚揚,但無論如何,今年九月新院區完工啟用,313名院民中仍有175人搬進新家。從8歲起住進樂生,現年72歲的朱玉音阿嬤說,新院區真的很舒適,只可惜有些老友連看都不肯來看一下就排斥到底。
樂生療養院自民國十九年日據時代成立至今,已在新莊地區立足7 6個年頭。一般人或許納悶,為何有些院民要死守破舊的舊院區,甚至還有人情願在老家的土地上住組合屋,就是不肯入住設備新穎完善的新大樓?
翻開樂生的歷史,答案其實很容易理解。樂生現有313名院民,平均年齡75.2歲,平均住院長達42.5年。換言之,許多院民可能從小就來到樂生,直到現在白髮蒼蒼,對他們來說,樂生不僅是家,更有如生命的全部。
然而,捷運新莊線要通過樂生療養院是既定事實,任憑政府、院方再三協調,雖有175人搬進新家,另少數院民選擇回歸一般社區或入住其他療養院,目前仍有約85人死守舊院區。
跟朱阿嬤一樣選擇入住新家的許義務阿伯今年61歲,他說,自己1 8歲起住進樂生,對樂生的感情不比其他人薄。但他一再強調,現代化的新院區真的很舒適,相關設施如卡拉OK、電視、冰箱一應俱全,不但給院民家的溫暖,更讓他們感受到做人的尊嚴。
許義務感慨地表示,據他所知,不肯搬來新院區的樂生院民都只是因為固執,就連他最好的朋友,雖經他再三邀約,對方仍執意不肯來新院區走走看看,自然也就無法瞭解新家的好。
看完這篇報導,我想,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立場與想法吧,但政府不是應該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嗎?這樣一在壓迫住在舊院區的住民,真的是社會正義嗎?我們來看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6年10月11日判決的94年訴字第2185號判決:台北縣於民國96年3月15日通知樂生院區應於民國96年4月16日自行拆除完畢,樂生院內15名院民認為此舉損及院民之人身自由權,居住遷徙權等多項權利,故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樂生療養院院長、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局長為被告,提起停止強制拆遷的行政訴訟。原告認為本件訴訟類型屬於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給付訴訟』類型,原告認為依行政訴訟法8條第1項與學理上之見解,本件訴訟屬於學理上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原告如不事先提起本件訴訟,一旦被告拆除樂生院,原告僅餘事後救濟之方式保障權利,無法發揮即時有效之 效果,基於此項事實,原告就被告拆遷建物之作為並無忍受之義務,自「無漏洞權利保護」之觀點,原告提起本件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應認為具有權力保護之必要。
原告認為被告強制拆遷樂生院之行為已損及院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涵義應指人民生活所需之最低條件,即國家之立法或行政部門須對於無法過著符合最低人性尊嚴生活之人民採取積極措施訂定法律或提供一定行政給付,提升其生活。
憲法第155條後段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傷害者,國家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亦明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職輔導及興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國家機關若以不作為手段,不積極對未達最低生活維持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提供符合最低人性尊嚴之對待給付,或未對身心障礙者建構無障礙環境時,亦有違憲法本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民國96年10月11日作出判決認為原告並無公法上給付請求權的法理依據,且拆除樂生院的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原告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我想目前唯一的方法是透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將樂生院區向中央主管機關文建會或台北縣政府提報為古蹟,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要求政府將樂生院區列為古蹟,才是上策吧!(2005年12月13日:行政院文建會依文化資產保護法將樂生療養院舊院址指定為「暫定古蹟」,為期6個月,但時效已過,失其效力)
社會關懷
文化法學2A蔡爵陽
95222219
地點
創世基金會
台北總會
地址:100台北市北平東路28號4樓
服務概況
1.安養清寒植物人
1986年11月成立以來,創世基金會秉持「救一位植物人,就是救一個家庭」的理念,陸續在全台各地設院服務,只要領有植物人或重度痴症之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無法定傳染病的病人,即可申請入院。植物人需全天候照顧,創世二十四小時請專業護理人員輪值,每隔二小時為病人翻身一次進行叩背拍痰、更換褥墊,隔天洗一次澡,以維持清潔,避免褥瘡的產生,每四小時餵食或灌食。病人若有緊急狀況,立即聯絡送醫治療。
2.老人服務
獨居老人問安電話
1989年5月起,為避免獨居老人在家時發生意外、生病,延誤送醫時間,只要提出申請,創世基金會請義工於每日下午兩點至五點,於約定的時間打電話向長輩問安,若連續三通電話無人接聽,即改撥事先提供的鄰居或親友電話,促其前往訪視,以防範意外發生,並撫慰長者寂寞的心靈。
到宅服務
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老人失智症的患者逐日漸增,所引發的家庭及社會問題亟待解決。有鑑於此,創世自八十四年 試辦「失智老人之家」,針對需要者提供人性化、家庭式且專業的照顧,期能減緩失智症的惡化。 並於八十九年五月推動「老人到宅服務」,至長輩家中關懷訪視,提供家務服務、日常生活協助、臨時替代照顧、陪診等相關服務。
老人益智保健中心
創世基金會內設有老人益智保健中心,提供如血壓 計、跑步機等保健器材及益智遊戲器具 ,增加動腦機會 ,為老人間的社交活動,提供一正當休閒場所。成立姐妹會華山基金會 為擴大老人服務面向,創世於1999年5月協助華山社會福利基金會成立,組織愛心天使網站、 社區慈善功德中心,服務三失長者(失依、失能、失智),使服務更臻完善。
3.街友(遊民)服務
防飢
供應午晚二餐,避免餓死街頭,在端午、中秋、尾牙,舉辦應節包粽子、月餅、 聚餐活動, 鼓勵街友向上。
防寒
1991年起開始【街友三溫暖】,提供街友寒衣保暖、洗澡潔身,恢復自尊, 避免 影響市容。
防病
年老體殘街友遇有病痛,協助就醫及申請健保、福保手續,避免路倒病死街頭。 街友平安站還規劃庇護工廠及自力更生計劃,其目的一方面建立街友自信心,另 一方面促街友賺取些許生活費用,重回社會。
十一月初的時候,去創世基金會的台北總會。有點陰沉的氣氛,大概是因為裡面躺著的都是植物人的關係,他們都沒辦法說話。那些植物人都只能躺在床上,幾乎完全沒辦法有動作。造成植物人的原因,大多是因為車禍,所以應該加強宣導才是。這樣多少才能更減少一些植物人的發生。由於造成植物人的原因通常都是出於意外,而且大部分又都是因為車禍遭到撞擊,所以身體上或多或少會有一些殘缺,看起來總是令人沒辦法太快忘記。
在那邊安養的植物人當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個因為車禍而變成植物人的病患。他是因為許多年前騎摩托車的時候沒有戴安全帽,而又出了意外,造成頭部先著地,撞擊到地面,所以變成植物人。而因為是頭部先行著地,又沒有任何保護措施,所以在他頭上撞到的地方,失去頭蓋骨,頭上呈現出一大塊凹陷的樣子,看起來很驚心,似乎就是可以直接戳到大腦的樣子。
在那邊當義工真的很辛苦,尤其是幫植物人清洗身上的瘡,或是幫植物人清理排泄物,是一般人最為病詬的工作。照顧植物人幾乎是不會有成就感的,因為這是義工,也是因為植物人好像永遠也不會醒來。
要照顧一個植物人,一個月要花數萬或是數十萬的金錢,這對於一個普通的家庭來說真是一個非常非常大的負擔,而如果成為植物人的,是一個家庭中的經濟來源,那無疑的更是雪上加霜、無法負擔。當然的,將植物人交由創世基金會來照顧,是一種幫助,但是對基金會來說,也是需要非常龐大的資助,尤其是在要兼顧那麼多的植物人的情況而言。
需要龐大的資金,但是卻又只靠對發票來增加收入是不夠的,何況發票的中獎機率又很小。能對基金會有直接的捐款,這會比捐發票來有效率的多。又或是像在香菸盒上印有關吸煙過量對人體所造成的傷害,發黑的臟器或是烏黑的牙齒。對於宣導造成植物人的大部分原因:車禍,或許也可以用類似的方法,在修車廠、車行或是加油站有相關的地方,也貼上因車禍造成植物人的圖案,來對愛騎快車的人來進行警示,或許多少有一點效果吧。
社會法關懷報告
輔仁法律司法三 賴思安 494610045
「談婚姻暴力之外籍新娘」
一、.狀況分析
大多數的外籍新娘因為生活條件以及期待來臺灣定居及就業,故對能下嫁臺灣郎有高度的期待,但臺灣男性選擇外籍新娘的心態及理由,一則主要在結婚的費用較娶臺灣女子來得低廉,二則外籍新娘大多較吃苦耐勞,除希望能順利傳宗接代外,亦希望其成為家庭勞務主要的勞動者。外籍新娘之配偶特質若較難控制,除了在生活及個人自主方面會受到諸多的限制外,加上文化背景不同亦常產生誤解,甚至亦有暴力的發生。婚姻暴力外籍新娘此時除面臨文化及社會適應問題外,亦同時會面臨到諸多法律相關問題。
二、 問題陳述:
根據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從事婚姻暴力相關婦女機構所作的瞭解,外籍新娘在婚姻暴力中最常面臨的問題為:
1.居留的問題:
大多數的外籍新娘持旅行證或外僑居留證入境,停留期間到期則須出境,再由配偶重新申請入境,但對於遭受婚姻暴力之外籍新娘,則將面臨若要延長居留以及出境之後若要再入境,皆必須要配偶同意及重新申請,亦使外籍新娘的居留受到影響。
2.工作問題:
外籍新娘現雖可依相關規定在獲得居留許可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但對於尚未取得居留權的外籍新娘,在遭受暴力而逃離家後,為了謀生不得不有非法打工的情形,但往往擔心被發現而面臨被遣返的命運。
3.法律問題:
外籍新娘在遭受暴力逃離家後,一則可能面臨配偶前往法院提出不履行同居義務或請求離婚之訴,外籍新娘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而損害其權益;另一則外籍新娘希望離婚,但配偶不願意致無法協議,若進行離婚訴訟又是曠日廢時,常涉及到外籍新娘的居留期間太短以及訴訟費用、子女監護權等等問題。
4.子女監護權問題:
雖然外籍新娘若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即可繼續在臺居留,但因外籍新娘在資訊不夠以及對社會環境尚未熟悉的狀況下,一般而言缺乏經濟能力,故在子女監護權的爭取上常處於弱勢。
5.身心問題:
大部份的外籍新娘無正式及非正式支持系統,除了少數有親人在臺外,幾乎為單身來臺者,在遭受暴力之後,通常採取隱忍及委屈求全的態度,希望能等到取得合法的身份後再作進一步的考慮,但長期的受暴往往使其身心承受高度之壓力。
三、現行法規及具體措施
有些外籍新娘雖然尚未取得本國國籍,但並未影響其在臺灣適用的相關法令以及福利措施,目前遭受暴力的外籍新娘可適用之法令及福利措施如下:
1. 相關法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具體措施:
1.向警政單位求助:
(1)撥打110報案專線:警察提供緊急救援及報案錄音存證等服務。
(2)直接到警察局求助:
a.警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提供緊急救援、製作筆錄、申請保護令等服務。
b.護照、旅行證等證件被扣留時,可以請警察陪同取回,無法取回時可向警局外事科辦理證照被扣相關證明,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新旅行證。
c.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警局外事科申請延期,警察機關應協助檢具受理家暴相關證明文件,告知被害人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延期停留。
d.法院仍審理家暴之民事保護令、離婚等案件時,所定期日在停留期間之後者,警局應協助被害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延期。
e.被加害人通報失蹤時,可請外事單位撤銷行方不明,受理單位應保密被害人之現住居所。
2.向社政單位求助:
(1)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專線社工員提供英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柬埔寨語之問題諮詢服務。
(2)直接到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提供緊急安置、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取得證據、身心治療之轉介等保護扶助措施。
3.向司法單位求助:向提出傷害等罪之刑事告訴、聲請保護令、訴請賠償
損害或離婚等。
4.向醫療單位求助:請醫療院所開具驗傷診斷書。
四、結語
外籍新娘在遭受暴力後所面臨的問題甚多,但遭遇婚姻暴力的外籍新娘並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有時尚可能損及其權益,為對婚姻暴力外籍新娘的處境有所改善,僅提供以下幾點建議:
1. 現有相關法令的修正:
• 外籍新娘來臺居留以依親為主,並須由配偶提出申請,故若配偶在外籍新娘依規定出境後,不再為其申請來臺,則外籍新娘即無法再來臺,這對遭受婚姻暴力的外籍新娘的權益將有很大的影響,故建議法令能有所修正,即由外籍新娘自行提出入境申請,不經過配偶的同意及申請,但若配偶有異議,則可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訴,如此既能兼顧婚姻暴力外籍新娘的權益,但亦對配偶的權益無任何損失。
• 建議就已申請來臺的外籍新娘給予臨時工作證,使其能在臺灣工作,除能使學有專長及具備就業能力之外籍新娘可以有所發揮外,並有助於社會之融入;另對遭受暴力的外籍新娘在逃離家後,為了生存及撫養子女除能給予經濟的協助外,對於經濟的獨立及未來子女監護權的爭取亦有所助益。
• 婚姻暴力外籍新娘常因訴訟所耗費的時間長,而往往無法爭取其權益,或者放棄走法律途徑,建議放寬外籍新娘居留的規定,若因訴訟原因而確有居留之必要者,則給予延長居留。
2. 語言的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的強化
婚姻暴力外籍新娘常因語言溝通問題,在遭受暴力後無法向外求助,為能協助她們在遭遇困難後向外求助,語言的學習為其當務之急。在臺灣的文字社會中,若不識字,即會面臨諸多的困難,外籍新娘除無法達到獨立的目的外,亦無法擔任養育及教育的工作,建議主管機關對來臺依親的外籍新娘於入境前即應先施以相關教育,諸如語言及文化風俗習慣等等,入境後亦應持續進行生活的輔導,並建立支持網絡,以利其身心的穩定並適應臺灣社會。
3. 求助管道單一化
外籍新娘在不熟悉的環境下,對於遭受困難的回應往往採取隱忍的態度,或有求助無門的情況,而資訊的獲得及運用對婚姻暴力外籍新娘更為重要,建議主管機關應在外籍新娘入境後給予正確的資訊,並建立求助的單一管道,以利其遭受困難或受暴時可立即並正確的求助。
社會法報告
參觀樂生療養院之心得 94226504財法2B 劉馥萍
為了這次的社會法報告,於是去參訪樂生療養院。從陽明山上搭紅5下山,再轉搭捷運到西門站,在捷運六號出口往前走,在天仁茗茶前搭乘635路公車往迴龍方向,約莫倒數三站,就是樂生療養院。樂生療養院位於山坡上,原本以為是遺世獨立的一個地方,離新莊幹道也不算太遠。而山坡左方,則是所謂的樂生新大樓院-迴龍院區(新院區)。
門口捷運旁的圍牆上已掛了不少白布條,不是抗議捷運施工要迫使樂聲療養院要拆遷,而是希望樂生療養院,不要再阻撓新捷運工程等,看了不由得讓人心頭為之發寒。
第一站是參觀樂生的行政大樓,這棟是樂生最值得保留的建築之一,是一棟從日據時代保留至今的哥德式建築。進入院區,就有人來引領我們參觀。這裡的環境相當清幽,但空氣相當新鮮,平房式的建築讓她們不用上下樓梯。在樂生院裡有有好幾處日式三合院,三合院那棟看起來是廚房,還有廁所,兩旁的建築才住著病友。還有看到貞德舍,貞德舍為當時未出嫁的女病患宿舍,一開始病患是不准婚嫁,不過隨著醫學發達之後就解除這個禁令。唯有貞德舍,是『連棟式建築』,因此在院友間被稱為『火車棟』。還有看到區內的消費合作社,員工建築也是典型的日式庭園建築。除了居住的各舍,樂生院友為了信仰和精神上的寄託,合力建造了一座佛堂。樂生療養院大煙豎立的位置,則是所謂的『公坎』,是大家聚集的飯廳,但是各院友漸漸改到自己居住的舍中砍煮後,就沒有在使用。
樂生內的病友大多是年紀不小且行動不便的人,所以出入都得靠著輪椅、電動車代步。走在行政大樓裡,聽著引領的人解說,樂生是台灣第一間痲瘋病院,作為慢性傳染病、癩病防治的專門機構,因此,當初是遵循了在德國柏林舉行『第一屆國際癩病會議』的建議採行『強制收容,絕對隔離』政策。政府強制病患進駐樂生,幾乎就註定老死其內。院內有一碑立於1947年,為當年院長吳文龍所題『以院為家,大德日生』,正是當時隔離政策的寫照。後來治療藥物發明,患者不再需要強制隔離,樂生的病人才逐漸減少。經過行政大樓,想著院民們毫無自由,不能離開院區的生活,懷孕的女人被強制墮胎等等,不禁令人十分感歎,他們只是病人而不是犯人阿!!
