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PCCU20090325社會法案例

甲因罹患左側腓腸神經病變等病症致殘,於93年8月11日檢據向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案經勞保局以93年8月19日保給殘字第09360543990號函,以甲已於92年5月15日退保,據所送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3年7月21日出具之殘廢診斷書記載,所患於93年7月21日診斷成殘,當時保險效力業已停止逾1年,乃否准甲所請殘廢給付。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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