『被強制隔離的生活體驗,數十年來,許多人各自把傷痛深埋內心;如果只是生存在粉飾太平的想像中,可以說這是二重隔離。』這是我看新聞報導中,日本德田律師為漢生病人爭取國賠說過的一句話。台灣和韓國淪為日本殖民地時代,都曾同步實施『隔離政策』,療養院內採行『強制斷種』、『強制勞動』和『強制監禁』,非人性的高壓措施,院民為此而受重大迫害。而今捷運工程的興建,更又使院民受到了二度迫害,院民們長久不能得到安寧,又得被趕離當初被強迫住進的院舍,只期望在政府與樂生及眾多人權團體的協調,能多為院民著想,擬定良好的政策,藉此達到雙贏的局面。
社會關懷報告
談未婚媽媽
輔大 司法三 鄒明錦 494610215
主題:這次的主題是一個未婚媽媽,她的學歷只有國中畢業,有一個現在要上小學的小孩,也因為她的學歷和經歷,她沒有辦法找到很好且固定的工作,只好在茶飲店或是超商打打零工,而她的父母也已經年邁,全家只有她一個有工作能力的人,但是她所賺的錢,又無法使全家人過的溫暖。
以下就幾點列出政府目前所可以提供的幫忙
一、工作救助:未婚媽媽的共通性都是男方拋棄女方,也就是說,只剩下女方一人可以工作,兒女方的學歷如果又不高,在現在的社會,很難找到好工作。對於這樣的人民,可利用就業保險法第12條,參加就業諮詢或是職業訓練,學得一技之長,以及可利用第10條來請領保險給付,有失業、提早就業、職業訓練及全民健保補助這四種可以利用。
二、對年老父母的幫助:對於年老的雙親,如果沒有辦法給予完善的照顧,可以利用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於國內設有戶籍且年滿65歲之老人,每個月可以領取3000元。如果其符合中低收入戶的標準,則可以依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但是就不能再領取敬老福利金。
三、對小孩的幫助:小孩是無辜的,所以對於小孩,政府也有給予幫助。對於要就學的小孩子,可以利用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3條,減免全部學雜費,或是部分學分學雜費。
四、家庭救助:對於減輕家裡的經濟負擔,可以利用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第6條之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因為單親媽媽符合第4條第一項第五款,也就是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之要件,所以可以申請之。亦可以用第7條第一項,在孩子滿15歲之前,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如果符合低收入戶的要條件,也可以利用社會救助法第4條申請低收入戶,並依第10條申請生活扶助。或者是利用法律扶助法第 14 條中所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五、全民健保的優惠:全民健保是強制納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只要是符合此積極資格,都要參加保險,但是對於經濟吃緊的未婚媽媽而言,可能無力負擔保費,為此政府設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可以利用第2條申請分期繳納。而對於老人,有老人福利法第21條,可以依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4.5條,分別適用於低中收入戶老人,給予保費上的補助,使其可享有全民健保。
結論:根據勵馨基金會的調查,台灣15到19歲的未成年少女,每年生下超過5000名以上的小孩,而這些未婚生子的小媽媽,一樣都要面對經濟上的困境,而悲哀的是,政府的急難救助又不足,使得這些小生命往往要跟著媽媽受苦,或者是要被迫交由其他人認養,使這些未婚媽媽要面臨和自己小孩分離的悲哀。
台灣現在有許多的未婚少女,可能是一時被愛沖昏頭,而導致這個結果,有的少女會選擇把小孩生下來,但是可能要獨自扶養這個小孩,也有的人選擇把小孩丟棄,新聞上往往可以聽到在某地的公廁或垃圾桶裡發現已斷氣的嬰兒這類的報導,據統計,今年台灣的棄嬰數暴增到50個。對於未婚媽媽,政府所做的實在不多,但是不論政府可以做的有多少,最重要的還是要讓少女們有充足的知識,不要一時被愛情沖昏頭,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
司法三 494610679 王士魁
1. 一連串社會上負面的報導例如:治安不好、黑心食品、政府貪污腐敗。…,但終究沒有讓使我們人對這個社會全盤的沒信心。基中原因在於我們的社會中,有少數人,不管社會荒謬到什麼境界,醜陋到什麼面貌,他們都的付出,希望在這社會上注入一股力量。法律系的學生,代表了知識分子,全台灣學生中的佼佼者,如果不對社會事件不去注意,探討社會現象的本質,成天埋首書堆,這便不是好現象。在社會上的一切事件的發生,都離不開法律,會法律的我們這些人,不去重視社會問題,那麼產生出來的社會事件,由誰去解決?誰去引用相關條文去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呢?每一件悲慘的案例,都只是冰山的一角,每一個社會問題背後,幾乎都藏著非正義的因素。因此,法律人對於社會之關懷不要僅安於做社會服務或慈善救濟,亦需思考如何以推重法案或修改不合理、不周全的法律制度為目標。
2. 社會關懷,不是只關懷我國國人,以只要是權利受到損害的對象都是吾人可以關懷的對象,所以我以外勞事件,來做我的報告。
3.在這個報告中,我分成二大主題:第一部分是新聞,新聞兩篇不是代表外勞事件只有兩件,而是以代表性的事件,去看這浮出冰山一角的外勞問題。第二部分是:學生對外勞事件的看去及建議
第一部分:新聞
1.高雄捷運抗爭
2005年8月22日晚上,高雄捷運工地的部份外勞違規在宿舍喝酒,被管理人員制止。因不滿華磐公司的管理制度,外勞開始鼓噪,二十多名管理員壓制不住,外勞開始暴動。除攻擊及挾持管理員外,外勞開始放火破壞設施。警方連夜調動高雄縣市及保五總隊約六百名鎮暴警力支援,封鎖宿舍區。在經過17小時的對峙、談判,外勞暴動告一段落;但是,對於華磐公司以及高雄捷運的相關調查,才剛開始。勞委會官員指出,泰勞告訴勞委會調查小組,管理中心內部有許多不合理的管理規則,像強制兌換使用代幣,內部物資價格比外面貴,一分米糕要用五十元代幣,一分黃瓜也要五十元。調查小組也發現,管理中心不准泰勞聚賭,但卻擺了很多的賭博性電動玩具,擺明了大家只能把錢丟回到中心設置的賭博電玩裡頭。而且管理中心生活管理嚴苛,中心內不准打電話、不得有大哥大、飲酒,連最基本的收聽泰國節目廣播電台套電視節目都被禁止,各種各樣管理規則整整一大本,項目多且非常嚴苛,泰勞幾乎動輒得咎,一違規就要罰錢,罰款從三百元到三萬元不等。宿舍中的飲用水很髒、大家睡在薄木板搭成的上下鋪,大夥如擠沙丁魚,加上室內通風很差,只靠幾部電風扇勉強散散熱氣,裡面氣味非常難聞,而且一住就是兩、三年。而宿舍裡面的設備,只有三座電熱水器,其中兩座晚間七點後就不准用,大多數工人辛勤工作一整天、滿身臭汗回到宿舍,就得去搶熱水用。另依規定,每廿五人至少要一個便坑、十五人要一個便池,但卻是四十幾個人用一個便坑,明顯設施不足
第二部分:學生看法:
一.在這次的高雄捷運的抗爭事件,「外勞酒後鬧事」、「喝酒抽煙被禁,外勞大暴動」…..的大標題,出現在電子與平面媒體上。似乎是塑造了外勞是個麻煩制造者。而政府相關的交點,卻放在了「帶頭鬧事者,將遭遣返」的問題上。這似乎是一個治標不治本的作法。高雄捷運事件只是冰山的一角,在台灣的某些地方,這種外勞情緒忿忿的累積當中,不知何時會暴發出第二個「高雄捷運事件」。而在外勞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上,從上述看來,已明顯了違背了基本人權的標準,試想,那些環境,我一天也住不下去,更何況是工作兩三年的外勞,難道外勞是「次等人民」嗎。這是我們號稱基本人權國家對待他們的方式嗎?
二.再者台灣雇主對外國勞工常使用「扣留」護照、和限制活動自由,以及給予「遣返回國」的心理強制,雖然未對外勞們造成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卻使他們居於「奴役狀態」之下,保護不周。再者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那麼「強制」和非法的解釋標準在那裡,是否有寬嚴不一的情形發生。又在契約自由原則之下,如任意以雇主以外勞不聽話的情形下,就予以解雇。那麼在「契約自由原則」的範圍必需加以限制,以免造成雇主和勞工不平等的關係,使勞工強迫必需和雇主訂立契約。
三.更有甚者,外勞權益受損,可依合法之管道取得救濟之徒境,尚不需以此激烈之方式來表達心中之不滿。我們的「正常管道」申訴、表達心聲,不管對本土勞工或外勞,勞委會的各種「正常管道」發揮過幾次作用?這也突顯出了這「正常管道」的形式義意大於實質義意。而外勞在本地語言不通,在「動輒遣返回國」的權利濫用之下在爭端尚未結束之前,早就被遣返回國了,即便真的能過以司法途徑來解決,但是語言不通,人生地不熟的情形下,能有效的行使憲法上的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嗎? 上述的兩個案件不過是發生在台灣角落的一處,在其它地方肯定還有相類似的地方上演,吾人應當警惕。
四.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第一百五十三條也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活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這條文顯示了我國憲法中對於勞工工作基本權的保障,而受雇者所應受到的最基本的對待乃是工作權以及最低勞動基準的保障。也因而在這個基礎上,勞工才有所謂的「勞動三權」團結、協商及爭議權。綜合上述,勞動人權基本上可包括:工作權、最低勞動基準的保障以及「勞動三權」。
根據工會法第16條:工會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根據工會法第15條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易言之外勞,並不受工會法的保障。也就是說高捷可由工會與資方的合法爭議進行協調,但因為外勞沒有工會組織,失去了保障其權利的空間,使得在管理上有瑕疵的仲介公司再三推諉,導致了激烈的抗議行動,使得資方不得不出面協商。 再者,處於絕對弱勢的勞方,沒有足夠的團結權,又那裡有能力與資方談判呢?更何況。
工會法第35條: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工會法第36條僱主或其代理人,對於工人,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工會法第37條在勞資爭議期間,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理由解僱之
而台灣的外籍勞工被剝奪了「工會法」的保護。
所以學生認為:勞委會要開放外勞,應給予外勞基本人權的保障、團結權,組織公會,保障外勞的權益如同我國勞工之權益一般。
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2005/08/22
全國總工會暨立法委員林惠官國會辦公室聯合新聞稿
廖元豪/不是暴動,是反奴抗暴!
社會關懷
輔大司法三 葉立宇
494610643
前言:
樂生療養院是台灣近年最受爭議的人權及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從文化資產保存的角度,眾多的議題與爭論都圍繞以下兩方面:一是在文化資產定義上的分歧,二則是文化資產價值與現代發展之間的權衡。這兩個議題其實是過去台灣許多文化資產保存爭議的核心。然在揮別「古物保存法」二十多年、新版文資法公布近一年的今天,這個標榜著文化、歷史保存維護進步作為的台灣社會,在樂生療養院的保存過程中,隨著中正紀念堂被指定成為古蹟,明顯的退回到數十年前的舊思維。
樂生院的起源:
樂生院自西元1930年(日治時期大正五年)創立至今,在台灣近代傳染病防治史上,從日治時期的強制隔離措施,演進到現在的門診、開放措施,見證台灣公共衛生百年歷史的縮影。樂生院是台灣第一間痲瘋病院,作為慢性傳染病、癩病防治的專門機構。百年前,癩病特效藥尚未問世,加上對痲瘋病的不瞭解。早年痲瘋病被誤認為無藥可治、且高傳染病的瘟疫。所以,當初是遵循了在德國柏林舉行「第一屆國際癩病會議」的建議,採行「強制收容,絕對隔離」政策。政府強制病患進駐樂生,幾乎就註定老死其內,院方對於院內病患懷孕的態度,也是採取強制墮胎的手段,導致墮胎失敗產下的下一代,有身心障礙的問題。院內有一碑立於1947年,為當年院長吳文龍所題「以院為家、大德曰生」,正是當時隔離政策的最佳寫照。
樂生院的問題:
面對樂生療養院的問題,以憲法的角度來看切入,他們對於樂生院的土地、房舍沒有所有權,所以無法主張憲法上的財產權。政府只是把院民遷移到更進步、設備更好的醫療大樓,並沒有影響他們的生存,也就沒有侵犯生存權可言。但現在這些病患老了,被強制拆遷的話,會增加死亡率。憲法第十五條說我們說財產權的保障不是絕對,如果國家有需要為了公共利益而徵收某些人的財產時,國家還是可以徵收,只是要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是現在樂生療養院並不是強制徵收,畢竟這些房屋土地的財產權屬於國家,只是強制遷移而已。而所謂「權利」,是法律上所保護的利益,但沒有任何法律明白的說,這些院民享有什麼權利,他們最多只有請求國家照顧的權利,因為國家有照顧人民的義務,是憲法賦與人民有生存的權利。
而樂生院民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居住遷徙自由權、生存權,只是憲法原則性揭示,須賴法律具體明定,始能主張。他們所主張的權利,法律上並無任何實體法上依據,所以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標的,也沒有訴訟權能。的確,從狹隘的法律思維框架,真的可以說樂生院民沒有財產權或居住權。
相關法規: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1項、第3項、第20條第1項、第30條定有明定,是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施以「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防盜、防災、保險」、「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及「其他管理維護事項」之管理維護;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亦不得破壞古蹟(含暫定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含暫定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苟有破壞暫定古蹟之完整、遮蓋暫定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者,則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更甚者,經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亦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目前樂生療養院已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當為暫定古蹟;捷運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自不得破壞含暫定古蹟之完整、遮蓋暫定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捷運工程局此項拆除,有違法之虞;文化資產之主管機關,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7條之規定處理。
感想:
這一群長久以來一直被社會遺忘的樂生院住民,在政府強制收回樂生院的土地,才開始被這個社會注意、關懷。每個人都有擁有一個完整的家的權利。這群當年被強制隔離的住民們,失去與家人共處的權利之後,現在又因為公共工程的關係,必須再次面臨強制撤離的命運。然而政府雖然興建一座新的樂生院區。但是對這些住民們來說,新大樓院區並不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例如:新大樓雖然設備新穎,但根本不適合這些行動不便,平時必須倚靠「電動代步車」的樂生住民們。目前能為這些樂生的住民們所能爭取到最有利的,是依照文資法的規定,趕快使樂生療養院成為古蹟,至少這樣的資產文化不應該被拆除才對。
社會法關懷報告
輔仁大學司法三 鄭信煌 494610320
壹、真實案例:
一名叫安妮的印尼外籍新娘,遭丈夫強逼到工廠當女工,一天工作十六小時,還不給她吃飯,安妮因為差點虛脫失神,左手大拇指被機器切斷。痛苦不堪的安妮,趁機用手機發簡訊給朋友求救,台中警方透簡訊留下的工廠地址,救出虛弱的她!警方找到印尼外籍新娘求救的鐵工廠,三層樓高,一層一層搜,終於在頂樓發現被囚禁在房間瘦的皮包骨的安妮。她坐在梳妝台前,虛弱害怕,桌上放的現金,是她被丈夫強逼作鐵工,做的要死要活賺的微薄薪水!警方搜證問他:「一個月四千塊?怎麼這麼少?」因為安妮被丈夫逼迫一天工作十六小時,做不好還不准吃飯,一個月只給四千塊薪水,安妮一度因為體力不支失神,左手指被機器切斷!安妮:「就是很欺負我,對!很想想回去!」帶著球帽,一百五十幾公分的安妮,瘦到只有三十五公斤,雙手指甲藏污納垢變成黑色,痛苦不堪的她利用手機簡訊向朋友求救才讓警方找到,終於解脫!
貳、外籍配偶之困境:
1.婚姻問題:
所接案件中婚姻問題又包括家庭暴力、夫妻溝通、翻譯協助等;由異地嫁來的配偶對於台灣的先生、家庭只有模糊或錯誤的認識,導致來台後因文化差異、觀念不同而適應不良。語言是決定能否溝通的重要因素,一但語言無法順暢溝通,文化、理念差異無法解決,延續的婚姻、家庭等問題便陸續發生。多數外籍配偶由仲介介紹,類似買賣婚姻使得無感情基礎的婚姻關係更加薄弱,一但溝通不良暴力便可能隨之發生。
2.證件、居留問題:
外籍配偶有居留、戶籍、國籍問題,而這些問題進一步影響她們人身財產的基本保障。配偶及先生對相關規定頗多不瞭解,常常導致外籍配偶應享有的權利福利受損。
3.法律問題:
以離婚相關法令及監護權的詢問率最高;另外,外籍配偶在語言的隔閡及不了解台灣法律之下,遇到困難時,常常不懂如何延用保護她們的法令。
4.工作權問題:
外籍配偶在不清楚法令下常非法工作,導致遺憾的後果,也造成外籍配偶家庭的困擾及糾紛。另外,因外籍新娘通常學歷低、不識字、無一技之長,在無領取身分證下亦無法接受職業訓練媒合工作。
5.語言問題:
外籍配偶來台後常因語言隔閡,常使她們覺得孤單無助,產生很多連帶性的問題,包括夫妻溝通、子女教養、婆媳關係等。
參、救濟方法:
外籍配偶來台後常因語言隔閡,常使她們覺得孤單無助,產生很多連帶性的問題,包括夫妻溝通、子女教養、婆媳關係等。
根據戶政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公佈的最新統計,目前在台灣的外籍配偶至少有二十四萬人之多,其中大陸籍配偶約有十四萬人,其他外籍配偶約有十萬人,在這十萬人中越南籍佔 57.5% ,印尼佔 23.2% 。從年齡來看, 20-24 歲佔 36.6% , 25-29 歲佔 26% 。
外籍配偶嫁來台灣後,常因夫家、語言、經濟能力及地理環境等限制,而無法獲得及運用台灣本地的社會資源,在不易與本地人建立人際關係的情況下,這也使得她們在面對婚姻及異國生活適應的問題時,求助無門。
隨著外籍配偶人口比例的逐年增長,台灣社會究竟有何具體的積極作為呢?以最基本的華語學習來看,目前一些國小及補校,都開辦免費的華語課程,不但提供學習的管道,亦可與其他的外籍配偶進行交流與溝通。此外,造成外籍配偶無法上華語班的主因是要照顧孩子或離家太遠,如果華語班能夠充分提供、又附設扥育服務的話,相信更能提升外籍配偶學習華語的比率及意願。
而外籍配偶的工作權也已受到重視。除大陸配偶外,其他國籍的配偶取得居留權後,就能享有工作權,一方面能藉由工作幫助家計,也能縮短適應台灣社會的時間。
1. 有關外籍配偶工作權,依據92年5月13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外籍配偶),不需申請許可,即可在台灣地區工作。
2. 所以外籍配偶如符合上述條件,不管來台幾年,都不必再申請任何工作證,即可在台灣地區工作。雇主僱用外籍配偶時,皆應該為外籍配偶辦理勞保及健保。
3. 廣義來說,外籍配偶因屬外籍,仍為外籍的勞工。但是,外籍配偶和一般我們所謂的「外籍勞工」不太一樣,最大的差異是,僱用外籍勞工一定要申請工作許可。因為目前臺灣的外籍勞工,分為兩種,一種是藍領外勞(就是來台工廠辛苦工作、或家庭照顧的外勞),另一種是白領外勞(外國專業人員)。目前僱用外籍勞工,皆須由雇主為其申請工作許可,且申請條件繁複。
4. 外籍配偶為準國民,視同本國勞工,和本國勞工的差別,只在於沒有身分證。
5. 所以僱用外籍配偶,和僱用本國勞工類似,不能算是外籍勞工。
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雇主聘僱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工作,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且免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及保證金。但仍應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申請許可,其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部分觸犯法令的外籍配偶都只是因不諳法令未由其雇主申請許可而已,誠屬遺憾。你的配偶當然可以合法的工作只要申請許可即可。至於你提到承辦機關大小眼問題建請你向職訓局直接提出改善建議。另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廿八日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三四七八三號函釋一則供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廿八日
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三四七八三號函釋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與在
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其「獲准居留者」係指因與本國人結婚之原因,
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而言。
題目:社會關懷報告
指導老師:謝榮堂
姓名:巫光平
組別:司法三
我做的社會關懷報告是有關於玻璃娃娃的關懷,引起我興趣的原因,是因為在幾年前,景文高中發生一起玻璃娃娃的事件,當時引起大家極大的討論,幫助人陳同學與玻璃娃娃顏同學皆有人為他們抱不平,遂引起我對這件事情的興趣。
在台灣玻璃娃娃們有一個叫玻璃娃娃之家的基金會在照料著他們,從那邊我們可以了解到玻璃娃娃的處境,真的很艱辛。
玻璃娃娃 (成骨不全症)(Osteogenesis Imperfect),一般人稱為「玻璃娃娃」,或「唐瓷娃娃」。指的是一種因先天遺傳性缺陷,而引起「第一型膠原纖維」病變造成骨骼強度耐受力變差,而容易脆弱骨折的疾病。
‧known as “brittle bone disease” (脆骨病)
此種疾病發生率並不高,據歐美國家統計,二萬個寶寶之中,大概只會出現一個病歷,比例約為二萬分之一。
所以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又因為幾年前的那場官司,許多的學校變成很不願意玻璃娃娃到學校就讀,因為在台灣沒有一所學校有辦法負擔這樣子的情形,沒有完善的設施,也沒有人願意與這些玻璃娃娃同在一個班上。在這樣子的情形下,我認為玻璃娃娃面臨了兩個問題。一是他們的受教權遭到漠視、二是他們在各學校的硬體設備不完善的情形下,所遇到的困境。
關於第一個問題,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而許多的學校不願意讓他們入學,很明顯是漠視他們受教的權利,而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各級學校亦不得因其障礙類別、程度、或尚未設置特殊教育班(學校)而拒絕其入學。故如果學校不願意接受其入學之申請,而玻璃娃娃們可以依此向其主管機關教育部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而在第二個問題,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之教育及所需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教材、教學、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特殊教育教師之檢定及本法各類專業人員之教育培育,與身心障礙者就學及社會教育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故教育部有權責需要幫助其已入學之學校增加其設備及補助金。
以上兩點均是以法律上有明文規定來看,但因為其屬於少數之團體,而這些法律所訂定者,又太抽象並非具體之規定,並沒有執行之細則,以至於雖有這些法律但主管機關多不願觸碰。所以我認為與其靠政府之補助,不如讓各大企業與民眾了解他們的困境,使其社會之力量來伸出援手,如此比政府的效率要大得多,不過推廣起來有一定的困難,這需要大家的愛心多去關懷與幫助。
社會法關懷分享
輔大司法三 曹尚潔 494610667
題目:愛滋病患及其居住權
所謂愛滋病毒感染者,係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者;其中當其免疫功能受到病毒破壞,無法維持正常免疫機能,並出現某些特定的伺機性感染、神經系統病症或腫瘤,為感染愛滋病毒的末期表現,經診斷確認發病時,才稱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個案(AIDS,俗稱愛滋病患)。雖愛滋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患依現有醫療科技尚無法治癒,惟如遵照醫師指示,配合服藥並定期回診追蹤檢查,即使發病,也不必然須住院治療,病情如與其他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一樣獲得有效控制,則可以如正常人一般的生活和工作、貢獻專長。
愛滋病毒主要傳染途徑有三種:性行為傳染、血液感染及母子垂直傳染。由於愛滋病,不會經由空氣、飛沫傳染,亦不會經由未損傷的皮膚侵入人體,因此輕吻、蚊蟲叮咬及日常生活中如牽手、擁抱、共餐、共用馬桶、游泳、上課等,皆不會傳染愛滋病毒。
由於現有醫藥科技的進步,愛滋病毒感染者在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治療後已有效延長生命,使用藥物後國內愛滋病毒感染者五年存活率達89%,平均餘命為21.5年;已發病者5年存活率達58%,平均餘命10.6年。而且目前全球感染愛滋病毒者存活總數幾達5000萬人,約每100人即有1名感染者,因此,人類得與愛滋病毒共存之形態,已成先進國家主流共識,而不能一再排斥或隔離。
在台灣有個長期一直關心愛滋病患的團體,即是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源起於17年前,後期成立「關愛之家」乃因感染者的人數不斷增加且無藥物可救治,致使社會對它因不了解而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感染者與病人面對社會的壓力所反映出的逃避與惶恐,在在突顯「關愛之家」當下的存在價值。它長期以來提供愛滋病友良好的溫馨養病場所,給感染者臨時的避風港,它以人道精神為基石,激發人性至性至情,使病友間互助、互敬、互愛,並鼓勵身體康復的病人回歸社會投入工作。
在今年發生在台北市木柵一處社區內住宅,出租給「關愛之家」收容愛滋病患,而引起愛滋病患居住權及反歧視爭議的事件,值得我們大家注意。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2號民事判決,認為,社區是住戶密集的純住宅區,社區要求住戶不能收容傳染病患,以維護住戶健康及居住品質,並不違反憲法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的規定,然憲法係規定政府與人民間之法律關係,並非用以規範私人間之法律關係,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及比例原則,判決「關愛之家」應該搬家。社區住戶勝訴,關愛之家敗訴。這項判決對於長期推動福利社區化及基本人權的社服團體,無疑是一個重重的打擊,擔心其他社區也透過「社區公約」的約定,名正言順地拒絕愛滋、老殘、失智、受虐兒、單親等弱勢社會服務機構進入住宅區。
此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認為,96年7月11日公布施行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第4條第1項:「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之規定,係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規定:「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之立法而來,增訂「安養、居住」,可知立法者係為加強保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有關安養及居住之權益。因此,高院昨日判決認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只有法令別無規定情況下,社區才可以規約規定,如今,立法院已通過反歧視愛滋條款,社區即不得再以規約拒絕愛滋病患居住於社區內,或要求愛滋病患遷離社區。
最後改判社區敗訴,關愛之家勝訴,「關愛之家」不用搬走,全案定讞。但是「關愛之家」的重症愛滋病患早已遷離木柵社區住到別處,然而這次事件是國內針對愛滋病患的居住權做出第一件確定判決,對於愛滋病患的人權保障意義重大。
現今醫學如此發達,雖然愛滋病還是沒有辦法有效的治癒,但是已經可以用雞尾酒療法治療,經由長期追蹤控制病情,且有效延長生命。其傳染的方法跟B肝、C肝沒有什麼不一樣。但是社會大眾不會趕走肝炎患者,卻十分恐懼愛滋病患者,這代表雖然醫學發達,但社會上的多數人對愛滋病這項疾病,還是處於恐懼中。
政府除立法保障他們的人權外,更應該要大力的推動有關愛滋病的宣導,可以從校園裡開始宣導,也可以與社服團體辦一些有關愛滋病的講座,讓人民了解到愛滋病是什麼、怎麼發生、如何預防、如何與愛滋病患相處,當人民更了解這種病的時候,人民將不再害怕,並可以接納愛滋病患。此外,可以輔導愛滋病友,讓他們有一個健康的心,並遵照醫師指示,配合服藥並定期回診追蹤檢查,走進社會,而不會心生怨恨,然後去傷害別人。這樣子,不僅有法律可以保障他們,也讓人民了解、接受他們,使他們也能貢獻專長,讓社會進步。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 條
民法 第 56、72、14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79、85、270-1、450、463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9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3、4、22、23、29 條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第 6-1 條
醫療法 第 60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11、12 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4 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在我國救災語言體係中,至今似乎還沒有”高溫災害”一詞,在前不久有一名女工在工廠工作時,突然昏倒醫院檢查發現,她的體溫高達41.6度。該女工最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醫生稱,這位女工的死亡和高溫有直接的關係
這樣因熱而死的雖屬極端,但近來並不少見,更多的是職工因高溫而致傷致病,而由於環境惡化等因素的影響,夏季日最高氣溫超過35度的高溫災害性天氣,頻發於我國,高溫已經成為作業職工生命健康安全的嚴重威脅。
重點將是在,頻繁襲來的熱災並沒有引起社會應有的高溫災害意識,為追求經濟效益,即使這樣的高溫天氣,一些工廠企業特別是工程基建企業,仍在不斷鼓勵職工“戰高溫,鬥酷暑”,而毫無防護措施的高溫作業場景更是常見,在我國社會的救災語言體係中,有震災、水災...等等災害名詞,但似乎就是還沒有高溫災害一詞,不能說不是一個遺憾。
故有專家建議,國家立法機構應該要定,在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確定為嚴重自然災害,對從事野外、高空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作出具體的規定。將高溫防護網入法制軌道。
例如像中國曾在1960年時頒布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然而這個47年前的條例顯然不適合近年頻繁高溫襲擊的情形。但條例的維護面過窄,規定稱只適合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但對於違反條例的行為,也沒有規定如何究其法律責任,也難以訴諸法律進行追究。
此涉及勞動法的規定,而通常這係屬於勞工和資方的情形,而勞工也係屬於較為弱勢的團體,故在勞工方面,高溫作業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對此各界意見一致。又或是可以設置合理安排工人的作息時間,及時發放降溫防暑用品,政府該做好勞動保護、防暑降溫的計劃安排
關懷社會~~~多重友好障礙資訊生之現狀及展望
身心障礙者一向被視為社會中的弱勢,但何謂身心障礙呢?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例如: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損傷、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多重障礙、頑性癲癇症、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等。
多重障礙者,為「多重障礙有好資訊生」之簡稱,又可稱為友好,指的是兼具兩種或兩種以上障礙者,一般多以身兼智能障礙為多,主要原因是因腦性麻痺(補充一下,腦性麻痺通常會引起四肢的不協調性,也就是肢體障礙)引起的複數併發症,例如:腦性麻痺伴隨智能障礙兼聽障、腦性麻痺伴隨視障或是腦性麻痺伴隨聽障等;但也有不以智能障礙為主的多重障礙者,透過適當的輔助也能同一般人一樣正常學習,有一樣甚至不凡的成就,例如:海倫.凱樂女士。
但謂何我們要討論多重障礙者是弱勢中弱勢呢?原因在於不論是在法制或社會上,關鍵的平等問題。根據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根據行政法第六條指出,行政行為在非有正當理由下,不得做出不平等的對待。在這裡我們可以導出一個一般法理原則:「相同的給予相同對待,不同的給予差別對待。」亦就是,合理的給予不同對待,符合憲法所明示的福利國政策原則。在一般人和身心障礙者的對比下,政府的確做到了合理的社會輔助;但在身心障礙者的內部分類中,我們的政府是乎只知道關懷弱勢,卻陷入了「自以為是的正義」當中,不可自拔,忘了他們比起一般的身心障礙者需要更多的多重輔助。一般的公共輔助材對一般的身心障礙者而言,雖不能稱做完善,但勉強可將就將就用;但對多重障礙者而言呢?那可真是惡夢了!試想,對一個肢體障礙伴隨視障兼聽障的多重障礙者來說,台灣的人行道簡直是迷宮,導黃磚對其一點用場都派不上;又比如說,一個盲聾人士,在向政府機關尋求協助時,政府雖有特別對身心障礙者特開專門工作名額,但卻無可向其溝通之人。這些就是很典型的「畫雞不成反類犬」行為。自以為是的社會正義,卻只換來更多重障礙者的感嘆。
同時,人類社會中的傳統價值觀問題,也深深困擾著多重障礙者們。前面說過,腦性麻痺帶來的不只是肢體障礙,更多伴隨而來的是語言障礙或者是智能障礙。在該死的傳統觀念中,智能障礙者不只是代表著他個人的原罪,更是整個家族之恥辱。我是不知道在發達的大台北地區有無如此極端觀念是否依舊存在(據我所知,知識化越高的地方,一般人接受語言障礙或智能障礙者程度越高,對其醫療關懷更是完善),但至少在中南部、花東地區、甚至金澎馬祖地區,一般大眾對其排斥,甚至連親族亦如此。這是何等的悲哀! 連動物都知道幫助因先天殘弱的同伴,難道我們做不到嗎?人類的道德底限難道還比不上動物嗎?這些人類朋友們需要的不只是社會輔助,更需要人們的關心,特別是來自於最理解他們的親人。傳統有問題的破爛觀念,如同怨靈般死纏著我們不放,使得更多的人類朋友們因此而獨自哭泣。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設立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政府用意良好,但實際上,往往形成「上行下不效」等弊端。最根本的問題在於資源的分配不均。想想,在大台北地區或許因為經費充足,可以每一個學校都聘請專門教育多重障礙的學生,但一般地方上的學校哪有這些強大的資源。或許有人會說:政府補助的經費既然不夠,那就去募款阿?但有否想過,大都市和小地方的差別,在於根本經濟結構上的不同,小地方上會有大企業家嗎?別傻了,他們都住在大都市裡,理所當然捐款給都市裡弱勢族群,正所謂「自掃門前雪」。雖然無奈,不過畢竟是人性,當然只幫助看得到人就好了,只可能拯救的了你所重視的一方,不可能拯救的了所有人。地方鄉親的捐獻能力有限,地方學校光是照顧一般生的資源都無結餘了,能算便照料一下一般的身心障礙生已是萬幸,根本無暇再將那僅剩不多的資源再分配給多重障礙生,頂多把他們分類成一般的身心障礙生,卻忽視了他們更為需要的輔助與照顧,使家長自行照顧自家多重障礙子女,這叫憲法所保障的基本受教權情何以堪!
然而最讓人情何以堪的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以下的其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法條。根據其內容,是乎將身心障礙者的工作給予保障,殊知其內容只有保障「一般的」身心障礙者,對於多重障礙者的特殊性,完全不予理會,訪而不存在般!要知道,一般得的身心障礙者除比較特殊者(例如植物人)外,與一般正常人相處無太大差異,經過特殊的輔助與學習後,我們能做到的,它們一樣能!但多重障礙者與我們不同的地方是,即使經過特殊的輔助與學習後,他們不見得能做得到如同一般人的程度或更糟!即使如此,我們還是不能因此抹滅他們身為人的事實,應給予其工作的機會。但根據我們服務社團(醒新社)的服務經歷顯示,政府正緩慢但確實地減少輔助多重障礙生的社會資源,迫使訓練中心一間間收掉。我們曾訪談過多重障礙生的親人,為何把孩子或家人送來學習工廠,他們的回答是:為使他們不脫離人群,使他們因工作而有辦法和人們自然的相處!這是多麼讓人感動的答案!但從幾年前開始,多重障礙生的訓練中心因政府經費逐年遞減,因而停辦,迫使我們服務社團再一次失去了服務對象(詳情參考醒新社敬業隊史,宗輔中心)。其他的身心障礙者扶助機構並沒有多大經費刪減,唯獨多重障礙者的相關機構遭到經費缺口。難道是因為多重障礙生的選票不夠多到讓政客們重視嗎?台灣什麼時候成了政客的投機天堂?台灣的良心去哪了?
為使這一切全部回歸於憲法所揭、世界潮流的「平等」,台灣勢必要面臨社會上、政治上、法制上乃至於觀念上的大改革。首先,破除陋習才能使我們踏向共榮共存的第一步;再來,要從教育上告知我們的下一代,多重障礙者是同我們的存在,用共睦取代排斥,用歡笑取代害怕;再來是健全我們現有的法規,使其能保護與照顧所有我們能力所及的弱勢團體;最後,使那些投機政客根絕,不要讓台灣福利國政策成為不良投機分子位求盪選所操弄的工具!最後,我要說:「友好是人間未染塵的天使,他們的良善使我們自覺自己的污遂;或許他們在世俗眼中並不完美,但卻是越顯的出他們的高貴所在。」
社會關懷報告
輔仁大學 法律系司法三
吳孟哲 494610693
現在社會有許多身心障礙的朋友,在別人眼中,他們永遠是弱勢的一方,找不到工作,生活不方便,是大多數身障朋友最重要的問題,但是其實人們不了解,有些生障朋友的工作能力並不比一般正常人的公作能力差,他們求生的意志力超乎我們的想像,並不要因為他們有先天上的殘缺而否定了他們,而我好友的母親本身就是位身障者,因為小時的一場病變竟而成為瘖啞人士,與他熟識後,慢慢了解他們生活的不方便,與人溝通除非對方會手語,不然只能以紙筆溝通,相當不方便,他們的世界好安靜,我完全不敢想像如果換成是我,我最怎麼辦,但我在他身上看到一種努力活下去的動力,他不因此認為自己沒用,每天也是認真的上班,因為我朋友的父親早逝,我朋友又因為住校的關係,下班後他母親也只能一個人在家看著無聲的電視,日復一日,沒有怨言,只希望他的女兒能好好完成學業,在這我看見生命的軔性,總希望自己能在拜訪那阿姨時能為他做點什麼,但以我現在的能力也只能幫忙生活上的小事,希望在未來的日子我能給他們更大的幫助,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就是我能幫助他們的最大工具
身障法其基本原則
(一)維護身障者的工作權益,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
(二)應發展個別化及多元化的就業模式
(三)整合化原則:服務措施應能符合身障者的須要
(四)無障礙原則:就業服務之提供應考慮軟硬體之無障礙
身障法自民國69年公佈施行經歷5次修正,而於86正式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身障法共分八章,分為總則, 醫療復健,教育權益,促進就業,福利服務,福利機構,罰則,附則
第一章總則中規範了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三條訂定了身障者的定義,第久條規模福利經費之來源
第二章有規範復健醫療研究發展機構之設立
第三章有規範受教權之保障,教育經費之補助,應考之保障等
第四章規範職業訓練和就業服務,就業經費之補助,和同工同酬之重要條文
第五章規範生活必要之補助,福利服務之辦理,專用車位之保留等
第六章規範了福利機構,機構設立辦法等
第七章則為違反本法之罰則
第八章定立了施行細則和施行日
社會法報告 遊民問題之探討
輔大法律司法組三年級
494610071 陳重揚
一.遊民之起因:
過去遊民造成之主因大多為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進而遭受家人拋棄或無人照顧者為多數。但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及國內生產人事成本過高,造成產業外移,工廠大量關閉、裁員問題增多等等,而其中又以中高年齡層之失業族群占絕大多數。這些中高年齡層大多沒有前職業以外之第二專長,加之多數企業因成本考量,不願投資於難預見其未來之中高年齡人,陷入了雖有量多之可就業人口,卻無法呼應這知識爆炸的時代所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導致可就業人口無法有效利用之死胡同裡。許多求職不能又無經濟能力養家活口之人就帶著一家老小走入冷颼之巷弄裡過活,間接使遊民人口數暴增。而政府又未能隨著遊民增加的速度制定出因時制宜之政策,更使其問題趨於嚴重而近乎無法收拾。
二.原因探討:
a. 生理因素: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造成無就業能力,其親屬不願照顧撫養進而使其無可供安生立命之住所而流落街頭。
b. 經濟因素:不景氣造成裁員情形趨於頻繁,而大多數又為中高年齡且無第二專長之人。
c. 家庭因素:家庭暴力,未受良好教育,家庭關係不良等等。
d. 個人因素:社會環境適應不良,人格特質極度偏差,生活態度不加等等。
三.救濟辦法:
目前台北市社會局採用三層服務架構:
a.緊急服務方面:提供遊民緊急庇護所、食物、衣物、財力救助,醫療與照顧等。
b.過渡服務方面:透過職業訓練、介紹以及身心治療,使遊民能轉型到健康、就業的狀態。
c.穩定服務方面:提供長期住宅、就業機會、以及長期諮商輔導。
惟此一辦法僅有台北市設立,其他縣市遇此未有相應之辦法應變,應把此一辦法交予中央制定統一實行,此為不周延之處。
四.救濟制度需克服之困難:
a.遊民安置機構不足:
雖公立及私立之收容所或安養院有一定之數量。但政府如無相應之措施,遲早將會面臨此一問題。
b.醫療、安養機構參差不齊:
收容所或安養院裡的遊民,大半為失智或精神異常的遊民,較缺乏自理能力,需要旁人協助他們生活。但各地醫療、安養機構參差不齊,選擇適當的安置機構相對困難,故眾多遊民仍於機構中心裡等候安置。
c.遊民救助層面缺少政策配套措施:
若無社會結構性的改變以及政策的配合,如產業外移的趨勢抑制、合理的國民住宅分配、健全的社會福利制度及減少外勞的引進等層面之改變,否則只有在救助層面協助遊民是不夠的。
d. 消極性的緊急服務無法真正解決遊民的問題:
遊民的存在是一個社會問題,雖有社會福利制度及公私立安養院之機構輔助,但這些機構為遊民提供的幫助都屬於消極性的維持他們一些生活上基本需求,沒有辦法真正解決遊民的問題。
五.結論.
資本主義之發展難免會有貧富不均的現象產生,而政府的作用則在制定出一套相應的社會福利政策及一連串相關之配套措施,使資本主義下所產生之貧富不均能夠趨於緩和。惟有鑒於M型社會的加速發展,政府需加速制定因時制宜的社會福利措施或輔導失業人口參加就業輔導,使其二度進入生產行列,避免使遊民人口數激增而導致社福政策失調,進而導致國家財政支出過多而趨緩經濟發展之速度。
社會法關懷報告
輔仁法律司法三 張銘哲 494610227
現況
根據統計弱勢族群的就業機會,大約一百五十人,才有一個人。由此可知,他們的處境是多麼的困窘!加上各個相關的基金、團體,也因受到經濟衰退的影響,致使民眾捐款、發票捐獻大幅下滑,經費來源嚴重縮水,對於這些弱勢團體的生活更是有阻無助。
而在弱勢團體中的罕病病患,在經濟上更是落到更大困境。而一般人由於對於罕見疾病缺乏認識,總認為事不關己。事實上,罕見疾病機率雖低,卻是每一個新生命誕生都需要面對承擔的風險。多給予他們幫助,就是為自己的未來幫助。
罕見疾病指的就是盛行率低、少見的疾病。較為人熟知的罕見疾病包括:苯酮尿症、重症海洋性貧血、黏多醣症(黏寶寶)、脊髓性小腦萎縮症(企鵝家族)等。
多數病患在購買所需的藥物跟營養品,其花費甚大。如家人所認識的一名朋友,他女兒罹患「成骨不全症」(就是俗稱的玻璃娃娃),而他女兒的病,目前尚無特效藥,僅能施以支持性療法。因此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只能長期使用抑鈣素、鈣片、雙磷化合物等藥物。對他的經濟壓力是種莫大的重擔,在政府尚未有修法補助時,那些藥物的支出更是驚人。而罕病法實施七年多以來,雖為他紓解不少經濟壓力,但在經濟不景氣之下,那些藥物跟營養品的花費,仍然是個重擔。
過去,罕見疾病患者大多為社會中的弱勢族群,其在醫療、藥物、生活及安養照護上,一直未受到政府及社會大眾的重視,有感於此,立法院於2000年立法三讀通過「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並陸續公布「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等。
而目前行政院衛生署已陸續成立「罕見疾病藥物物流中心」、「罕見疾病特殊配方營養品供應窗口」、「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代行檢驗服務方案」及在北、中、南、東設置「遺傳諮詢中心」等,期望能提供罕病患者更完善的照護服務。
然一般大眾仍認為事不關己,對於幫助弱勢團體的意願仍是不高,只認為這些事應該由政府或有錢人去做,而忽略了一般人微小的幫助,累積起來的力量是多麼龐大的。在去7-11買完東西時,隨手把發票捐出,不論這張發票是否會中獎,至少我付出一點小小幫助,買完東西找的零錢,1元2元都可以,捐出去,不論力量有多小,他就是一份力量。
不一定要到特定的地方,隨處都可以關懷這社會。但有時看到一些人很奢侈的浪費金錢時,孰不知那些錢雖對你沒啥重要,但是對一些弱勢的人,這些錢可能就能幫助他遠離經濟上的困境。是因為環境令人冷漠導致對需要幫助的人,我們很難伸出援手?!還是教育的問題?政策的問題?在所不問,我只知道我這種捐出自己力量的行為,能夠引發其他人的共鳴,為了這個社會捐出更多的力量。
社會法─樂生療養院‧社會關懷
司法三494610514 吳宜庭
10月28日剛好有個機會隨著醒新社樂生隊一起前往樂生療養院進行例行性的服務,但是對於我而言卻是第一次參加。行前,對於漢生病的了解僅止於醫學上的病理分析,直到踏進樂生,對這片傳聞中與外界隔絕的世界才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服務的內容主要是陪伴樂生療養院中的老公公老婆婆聊天談心,扮演一個傾聽者的角色。一個多小時的談話過程,內容多半涉及最近的生活概況,我們所屬的小隊服務的老人談到即將拆遷的樂生療養院,老公公老婆婆也多半是無奈,而且都是不肯離開舊院區的,到不是因為不滿政府的措施,而是因為新院區原本的設計就是醫療大樓的走向(醫院病房),我們小隊的老人不願搬去新院區的原因是因為住在舊院區比較習慣和舒適。我看到患病幾十年的阿伯如此的親切樂觀,即使是坐在電動輪椅上,仍然可以看見他所散發出來的生命活力,似乎身軀的殘缺並不能減損他們生命的熱度。即便是一輩子活在外人看來如此狹隘的世界中,依然如此樂觀的面對接下來的每一個日夜。走進樂生,我看到的不是充滿痛苦的世界,而是處處滿溢著生命力的福地。
聽樂生隊的學長說,一開始樂生療養院取消管制(可以進入)的時候,院民對外界很排斥,那個時候很多學校都想去樂生療養院探望,可是院民堅持不讓他們進去,後來禁不起學生們的請求就開始和外界有一些溝通和接觸,然後他們的心才開始慢慢打開(以前很封閉,因為被外界歧視),所以今天和他們的互動才能那麼多。
看到現在樂生拆遷的問題吵的沸沸揚揚的,我想他們也是人,縱使他們不良於行,還是有權利決定自己要如何走下一步。我們必須要尊重每一個想要活下去的靈魂。看看舊院,看看新院,對於抗爭的背景我有了更深的了解。就比較利益而言,我們實在沒有理由為了這些人而犧牲捷運所帶來的便利。雖然這之中有太多的欺騙與狡詐,但無論如何既然這已是個不徵的事實的同時,再去辯駁為什麼會導致這樣的處境是沒有意義的。想想下一步,想想這個地方它能留給我們什麼,想想我們還可以為這些人在多做些什麼?我覺得我這一趟學到最多的就是我們往往被社會加諸了一種意識形態,不能客觀的去看待事情本身。
從法律的角度可以發現,台北縣政府正式對樂生療養院做成「命令拆遷」的行政處分。而從行政院、台北縣,到法院的爭論中,幾乎都把這個事件敘述成「捷運」與「古蹟」的拉鋸。但是真正該受到保護的,是居住在樂生院內的「人」!
樂生事件之所以一直被綁在「古蹟」上面打轉,部分原因其實是法律專家從技術上找尋「樂生院民免於搬遷權」的「法源依據」而不得。既然找不到保護「人」的法源,那就只好從院民們最依賴的「物」來著手。台北縣政府的拆遷命令,是一個直接限制樂生院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它不只是「拆」(物),而且包含了「遷」(人)。它的時效非常急迫,幾乎無法容許任何公共思辯、相互理解對話之空間。而拆遷行動將破壞院民極度依存的環境,可能立即造成健康權與適當居住權不可回復之危害。樂生院民百分之百擁有公法上的權利,提起爭訟請求撤銷這個拆遷處分;而法院或訴願受理機關更應在此危急之秋命台北縣政府刀下留人,暫停執行。唯有先停止這個「拆遷命令」,我們才有時間好好地來檢視樂生院民的需求、古蹟的價值,以及工程技術的關係。
一般來說,公共建設的規劃與執行,是行政裁量的範圍。可是在拆遷行動的損害將如此巨大,而時間又這樣急迫的情況下,已經構成了大法官釋字469號解釋所承認的「裁量收縮」。台北縣政府有義務暫時打住,與各方意見進行有意義的對話。而不是再一次拿著工程與經濟優先的傲慢態度,拒絕聆聽院民的聲音以及其他專業的意見。
換個角度而言,也就是學理上之立足點而言,就憲法上:政府只是把院民遷移到更進步、設備更好的醫療大樓,並沒有影響他們的生存,也就沒有侵犯生存權可言。他們對於樂生院的土地、房舍沒有產權,所以無法主張憲法上的財產權。所謂「權利」,是法律上所保護的利益,但沒有任何法律明白的說,這些院民享有什麼權利,他們最多只有請求國家照顧的權利,因為國家有照顧人民的義務,叫做「保護義務」,但是國家如何照顧人民,有形成的空間,叫做「立法裁量」。就行政法上:古蹟認定的法律性質是行政處分,而且是一般處分,對於是不是古蹟,要不要認定,主管機關有一定的決定空間,叫做「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行政法院原則上要加以尊重。依照文資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文資保存屬於地方事項,須由地方啟動,除非地方毫無作為,中央始得代行處理,也就是說,中央原則上可以不予管理。而行政法院法官也許說: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居住遷徙自由權、生存權,只是憲法原則性揭示,須賴法律具體明定,始能主張。樂生院民所主張的權利,法律上並無任何實體法上依據,所以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標的,也沒有訴訟權能。
說來諷刺,也令人心酸,樂生院民的權利竟要靠房舍來保護,之所以不能拆遷,是因為「房子」的關係,而不是「人」,在法律中好像找不到可以支持院民留在原地的規定與論據。的確,從狹隘的法律思維框架,真的可以說樂生院民沒有財產權或居住權,也必須承認,主管機關沒有非要指定樂生院為古蹟的義務。但是,樂生院民的權利,不應該只是單純財產權或居住權的問題,也不是法律有無規定的問題,它應該是層次更高的憲法人性尊嚴問題,這也是憲法為什麼存在的原因。
我想對於樂生院民來說,人性尊嚴就是他們的唯一所繫。
社會關懷報告 法律系 司法三 徐威任 494610277
台灣已經慢慢進入高齡化的社會,男女平均壽命的增加,使得老年人的安養問題逐漸浮出檯面,這是讓我們社會大眾更應該去關注的事情。因此,根據我國法律之規定,有制定一些跟老人有關係的社會福利法規。如老人福利法、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等等...。而內政部推動老人福利措施可分成健康維護、經濟安全、教育與休間、安定生活、心理及社會適應、其他福利措施。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一條之規定:為宏揚敬老美德,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而第二條規定此資格為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又根據第九條之規定:地方政府應視需要設立並獎助私人設立下列各類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護機構: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目的。
二、養護機構: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目的。
三、安養機構: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 之 老人為目的。
四、文康機構:以舉辦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為目的。
五、服務機構:以提供老人日間照顧、臨時照顧、就業資訊、志願服務、在宅服務、餐飲服務、短期保護及安置、退休準備服務、法律諮詢服務等綜合性服務為目的。
目前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計有十九所,如內政部北區、中區、東區、南區、澎湖老人之家、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台北市浩然敬老院、基隆市立博愛仁愛之家、台中市立仁愛之家、金門大同之家。
經許可創辦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一項參照),依此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財團法人型及小型之分,而二者之區別,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六條規定,小型老人福利機構│養護機構或安養機構之收容人數為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文康機構或服務機構為樓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平方公尺。另小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之規模為照護老人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其餘養護機構或安養機構收容老人人數為五十人以上,文康或服務機構之樓地板面積則為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除了上述的老人福利機構外,在安養方面,尚有社區安養堂(設施)及行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榮譽國民之家(榮家)。前者係鑒於部分孤苦無依的低收入老人,不願遷離故居住進公費的安養機構,乃配合台灣省政府六十五年的小康計畫,運用社區或村里修建小型住所設置安養堂,由社區人士組織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惟鑑於經費不足、人力短缺,有些縣市或無設置、或有設置但已廢除。目前台灣省各鄉鎮市公所負責之社區安養堂計有二十所,共可收容五百六十餘人。後者之榮家有十四所,收容安養榮民約一萬四千餘人,所提供的服務大致有生活輔導、供給日常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榮民死亡時負責辦理治喪、殮葬、各年節祭祀、醫療保健、傷殘重建、鼓勵習藝生產、加強教育文康等。這與上述的老人安養機構提供之服務大致上並無太大差異。
除此之外,對老年人的福利措施有經濟生活之保障(第十六條)、居家服務之提供(第十八條)、醫療費用之優待與補助(第二十一條)、票劵之半價優待(第二十二條)等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使一些上了年紀的老年人因為生活不便,國家給予的協助。而在老人安養院的老人家,我覺得他們需求的不僅僅只是國家給予的福利措施,他們更希望的是有親人陪伴著他們生活, 親情可以給予他們溫暖,這比國家給予他們的福利來的重要。
社會關懷報告 法律系 司法三 徐威任 494610277
台灣已經慢慢進入高齡化的社會,男女平均壽命的增加,使得老年人的安養問題逐漸浮出檯面,這是讓我們社會大眾更應該去關注的事情。因此,根據我國法律之規定,有制定一些跟老人有關係的社會福利法規。如老人福利法、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等等...。而內政部推動老人福利措施可分成健康維護、經濟安全、教育與休間、安定生活、心理及社會適應、其他福利措施。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一條之規定:為宏揚敬老美德,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而第二條規定此資格為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又根據第九條之規定:地方政府應視需要設立並獎助私人設立下列各類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護機構: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目的。
二、養護機構: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目的。
三、安養機構: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 之 老人為目的。
四、文康機構:以舉辦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為目的。
五、服務機構:以提供老人日間照顧、臨時照顧、就業資訊、志願服務、在宅服務、餐飲服務、短期保護及安置、退休準備服務、法律諮詢服務等綜合性服務為目的。
目前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計有十九所,如內政部北區、中區、東區、南區、澎湖老人之家、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台北市浩然敬老院、基隆市立博愛仁愛之家、台中市立仁愛之家、金門大同之家。
經許可創辦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一項參照),依此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財團法人型及小型之分,而二者之區別,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六條規定,小型老人福利機構│養護機構或安養機構之收容人數為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文康機構或服務機構為樓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平方公尺。另小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之規模為照護老人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其餘養護機構或安養機構收容老人人數為五十人以上,文康或服務機構之樓地板面積則為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除了上述的老人福利機構外,在安養方面,尚有社區安養堂(設施)及行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榮譽國民之家(榮家)。前者係鑒於部分孤苦無依的低收入老人,不願遷離故居住進公費的安養機構,乃配合台灣省政府六十五年的小康計畫,運用社區或村里修建小型住所設置安養堂,由社區人士組織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惟鑑於經費不足、人力短缺,有些縣市或無設置、或有設置但已廢除。目前台灣省各鄉鎮市公所負責之社區安養堂計有二十所,共可收容五百六十餘人。後者之榮家有十四所,收容安養榮民約一萬四千餘人,所提供的服務大致有生活輔導、供給日常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榮民死亡時負責辦理治喪、殮葬、各年節祭祀、醫療保健、傷殘重建、鼓勵習藝生產、加強教育文康等。這與上述的老人安養機構提供之服務大致上並無太大差異。
除此之外,對老年人的福利措施有經濟生活之保障(第十六條)、居家服務之提供(第十八條)、醫療費用之優待與補助(第二十一條)、票劵之半價優待(第二十二條)等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使一些上了年紀的老年人因為生活不便,國家給予的協助。而在老人安養院的老人家,我覺得他們需求的不僅僅只是國家給予的福利措施,他們更希望的是有親人陪伴著他們生活, 親情可以給予他們溫暖,這比國家給予他們的福利來的重要。
社會法報告
輔仁法律司法三 申哲 494610150
這次社會法報告乃係討論先天性成骨不全症患者,即所謂玻璃娃娃在學校中相關硬體措施不足之問題。並至位在台北市的玻璃娃娃協會參觀,以了解玻璃娃娃之問題,及相關之法規。該協會乃為協助成骨不全症患者自立、自強,提供必要之心理建設,使其能融入社會減少國家、社會、家庭之負擔,並適時提供就學、就業、就養、職訓之場所,以期能維護患者之生活品質與殘而不廢之精神,並且結合一般的社會人士,協助心理或生理有障礙的朋友走出障礙。
而會想探討此題目乃是因前幾年頗受討論的「顏姓玻璃娃娃」一案,該案發生在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由於當天下雨,顏姓高中生該班體育課的上課地點改在地下室,陳姓同學熱心的抱送顏姓高中生到地下室。豈料,樓梯濕滑,兩人都摔倒跌落,顏姓高中生因顱內出血,兼多處骨折,送醫不治。此案在高院更審時,即認為學校未設立無障礙設施,也沒有對顏同學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因而認定校方有過失責任。
無障礙設施欠缺的問題從小學到現在,似乎在所就讀的學校中都沒有充分的規劃,但在特別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安置及輔導。同法第二四條規定,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故學校應有義務要充足適當之硬體設施,以保障身障者之權利。然實際落實上,卻仍有許多學校設備不足,此將對身障者之身體權產生許多潛在危險。許多學校更以經費不足作為設備不足之理由,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五條第二項卻明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就讀之學校,其無障礙軟、硬體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故學生認為教育部應妥善分配經費予各學校,以利其增加硬體設備。如果真經費不足,亦應設置更多特殊教育學校,將經費集中以換取更完備之對身障者保護措施,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精神。
社會關懷報告-兒童之家
輔仁大學司法組三年級494610186羅衣茜
緣由:
因為母親為輔導老師的關係,所以常跟隨母親的腳步到「兒童之家」服務,因此於此次社會關懷體驗及決定「兒童之家」為服務及觀察之對象。
機構簡介:
「兒童之家」-現名為「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於民國35年11月在北投創立。於88年改隸內政部名為「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其服務宗旨係政府為實現社會福利政策、照顧失依無助兒童之目的,而於立法者制定相關法規外,另配合政府推行兒童福利政策,以協助失依、受虐、轉向兒童,使期能自立自強、身心健全成長,回歸原生家庭,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為主要之服務。
服務:
一般大專生當義工服務的項目係屬保育課之內容,主要是對家童為課業上之輔導,才藝教學和帶團康活動等。在「兒童之家」的孩子們年齡從出生到未滿12歲兒童皆有,有父母雙亡,失蹤,或被判刑確定在執行中者,或父母罹患重病需長期治療或低收入戶而無法照顧教養子女等多種情形,也有遭棄養的孩子。這些孩子對於「家」未有歸屬感及有很深的不安全感,因此有許多孩子於心理上因遭受外在因素之傷害而於行為及生心理之發展上有障礙。為使孩子能重拾自信心,並且促使生心理發展較為健全,而能適應社會生活,因此我們嘿藉由團體的活動、遊戲等等使他們學習應有的生活技能與態度。由於個案皆有其特殊原因,因此輔導機制,原則上是由受過專業訓練的輔導人員主導,而我們會被分配到不同的家,依照老師安排的活動或教案帶領小朋友進入學習之狀態,並幫助他們完成活動,於活動後會和孩子分享於討論,又於課後與老師及其他服務人員作活動之檢討或者是今日課業輔導之狀況等分享與分析並接受老師們的建議進而改進之。
身為法律人:
雖基於憲法第156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然最高位階之憲法具有框架性,因此雖憲法明定國家有保護兒童福利之義務,但仍無法直接援引憲法之規定而以此拘束國家,使其確實實行其義務。尚待立法者根據憲法保障此權利之原則而訂定具體之法規範,才能具體實現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福利其屬憲法上保障之權利,因此對於兒童及青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紐則之國會法之保障,其具體規範國家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義務、兒童及少年之身分權益、福利措施和保護措施等等,使我國對於兒童及少年之保護較從前為完善。而兒童之家所收容之兒童主要是依據內政部頒訂「內政部兒童之家辦理收容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且其大多亦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1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第1項情事者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因工作而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等情形,於此情況兒童之家得依其申請視實際情形予以收容。除了有兒童之家等類似之機構收容外,對於青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輔育院等機構之設立,使國家對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義務及對其之教育義務之法規範依據更為完備,才能確實達到憲法第156條及政府實施兒童福利政策之目的。然除了事後補救之方法,若想根本改善則需要配合全面之社會制度,其主要即為教育制度之改善. ,例如:一般社會大眾教育之水準,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提申等等,然而教育制度之改善非短期及能達到之目標,尚待立法之改善與國家政策之推動,才有改善之可能。
相關法條:
第33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宜由相關機構協助、輔導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
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二十九條第
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
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
第36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41條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
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依第一項規定,在
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主
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
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
輔大法學三 494600662 陳姿瑋
社會關懷報告
依照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以及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亦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中亦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由此可得知,我國對於社會福利方面的重視,然,為保護社會上弱勢需要保護之族群,僅仰賴憲法蓋括性之保護顯然不足,因此,我國立法者於多方面皆訂立許多法令藉此更有力的維護弱勢族群之基本權利。
由感於人來人往的台北車站遊民問題,因為特別羣找與遊民相關的法令,台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遊民係指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架化者,而遊民最待解決。台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第六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移送遊民至收容所,應先送指定醫療院所健康檢查鑑定,其有傷病、傳染病者,應予醫治再移送收容所。若遊民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依精神衛生法處理。且明文規定,指定之醫療院所不得因遊民身分不明而拒絕辦法。
而為了更能落實憲法中規定之懿旨,立法者將遊民輔導適用的法令細分,其中以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精神病人,路倒病人,個案受理、管束、救護及身分調查處理,公共場所行乞叫化者之取締,緊急救護等將遊民細分,所依據知法令有所不同,更能依照不同分類的遊民得以依據不同分類的扶助措施。
然而,因遊民的型態不同,各個仰賴的法規也因而不同,例如老人遊民,也可配合老人福利法加以救助,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勢至其有生命、身體健康獲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的老人同意或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老人如欲對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提出告訴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使已經年邁之老人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負扶養之責任時,有了救濟的管道,同條並規定其所需之費用由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擔;另外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亦規定,若扶養義務人對老人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處以罰緩或刑事上之責任。
又例如患有精神疾病之遊民亦可配合精神衛生法,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明白定義精神疾病之人,並於第十八條規定保護人應履行之義務,促使病人接受治療,避免傷害他人及自己,必要時應聽從醫師診斷,依照診斷及鑑定結果如有需要應協助病人辦理住院;病人住院時保護人應協助醫療人員進行治療,病情穩定或痊癒,依醫師指示協助辦理出院;病人出院後,保護人協助病人繼續接受門診、社區復健或就業輔導。
由此可知,遊民問題我國不僅有遊民收容輔導辦法予以救助,更依照不同型態之遊民問題,仰賴不同法規範配合救助,但在實際上,遊民問題仍舊存在,完善的法規範必須真正落實才能確實的救助遊民問題。
依照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以及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亦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中亦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由此可得知,我國對於社會福利方面的重視,然,為保護社會上弱勢需要保護之族群,僅仰賴憲法蓋括性之保護顯然不足,因此,我國立法者於多方面皆訂立許多法令藉此更有力的維護弱勢族群之基本權利。
由感於人來人往的台北車站遊民問題,因為特別羣找與遊民相關的法令,台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遊民係指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架化者,而遊民最待解決。台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第六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移送遊民至收容所,應先送指定醫療院所健康檢查鑑定,其有傷病、傳染病者,應予醫治再移送收容所。若遊民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依精神衛生法處理。且明文規定,指定之醫療院所不得因遊民身分不明而拒絕辦法。
而為了更能落實憲法中規定之懿旨,立法者將遊民輔導適用的法令細分,其中以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精神病人,路倒病人,個案受理、管束、救護及身分調查處理,公共場所行乞叫化者之取締,緊急救護等將遊民細分,所依據知法令有所不同,更能依照不同分類的遊民得以依據不同分類的扶助措施。
然而,因遊民的型態不同,各個仰賴的法規也因而不同,例如老人遊民,也可配合老人福利法加以救助,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勢至其有生命、身體健康獲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的老人同意或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老人如欲對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提出告訴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使已經年邁之老人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負扶養之責任時,有了救濟的管道,同條並規定其所需之費用由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擔;另外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亦規定,若扶養義務人對老人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處以罰緩或刑事上之責任。
又例如患有精神疾病之遊民亦可配合精神衛生法,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明白定義精神疾病之人,並於第十八條規定保護人應履行之義務,促使病人接受治療,避免傷害他人及自己,必要時應聽從醫師診斷,依照診斷及鑑定結果如有需要應協助病人辦理住院;病人住院時保護人應協助醫療人員進行治療,病情穩定或痊癒,依醫師指示協助辦理出院;病人出院後,保護人協助病人繼續接受門診、社區復健或就業輔導。
由此可知,遊民問題我國不僅有遊民收容輔導辦法予以救助,更依照不同型態之遊民問題,仰賴不同法規範配合救助,但在實際上,遊民問題仍舊存在,完善的法規範必須真正落實才能確實的救助遊民問題。
輔仁法學三494600662陳姿瑋
社會關懷報告
依照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以及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亦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中亦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由此可得知,我國對於社會福利方面的重視,然,為保護社會上弱勢需要保護之族群,僅仰賴憲法蓋括性之保護顯然不足,因此,我國立法者於多方面皆訂立許多法令藉此更有力的維護弱勢族群之基本權利。
由感於人來人往的台北車站遊民問題,因為特別羣找與遊民相關的法令,台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遊民係指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架化者,而遊民最待解決。台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第六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移送遊民至收容所,應先送指定醫療院所健康檢查鑑定,其有傷病、傳染病者,應予醫治再移送收容所。若遊民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依精神衛生法處理。且明文規定,指定之醫療院所不得因遊民身分不明而拒絕辦法。
而為了更能落實憲法中規定之懿旨,立法者將遊民輔導適用的法令細分,其中以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精神病人,路倒病人,個案受理、管束、救護及身分調查處理,公共場所行乞叫化者之取締,緊急救護等將遊民細分,所依據知法令有所不同,更能依照不同分類的遊民得以依據不同分類的扶助措施。
然而,因遊民的型態不同,各個仰賴的法規也因而不同,例如老人遊民,也可配合老人福利法加以救助,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勢至其有生命、身體健康獲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的老人同意或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老人如欲對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提出告訴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使已經年邁之老人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負扶養之責任時,有了救濟的管道,同條並規定其所需之費用由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擔;另外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亦規定,若扶養義務人對老人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處以罰緩或刑事上之責任。
又例如患有精神疾病之遊民亦可配合精神衛生法,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明白定義精神疾病之人,並於第十八條規定保護人應履行之義務,促使病人接受治療,避免傷害他人及自己,必要時應聽從醫師診斷,依照診斷及鑑定結果如有需要應協助病人辦理住院;病人住院時保護人應協助醫療人員進行治療,病情穩定或痊癒,依醫師指示協助辦理出院;病人出院後,保護人協助病人繼續接受門診、社區復健或就業輔導。
由此可知,遊民問題我國不僅有遊民收容輔導辦法予以救助,更依照不同型態之遊民問題,仰賴不同法規範配合救助,但在實際上,遊民問題仍舊存在,完善的法規範必須真正落實才能確實的救助遊民問題。
社會法期中報告 輔大司法三 494610526 林杰
筆者現居於樂生療養院及捷運新莊線機電廠工地附近,曾造訪樂生療養院多次,對於相關新聞時有關心,以下茲就樂生拆遷與捷運興建所衍生之法律問題而為探究:
一、 就公權利與反射利益言之:
(一) 公權利與反射利益之區別實益:
1. 公權利者,指人民基於法律規定,享有一定法律上之力,得以向國家有所主張以實現其個人利益者。
2. 法諺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由此而觀,屬人民之權利者始有救濟之必要;若非權利則根本不生救濟之問題。
3. 自訴願法第一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6號解釋意旨而導出:人民需主張其「權利」或是「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始為行政訴訟當事人適格。
(二) 因捷運而生之事實上經濟利益進係反射利益(事實上之利益):
1. 反射利益,亦即事實上利益,指因法規保障公益目的之規定而附隨產生對於個人有利的反射效果。該法規保護之目的在於保障公益,其目的非在於保障個人,因該法規生生之利益充其量也僅是法律的反射利益,尚不足構成法律所賦予之權利。純粹經濟上利益及期待利益即屬此處所論者,不具可爭訟性。
2. 自保護規範理論探求保護目的而為審查:
(1) 釋字第469號解釋:「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由此反推,若該法規無保障特地人之意旨時,則不許救濟。
(2) 法律欠缺明示授與個人權利者,應以解釋之方法,探求該法規之目的,若該法規之目的僅著重於公共利益,而未蘊含(兼及)保護個人利益之旨趣時,則該因該法規而受有之利益,僅係反射利益而已。
(3) 捷運新莊居民所主張通車後所帶來的交通便利或經濟上之利益,無法實際找出一具體法規而導出人民對此有何權利可主張。捷運開通係為大眾交通之公益而為之行為,並非因此而導致沿線特定居民有得主張保障其因通車帶來便利及經濟之權利,居民所主張者僅是一反射利益而已。
(三) 綜前所述,捷運居民所主張因通車而生之交通便利及經濟上利益,並非公權利,僅係反射利益,並未達於可提起訴訟之程度,並不具可爭訟性。
二、就人權保障言之:
(一)人格尊嚴之不可侵犯性:
近代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皆加以保障,人民之權利又可分為國民權與人權。國民權指符合一定要件之該國國民始得擁有之權利;人權泛指凡「人之所以為人之權利」,此等合乎人性尊嚴最低生活標準與社會地位確保之範圍內均須受到保障。前者國家於必要時始得限制之,其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恣意禁止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原則;後者所受之保障較前者應更為完備,換言之,若無極為重大之理由即不得限制之,須充分保障其於人權所生之基本權。人權係人之所以為人之權利,係先於憲法而存在之原則。
(二)我憲法第十五條明文保障人民之生存權:
生存權之保障範圍含「生命延續」及「生命尊重」,對於此人民之基本權,國家應儘可能加以保障。
(三)法律保留原則之「重要性理論」:
法律對於基本權干涉越重或影響越重大者,即係越為重要之事項。越重要者,越需有完整詳細之規定。越重要者,所受法律保留保護之程度較強。人民之生存權與其他基本權相較,應屬較為重要者,所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較為嚴格。
(四)由釋字第443號解釋導出「層級化的法律保留體系」:
法律保留原則可分為憲法保留、國會(絕對)法律保留及一般(相對)法律保留。人民權利之內容若屬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為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之。人民之生存權,應屬極為重要之事項,應屬憲法保留之範疇。
三、結論:綜前所述,漢生病患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現行之措施並不洽當
(一)樂生療養院漢生病患之生存權,係屬人權,為其之所以為人之基礎,此極為重要之權利,應予保障,非有極重大極為堅強之理由,不得侵害限制之。況一般社會大眾所主張者僅係反射利益,尚不達於權利之程度,以此等反射利益為由而侵害漢生病患之生存權,要求其搬遷,顯然有失公允。若可以事實上之利益而排除法律所保護之權利,法律顯無存在之必要,將使法律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盡失,顯非妥適。
(二)侵害人民生存權,長久以來踐踏其基本人權,而今僅以有新房舍或金錢補償之,卻忽略對於人性尊嚴之尊重,顯與憲法第十五條所揭示之對生命尊重之原則不符,配套措施不夠完備,僅以此粗暴之補償手段便認其已對漢生病患有合理完全之補償,無疑是對其人性尊嚴的再一次踐踏。
社會關懷報告 輔大司法三 494610253 黃國凱
主題:台灣外籍勞工族群社會關懷報告
一、前言:
台灣目前外籍勞工的人數已來到35萬人大關,每年都以相當幅度的比率成長,在我們生活周遭,舉輔大為例,加以恰巧我也是新莊的居民,小時候只能見到本地勞工,漸漸的,在工業區周圍,如近五股、泰山、樹林交界處,越來越多那些帶個外國臉孔深輪廓的外籍工作者。也有些許的招牌用著泰文、越南文而開展的商家。另外根據統計,來台的外籍工作者中,大致結構如下:
(一)國籍別:泰國、菲律賓為最多。其次越南、中國大陸。
(二)產業別:主要是看護。社會服務、個人服務業增加6.78%、製造業增加1.78%、營造業下降11.73%。
然而就薪資工時方面,95年六月的平均薪資為21,514元(增加七元),平均工時231.89(增加1.49小時)。整體而言,目前外籍勞工在我國勞工結構內,仍然不斷持續增加比重。
二、實例問題:
1.工資問題:
2007/10/12 中廣新聞網
基本工資到底怎麼算 外籍勞工爭權益 2007-10-12 17:36/陳雅君
桃園縣一家印刷電路板廠雇用的外勞爆發勞資爭議,來自印尼和菲律賓籍的勞工,因為不滿公司將全勤、績效獎金以及輪班津貼等費用納入基本工資計算,工 資等於變相縮水,因此委請律師,向縣府勞動局申請調解,資方代表對此指出,他們一切是依勞基法辦理,勞資雙方經過五六個小時開會討論,最後協議無果,同意 擇日再討論。(陳雅君報導)
來自印尼和菲律賓籍的上百名勞工代表,帶著134名勞工朋友的連署書,向桃園縣政府勞工局聲請勞資協調。
外籍勞工不滿地指出,公司將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以及輪班津貼都納入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資17280元裏面計算,懷疑薪資變相縮水,不過,資方卻解釋,一切 是外籍員工對台灣法令的誤解,依照勞基法規定,基本薪資結構的設計可以彈性的把輪班津貼等費用放入基本工資裡本俸獎金津貼勞基法有解釋,法律沒有限制不能 做這樣的薪資設計。
原本勞資雙方最後同意採取單一薪俸,加班費另計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不過,由於勞方最後又出現異議,討論了五六個小時還是沒有結果,雙方同意月底再開會討論。另一方面,由於資方先前對薪資結構的設計,導致部分員工遭到資方以績效不佳為由,扣除部分績效獎金,使得有些員工在正常出席的情況下,薪水卻沒有達到基本工資標準,引起爭議,資方自知理虧,最後同意依個案到職日計算,補足先前所扣掉的款項。
問題分析:
(1).按我國勞基法之適用對象,不限本國及外國勞工,然而資方利用其他方式減少實質應領工資,顯有違勞基法立法所為保護之意旨。
(2).目前就舉新莊而言,捷運的興建、輔大周邊的勞工,大多來自於外籍,然而資方之成本考量,讓原本就在薪資上較本地勞工優勢的外籍勞工所應想之福利減少,是否是我國資方產業主對外籍勞工有劣等、次等的心態,而罔顧其利益。關我國目前重大建設,多有外籍勞工從事勞動,然而福利的不對等,將更易使工作效率、勞工的招聘面臨負面影響,如高捷泰勞案即為適例。
2.勞雇問題:
煮菜帶小孩 看護不務正業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7/10/25 04:39 朱武智/台北報導
藝人在節目中大談聘用外籍看護工,令其從事遛狗、帶小孩、做早餐、買報紙等不符合引進條件之工作。勞委會強調要查究到底,若屬實,將從重處罰;勞委會也已函知電視公司,向其調閱節目播出的錄影帶,另方面也請新聞局協助介入,以免電視公司拖詞而延誤調查。
據了解,藝人上節目大談「外勞經」的同時與隔天,就有許多民眾打電話向勞委會檢舉,從電視頻道、播出時間、藝人名單、談話內容等都有,甚至還有人從網路抓取節目影像,直接傳給勞委會作為證據。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陳益民表示,「外籍看護工」,顧名思義就是幫忙照護家中重症病患的外籍勞工,若民眾或藝人把看護工當成幫傭使喚,如帶小孩、遛狗、煮菜做飯,就屬違法。
但按法律規定,外籍看護工不能從事帶小孩、做飯煮菜等工作,若外人不了解而逕行檢舉,雇主會被處以罰款。所以,他不懂為何藝人大剌剌公開談論,進而引發民眾投訴與檢舉。
問題分析:
(1)勞委會統計,我國看護工需求日漸提升,肇因可歸於我國人口老年化,
然而看護工的來源大多來自外籍勞工,而雇主大多對於看護工的工作範圍作相當廣泛的理解。
(2)外籍看護與我國看護除國籍與薪資上有些微不同,但工作性質卻時天差地遠,是否在勞委會對於外籍勞工受雇後的追蹤,以及對雇主是否有合理分派工作於勞工,做更確實的調查。
3.與我國社會相關之問題:
八名大學生酒後毆外勞行搶未遂當場被捕
中廣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12/10 00:00
八名高中就玩在一起的大學生,涉嫌酒後以毆打外勞為消遣,新竹縣警方巡邏時發現,一名無辜外勞騎著腳踏車經過,遭三名大學生拖下車圍毆,還企圖搶外勞的皮夾,警方上前制止,還遭大學生嗆聲,警方最後將八名大學生逮捕,其中動手的三人依強盜未遂和傷害罪嫌移送,另五名同黨則列為證人。(彭清仁報導)
警方表示,涉嫌酒後滋事的八名大學生,在高中時就是玩在一起的死黨,八號參加新竹中學的校慶後,一群人就相約前往KTV喝歌飲酒,一直到八號深夜才散場,八人共乘四輛機車,在竹北市閒聊時,有人提議毆打外勞,因為外勞不會報案,不料八人真的在竹北市區找尋外勞,儘管其中五人並不贊成,但八名大學生還是騎著四輛機車在竹北找對象,途中遇到四名越南籍 的外勞,正好買完生活日用品準備騎腳踏車返回宿舍,遇到酒後滋事的八名大學生,一團混亂後,阮姓外勞因為走避不及,不但被三名大學生圍毆,還有人以英語向 外勞恐嚇金錢,倒在地下的阮姓外勞除了拿出皮夾外,還不斷求饒,幸好警方巡邏經過,才將八名大學生全數逮捕,有大學生還向警方嗆聲父親是律師,不過八人被 帶回警局後,才知道闖下大禍,並辯稱是酒後脫序,有家長接獲通知趕抵時,不滿的向警方表示,有必要將兒子壓制在地下嗎?警方強調以當時逮捕現行犯的狀況, 警方執法程序完全合法,涉嫌酒後打人搶錢的三名大學生,有兩人是國立大學,一人是南部知名私立大學,都被警方移送,至於另外五名大學生,則是被警方列證人 函送。
問題分析:
(1)外籍勞工來台後,不僅工作外,有些甚至組織家庭,在特定區域形成生活圈,並且互相照應,就如同在國外常見的中國城等,然而我國國民對於外籍勞工總帶有次等的眼光視之,本案例中,大學生甚至謂「打外勞有罪嗎?」,自法律觀之,憲法第七條,雖形式解釋上,限於中華民國國民,然觀乎其他基本權條文,並沒有將外籍人士在法令限制內排除的解釋可能。故外籍勞工當然有生命、財產、自由的基本權保護,況且外籍勞工融入我國社會的程度,還甚於其他一以居住我國為目的之移民,更無排斥清是他們的理由。然而,觀其根本,我國人民比較心態在與外籍勞工移民本國間,有落後、貧窮的刻板印象,若今日勞工來源來自美、歐大陸,大多人甚至直覺的認為他們應該是高知識份子等等。這樣的觀念相當不可採,因為我國國民在今日(往大陸發展台商)、未來(前往大陸市場工作勞工),都有相當大可能前往國外工作、居留的情況,若本國對於外來工作者不能等同視之,又如何能期待自身國民前往國外時,能受到適當的待遇。
社會法之關懷報告 輔仁大學司法組三年級494610435黃奕涵
壹、參訪地點
因高中時曾經參訪過ㄧ家老人安養院,故該次報告即依該經驗為報告內容。「康禎護理之家」位於台中縣外埔鄉的郊外,是一間合法立案並有健保支援的安養院,性質上主要是老人安養、看護與療養院,收容的對象多半為中風導致癱瘓、慢性疾病需長期照顧、老人癡呆、植物人、獨居老人低收入戶或日間短期托育等。
貳、福利政策的協助
有鑒於台灣社會的高齡化,內政部推動許多有關老人的福利政策,可分為下列六項,分述如下:
(一)健康維護:
依照老人福利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老人預防保健的服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再者,針對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費用由政府補助,且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之保險費亦由政府全額補助。此外,對於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戶費補助,政府補助七五0~一五00元,但規定須自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經濟安全:
為照顧未接受機構安置之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政府每月平均補助每生活費用8433元,並依地區不同給予不同補助。此外在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部分,凡六十五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之中低收入老人,亦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政府亦發給予補助。依老人福利法第六十條規定,針對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專人照顧,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之中低收入老人,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經濟的來源。
(三)教育及休閒:
對於老人精神生活之充實將著重益智性、教育性、欣賞性、運動性,以增進老人生活之適應及生命之豐富性。此外,教育老人接受自己老化的事實,及教育社會大眾接受生活自理缺損的老人,方式包括長青學院之設置、屆齡退休活動、興設老人福利中心等,此外針對老人亦給予各類優待措施,如撘乘交通工具或進入參觀文教設施,給予半價之優惠。
(四)安定生活:
依老人福利法之規定,65以歲以上之人即為老年人。故針對此部份可分為居家安養服務、社區照顧服務及機構服務。
1.因為老人認為居家是最理想的養老居所,為增進家庭之照顧能力,故政府推動了許多有關居家安養服務的措施,如設置居家安養服務支援中心、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備補助改善等,使老人在自家之生活能過的安心與舒適。
2.為了使老人能在熟悉的社區中得到照顧,並補足居家安養提供的不足,故政府提供了「緊急救援連線」,加強對獨居老人的關懷照顧。對於家庭照顧者因病或因故而短期或臨時無法照顧時,提供短期或臨時性照顧,以減緩家庭照顧者之壓力。又高齡老人炊食之危險及購物之不便,對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最高補助每人每餐五十元。其方式為對於行動自如之老人,選定適當地點提供餐飲集中用餐;若行動困難者則以送餐到家的方式辦理。
3. 目前政府在機構安養護服務方面所採取的措施,一方面是以獎勵、補助及監督的方式;一方面是依據老人福利法的規定,對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予以處罰,同時組成專案小組,積極輔導其辦理立案登記。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可將老人福利機構分為五類:長期照護、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目前正鼓勵地方政府或民間單位積極興設老人養護機構,同時輔導安養機構轉型擴大辦理老人養護服務,以增加國內老人養護及長期照顧的服務量。
(五)心理及社會適應
開辦「老朋友專線」,透過電話免費諮詢方式,對老人心理、環境適應、人際關係等提供服務。此外,也多鼓勵長者應將此所學再次奉獻社會。
(六)其他福利措施
為鼓勵子女與父母同住,所得稅之免稅額增加至百分之五十;或優先提供三代同堂承租國民住宅之規定等等。
叁、結語
在參訪過程中,發現該安養院其實有些設備不足,使老人無法很安穩、舒適的生活,有時他們也會擔心經濟的問題。因此我覺得真正的孝,不是讓父母住在多高級的安養院,而是要將他們留在身邊好好的照顧,才能真正落實老人安養的政策。
輔仁大學司法三 張以侃
台灣是個福利法治的國家,但是似乎離一個完美的福利法治國家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在台灣的社會當中,仍然時常可以發現到身邊有許多的弱勢族群,從前,我以為自己應該要去幫助他們、服務他們,而自從我接觸了以後,我才了解到自己更該要以學習的心去面對這些事情,為什麼這樣說呢?一切是從我參加的服務性社團-醒新社港安原住民友團說起。參加了這個服務性社團兩年多了,也當過這個社團的幹部,於是在這次的社會關懷報告當中,我選定以這個社團的服務對象-原住民,為主題。
首先從「為什麼服務」說起,醒新社係以輔仁大學天主教的宗教精神為出發點而創立的,但是事過將近40年,現在轄下的各個團隊(共七個)的行政工作幾乎是獨立運作的,而每個團隊也更朝向一個以服務對象為中心的目標去前進。以港安原友團為例子,原本那種以「愛」、「服務」等等給予的心態為出發點的宗旨已經漸漸被淡化,而改為站在與服務對象平等的立場,以交朋友的心情進入部落,並且以學習的態度去看待我們所做的事情。並不是否定了「愛」或是「服務」,而是以這樣子去面對時,我們才會了解對於對方不該只是同情或可憐,當我們驕傲地覺得對方是弱勢時,其實可憐的是自己。因為我們所謂的給予,事實上根本微不足道。
接下來進入到「怎樣服務」,以目前我參加過的四次出隊當中,共經歷過兩種模式。一、部落出隊:這種出隊模式係以整個出隊地點各個部落的需求,去企畫教案,在年齡上並沒有限制,從小朋友的法律小常識、衛教、課輔,到以婦女為對象的媽媽教室、以青少年為對象的升學諮詢,都可以成為我們教案內容。而此種出隊模式的特色在於,對村上的交往係雙方面的,也就是說,大學生就其所長或是經由探勘得知村上所需來準備要在村上進行的教案,這是我們希望可以給部落幫助的面;另外,我們也經由家訪來與部落原住民做更深度的交流,透過文化學習,親身體驗原住民的文化,也更能夠做到,因為了解,所以彼此尊重的目標。而此一模式也係港安原友團最常進行的出隊模式。二、營隊:此形式係尋找一地點而將所有部落的對象集合起來,直接針對對象给與課程、與之互動。例如:2006年來義、瑪家、霧台十村聯合科學營,2007北葉-來義科學與醫學營。而以上這些服務內容,更是需要許多準備的,於是平常在學校時我們會有團聚、活動,來對團員進行出隊的訓練,除了於課程與教案上的訓練外,更注重的是心態上的培養。在紀律上的要求,不亞於現在許多的山服團。這些都是可以回到前段所強調的,我們是以學習的心去部落的。
以上大略簡介了這個社團以及一些服務內容,接下來就談談在我服務後的想法與心得。第一次出隊,因為我父親長年在部落中服務,自己也在部落中求過學,所以自認為對原住民還算了解,而真正到了服務的部落裡面,雖然比同期新生有更多的認知,但是還是從中得到很不一樣的感動與撞擊。來到部落中帶教案、跟長輩聊天、與青少年互動,真的是可以發現這是一塊與台北都市叢林完全不同的世界,雖然從以前大多數人就對原住民有許多不是很好的刻版印象以及迷思,在我出過一次隊後,大概有八成都被我打破了,而另外兩成則是對一些沒有經歷過的事情嘖嘖稱奇。到了大二當了幹部,擔任其中一個部落的負責人,與村民的直接交流又更往前邁進了一大步,也在這個原本陌生的地方,覓得了歸屬,找到了家的感覺。而且從這數次服務當中,學習到很多不一樣的事物,有了許多不同的想法,從大二擔任團上研展股到現在擔任顧問團,也成長了許多,自己也期許能把那種不一樣的服務的心傳承下去。
接下來,談完整個過程之後,要來談到的是對於原住民這一塊也許被定義成弱勢的區塊,在法律上的一些看法。需要說明的是為什麼說是「也許」,因為我本身認為,在心理、生理以及社會層面,他們並不一定就是弱勢,甚而在心裡以及生理方面,他們都強過我們這些強勢社會的人,而在社會層面,也許被強勢社會定義為弱勢族群,但是是因為「我們」是用自己的角度去看他們,是因為強勢社會的人們頂著強勢文化要這些所謂弱勢族群去接受,所以他們被劃為弱勢族群。因此,在這邊我想以我們最常接觸到的小朋友與青少年階層常會碰到的升學問題來做一點評論,而這當中又以考試可以加分這一點更加蔚為社會大眾討論與評判,在此就來談談我所了解的以及社會大眾說法的不同。
社會大眾一般對於「原住民考試加分」這個議題,通常會有認為此係一不公平的情形,認為同樣都是國民為何會有差別,似乎有失憲法平等原則精神;雖然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採積極扶助之措施,確保原住民接受各級各類教育之機會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此時若是解釋說在偏遠地區的教育不若都市地區普及,大多數人似乎又會覺得或許有些原住民也是在都市長大,也是接受同樣的教育,甚而有些鄉下地區的學生或是低收入戶的學生也都會沒辦法受到良好的教育。以上的說法,基本上並非有誤,我也認為要以種族、生活區域…等等來說明原住民考試加分這個規定,絕對不是說明的好理由,而我自己也不甚贊同原住民於升學考試上可以平白地獲得加分。而去了解現在原住民族的學生為何可以在考試加分以及有沒有怎樣的限制,可以真正探求其內容。根據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工費留學辦法的規定,原住民於升學考試基本上是可以加一定比例的分數,然而,若是經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通過族與認證的原住民,則可加更高比例,基本上我認為後面這個需通過族語認證的政策是非常正確的,若是取消原本升學考試即可加分的規定,我想這會是更優良的政策。因為透過以族語認證為誘因來使逐漸凋零的母語以及文化可以廣為新一代的原住民學習以及認同,是對文化保留提供了很大的獎勵機制,並可以更為接近平等原則的真諦。
組員:法3C巫恬瑩 財4A施歆 法4B謝岳廷
社會關懷地點:陽明教養院
本院沿革:
自一九六○年代起「福利國家」思想盛行以來,身心障礙者福利已成為先進國家社會之重要指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使智能障礙者及多重障礙者能獲得適當的照顧,於民國七十一年七月成立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現為永福院區),提供智能障礙者教養、醫療保健及職業教育訓練等福利服務。
昔日的永福院區不敷安置教養的需求,致有華岡院區的增建計畫,並於民國八十六年擴大收容安置人數。其中永福院區容量為200名,以養護性質為主;華岡院區容量為300名,以啟能性質為主。
收容年齡由初創的三至十五歲,至今已延長至六十歲(三至十五歲以安置孤兒、保護個案等為主);目前本院安置對象已漸轉型為成年智障教養機構,今後亦隨著服務年齡的提高,而調整服務內容,以符合實際需求。
服務對象與人數:依本院的規定如下:
1.年滿3歲以上60歲以下之中、重、極重度智能障礙者或合併智障之多重障礙。
2.未患有法定傳染病。
3.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六個月以上者。惟3歲以上未滿15歲,係以走失或受保護之身心障礙者個案為限。
未來展望:本院對未來的期許:
一 倡導身心智障者福祉,並且與社會資源 結合,鼓勵回歸社區生活。
二 因本院功能轉型,逐漸走向安置成年智障,提供多元發展機會與提供養護的功能,增進生活權益。
三 訓練職種及就業市場,充實就業功能,並且朝向社區化就業安置之目標邁進。
心得:
我們很少注意社會關懷,關於社會關懷的事情,大部分是透過新聞的報導才知道,現在台灣社會有許多弱勢團體需要我們幫助。陽明教養院的病患就是屬於社會的弱勢團體。他們處於社會的角落,常受到我們忽視及冷落,因為我們認為他們異於正常人。為了要讓他們有就業的機會,陽明教養院提供職能的訓練,使他們有一技之長,來回饋社會。希望大家能多給他們鼓勵,不再受到社會的冷漠,我們應該敞開心胸來接納他們。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系法學組2A 學號:95222545 姓名:袁慶旻 社會法期中報告
服務日期:96.10.28
服務地點:台中育嬰院
服務時間: 9:00~17:00
服務人員:袁慶旻、蔡勁甫
工作內容:
早上到育嬰院報到,上午幾個小時輔導阿姨讓我們嘗試帶育嬰院身心障礙的孩子,這些小平有年齡比較大一點,大家分工合作陪他們聊天、講故事、幫忙推一位坐輪椅的小朋友散步、教他們跳大會操、陪他們畫畫、大家一起唱歌、一起玩溜滑梯、騎腳踏車、顧著他們不要讓他們跑到馬路上,早上的工作內容大概是這樣。
下午我們帶著小朋友,從三樓把他們接下來,騎腳踏車,玩老鷹抓小雞,躲貓貓,玩溜滑梯,陪他們玩玩具,他們真的很可愛也很天真。
心得與反省:
早上到育嬰院時,心情還蠻緊張的,因為要面對身體有障礙的孩子們,總是會有一點點的害怕,到了育嬰院,大家分工合作,跟他們一起唱歌一起聊天,雖然時間很短暫,但我看見他們認真唱歌,認真背歌詞那快樂的模樣,很感動也很開心。
中午用完餐後,就是他們的午休時間,我們也幫忙哄他們睡覺,幫他們蓋好棉被,看著他們那熟睡的臉龐,這一切的辛苦都是值得的!下午每個人負責帶一位小朋友,我帶一位小男生,應該只有四、五歲吧,在他臉上看不見一絲笑容,雖然那肉肉的臉旁很可愛。從三樓帶他們下來,他們都好開心,我想他們就像籠裡的小鳥被放出來一樣,團體的生活,只要是出來到室外活動,個個玩的不亦樂乎!一到室外,騎著他們的小車,怎麼騎都不累,就是不想回到班級。很快到了該回去的時間,他們依依不捨,我們當然也是如此,說好下次會再來,也要買貼紙給他們,小朋友們才答應進教室。
之後問輔導阿姨才發現那些小孩有些是棄嬰,有些是家暴,很多很多的社會問題,其實他們外表看起來跟一般小孩一樣,但不同的是在於有些沒爸媽,有些是被家暴。之後想想我帶的那可愛小男生,他是家暴,難怪他臉上沒有一絲笑容,我聽了很難過,原來在他身心曾經受創過,對他來說很慘忍,而我希望有一天能看見他真正的笑容。
其實還有一些早衰症、唐氏症、聾啞的孩子們,雖然他們已經很大了,但心理就像是小朋友,我印象最深刻是一位早衰症的孩子,他不小心踩到大便,一直說很臭很臭,問我們怎麼辦?我們二話不說就幫他拿去清洗,我想這有很多的同情和關懷,因為知道他們比一般人更需要別人的幫助和愛心。
一個小孩出生就沒有美滿完整的家庭,一出生就是被遺棄,就要面臨團體生活,沒有家人的疼愛呵護,他們一出生就要遭受這種不公平待遇。我總覺得這些孩子的父母好殘忍好過份,小孩子總是無辜的,我隨然不知道這些小朋友是不是會難過自卑,但我想多少一定都會有吧!還有新聞報導一些被凌虐的小孩,真是想不懂為什麼父母們要這麼狠心,看了都很難過很傷心,我想我們要多點愛心和同理心,如果自己和他們一樣的話,那自己會怎麼想,也要有責任心,孩子生下來就負責,就要好好去養他,婚前也應該要做全身身體檢查,不要讓自己的小孩成為社會負擔,我想這是我們當前社會應該要重視的問題。
社會上應該要重視的問題。
其實服務的過程可以學習到很多道理,讓我學到如何去照顧身心障礙的孩子,如何去和他們相處,也了解到社會中很多遺棄、家暴的現象,相對而言我們幸福多了,我們也應該更加惜福,盡自己一份微薄之力,多多關懷這些孤兒、這些身心障礙孩子們,多給他們一點愛心,多一點的關懷,他們一定感受的到。
【社會關懷報告】輔仁大學法律系司法組三年級郭怡君494610382
一、概說:
西方國家對於同性戀的議題注目從1969的石牆事件到十年後發展出1979彩虹旗,由此之後同性戀團體已經具有龐大的系統與動員組織;台灣的1979年是中華民國跟美國斷交退出聯合國,就時代背景來看,台灣對於社會議題的眼界被戒嚴給蒙蔽,直到戒嚴後的各類社會議題才有討論的空間,也就民國76年以後,今年是民國96年,主要的社會資源掌握者多半是民國50年左右的中年集團,以他們的觀念來架構這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就自我認同的腳步,隨著時代的演進,從「喜宴」、「霸王別姬」、「孽子」、「逆女」、「十七歲的天空」、「蝴蝶」、「斷背山」,再加上素有流行指標之稱的藝人偶像紛紛願意承認自己的同性戀身份,為同性戀塑造出一個驕傲的新標的,因此可以想見新一代的社會對於同性戀接受度的彈性越來越廣,但新思潮與傳統的價值觀仍存在著磨合的地方,自我認同是同性戀者對抗自己出櫃的掙扎雖已趨於平緩,同性戀者的家庭空間仍是最主要的泥淖。
近代的門風雖已開放著稱,惟多數家庭是選擇性的假象開放,可以接受同性戀,但很難接受自己的兒女就是那些所謂的同性戀,通常以搞錯、逃避、裝傻帶過,家庭革命的也不在少數,也有的談過一次就成禁忌話題的,變成誰都不願意再提起的無解話題,面對這種尷尬的情形,多數家長會認為是「外力」的介入去影響自己的孩子,而不願意相信孩子自己所選擇的性向,最終家庭身為一個歸屬的功能性漸漸被這種灑狗血似的道德逼婚、父母痛心疾首所取代,導致多數同性戀者重新思考出櫃的風險,或是自己一輩子必須瞞著出櫃,不過這也是一個沉重的家庭隔閡。
二、同性戀之憲法相關基本權
(一)、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性戀非病理化,不是精神疾病的一種,又佛洛伊德認為每個人都是百分之百的雙性戀,愛自己也可能愛別人,同性戀與異性戀都在追求自我終身的伴侶,僅是在愛上同性這個條件就予以指摘非難,實是偏執於單一的道路,或是由於自我固有認知遭受衝擊而害怕,轉而加害「異端」;既然是處於同等狀態的,那麼同性戀者理所當然享有與異性戀者平等之待遇。
(二)、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護。
人之自我實現,其範圍、方法、對象不一而足,又自我實現應不違反道德。法律既為道德之最低限度者,自應尋找客觀價值拘束之最大公因數,來保障每個人的自我實現,以防人類本身之差異而造成相互傷害。且法律應以「人」為核心,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律是為了人而存在,而不是反向思考先有哪些法律,才有哪些權利,憲法第二十二條概括的基本權保障即是為此而設,憲法基本權規定所保障之本質,就是要求國家提供自我開展與決定之空間,以促進人之最大可能自我實現,則同性戀與異性戀者間之行為對其權利保護,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應受憲法之保障。
(三)、我國「人權基本法草案」將同性戀人權納入法律保障:
同性戀行為與其他人類行為相同,均為個人表現自己存在之行動類型而已,假若社會以歧視同性戀者來達成維繫整個社會的自我認同與核心價值,這個社會基本上是囿於自我創設的病態,不足可採。我國法務部於2001年參考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積極研擬完成之「人權基本法」草案第二十四條,將同性戀團體爭取多年之同性戀人權納入法律保障,條文中明定: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惟因民法上婚姻關係乃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草案中僅規定同性男女的組成家庭而非結婚,乃顧及現今社會對於同性戀婚姻關係並未全盤接受,事實上同性戀早已存在實際社會中,應該尋求妥適之制度,使同性戀婚姻早日導入正軌。
三、總結:
同性戀之所以要求平等是因為社會上給他們太大的壓迫,不管是作為的壓迫還是不作為的壓迫,經常遭受無端的社會暴力,儘管在同性戀非病理化的今日仍然有很多人藉口「同性戀」來對他們造成傷害,莫須有的受到攻擊是最可怕的,明明醫學上都證實同性戀是正常的還是有很多人嗤之以鼻,寧可隨著社會主流的價值觀,享受站在異性戀角度上的既得利益,這種社會上的偏執現象幾近瘋狂,同性戀者幾乎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刻板印象的定義也使得一向嗜血的媒體經常以聳動的標題來污名同性戀者,社會大眾對同性戀普遍存有迷思媒體實在「功不可沒」;同性戀現今動員的幅度越來越大,撞擊傳統價值觀的力量也十分可觀,甚至也有鼓起勇氣鑽法律漏洞的,如香港的同性戀男女故意互相假結婚以換得家庭配給的國宅,同性戀正在邁向革命的時代。
參考資料:
畢恆達,「空間就是性別」
論美國同性戀與平等保護-兼論我國同性戀人權保障之發展,傅美惠,中正大學法學集刊,16期 (2004/07)
歷史部份整理自維基百科
【社會關懷報告】輔仁大學法律系司法組三年級劉詩蓉494610459
一、前言
近幾年來有可能是社會結構的改變或是人們的勇於面對,關於家庭暴力或兒童虐待的報導多的驚人,因本身曾遭受近似於兒虐的狀況,故對此議題相當有興趣。
二、兒童受虐的原因
(一)於父母方面
當婚姻失和,甚至發生婚姻暴力時,子女極可能成為父母遷怒的對象,或是淪為父母彼此要脅或報復的工具。兒童受虐甚至被父母親結束生命的可能原因之一是婚姻暴力。家暴中心所受理之家庭暴力通報事件之中,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家庭,同時存在著嚴重的婚姻暴力和嚴重的兒童虐待。在暴力家庭中,婚暴與兒虐的合併發生率平均約在40%左右。70%的婚暴加害者會虐待兒童。並且,受虐母親成為兒虐加害者的比率,至少是一般未受虐母親的兩倍。不過,在受傷嚴重甚至致死的兒虐個案中,父親是主要的加害者。當家庭中發生婚姻暴力時,兒童受到身體虐待與疏忽的比例是全國兒童受虐比例平均數的15倍。
除父母婚姻失和而產生兒虐事件之外,若是父母有以下幾種情形亦容易產生兒虐,缺乏親職知識(親職能力不足)、酗酒或藥物濫用、貧困、失業、生活壓力、暴力循環、病理因素…等。失業似為家庭暴力的高危險指標。
(二)於兒童方面
非父母期待下初生的孩子、身心障礙、發展遲緩、特殊疾病的孩子、孩童有偏差行為、與父母親負向情感連結
(三)於社會方面
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較低、居住的社區環境品質較差、社會孤立、缺乏社會支持系統、缺乏社會資源等
二、兒童虐待的不同類型
(一)方法不同:身體虐待、心理情緒與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
(二)情境不同:家庭虐待、機構虐待、社會性虐待
關於機構虐待,機構內理應擔負照護孩童責任的工作人 惡待孩童,或整個機構的政策或程序不當,造成對孩童有系統的施虐。會影響更多孩童也更為深遠,但不易被揭露。
(三)施虐者不同:父母親、照顧者、同居、親戚、其它有八成以上是父母或主要照顧者
三、體罰是兒童身體虐待的高風險因素
所謂體罰是指:經由製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為之懲罰(參兒童權利公約) 。
(一)體罰(家內)與 管教不當/虐待
常用器具為皮帶、衣架、水管、木棍、藤條等,也涉及燒、燙、烙傷、針刺傷
(二)體罰之後遺症
1.當下的身體及心理傷害
2.人際關係問題、攻擊行為、藥物濫用、酗酒、自殺意念、憂鬱、青少年犯罪…等。
3.打人有理?!(埋下其後婚姻/親密關係暴力的伏筆!)
四、兒童虐待的原因歸究與非預期性後果:
目睹兒(創傷膠囊、以暴制暴、自我概念薄弱) 目睹婚姻暴力而本身又遭受虐待的兒童而言,因承受雙重壓力源,兒童經驗到多重的家庭暴力,則會對兒童的行為產生加乘的效果,受虐男童可能成為明日的婚暴或兒虐的加害者;而今日的受虐女童亦可能成為明日的婚暴受害者(如果他們沒有受虐致死)。
五、救濟途徑
民事救濟途徑、刑事救濟途徑及行政救濟途徑等三種,此三種救濟途徑可以同時併行,當事人可以就具體個案選擇一種或數種適用之。
(一)民事救濟:
1. 請求宣告停止親權(民法1090)、監護權或終止收養(民法1081)後,由監護人監護或由本生父母行使親權或監護權
2. 聲請保護令
3. 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184)
(二)刑事救濟:提起刑事告訴(刑法277,278)(家暴法22)
(三)行政救濟:
1. 給與協助、輔導、安置、緊急保護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2. 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機構收容
3. 聲請補助
4. 令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5. 科處罰鍰
6. 公告姓名
7. 勒令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8. 緊急處遇:當孩子身上明顯有傷或明確說出遭受性侵害,兒保社工員應立即帶孩子去驗傷就診,並協助採證、筆錄等工作之進行。
9. 安置處遇:安置處遇最主要在提供替代性的照護服務,故分為以下兩種
(1) 緊急安置:在評估孩子已有生命危險,或曝露在危險情境卻缺乏適當的照顧者照顧,或留在家中將有繼續被虐的危險時,兒保社工員應協助庇 護於安全的場所。
(2) 委託安置: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如父母雙亡、父母經濟臨時困頓、父母一方或雙方受刑、未婚懷孕等狀況,造成父母或監護人無法提供 生活照管時,主動向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主管機關接受其委託,提供短期安置照顧服務。
10. 醫療處遇:除了對身體有明顯受傷的孩子提供診療外,對於長期受虐或父母不當管教而造成孩子心理受創、情緒障礙或行為偏差,應提供心理鑑定、復健、治療等服務,以促使孩子早日恢復正軌。
11. 就學處遇:針對緊急安置的孩子,提供轉學服務及協助適應新環境;針對學習障礙、學業低成就、人際關係不良的孩子,協助其就學適應。
12. 司法處遇:對於緊急危機個案,依法提供緊急安置服務或保護令聲請;對於長期無意願或無能力照管孩子的父母,依法提出停止親權或改定監護權;針對身體傷害或性侵害孩子的加害者,依法提出獨立告訴,以維護孩子的權利。
13. 家庭處遇:針對施虐父母親應提供強制性的親職教育課程、個別諮謪治
療、夫妻懇談、家族會談治療等服務,以教導父母正確親職能力與技巧,
改善家庭成員互動模式;適時結合資源,協助家庭恢復功能及孩子漸進
返家等家庭重整。
六、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該法明定被害人之夫或妻,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主旨機關亦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但女性提出保護令的聲請多半是有經濟能力者,去年每月中提出加暴聲請者,百分之六十到九十女性都是三萬五千元以上,意味著沒有經濟能力的女性,不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其小孩暴露在危險的情境和目睹暴力的機會自然比社經地位高的機會就更高。
家庭暴力防治與相關法律問題
報告者:王晨佑 系籍:司法四 學號:493012296
前言:
由於母親工作的關係,自小就對家暴案件有基本的認識。還記得半夜家裡電話都會響,只要母親接了,就必須立即驅車前往支援。等到稍微長大一點後,才得知原來母親是去支援家暴案件。每每跟母親聊起相關問題,母親總會很嚴肅的分析,讓我正視到這是個隱藏在社會後的嚴重問題。
在中國,家庭概念的支撐下,家一直是大部分人生活重心。可是由於家暴的發生,導致家不再溫暖,可能變成讓受害者感到恐懼的煉獄。目前台灣的家暴案件節節升高,已儼然成為最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而由於事後不完善的處理,也往往讓當事人受到身心上的二度傷害。
本文:
一、 家庭暴力定義:
狹義—指具有一定血緣的親屬間,虐待或是暴力之行為。
廣義—泛指有類似親屬關係者間,虐待或是暴力之行為。Ex.同居人、男女朋友
二、 家庭暴力迅速增長之因素:
由於中國家庭觀念的灌輸。家醜不可外揚的概念根深蒂固於人心。導致家庭間發生的事情,大多藉由家屬之間的調和來處理。若是家屬間的調和失序。大多數家庭也不會經由外界來尋求幫助。
也由於這種對家庭事務的態度,姑息了家暴加害者。導致家暴犯罪黑數迅速增加。實際報案者可能不到全體受害者的60%。正確的概念以及心理建設是走出家暴傷害最快的方法。
三、家庭暴力種類:
主要歸納後可分為三大類。
1. 夫妻間或類似配偶關係的家庭暴力。
2. 對子女所實施之家暴。
3. 對其他親屬所實施之家庭暴力。Ex.祖孫、叔姪。
4.
四、 家庭暴力發生之原因:
多數為配偶間之口角。口角原因發生不一。有為情感者、工作者。再來則是當事人本身問題。Ex.酗酒、濫賭、吸毒、金錢等因素。不良行為與金錢問題
也常成為家暴的觸發因素。
另外,子女所引起的家暴案件也為大宗。包括不當管教子女、夫妻間為爭奪子女監護權。顯然家暴案件越發越多樣化,並不限於傳統的老公打老婆。
五、 實際案例:
邱小妹人球案:
由於父母離異後,母親無法取得孩子監護權。遂交由有酗酒傾向的父親扶養。邱小妹父親酒後施暴。造成小女孩頭部嚴重創傷。後又經醫院拒收,導致延誤就醫,以生命為社會上了沉重的一課。
王靜瑩事件:
女星王靜瑩自爆遭丈夫毆打。臉上缝了六針之多。經調查顯示,夫妻間並非第一次發生毆打行為。此例子顯示多數家暴被害者不敢勇於站出來指責加害人。寧願以息事寧人的態度解決。
六:解決方法:
應該立即尋求轄區警方協助,或是相關單位的幫忙。
現行法上,則是有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可以解決後續相關問題。婚姻與子女扶養關係如受到家暴威脅,可依民法親屬相關規定處理。至於,被害人方面,家庭暴力防治法,除為被害者排除具續性的傷害。更規定了相關後續事宜。包括社福單位的事後協助與被害人心理建設等。
結論:
現今社會中由於壓力越來越大,導致許多偏差行為也相繼發生。家暴即屬其中一例。偏偏由於中國古老家庭觀念的束縛,導致此種社會問題一直不能夠被正視。
所幸在目前法律上,已多了專屬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頒布。雖說已有專屬法律之保護。無奈現實中,尚有許多未被發現或被忽視的家暴案件產生。家庭暴力不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問題,其影響甚至可能危急其子女日後的人格發展,可以說是非常深遠的。
所以當你知道週遭的人受到家暴的威脅,請鼓勵他實行行動。以早日讓自己脫離家暴的危險中。若是當事人不敢,也請你抱持回饋社會的態度拿起電話,撥打113拯救被害人於水火中。
社會關懷報告───樂生療養院
班級:法律系法學組2B
學號:95223061
姓名:沈旻丞
一、 關於樂生療養院
最初名為臺灣總督府癩病療養樂生院。此院為日治時代為強制收容痲瘋病(又稱癩病、漢生病、韓森氏病)患而設,最初只有五幢房舍,收容一百多人。戰後國民政府遷台,由於國府延續日治強制隔離政策,至使病患愈來愈多,陸續擴建病舍至六十多幢,有近千張病床。
樂生是台灣第一間痲瘋病院,作為慢性傳染病、癩病防治的專門機構。百年前,癩病特效藥尚未問世,加上對痲瘋病的不瞭解。早年痲瘋病被誤認為無藥可治、且高傳染病的瘟疫。所以早期採行「強制收容,絕對隔離」政策。政府強制病患進駐樂生,幾乎就註定老死其內,院方對於院內病患懷孕的態度,也是採取強制墮胎的手段,導致墮胎失敗產下的下一代,有身心障礙的問題。院內有一碑立於1947年,為當年院長吳文龍所題「以院為家、大德曰生」,正是當時隔離政策的寫照。
後來治療藥物發明,患者不再需要強制隔離,樂生的病人才逐年減少。院民與世隔絕了數旬年,直到1954年,才慢慢開放讓院民回家。至今老病患逐漸凋零,根據2006年3月的統計資料,約165位院民居住於新院區,52位院民居住於舊院區與其它地方
二、 關於樂生病
樂生病是俗稱的''麻瘋病''麻瘋病是感染麻瘋桿菌所造成的疾病,是細菌性的疾病,九成的人對此病有自然免疫力,主要侵犯人體皮膚、粘膜及周圍末梢神經。患者經由呼吸道和皮膚等傳染,潛伏期三至五年,孩童及年輕人易受感染,接種卡介苗者可增加抵抗力。
麻瘋病人的確常見有肢體的殘缺、失明等情形,但這些後果,並不是麻瘋桿菌直接造成的。麻瘋桿菌只會侵害人類的神經系統,造成病人「痛覺」的喪失,因此,麻瘋病人不會覺得痛,不會覺得酸,不會覺得累!麻瘋病人可以長時間維持錯誤的姿勢,因為,他們根本不會痛。因為傷口不痛,所以麻瘋病人根本不自覺要照顧傷口,即便是化膿、紅腫也全無知覺,因此麻瘋病人會不斷受傷。又因為麻瘋病人長期為社會所遺棄,也得不到良好的照顧。於是乎,受傷再受傷,感染再感染,只好截肢再截肢!眼睛由於比較脆弱,所以也常因外傷而失明。因此,麻瘋病患的肢體僵硬、扭曲,是因為姿勢不良、運動傷害所造成的!肢體的殘缺則是因為外傷所造成的!所以說,麻瘋病人如果可以受到良好的照顧,及給予其正確的衛生教育,其身體狀況可以有很好的改善!
基本上醫界認為,麻瘋病是接觸傳染,對於幼兒具有較高的傳染力!因此,如果你是一位成年人,遇到麻瘋病人,並不需要避之唯恐不及,因為,你幾乎沒有被傳染麻瘋病的可能。
痲瘋病最可怕的是一旦感染了麻瘋桿菌,即使沒有治療,麻瘋桿菌在人體內也不會長期存在。但是,因為麻瘋桿菌而引起的神經受損,在相當程度上的確是「不治之症」,痛覺一旦失去,目前的醫學也沒有辦法將之重建。
三、關於拆建問題
我個人對於拆建這議題上,覺得終究有拆除的必要。畢竟新莊地狹人稠,交通又如此的不方便,很多人更因為在交通擁塞的尖峰時間出了許多的車禍。蓋捷運只是為了符合現代人的需求,為了使交通更便利、使附近的居民在時間的運用上更有效率。或許這麼做對那些樂生院民並不公平,但也不能因為如此就犧牲其他大多數人的利益。政府雖然可以改道建設,但是,這樣的動作更是一大筆的支出,經濟的來源一定會是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那到時候勢必又會是一番更大的抗爭。所以,我個人認為捷運的建設是有當然的必要性,只是政府與樂生院民之間的溝通要再繼續努力!
輔仁大學 司法三 494610473 邱榆喬
弱勢家庭
由於家人的關係,之前曾在家扶中心當過義工,因此我對於這個機構有著些許的了解,也常注意此類的社會事件,也常擔憂著每個案件的解決方式,也是著以法律人的身份來看待觀察這些事件。
先前看過一則新聞報導,高雄縣義竹鄉有一個家庭,父母離異,父親是身障人士無力工作,而擔負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的20歲之兄長又無故失蹤,家中剩下一名小學四年級及一名四歲的小孩。懂事的小朋友,一般兒童正享受著童年的時候,在半夜他卻要獨自的在外面尋找資源回收的東西,賣點錢,來貼補家中之生活。因為快要放寒假了,本來都懂事的打包營養午餐剩菜回家給家人吃的小朋友慌了。他不想放假,因為一放假也是家中缺乏食物的時候,因此他向媒體求救。
看到這則新聞,先是感到一陣鼻酸,腦中也突然冒出家扶中心何其他社會救濟的方法。
家扶中心簡介 :
民國26年,在中國華北的一個小鎮上,一位外國的傳教士卡維特.克拉克博士(J.Calivitt clarke)躑躅於斷垣殘壁、滿目瘡痍的街頭,正思索著如何為戰亂中的苦難災民盡些心力。驀地,他瞥見一具女屍蜷伏在不遠處的路旁,同時,還隱約聽到陣陣微弱的嬰孩哭聲。他趕緊衝過去,發現是個已死去的母親揹著她重傷的嬰孩,當即解開襁褓,將奄奄一息的小生命送到醫院急救,然後再抱回自己家裡照顧。從此,救助傷患、饑餓和流離失所的孤兒成為這位傳教師的首要任務,他的家變成了一所孤兒院,這就是家扶基金會兒童扶助工作的濫觴。
民國27年,這位傳教士的義行感動了多位美國教會人士,為救助中日戰爭流離失所的中國孤兒,而於美國維吉尼亞州里奇蒙市創立「中國兒童基金會」(China's Children Fund,簡稱CCF),並同時在中國廣東省創辦了第一所正式的育幼院,之後陸續在中國大陸各地開辦了42所育幼院,照顧無以數計的孤苦兒童。
民國39年8月,CCF正式在台灣成立第一所家庭式育幼院 — 光音育幼院,收容照顧家庭遭逢變故的貧困失親兒童,才正式開始在台灣的服務。台灣CCF於民國74年自立,最後更名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簡稱家扶基金會;TFCF)。
家扶基金會是一個關懷弱勢兒童及其家庭的國際性非營利組織。從早期接受國外資助,到成為自給自足的兒童福利機構。一路走來,始終秉持為弱勢兒童、少年及家庭服務的願景及使命
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致力於貧困家庭的兒童生活扶助、保護受虐及有特殊需求的兒童,讓兒童能享有家庭妥善的照顧、身心安全的保護、健康成長的環境、充分受教育的機會,以及快樂學習的生活。以「及時的扶助、溫暖的關懷、基督的愛心、社工的專業」之服務精神為兒童謀福利。
家扶基金會之服務 :
貧困兒童暨青少年扶幼服務
凡十四歲以下之兒童,因家庭遭變故或其他原因而導致收入不足以維持生者,均可由家人或親友向本會所屬廿三所家扶中心申請扶助,每名受助兒童由本會安排一至二名認養人,每月支付定額認養費,在經濟上幫助他們。
除了經濟方面的幫助,認養人還可以藉書信或實地探訪,去關心所認養兒童或青少年的身心發展。
兒童保護服務
為有效保護受虐待兒童,本會所屬家庭扶助中心於全省各縣市設置「兒童保護專線」,接受個案舉發與諮詢,並邀請社政、醫療、教育、司法、傳播媒體、企業等領域人員組成「兒童保護委員會」,協助推動受虐兒童的保護服務。
不幸兒童少年保護
民國八十四年政府頒佈「兒童、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本會即擴大服務範圍除繼續關心和協助身心受虐待的少年外,配合該條例於五個縣市設置了關懷中心與緊急收容中心。
寄養服務
家庭是兒童最佳的成長場所,但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照顧兒童,或家庭不適教養兒童時(如兒童虐待個案時有所聞),兒童應何去何從? 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即針對兒童親生家庭無法提供暫時或長期的照顧,且不期望也不可能被收養時,所提供給兒童、少年一個有計劃期間的替代性家庭照顧。
中輟生服務
係由補救及預防兩個管道同步進行, 一方面繼續追蹤輔導的中輟學生復學,令一方面則加強預防性的輔導及教育宣導工作,以防止瀕臨輟學學生輟學、復學學生再輟學,並透過協助家長及教育社區民眾,來消弭引發學生輟學的家庭及環境因素希能結合家庭、學校及社區來共同關心兒童少年們的成長、設法協助其改善解決所面臨的問題,並提供他們一個健康安全的成長及學習環境。
托育服務
(一) 鄰里托兒服務:
鄰裡托育服務強調的是家庭保母的事前篩選、完整的訓練,以及追蹤輔導工作整個服務的流程分為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申請資格審核,主要是瞭解申請者之年齡、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育兒經驗,以及申請參訓的動機,申請者並要檢附醫院所開立的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合格者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家庭訪視,由社會工作人員前往申請者的家中,瞭解其住屋環境、家庭生活,並詢問未來接受托兒的意願與條件。
經審查合格者,即能接受保母職前訓練,訓練課程內容包括嬰幼兒基本生活照顧、衛生保健、急救措施、親職教育,以及兒童福利相關法規等項目。
除了提供希望成為家庭保母的婦女上述的專業訓練課程外,本會亦針對需要托兒服務的社區家長提供諮詢服務,使其瞭解洽尋保母的方法與管道。
(二) 學童課後寄托服務
服務的著眼點在於關心與保護課後缺乏親友照料的鑰匙兒童。
藉由社會工作人員設計與規劃生動活潑的課程,邀請相關的熱心人士、老師,協助兒童建立良好的生活禮儀,增進學習的興趣與創造力,使這群兒童在放學後能有一個安全和學習的場所。
同時,亦針對兒童的個別需求,例如學業、人際關係、行為等適應不良的情形,安排個別或團體輔導,並舉辦親職教育講座或座談會,與家長們分享、交流子女教育的正確知識與方法。
(三)早期療育服務
早期療育服務包含二大部分,一種是個案管理服務,另一種是日托服務。個案管理服務是透過通報、訪視、評量等工作瞭解孩子的發展情形,並依據實際狀況安排至醫療機構進行鑑定,經鑑定後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接受療育服務的話,則由個案管理人員聯繫相關的社會資源,例如醫療、教育、社會福利機構等,為孩子提供再規劃一系列的療育課程。所謂日託服務是提供一個教學的環境,讓發展遲緩兒童於日間至機構接受個別化的教學計畫。
(四)監護權調查服務
依據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兒童父母離婚者,法院對監護權的酌定或改定之前,得命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調查,並向法院提出報告或到庭陳述意見。
基於保護兒童最佳利益的考量,本會所屬家庭扶助中心亦陸續在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的委託下,對申請監護權轉移當事人雙方的兒童照顧能力、經濟能力、居住環境,以及兒童的意願進行調查,另亦蒐集接近此破碎家庭的親友加以訪查,彙整訪視調查報告,經由縣、市政府轉送法院作為監護權裁定之參考。
(五)收養服務
兒童福利法於八十二年修訂後,為了保障兒童權益並配合兒童福利法與法院審理收養個案的需求,本會收養服務邁入落實法制化收養之階段,並配合法院協助收養者、被收養者及親生家庭提供適當的資料,以及提出客觀且具體的調查報告與建議,作為法院裁定收養案件認可與否之參考。
關懷台灣弱勢家庭
台灣經濟弱勢家庭越來越多。家扶基金會調查發現,超過四成經濟弱勢孩子擔心繳不出營養午餐費,沒辦法專心唸書,對未來憂心忡忡也影響人際關係。這些都不應該是孩子的煩惱,但經濟弱勢家庭的孩子卻比同年齡的小朋友,多了太多生活上的擔憂。根據家扶基金會的調查,經濟弱勢家庭的孩子將近半數擔心繳不出營養餐費,擔心沒錢,影響課業沒辦法好好唸書的比例,更是一般孩子的四倍多。
經濟弱勢家庭,在生活態度上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變,而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有時也必須善用政府及社會資源。畢竟政府提供了很多照顧弱勢團體的具體措施,但有些人卻因為不瞭解,而犧牲了自己的權益,政府的這些措施,其實都不是宣導的非常清楚,導致有些人遇到困境時,往往不知如何求助。如果可以善用這些資源,相信也可以幫助很多家庭,一解燃眉之急。
政府針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都有一套的補助標準,如果家中突然遭受變故,需要申請政府的救濟時,第一個可以詢問的對象,就是當地的里長。雖然一般民眾平時跟里長的互動不多,但是對於申請政府補助,以及所需的相關檔案等等,里長可是比我們清楚的多,有時也可代為尋找民意代表的協助,所以別放過了當地裡長的這個資源,所處當地的鄉鎮市公所也是很好的管道,因為幾乎所有的申請都要在這裡完成。
另外,家扶基金會亦是為了此類家庭及兒童所產生的。如果週遭也有類似的家庭,千萬別忘了提醒他們,好好善用政府及社會資源的補助資源!我自從爸爸罹患癌症後失去工作,只剩下媽媽工作扶養我們之後就是家扶中心救濟的小朋友,我們是屬於有寄養家庭的小孩,她們每個月都會匯零用錢給我們,然後固定一段時間要寫信給她們請安,還有如果平均分數優良就可以申請家扶中心總會的獎學金,學雜費也有補助,每年也都會辦大專營,高中秋令營,還有兒童夏令營讓我們這些沒有錢出去玩的小孩,可以免費出遊,當然吃果子要拜樹頭,人要飲水思源,我們每年寒暑假都要回家扶中心當義工,我最大的希望是畢業後快點考上國考,或是當個對社會有幫助的人,可以回到家扶中心回饋給更多需要幫助的小朋友,不要讓她們因為家庭環境變異,或是家裡窮困就失學,要讓她們活得更有自信更快樂!
社會法期中報告 財經法律二b 林之瑜
題目:樂生關懷
位於新莊的樂生療養院是源自於日據時代所建,專為當時的痲瘋病患者所設
近期為什麼會牽涉到所謂一連串的政治效應,吾人可歸因於以下兩點:一.新莊捷運機廠經改址已以樂生為廠地,引起新莊捷運之公共利益與樂生弱勢團體之權利產生爭議。二.正逢我國總統大選之際不免被有心之仕不當之利用。終結上述兩點:
經過吾人資料之輾轉收集後,大概有以下甲乙說之想法:
甲說以贊成拆遷為論調,將問題簡單化。吾人以為政府基於社會之公共利益重於少數人之訴求而強制執行拆除樂生療養院,而將其之痲瘋病患強遷於新大樓集體管理,此舉並非有違於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根據我國憲法第二三條:人民基本人權之限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為使疏通新莊不便之交通,政府仍須以全民之福祉為考量而繼續新莊捷運之工程運作。而院民之所謂其所喪失之工作權、生存權及生育權,我想政府必須做必要之賠償,此為無疑之舉。因此院民可依進入樂生之年代來對日本政府或是我國政府依一定之程序來取得當時因政府之誤判而被強行奪取其人身自由、工作、生存及生育等權利之應有賠償。而政府也已立獎勵之方案勸其院民移居新地區生活,一人補助兩三萬之補償,本不該再以其過去所受之不平等對待與誤判導致侵害其權利為由,而以立樂生為古蹟為請求,而不願遷離。吾人認為文化之紀念非僅只於遺產之保留,立碑及文字記載皆可作為其歷史之有效保留。而當前院民之問題,應著重於新大樓之設備簡陋,無法對其院民做足完全之照顧。再者,其新大樓缺乏舊院之情感訴求,有如將院民被迫遷離自家而進住冷冰之醫院,故拆與不拆非其問題重要之點。重點是,後續政府及社會對此院民之生活照顧與幫助是否完善,此新居住地是否也該重新改建其安全性及適用性。以上也為院民所應請求政府作適當之改善,而非一味將問題點著重於拆遷與否與是否立其部份為古蹟。
反之則為不贊成政府之拆遷政策,也正是吾人所較為認同者。據數資料所示: 捷運新莊線機廠原選在輔大後山,在地方民代運作下移到樂生。這個決策對新莊當地有以下負面影響:
一、開挖大量土方浪費社會成本:此機廠有五分之三為山坡地需剷為平地,要花費近三十億元進行大量土方開挖與改良地質。
二、破壞當地生態環境與景觀:山坡開挖創造十層樓高的檔土牆,對於當地生態環境造成相當大的衝擊。
三、機廠設在新莊斷層帶,有安全性上的疑慮。
因此,根據本來公路計劃及工程安全之考量本不該以樂生療養院為新莊捷運之機廠 再者縣政府與行政院一直以樂生運動浪費納稅人151億元為由反對院民之請求 但依據捷運局所登之正式資料,至96年2月各線執行進度累計百分比 ,新莊線預定進度63.77%實際進度63.49%。因此不免令吾人對周縣長所述之事實有一定之執疑,而樂生院從十多年前就規劃為機廠用地,現已完工一半,為什麼這麼晚才提出保存的訴求?其實早在水土保持評估進行時,就有多位學者提出挖方超量的問題。此外,省衛生處也在民國83年表示工程將嚴重影響病友生活品質,且施工過程將波及肢體殘障的病友的生命安全,因此這個規劃案「絕不可行」。同年,樂生院民也開始抗爭,表達誓死捍衛家園的心聲。而在機廠開工前,樂生院前院長與文史團體就曾要求進行古蹟審查。前往會勘的古蹟學者全數強烈要求保存樂生院,呼籲捷運機廠另覓地點或變更設計。然而當時捷運局卻恐嚇說:「只要部分原地保存,增加的工程費用將在百億以上」、「除非(機廠)不做,否則原地保存不可能」。當時的台北縣政府也中斷古蹟審查程序,並決議全區拆除樂生院。直到93年底在劉可強教授提出共構方案,以及94年初桃園縣文化局與文建會暫訂古蹟等一連串的壓力下,才讓捷運局開始改口承認變更設計原地保存樂生院的可能性。捷運局前後矛盾不一,用偏離事實的工期與經費評估,恫嚇文化單位和社會大眾的做法,顯示出「為時已晚」其實是工程本位心態下的慣用拖詞。不論地方或中央, 工程、文化及衛生等單位敷衍塞責和傲慢欺瞞的態度,才是爭議越來越難收拾的元兇。我們期待政府單位不要再以類似「工程已進行,來不及了」的謊言繼續犧牲文化資產和院民權益。至於是否樂生院不拆,捷運新莊線就無法通車 台大城鄉所劉可強教授曾於民國93年12月,提出「捷運樂生 共構方案」,不但原地全區保存樂生院,捷運也能通車,達成古蹟、捷運、院民與迴龍社區四贏局面,此方案也經捷運局評估為「技術可行」。然而,當時卻因內閣總辭,在未召開任何會議的情況下,負責本案的政務委員以一紙公文草草判下樂生死刑,共構方案自此遭到擱置。樂生不拆,不必然是阻礙捷運的絆腳石,只是政府壟斷了黑箱中的「技術資源」與「法律霸權」,然後將捷運延後通車的責任轉嫁給樂生院民。如果政府不願意停止拖延錯誤決策的平反,將黑箱透明化,卻一再敷衍與推卸政治責任,則它將不只是毀了樂生院,也達不到捷運通車,損害了樂生院民與所有市民的權益。捷運局說90%保留案的捷運軌道轉彎有可能讓列車出軌,這是真的嗎?樂生90%保留案改建而影響鐵軌曲率,無涉於一般民眾搭乘的鐵軌。90%方案所影響的是機廠的配置,也就是空車進出機廠的軌道。除非捷運局想以高速開車進機廠,否則安全疑慮不是此方案重點。但這也是為什麼政府不願意讓90%方案付諸公開討論的原因之一。因為一旦公開討論,謊言馬上被戳破。此90%保留方案在謝長廷當行政院長的時候,曾經被捷運局評估為可行方案。此外捷運的遲遲無法完工,是許多原因共同組成的,政府今日只是將捷運的延遲找一個代罪羔羊。比如說現在,大直內湖線也是延遲了,那難道是因為松山機場不願意搬遷所造成的嗎?樂生院所在的位置只是新莊線的「機廠」,請翻開台北市捷運的歷史,南港機廠、土城機廠、新店機廠等等的啟用日期,就可以發現機廠的完工與捷運的通車時間並沒有絕對的關係。目前樂生療養院的百分之七十以上都已經被捷運局拆除完畢,剩下的面積不到原來的30%。所以即使真的全區保留樂生院,所能夠保留的也不過就是那 30%。如果雙方各讓一步,最好的三贏局面,捷運可以通車,人權獲得保障,政府獲得美名,那麼就是 90%的保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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